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细则(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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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滕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细则(暂行)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细则(暂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滕州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三条 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坚持“统一审批、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集中整治”的原则。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代表市政府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活动的核准、备案和日常管理;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管理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滕州市城镇规划区内违反

2、建筑垃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市公安、住建、交通、国土资源、规划、建筑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处置核准制度。凡产生建筑垃圾的各类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等)在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局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交纳建筑垃圾处- 2 -置费用,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按照省、枣庄市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负责建成区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街道环卫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

3、居民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各镇环卫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建筑垃圾运输费实行最低限价制度,最低限价为 18 元/M3(10 公里内),运距每增加 1 公里增加运费 1.5 元/M3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需提交的材料:(一)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包括建筑垃圾产生的种类、数量,运输时间、路线,处置方式、消纳地点等内容);(二)计算土石方量的施工图纸;(三)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四)运输企业资质证明,运输车辆经营许可证、行驶证及驾驶人员驾驶证等资料。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具体办理程序:(一)建设单位持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材料到市政务服

4、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局服务窗口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填写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二)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组织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3 -进行现场勘验和审核。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根据工程图纸核定建筑垃圾处置数量,出具处置缴费意见;对工程名称、申请单位名称、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施工现场防污防尘措施及运输车辆的合法经营许可证、行驶证、驾驶证和密闭装置等内容进行审核。(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对以上内容审核合格后,填写审核意见和处置缴费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服务窗口。(四)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局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到窗口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后,批准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第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特许

5、经营制度,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一律不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第九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符合交警部门车辆安全检验和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强制性规定,并具备合法期限内的相关证件。(二)进行密闭改装,符合国家发改委自卸汽车密闭式顶盖技术条件(QC/T7822007)要求,并杜绝车辆冒载(货物最高处不得高于车厢两侧栏板上平面高度)及抛撒扬尘现象; (三)统一车辆外观,做到外观醒目、标识明晰、车牌放大号容易辨别,车门喷涂“建筑垃圾运输”专用字样。(四)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并纳入数字化管理系统,信- 4 -息共享。第十条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的单位必须具

6、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一)申请人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二)具备相应类别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有配套车辆冲洗设备,有道路污染冲洗保洁应急预案;(四)具有合法登记注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的专业设备,其中挖掘机(或装载机械)1 台以上,载重量 20 吨以上的自卸车辆 10 辆以上,并符合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具备的其他条件;(五)有健全的企业运营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有与管理相匹配的专门工作人员;(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一条 经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符合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特

7、许经营条件的单位,准许从事建筑垃圾经营运输业务。特许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公安局共同批准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明确规定运输时间及路线等内容。对于取得特许经营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单位和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要在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准运证、环境卫生责任书及建筑垃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置。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施工现场防治措施必须做到施工现场围挡率 100%、进出道路硬化 100%、渣土物料蓬盖 100%、洒水清扫保洁 100%、渣土物料密闭运输 100

8、%、出入车辆清洗 100%。第十四条 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在属地区域内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建立完善建筑垃圾源头收集管理制度。各建筑垃圾临时倾倒点的日常管理由设置单位负责,并负责及时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联系,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环卫处)负责有偿清运。处置及清运费用按照“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的原则向建筑垃圾产生者收取。市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建工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车辆涉牌涉证违法行为、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以及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准运证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运输途中抛撒建筑垃

9、圾等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要依托数字化管理及视频监控系统认真审查,固定证据,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立案处罚。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台账,- 6 -摸清底数,跟踪进度,实行建筑垃圾动态管理。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第十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建设单位以及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单位应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建筑垃圾的车辆,清运途中出现泄漏或者遗撒污染道路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

10、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 3 万元。拒不整改或不及时保洁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委托专业保洁公司清理,费用由抛撒或污染道路的责任单位承担。出现扬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环境产生危害和污染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300O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11、 7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20O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3000 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

12、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8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

13、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

14、密闭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 9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处以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定期联合开展建筑垃圾管理督查检查,通过明察暗访、专项督导、工作约谈、追责问效等方式,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限期督办、跟踪落实;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进度缓慢的要予以问责。建筑垃圾执法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敷衍推诿、故意刁难当事人,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18 年7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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