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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价发2005180 号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厅20013 号)精神,积极进行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制度创新,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学生增强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部分职业学校实施了以学分制为基础的弹性学习制度。为了保证各校实施学分文件2制工作的顺利进行,适应学分制管理
2、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教职成 200410 号)精神,经研究,我省以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一九九九年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教计1999151 号)的收费标准为基础,现对实施学分制试点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学校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收费标准(见附件)执行。二、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基本要求和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川教2005
3、86 号)要求和工作部署,努力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学校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审定;其它中等职业学校由各市、州教育局根据学校综合条件初审,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技工学校由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学校综合条件初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实施,并抄省教育厅;审定结果同时抄送同级物价、财政部门。3三、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仅涉及学费收取项目,住宿费仍按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一九九九年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教计1999151 号)规定执行。其它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
4、收费的管理办法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执行。四、各试点学校应加强收费管理工作,收费应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校可按学期或学年预收学费,每学期或学年按学生在读实修学分进行收费结算。学校应通过奖、助、补、减、免等形式,加大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确保每一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五、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或变更收费许可证,票据管理和财政专户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六、各试点学校必须按规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审批单位、投诉电话在校园固定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并自觉接
5、受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七、本通知从二五年秋季入学起试行二年,试行中4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收费标准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 OO 五年八月二十五日5主题词:主题词: 职业学校 学分制 收费 通知抄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省级有关部门、省属职业学校四川省物价局 2005 年 8 月 26 日日印发6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收费标准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收费标准学校类别专 业 类 别每学分标准(元)折算学年学费(元)财经、管理、农林类专业2335
6、.313002000 工、医、政法、旅游类专业26.538.815002200 体育、外语、幼师类专业33.552.919003000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艺术类专业44.170.625004000财经、管理、农林类专业13.2307501700 工、医、政法、旅游类专业17.633.510001900体育、外语、幼师类专业17.635.310002000职业中专艺术类专业21.238.812002200 财经、管理、农林类专业8.821.25001200工、医、政法、旅游类专业10.624.76001400 职业高体育、外语、幼师类专业14.126.580015007中艺术类专业15.93
7、1.89001800注:学分制学费标准,是指学生按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制要求(三年制 170 学分、四年制 220 学分)完成学业毕业所交纳的最高学费标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预交规定数额的学分学费后,方取得选课资格,学生选课后按实际学分数结算学分学费。实施学分制改革的第二年学费折算应以上一年度实际执行数为高限折算。学生跨专业选修课每学分的学费按所修课程所属专业的学分学费标准计收(每学分收费标准=专业大类学年学费标准学制年限应修总学分)。学生跨校选课,每学分收费按选课所在学校的学费标准计收。学生参加正常考试和补考不收取考试费用,补考不合格者,若需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须按相应的学分数重新交纳 50%的学分学费。免修和自修课程收取考试费用,不分学校类别和专业,考试费用每门理论课程 10 元/次,实践课 20 元/次;奖励学分不收费。职业技能鉴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技工学校实行学分制试点收费标准从 2006 年度招生开始执行,未试行学分制改革试点的学校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