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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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 3月教育部 21 号令)和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结合医学部具体情况,制订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第一条 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 ,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日期交纳各项费用后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院(部)请假,由院(部)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

2、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新生入学后必须按照规定到医学部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复查和体检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已获得的学位予以撤销,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作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各院(部)或研究生

3、院医学部分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送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审核,报医学部主任会议批准。 第三条第三条 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痊愈不能报到者;(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院(部)主管负责人签2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批准。属第(一)种情况的,须附医学部医院诊断证明;属第(二)种情况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经医学部

4、医院认定;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申请,到医学部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由所在院(部)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附医学部医院体检合格证明,经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送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体检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

5、入者退回) 。第四条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于一周内持研究生学生证到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在学研究生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一般需持当地证明) ,均须事先向所在院(部)请假,并同时报告导师或教研室主任。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具体参照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第五条 学制是教育部对各层次各类型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的规定。基本学习年限是根据医学

6、部实际,在教育部规定的年限幅度内,确定的各学科、各专业的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以当年招生简章公布的为准。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 3 年,硕士起点的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 3 年,本科起点的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 5 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 5 年,其中博士生阶段的学习年限为 23 年。本硕连读生进入研究生阶段后,基本学习年限为 2 年;本博连读生进3入研究生阶段后,基本学习年限为 3 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医学部允许注册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能超过基本学习年限 2 年。考勤、请假与假期第六条第六条 研究生应该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考试、

7、实验、实习等各项教学、科研和临床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应该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研究生平时因故离校,应该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获准后方可离校。研究生享受国家法定假期。医学科学(理学)学位研究生、应用心理学、药学和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寒暑假原则上与教职工相同,但是否休假由导师决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假期与各学院同年医师或护士(师)相同。第七条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与学业有关的各类出国(境)活动或承担国家留学基金委、校际交流等公派出访任务,时间在六个月以内,均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短期出镜/出访申报表 ,到本学院主

8、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出访手续。时间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 、以联合培养方式出国(境)的研究生到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申请、办理出访手续。参加各类出国(境)活动的研究生均应按期返校。研究生因私出国(境) ,应在校历规定的假期期间。第八条第八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凭医学部医院证明;外出期间一般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医学部医院认定。请假一周(含)以内,由导师(或研究生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院(部)主管负责人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需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备案。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研究生如确需请事

9、假,一周(含)以内由导师(研究生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院(部)主管负责人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事假不能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需到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办理停学手续。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需要续假时,4手续与请假相同。研究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相关证明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应及时报告所在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并将材料存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查。第九条第九条 研究生不按规定请假,属下列情况的,均按旷课论,一天按 4 学时计算:(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或科研活动;(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

10、校者(含未办理审批程序出国、出境) ;(三)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注册者;(四)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对旷课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给予纪律处分。旷课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具体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根据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选修课程,并参加课程考核。研究生选课办法见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除实习、实验、临床、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考查进行考核外,其他课程都要进行考试。研究生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撰写论文和完成

11、项目等形式进行。考核方式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中该门课程规定的方式进行。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必修课成绩达 70 分为合格,60 分为及格,选修课成绩达 60 分为合格;考查成绩以通过、不通过记。成绩合格,可获学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学期未参加课程学习累计三分之一以上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0”分计。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在考核前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 。因病申请缓考须另附医学部医院证明,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缓考申请必须在考核前提交,经导师签字确认、任课教师同意,并经所在院(部)5主管负责人、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逐级批

12、准。学校不为缓考的研究生单独安排考试,获准缓考的研究生须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如实登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必修课必须重新学习,选修课一般应重新学习,经导师同意,也可改修其他选修课程。办理重新学习的研究生须填写研究生课程重新学习申请表 ,于开学一周内到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办理手续。研究生应按规定交纳重新学习的学费。重新学习的课程考核成绩如实记录,并在成绩单中备注“重修”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如出现违纪或作弊行为,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

13、律处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入学前两年内,经批准选修/旁听过我校研究生课程,并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经导师和所在院(部)主管负责人、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批准,该成绩可以计入研究生阶段成绩单,并获得相应学分,考试时间如实记载。研究生阶段的学费不能因此而减免。上述事宜的办理由研究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院(部)主管负责人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登录成绩。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经导师和所在院(部)同意,可选修培养方案以外的本科生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可在成绩单中记载,但不计入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数。 对于我校不开设的研究生课程,研究生可以选修与我

14、校有学分互认协议的学校的研究生课程。选修外单位课程应经导师同意,所在院(部)主管负责人批准。所需经费由研究生所在院(部)或本人自行解决。修课结束后,凭开课单位主管部门开具的成绩单,经导师和所在院(部)主管负责人同意,可登录成绩、记录学分。凡上述手续不完备的,其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医学科学(理学)硕士研究生择优攻博或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转博者,在硕士生阶段所学习的课程中超出规定的学分的某门课程,可转入博士生阶段,按照本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符合要求的部分可作为博士生课程学习的学分。凡申请转学分者,需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转学分申请表 ,经导师、所在学院(部)主管研究生

15、工作办公室逐级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6培养办公室备案。转专业和转学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因研究生学习期间身体变化等原因致使本单位(专业)无法继续培养者,经接收单位考核合格者,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转学。(一)在本院(部)转导师的,经导师和院(部)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学位办公室审批。(二)转专业和(或)转院(部) ,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院(部)主管负责人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和院(部)的同意并考核后,送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审核,经学位办公室会签、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批准。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

16、方案要求进行学习。 (三)拟转出北京大学者,应将以下材料送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并经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审核,报医学部主任批准。1.本人申请,导师和拟转出院(部)同意。2.填写教育部统一规范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3.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原件) 。4.在校学习成绩单。5.拟转入单位同意接收的正式公函。上述材料报北京市教委和拟转入校所在地省级教委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四)外单位要求转入北京大学者,需提交以下文件:1.拟转入院(部)考核结果和审核意见。2.第(三)款中的 2、3 项文件。3.转出单位的正式公函(校级) 。4.盖有省(市)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

17、的新生录取登记表复印件或研究生卡片复印件。复印件加盖转出单位主管部门公章。5.京外转入者需提供转出地省级教委同意转出的正式公函。转学材料报北京市教委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7(五)研究生转学每年集中办理两次,分别为 5 月和 11 月。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一)学习未满一学期的研究生;(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人事档案未转入学校的研究生;(三)正在休学或停学的研究生;(四)已进入毕业年级的研究生;(五)应予退学的研究生;(六)其它无正当理由者。休学、停学与复学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健康原因申请休学者,经医学部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

18、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一学年。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一)因健康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经医学部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二)一学期请病假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三)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导师和所在院(部)认为必须休学者。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本人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休/停/复学申请表 (因病休学附医学部医院诊断证明书) ,经导师和所在院(部)主管负责人同意,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批准。其它情况由导师和所在院(部)提出意见,经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

19、主管院长批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休学时间计入基本学习年限。病休研究生休学的学业奖学金按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办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由医学部医院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停学并保留学籍:8(一)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可停学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二)研究生为增加专业实践经验或因其它原因需要暂停学业的,可以申请停学并保留学籍,停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一学年。(三)一学期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以上者,必

20、须办理停学手续,停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一学年。停学以学期为单位(应征入伍可一次性办理) ,应由本人于上一学期期末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由导师和所在院(部)主管负责人同意,经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批准。属上述第(三)种情况的,可于学期中间补办。经批准停学的研究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停学时间计入基本学习年限。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休学、停学的研究生应按如下程序办理复学手续:(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者应到医学部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由本人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休/停/复学申请表 ,导

21、师和所在院(部)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附医学部医院复查合格证明书,经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批准,准予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二)停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应当在开学前两周内向医学部申请复学,由导师和所在院(部)主管负责人在本人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批准,准予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三)研究生在休学或停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或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参照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予以退学。第二

22、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休学和停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学校不对研究生在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9退 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一)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累计两次(含)以上学位课程考试(含重修、改修、补考、专业学位研究生阶段考核中的专业理论和专业外语)不合格者;(二)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累计两次(含)以上学位课程考试(含重修、改修和补考)不合格者;(三)硕博连读/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累计两次(含)以上学位课程考试(含重修、改修和补考)不合格者;(四)专业学位研究生阶段考核中的临床思维和临床技能考核两门不合格或其中一门不合格经补考

23、后仍不合格者;(五)资格考试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六)因业务基础差或其他原因,难以坚持完成学业者;(七)在一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或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以上而又未办理休学或停学手续者;(八)休学或停学期满,逾期不申请复学者;休学或停学后准予复学,逾期两周仍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九)休学或停学保留学籍累计一学年期满(应征入伍除外) ,身体复查不合格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复学者;(十)经医学部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难以坚持学习,一年内不能治愈者;(十一)未请假连续两周擅自离校又无正当事由或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和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科研等活动者;其中情节严重者,按照第三十

24、一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十二)在校生逾期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十三)本人申请退学者。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自动退学,由本人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自动退学审批表 ,导师同意,所在院(部)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批准。10研究生因各种原因被予以退学或开除,由导师提出建议,经所在院(部)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或直接由所在院(部)提出意见,经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送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审核,报医学部主管领导,由医学部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退学研究生的相关事宜,按如下规定办理:(一)退学的研

25、究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校内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二)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的毕业学历和相关的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可纳入就业范围,由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三)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四)研究生如果对学校批准退学处理的决定持有异议,应在接到学校的退学通知书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向医学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医学部重新研究决定。研究生如对医学部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医学部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在申诉期

26、内未提出申诉的,医学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奖励和处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学生社团管理、住宿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于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研究生,按照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27、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有多种违纪行为的,按其中规定的最重纪律处分种类予以处理。11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第二次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28、经教育不改的;(八)旷课 50 学时(含 50 学时)以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九)有多种违纪行为,且情节严重者。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在处分决定送达的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停发其学业奖学金,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对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违反校纪校规情况的处理,具体规定如下:(一)研究生一学期累计旷课达 10 学时以上者,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旷课 10-1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旷课 20-2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旷课 30-3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旷课 40 学时(含)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9、二)研究生在考试中违纪、作弊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同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1.开考后仍未关闭手机、呼机,出现呼叫影响考场秩序;未经许可使用计算器或类型不被许可的计算器;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以及其它一般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2.考试时,偷看、抄袭、与他人交换考试信息等构成作弊,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平时作业或期末论文有剽窃、抄袭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记过以12上处分。4.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更改成绩的,视为考试后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

30、及记过以上处分。(三)研究生公开发表的文章中有剽窃、抄袭行为者,经调查核实,根据情节轻重、影响范围和本人的认错态度,可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四)研究生提交答辩的论文中有剽窃、抄袭行为者,经调查核实,一般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情节轻微、影响不大,本人认错态度较好,可以准予结业,同时给予记过处分。(五)受处分研究生的学位授予问题,参见北京大学对受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的,由所在院(部)办公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医学部研究生工作部,由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作出处理

31、意见,报主管部领导。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的,由主管部领导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医学部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并呈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医学部将出具书面通知,由研究生所在院(部)送达研究生本人,无法送达者,在校内公告即视为送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如果对医学部给予其纪律处分决定持有异议,应在接到医学部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向医学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医学部重新研究决定。研究生如对医学部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医学部复查决定

32、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医学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医学科学(理学)学位研究生、药学和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学分,必修课成绩优良,完成了规定的教学实习和实践等任务,学位论文完成,可以申请提前毕业。13提前毕业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院(部)主管负责人审批。已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届时不能完成学业的,根据研究生学业的实际完成情况,分别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护理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及同等学力考入的研究生,不能申请提前毕业。第三十六条

33、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完成学业,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或经短期延长可取得更好的成果者,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院(部)主管负责人审批。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住宿自理或按学校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研究生无法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学业,又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业。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不能再申请延期。医学部对上述两类研究生按其学业完成情况作出相应的结束学业结论。毕业、结业和肄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要认真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第三十八

34、条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和临床能力毕业考核) ,所在院(部)审查,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经培养办公室会签,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审批,报医学部主任批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全部学习和科研任务,成绩合格,表现良好,未达到毕业要求,应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硕士研究生结业后,一年内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且通过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博士研究生结业后,两年内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且通过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护理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临床能力毕业考核中未通过,经考核

35、委员会同意,可以在一年内重新考核一次;临床能力毕业考核通过者,准予毕业。如考核仍未通过,则不再补行考核,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14学习期满,成绩全部或部分合格,没有提交论文者,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可以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未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证书。经本人申请,医学部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其 它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入学后不能办理个人人事档案转入手续。研究生个人人事档案不转入学校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不能参加就业派遣。第四十一条第四

36、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学校的相关规定交纳各项费用。入学后有关培养费和学业奖学金费用管理问题,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留学生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应按国家有关的就业政策和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的规定就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已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应按学校的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附 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北京大学医学部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 2014 年 7 月 7 日医学部第 18 次部务办公会审议通过,自 2014 年 9 月起实行。医学部以前的有关规定中有与本实施细则不符者,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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