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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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吉林大学教学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校发201660 号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使学校公用房产有效合理地使用,保护学校公有财产和保障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参照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公用房产实行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制定政策和落实规划方案,并对各单位各类用房核定指标,逐步推进公用房产的合理配置。各单位内部用房的日常调配由各单位按吉林大学公用房改革与管理条例自行安排。第三条第三条 本细则核定用房指标是依据国家有关文件,并结合我校公用房产的使用现状,核定各单位各类用房的定额指标,超额的公用房原则上要求收回

2、;同时,学校将制定政策将收回的公用房重新配置给缺额单位。在收回和调整用房之前,学校对超额用房部分按规定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并按标准补贴给缺额单位。第四条第四条 本细则所给出的房屋面积,凡未注明的均指房屋的“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卫生间等公用部分。第二章第二章 教学教学单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的教学位和独立科研机构的教学实验实验和科研用房和科研用房第五条第五条 教学实验用房是指本(专)科生实验教学用房,定额- 2 -面积以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核定面积为准。第六条第六条 科研用房定额面积标准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科研定额面积,以教师编制(含计划内博士后)为测算依据并

3、对研究生给予加权;二是激励科研定额面积,在基础科研定额面积的基础上再进行业绩加权。计算公式:科研用房定额面积()=基础科研定额面积+激励科研定额面积基础科研定额面积()=(科研编制数+硕士生人数0.25+博士生人数0.5)Y1/2激励科研定额面积()=(科研编制数+硕士生人数0.25+博士生人数0.5)Y1/2K其中 Y 为不同学科科研编制的定额面积,取值标准为Y 取值情况教学单位或独立科研机构2/ 人人文学部(不含艺术学院)、社科学部、管理学院、高教所、东北亚研究院、 古籍所8/ 人数学学院、应用技术学院13/ 人信息学部16/ 人理学部(不含数学学院)、工学部(不含管理学院)、地学部、超塑

4、性研究 所、辊段所、链条所、古生物中心、原子所、艺术学院、理化所K 为业绩系数,其取值情况如下: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科研业绩津贴中(取前三年平均值)各单位业绩津贴所占学校总业绩津贴的百分比与各单位人员编制- 3 -所占学校总编制的百分比之差来确定 k 值。(测算时采用线性插值确定)差值 0.5%1%2% 3%K 值11.251.852.75第三章第三章 教学教学单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的位和独立科研机构的专项补贴专项补贴用房用房第七条第七条 对拥有各类优秀人才、重要学术研究机构、大型仪器设备、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的学院和独立科研机构进行面积补贴,标准如下:(一)人才补助用房对院士(资深教授)、千人等高

5、层次的人才,增加配置科研用房定额面积,无偿使用。类别院士哲社 资深 教授万人计划、千人、长江、杰 青、国家教学名师(理工类)万人计划、千人、长 江、杰青、国家教学 名师(人文社科类) 补贴面积 (/人)2001006030对多重身份的高层次人才,按最高值补贴,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二)科研机构补助用房对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及文科基地等的用房,根据实验室的类别、等级,增加相应的配置面积,无偿使用。实验室 级别国家重 点实验 室 国家工 程实验 室、中 心教育部 重点实 验室教育部 工程中 心其他部委 重点实验 室教育部文 科基地国家各局 重点实验 室- 4 -补贴 面积(/个)150010005

6、00300300300300重点实验室等的配置用房,重复计算补贴面积。(三)大型仪器设备补贴参考其它高校的经验,对重要的超大面积、单一功能的装备系统,使用面积超过 600的按 600计算(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处商议并征求院士和相关学院的意见确定)。(四)教学补贴国家教学示范中心补贴:500/个专项补贴用房定额面积=人才补助用房面积+科研机构补助用房面积+大型仪器设备补贴用房面积+教学补贴用房面积第四章第四章 教学教学单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的位和独立科研机构的办办公及教公及教师师用房用房第八条第八条 教学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的办公及教师用房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教师、教辅办公用房及资料室、

7、会议室等用房。(一)办公用房定额标准:按学校下达给各单位的党政管理编制数计算,其定额标准如下:办公用房定额标准(/人)对于兼职院级、副院级领导办公及教师用房按党政职务与职称重复计算。院级正职(B1)院级副职(B2)其他(B3)18129- 5 -(二)教师、教辅用房定额标准:1.按人社处下达给各单位的教学、教辅等事业编制计算,每个事业编制 10计算。学院和独立科研机构在内部分配时,可根据自身用房情况,在国家法定标准的范围内,单独制定标准。2.公共外语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学院以基础教学为主的学院教师、教辅用房参考普通高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92 定额)来确定,定额标准如下:计算公式:教师

8、、教辅用房面积()= 学生人数(自然规模)M(/生)1.06其中 M(/生)为:公共外语教育学院取 1.48/生、马克思主义学院取 1.29/生、体育学院取 1.68/生。“1.06”为高寒地区面积补贴值。(三)资料室、会议室用房定额面积标准(测算时采用插值确定):办公及教师用房定额计算公式如下:办公及教师用房定额面积()=(B118+B212+B39)+教师、教辅用房定额面积+资料室、会议室用房定额面积。人数50100300600定额面积()75150250400- 6 -第五章第五章 教学教学单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的学生服位和独立科研机构的学生服务务用房用房第九条第九条 学生服务用房是指团委

9、、学生会、学生社团、心理咨询、帮困助学等办公业务用房,文娱活动用房等。学生服务用房定额标准(测算时采用插值确定):学生数3001000200030005000定额面积()100200300380520第六章第六章 有有偿偿使用和收使用和收费费管理管理第十条第十条 为推进公用房资源的有效利用,逐步实现“以楼养楼”的良性管理模式,学校收取的教学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的房产资源使用费,定额面积内收费的 50%返还给各交费单位,要求专款专用;其中 10%用于房屋维修(不足部分由各单位自己承担),20%用于物业管理,70%作为单位的建设经费。定额面积内所收房产资源使用费的其余 50%以及超定额面积的房产资源

10、使用费纳入校级预算,作为学校公有房产专项资金。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有偿使用的用房按使用面积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生产经营类用房除外)。 本细则所指“使用面积”为房间内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卫生间等公共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单位经测算需缴纳房产资源费的公用房为有偿使用,不论房屋的所处地域、建筑标准、新旧程度,一律按交费标准缴纳房产资源费。- 7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改革试行阶段,房产资源使用费采用超定额阶梯收费的模式,收费标准为:梯度划分标准收费标准超出定额比例40%10 元/月40%超出定额比例60%20 元/月60%超出定额比例100%30 元/月100%超出定额比例60 元/月无论各单位是否超出总的定额,激励科研面积都要收费,收费标准为 10 元/月。收费标准随着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市场价格的变化,依据学校公房改革政策适当调整。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房产资源使用费采用“收支两条线”,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各二级单位房产资源使用费的核算,由财务处牵头制定收支细则。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则则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细则只是学校对各学院和独立科研机构测算面积的依据,不作为各单位内部调配的依据。学校赋权给各单位自行制定政策,各单位分配用房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内部分配算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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