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国际多双边投资协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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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国际多双边投资协定国际多双边投资协定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双边投资协定国际双边投资协定 为了促进协定双方之间的投资,最初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但随后越来越多的是在发达国家之间或发展中国家与转型国家之间签订双边投资协定,而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在签订这类协定。一、双边投资协定的产生一、双边投资协定的产生 为了促进协定双方之间的投资,最初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但随后越来越多的是在发达国家之间或发展中国家与转型国家之间签订双边投资协定,而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在签订这类协定。二、双边投资协定的一般内容二、双边投资协定的一般内容 双边投资协定适用于缔约

2、国双方投资者,它保证为外国分支机构提供非歧视政策条件(国民待遇)和投资保护。虽然各国间签订的保护和鼓励投资协定的内容在表述上有诸多差异,但在一些核心条款上却是大同小异。协定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投资的定义:以资产为基础,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般适用于现有的投资,同时适用于新投资或再投资。 (2)投资准入:受各主权国家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在投资准人和开业方面,大多数双边投资协定没有授予开业权。 (3)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这些待遇通常以具体的标准予以描述,如禁止任意的或歧视性的措施,有义务遵守有关投资的承诺。一般给予国民待遇,但有若干限制和例外。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包括保证最惠国待遇

3、的条款。 (4)没收和补偿: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承认东道国拥有在一定条件下没收财产的权利,但这种没收必须出于公众的目的,且是非歧视性的,应符合法定程序并且给予补偿。 (5)转移支付:双边投资协定都保证对投资有关的转移支付不应加以限制,但在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有例外。 (6)争端解决:双边投资协定包括国与国之间的争端条款,以及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争端的条款。三、双边投资协定的类型三、双边投资协定的类型 (一)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所调整的对象和规定的内容主要为确认缔约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双方对于对方国民前来从事商业活动应给予应有的保障,赋予航海上的自由权等。但此类条约由于范围较

4、大,对于外国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往往缺乏具体的规定。这类条约主要为早期的一些双边协定。 (二)双边投资保证协议 为弥补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缺陷,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起,美国大力推行双边投资保证协议。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是两国政府间签订的,以促进和相互保护彼此在对方国家的投资为目的的国际协议。 1.美国式“投资保证协定” 2.德国式“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三)双边税收协定 1.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产生 由于外国投资企业在一体化的国际生产体系中分散配置其生产经营活动,而且各国税收标准不尽相同,母国和东道国如果在征税时既考虑收入的来源地又考虑纳税者的所在地,那么就可能对同一母公司的外国子公司的收入都进行征税

5、,从而造成双方利益冲突。双重征税就是两个国家同时行使征税权利的一种现象,这会对对外直接投资产生直接影响。为避免双重征税的发生,解决征税权问题,于是产生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以解决国家之间的收入分配和利益均衡问题。 2.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内容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般包括下述内容: (1)明确表明解决双边税收问题的目标,界定有关法人或自然人及征税的适用范围; (2)对于各类收入,如:在来源国可不加限制予以征税的不动产收入和在来源国征税的利息收入的详细分配原则; (3)以正常交易原则作为税收部门对关联企业内部交易所用的转移价格进行调整的标准; (4)当收入在来源国征税时,在居住国免税或对国外税

6、款抵免优待的规则; (5)关于非歧视、相互援助和交换信息的规则; (6)建立税务机构之间相互一致同意的程序,以避免发生争端时的双重征税。 3.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与范本 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免税法和税收抵免法。免税法的主要特点是投资者居住国对来自国外的某些项目的收入免税,主要是对主动收入免税,而对被动收入,如利息、专利费或红利等一般要征税。税收抵免法的主要特点是投资者居住国在一定的法定限制范围内,将外国征收的税款视为本国征收的税款,协定的每一方都征收收入税,但居住国允许在投资者其收入税中扣除在来源国已缴纳的税款。 (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双边税收协定的互补关系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双边税收协定

7、都有其各自的特定目的。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产生收入的对外投资的利益,而双边税收协定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国家间因投资而产生的收入分配问题。二者的目的虽然不同,但在保护投资与促进投资方面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因而二者彼此形成一种互补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投资的区域协定国际投资的区域协定一、区域投资协定的产生一、区域投资协定的产生 20世纪80年代以来,区域内贸易的发展速度大大超过了世界贸易的发展速度,而区域内贸易增长与区域内外国直接投资增长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随着企业超越国界发展业务,区域内相互直接投资增加,贸易也随之增加,生产一体化也就出现了,因而在区域一体化进展的过程中,伴随着政策一体

8、化与生产一体化。区域一体化能够为其成员国提供扩大贸易的机会,鼓励企业在区域内扩大经营,以谋取规模经济效益。二、二、区域投资协定区域投资协定的的特点特点 与双边层次相比,区域层次上国际直接投资协定所涉及的投资问题更为广泛,各地区所采取的方法也更多样化;这表明地区之间在兴趣与需要、发展水平和未来发展目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区域投资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放松对外国直接投资进入与开业的限制,进而取消歧视性经营条件,具体包括逐步取消现有的限制,公布现有管理制度及其变化,以保证政策与管理措施的透明度和自由化计划的进一步实施。 (一)规定进入与开业权 越来越多的区域协议规定了进入与开业权,如经合组织资本流动自由

9、化法典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都含有此类条款,但亚太经合组织则是原则上要求其成员方在这方面作出最大努力。 (二)经营业绩要求受重视程度有限 经营业绩要求在区域层次上受到重视的程度较为有限。只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对投资者采取的业绩要求措施。 (三)进入后待遇与保护条款内容和结构与双边投资协定类似 区域协议与双边协议一样,对进入后待遇和保护规定了一般标准,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根据国际法提供的待遇,以及在征收问题上具体的保护义务。许多涉及自由化和待遇标准的区域协定还涉及与投资相关的资金自由转移问题及争端仲裁程序,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投资争端,则可依据东道国与他国居民投资争

10、端解决惯例或其他机制与规则来解决。 (四)区域协议涉及一些其他重要问题 区域协议还涉及其他一些重要问题,包括技术转让、竞争、环境保护、税收、信息披露、雇佣与劳资关系,科技创新以及与不正当支付(转移价格)等与跨国公司经营行为有关的标准。 三、典型的区域投资协定三、典型的区域投资协定 (一)欧盟的相关规范 欧盟的前身欧洲共同体国家在1957年签订的罗马条约中已要求在欧洲共同体内逐步废止成员国内的资本流动限制。 于1993年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原则上禁止对欧盟成员国之间及成员国和第三国之间的资本跨国流动和支付加以限制,从而将资本跨国流动自由化原则规定扩大到适用于非成员国和欧盟之间的资本流动,

11、但如果出于税收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考虑可允许成员国另行规定。 (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1992年8月,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达成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协定的宗旨是:取消贸易壁垒;创造公平条件,增加投资机会;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执行协定和解决贸易争端的有效机制,促进三边和多边合作。 (三)洛美协定 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于1976年4月1日起生效。四、区域投资协定中的四、区域投资协定中的“

12、强规则强规则”与与“弱规则弱规则” 在区域层次上,国际直接投资政策安排有“强规则”和“弱规则”之分。一般认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条款是“强规则”,而亚太经合组织中的投资原则被认为是“弱规则”。 “强规则”协议源于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协议,它意味着签约方需根据法律履行其义务,并且是依法可以在法庭诉讼裁决的义务。 “弱规则”则是一些非约束性协议,缔约方政府只承担政治义务,但无法强制执行其协议。在自由化义务方面只是作出一般性承诺,不存在争端解决机制,对投资的定义也比较严格地限定在直接投资上。它一般提供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也不要求完全取消业绩要求,“弱规则”更多地强调自主,自愿和渐进性,并有许多例外。

13、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多边投资协定国际多边投资协定一、国际多边投资协定的发展过程一、国际多边投资协定的发展过程 随着国际直接投资的进一步发展,投资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南北国家之间在国际投资方面的利害冲突日益增多,涉及的矛盾问题更加错综复杂,为此,缔结一项全面规范国际投资行为的世界性公约,来协调国际投资多边矛盾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国际社会付出了很大努力,并在建立全球性投资规则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 (一)国际多边投资协定发展的第一阶段(战后到20世纪60年代) (二)国际多边投资协定发展的第二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 (三)国际多边投资协定发展的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后)二、重要的国际多

14、边投资协定二、重要的国际多边投资协定 (一)由世界银行主持制定的多边协定 1.华盛顿公约 (1)华盛顿公约的产生 在世界银行主持下,于1965年3月18日在美国华盛顿市正式签署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也称为华盛顿公约,于1966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 (2)华盛顿公约的主旨 华盛顿公约制定的目的是加强各国之间在经济发展事业中的伙伴关系,创立一个解决国家和外国投资者之间争端的便利机构,以促进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 (3)调解和仲裁程序 2.汉城公约 (1)汉城公约的产生 为缓解或消除外国投资者对政治风险的担心,世界银行于1984年重新修订了多边投资担保公约,又称汉城公约,并于1985年

15、10月正式通过。根据该公约,于1988年4月建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缩写为MIGA),它在财务和法律上是一个独立于世界银行的实体,有自己的业务和法律人员,以进一步加强法律保障。 (2)汉城公约的宗旨 根据公约的规定,MIGA的目标是通过自身业务活动来推动成员国相互之间进行以生产为目的的投资,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进行生产性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性开发机构的活动;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以促进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间的投资流动。 (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主要业

16、务 为促进国际直接投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对“合格的投资”提供如下非商业性风险担保:东道国对货币兑换和转移限制产生的转移风险;东道国的法律或行动造成投资者投资所有权的丧失;武装冲突或国内动乱而造成的风险。 (二)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多边投资协定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产生的背景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缩写为TRIMs )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之一。 (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中的规定性 投资措施通常是东道国针对外国直接投资行为所实施的;有些时候,投资

17、措施还包括投资国为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而采取的一些海外投资保险措施。但TRIMs所探讨的范围目前仅限于前者。另外,该协定仅考虑东道国政府所实施的投资措施,而不包括投资企业本身所实施的措施。 (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主要内容 1.当地成分(含量)要求:在生产中使用一定价值的当地投入; 2.贸易平衡要求:进口要与一定比例的出口相当; 3.外汇平衡要求:规定进口所需外汇应来自公司出口及其他来源的外汇收入的一定比例; 4.外汇管制:限制使用外汇,从而限制进口; 5.国内销售要求:要求公司在当地销售一定比例的产品,其价值相当于出口限制水平; 6.生产要求:要求某些产品在当地生产; 7.出口实

18、绩要求:规定应出口一定比例的产品; 8.产品授权要求:要求投资者用以规定的方式生产的指定产品供应特定的市场; 9.生产限制:不允许公司在东道国生产特定产品或生产线; 10.技术转让要求:要求非商业性地转让规定的技术和(或)在当地进行一定水平和类似的研究与开发活动; 11.许可要求:要求投资者取得与其在本国使用的类似或无关技术的许可证; 12.汇款限制:限制外国投资者将投资所得汇回本国的权利; 13.当地股份要求:规定公司股份的一定百分比由当地投资者持有。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是到目前为止在国际范围内第一个正式实施的有关国际投资方面的多边协

19、定。该协定扩大了多边贸易体系的管辖范围,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纳入到了多边贸易体系之中,对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2. 服务贸易总协定 (1)服务贸易总协定确立的服务贸易方式 (2)服务贸易总协定成员方的义务 最惠国待遇与例外。 自由化承诺。 (3)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传播,推动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 促进生产国际化 有助于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引进外资 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保护的范围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构成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三)多边投资协定 1. 多边投资协定提出的背景 2. 多边投资协定的特点 3. 多边投资协定的失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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