《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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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 年 10 月 27 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6 号公布,根据2018 年 6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第三条 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

2、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四条 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第五条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第六条 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2,见附件),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 1 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第七条 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省税务局应于次月 15

3、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第八条 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卷烟生产企业应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的当月将上述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第九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按以下标准采集:(一)标准条(200 支/条)包装的卷烟,为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二)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为卷烟实际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第十条 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某牌号、

4、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3第十一条 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批发环节销售价格= 点的销售数量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采集点的规格 第十二条 卷烟批发毛利率具体标准为:(一)调拨价格满 146.15 元的一类烟 34%;(二)其他一类烟 29%;(三)二类烟 25%;(四)三类烟 25%;(五)四类烟 20%;(六)五类烟 15%。调整后的卷烟批发毛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第十三条 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发生下列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将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5、(一)卷烟价格调整的;(二)卷烟批发毛利率调整的;(三)通过清单采集的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毛利后,卷烟平均销售价格连续 6 个月高于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计税价格 10%,且无正当理由的。第十四条 计税价格核定时限分别为:(一)新牌号、新规格的卷烟,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信息满 8 个月或信息采集期满 6 个月后的次月核定4并发布。(二)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1.全行业卷烟价格或毛利率调整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请重新调整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 1 个月内核定并发布;2.个别牌号、规格卷烟价格调整的,由卷烟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6、出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 1 个月内核定并发布;3.连续 6 个月高于计税价格的,经相关省税务局核实后,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省税务局核实文件后 1 个月内核定并发布。第十五条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第十六条 对于在 6 个月内未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

7、局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清单采集的实际销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核定计税价格。第十七条 卷烟批发企业编制虚假批发环节实际销售价格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5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卷烟生产企业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已核定计税价格,造成企业少缴消费税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之日起调整卷烟生产企业应纳税收入,追缴少缴消费税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信息及清单,建立全国统一的卷烟信息库,记录各牌号规格卷烟核价的相关信息。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

8、的含义:“卷烟牌号规格”,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商标牌号规格。“卷烟类别”,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划分的卷烟类别,即一类卷烟、二类卷烟、三类卷烟、四类卷烟和五类卷烟。一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 支,下同)调拨价格满 100 元的卷烟。二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 70 元不满 100 元的卷烟。三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 30 元不满 70 元的卷烟。四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 16.5 元不满 30 元的卷烟。五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满 16.5 元的卷烟。6“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并下发的,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13 位条包装卷烟的

9、商品标识代码和非标准包装(如听、扁盒等)卷烟的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新牌号卷烟”,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新注册商标牌号,且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新规格卷烟”,是指 2009 年 5 月 1 日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卷烟名称、产品类型、条与盒包装形式、包装支数等主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作为新产品重新申请新的卷烟商品条码的卷烟。“卷烟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向商业企业销售卷烟的价格,不含增值税。本办法所称的销售价格、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3 年 1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

10、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 号)同时废止。附件:表 1.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及填表说明表 2.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汇总表及填表说明表 3.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及填表说明表 4.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汇总表及填表说明7附表 1: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填报单位: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万支、元、元/条(200 支)卷烟条包装商 品条码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类型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额备注123456788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填表说明1.本表由批发企业消费税纳税人填报,作为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批发)的附报资料,于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2.本表第 2

11、 栏“卷烟牌号规格”名称为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牌号规格。3.本表第 4 栏“卷烟类型”为国产卷烟、进口卷烟、罚没卷烟、其他。4.本表第 5 栏“销售价格”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实际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 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5.本表第 6 栏“销售数量”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数量。计量单位为“万支”。6.本表第 7 栏“销售额”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实际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7.本表为 A4 横式,同时报送电子文件。8.本表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9附表 2: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

12、明细汇总表填报单位: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万支、元、元/条(200 支)企业名称卷烟条包装商品 条码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类型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额备注12345678910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汇总表填表说明1.本表为月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汇总填报。2.本表第 1 栏“企业名称”为卷烟批发企业名称。3.本表第 3 栏“卷烟牌号规格”名称为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牌号规格。4.本表第 5 栏“卷烟类型”为国产卷烟、进口卷烟、罚没卷烟、其他。5.本表第 6 栏“销售价格”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实际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 支)

13、”,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6.本表第 7 栏“销售数量”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数量。计量单位为“万支”。117.本表第 8 栏“销售额”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实际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8.本表为 A4 横式,同时报送电子文件。9.本表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附表 3: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所属期: 年度 企业名称: 计量单位:万支、元、元/条(200 支)12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卷烟牌号规格产量销量销售价格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额备注123456789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填表说明1.本表为年报,由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

14、于年度终了后填写,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于次年 1 月份13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2.本表第 2 栏“卷烟牌号规格”为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牌号规格。3.本表第 3 栏、第 4 栏 “产量、销量”为报表所属期内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产量、销量,计量单位为“万支”。4.本表第 5 栏“销售价格”为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 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5.本表第 6 栏“调拨价格”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的卷烟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 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15、6.本表第 7 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发的计税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 支)”。7.在同一所属期内消费税计税价格发生变化的,应分行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标注变动日期,同时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件字号。8.未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出口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填报。9.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已停产卷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变动牌号卷烟、出口卷烟分别在备注栏中注明“停产”、 “新牌号”、 “价格变动”、 “出口”字样。10.本表第 8 栏“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11.本表为 A4 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16、14附表 4: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汇总表所属期: 年度 填报单位: 计量单位:万支、元、元/条(200 支)企业名称卷烟条包装 商品条码卷烟牌号规格产量销量销售价格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额备注1234567891015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汇总表填表说明1.本表为年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汇总填报。2.本表第 1 栏“企业名称”为卷烟生产企业名称。3.本表第 3 栏“卷烟牌号规格”为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牌号规格。4.本表第 4 栏、第 5 栏 “产量、销量”为报表所属期内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产量、销量,计量单位为“万支”。5.本表第 6 栏“销售价格”为生

17、产企业实际销售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 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166.本表第 7 栏“调拨价格”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的卷烟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 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7.本表第 8 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发的计税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 支)”。8.在同一所属期内消费税计税价格发生变化的,应分行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标注变动日期,同时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件字号。9.未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出口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填报。10.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已停产卷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变动牌号卷烟、出口卷烟分别在备注栏中注明“停产”、 “新牌号”、 “价格变动”、 “出口”字样。11.本表第 9 栏“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12.本表为 A4 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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