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精神赔偿金最高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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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精神赔偿金最高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金关于交通事故精神赔偿金的计哪些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doc 哪些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也就是说 因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它具有非财产性、存在的独立性、存在的单一性等特点。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权行为人而言具有惩罚性,而对受害人而言具有填补性和抚慰性,它本质上是通过金钱赔偿,使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得到安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赔偿中哪些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

2、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如果您想要咨询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鉴定等问题,

3、以及想了解更多的交通肇事相关内容,请上法律直通车【交通事故专家咨询】栏目,将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有问题需要咨询律师?想要找律师打官司?法律直通车全搞定!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关系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关系 摘要: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中最具有实践性的一个问题,是侵权损害赔偿的三种损害赔偿类型中适用最广泛、难点和不同看法最多的一个问题。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对这个问题都没有很好地加以解决,致使在操作中出现了很多困难,影响司法的统一,对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保护也出现了不完备之处,在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不同法律、法规中,赔偿方法不同,同一

4、类型的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额也就不同。人身损害赔偿中所涉及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三类赔偿,在实践过程中,大家对三种赔偿要求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重复计算;有人认为这三者属于不同类别的赔偿,应该都予以赔偿,现我根据当前相关司法解释和我自身多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经验来对该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 引 言 人身是一个人所以为人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保证,人身损害指人身伤害,包括人身的轻伤害和重伤害,以及轻微伤害。人身伤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

5、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该赔偿不仅仅是对人身损害的物质性损失的赔偿,也包括了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内,也就是在下面所谈到的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是对人身给予保护的根本方式,其目的和功能在于通过损害赔偿的形式,人身损害赔偿中所涉及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三类赔偿。维护人作为社会主体所应具备的一切条件及其安全,保证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能力不被他人非法剥夺和侵犯。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三种赔偿的关系却屡屡出现纷争,我们有必要对之进行相应的讨论。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

6、1、残疾赔偿金的含义:残疾赔偿金是指人的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后,给受害人造成残疾,使其劳动能力减少或丧失,而失去创造经济收入的机会,受害人因此应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2、残疾赔偿金的法律规定:在赔偿定性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对致人伤残的劳动能力损失赔偿进行了准确的定性:“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给予赔偿”。在赔偿标准方面,该解释第二十五条

7、作出了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3、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是指人身损害所致残疾,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所应赔偿的范围。它是在常规赔偿的基础上,对因伤害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害人,赔偿生活费以及相关的项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不同,所得到的赔偿也就不同,受害人丧失的劳动能力程度越大,相应的伤残等级就越高,获得的赔偿就越多,反之则越少,二者成正比例关系,伤残等级总的划分

8、为十个等级,一级为最高伤残,十级为最低伤残。该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如果没有减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受害者将用自己的劳动能力创造更多财富,所以该损失是一种财产损失。在人身伤害赔偿中,残疾赔偿金是一项赔偿数额较大的赔偿, 如2005年一个贵州镇远籍的刘某在浙江省金华市被金华市公交总公司的公交车创伤后脑,导致下半身瘫痪,经当地两家司法鉴定所鉴定都定为级伤残,我受其委托前住办理此事,因刘某是城市户口,通过与肇事协商,光残疾赔偿金这一项就赔偿了20多万元,可见残疾赔偿金在人身伤害赔偿中的比重。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补偿金1、死亡赔偿金的含义:死亡赔偿金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后,让受害人丧失了用

9、自己劳动能力创造财富的机会,给其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而得到的赔偿。2、死亡赔偿金的法律规定:在赔偿定性方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在赔偿标准方面,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3、死亡赔偿金的适用:该赔偿

10、项目适用于一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死亡的侵权赔偿,是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死亡所应赔偿的项目。死亡人在死亡之前本可以通过自己的技能取得大量的收入,但由于生命权的丧失,这一切都不再存在,对此收入的损失,也应当认定为一种财产损失,作为财产损失给予赔偿。该赔偿在人身伤害死亡赔偿中最为重要的赔偿,在赔偿金额中所占的比例也非常大。2008年一个镇远县江古乡的杨某在贵阳平坝被当地人殴打致死,后来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当地法院判决行为人总共赔偿死者82147元,但其中的死亡赔偿金这一项就赔偿了47480元。占了总赔偿金额的57.8%。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加害人的不法

11、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而使受害人或者受害人近亲属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加害人给其精神上的抚慰。1、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八条对人身损害的抚慰金赔偿做出的规定是:“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在计算方面没有硬性的法律规定,各地有各地的赔偿计算方式,比如说在浙江省2006年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对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是:死亡和一级伤残为5万元、二级伤残为4.5万元经、三级伤残为4万元、十级为5千元,而部分省却由没有根据上一年度的经

12、济水平制定一个具体标准,则由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伤害程度自由裁量,使得在操作过程中有很大的弊端。2、精神抚慰金的适用:精神抚慰金赔偿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而属于精神上的损害赔偿,所以在一切侵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侵权行为,都应该依法赔偿精神抚慰金。因为侵害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给受害人的精神造成损害,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则给死者的亲属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所以要赔偿抚慰金,从而让受害者和死者亲属得到精神上的安慰。四、法律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关系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公布之前,法律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关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13、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规定三种表现形式:一是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是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是其他损害情形为精神抚慰金。在我国法律上第一次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明确为精神抚慰金赔偿范畴,也就是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获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后,不再获得精神损害抚慰赔偿。其具体操作为以下三种:(1)侵害身体权。对于身体权的侵害究竟以何种方法救济,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做了规定,这就是赔偿精神抚慰金。侵害身体权,往往不会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因而不会有或很少有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能。对此,以赔偿抚慰金为救济的主要方法,辅之以财产

14、损失赔偿的方法,是最好的选择。例如:受害人的名誉权遭到侵害,首先要帮他恢复名誉,其次因其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痛苦而应赔偿精神抚慰金。(2)侵害健康权。侵害健康权往往对受害人造成肉体上的侵害,轻则小伤,重则残疾。凡是侵害健康权造成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无论是否造成残疾,都应当予以抚慰金赔偿。如造成残疾的,其抚慰金赔偿就是残疾赔偿金。没有造成残疾的,赔偿精神抚慰金。(3)侵害生命权。侵害生命权的后果,在于直接受害人死亡和其近亲属亲人的丧失。因此,不法侵害致人死亡,受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精神上都受到极大的痛苦,应该赔偿死亡赔偿金,将精神抚慰金当着死亡赔偿金。例如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下发的关于人

15、身损害赔偿项目及依据中死亡赔偿费的计算方法规定:“死亡赔偿费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之一,一般不超过2万元(死亡补偿费与精神损害赔偿同属一类型的赔偿,不宜重复计赔)。”2、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公布之后,法律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关系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实现了人身伤害法律制度发展的重大进步,虽然是一个最新的司法解释,同时受到法学界和司法界及世界各界人士的关注和重视,但该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关系的解释与以前的一些法律和司法解释存在较大差异,只是从解释逻辑上和用词上朦胧地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从精神

16、损害抚慰金中分离出来,但没有明确地规定获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后,能否再获得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许多受害者及死者近亲属在诉讼请求过程中,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别要求赔偿,但在具体适用中,有实现了诉讼请求,有的没有实现。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关系的理性思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已施行五年多了。对该解释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仍有较大争议,法律界对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是否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出现了严重分歧,这些分歧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该解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正确适用。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笔者就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关

17、系进行了分析,认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并非是精神抚慰金,三者在赔偿方面其性质和表现形式各不相同,相互独立而不包容。1、从赔偿项目上看,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2003年12月2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解释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残

18、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费。该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解释第3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民法通则第131条和该解释第2条规定的是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责任分担问题,该解释第19条至第29条是对第17条规定的各赔偿项目的计算规定。由此可见,该解释将残疾赔偿

19、金、死亡赔偿金列入了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所谓人身损害中的财产损害赔偿,是指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赔偿权利人就由此遭受的财产上的损害而依法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的金钱赔偿责任。人身损害中的财产损害包括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两个方面,前者又称为所受损失,后者又称为所失利益。所受损失(积极损害)是指因侵害行为的发生而导致赔偿权利人(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现有财产不当减少或者支出。主要包括:(1)为治疗损伤而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2)受害人死亡时所支出的丧葬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住

20、宿费等。所失利益(消极损害)是指因侵害行为的发生而导致赔偿权利人本应该获得的财产(利益)而无法获得的损害。对于受侵害致残来讲,受害人因此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或者全部劳动能力,其在未来实际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减少或者完全丧失,其家庭未来整体收入也因此减少,就致人死亡而言,因受害人已经死亡,其未来本应获得的财产无法获得,导致其家庭成员在未来财产上蒙受损失。因此,消极损害主要包括:(1)因误工导致的收入损失;(2)受害人因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丧失的未来收入或者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减少的未来收入;(3)受害人因死亡导致未来收入损失等。无论是积极损害还是消极损害,都是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赔偿义务人应

21、当予以赔偿。对于积极财产损害是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已经实际支出的费用,法律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采取差额赔偿原则,即实际支出多少就赔偿多少。对于消极财产损害,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除赔偿误工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外,对受害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丧失或减少的未来收入或者因死亡导致未来的收入损失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方式赔偿。何谓精神损害抚慰金?我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精神损害不是财产上的损害,它没有引起受害人现存财产的减少和

22、未来可得利益(未来收入)的丧失。例如,某甲被某乙用硫酸烧伤,面目全非,某甲因此要承受烧伤的肉体痛苦、住院治疗不能自由行动时的孤寂和烦闷、容貌被毁的精神痛苦,这些痛苦、孤寂、烦闷没有引起某甲财产权的变化。虽然精神损害不是财产上的损害,无法用财产来衡量,但毕竟是侵权行为造成的,要求侵害人给予一定的金钱补偿,以表明侵害人对受害人的歉意,使受害人在心理上得到一定的安慰。上述分析表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财产权变化有关,是对受害人受到伤残或死亡后基于收入的减少而给予的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的赔偿,而不是补偿,更不是对精神损害的抚慰。精神损害是与财产权变动无关的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基于人身受到伤害所产生

23、的精神痛苦而给予的精神抚慰。因此,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不同。2、从赔偿数额计算上看,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表现形式有观点认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表现形式,从而认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其理由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的赔偿。我认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是,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

24、不仅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列为财产性质损失的赔偿项目,而且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与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不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和第29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期限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该“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该解释还规定了当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少于受害人的实际生存年限时,赔偿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只是规定了一些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

25、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从这些规定看,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方法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方法截然不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数额与人的生命期限有关,与伤残者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的精神痛苦无直接关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数额直接与伤残者或死者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打击、损害程度相关,与伤残者或死者的生命期限无直接关系。而且司法解释不可能也不应该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作出重复且矛盾的规定。笔者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1款关于引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作为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

26、害抚慰金的规定,不应当包括对其第9条规定的适用,而是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尤其是适用第10条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有关条款实际上取代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表现形式,在致人残疾或者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又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1款应予修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1款属于引用性法条,但规定的较为笼统,人们对该款规定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解不一。一种理解为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各条款的规定,

27、由此认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种理解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已列为财产损害的赔偿项目,在该解释中又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据此认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人身损害致人残疾或者死亡的案件中对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的规定来确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基于上述两种理解,当事人和法官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做法,在当事人中,一种是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时,还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种是按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只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法官面对当事人既要求赔

28、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同时又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也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是对当事人提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均予以支持,另一种是在支持了当事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后不再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由于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解不同,导致对同样的案件事实在不同的法官手中作出不同的裁决,这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公正公平的保护,而且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权威。因此,有必要对人身损害案件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建议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1款修改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29、,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予以确定。”使该条款规定更明确,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正确适用,从而公平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目前有不少高级人民法院行文加以规定,例如,江苏、四川高院规定精神抚慰金的上限是5万元,重庆、福建最高不超过10万元。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幅度作出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以使在同一个地区司法统一。结 论在适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个赔偿项目时,我们应当将其分开计算,其残疾赔偿

30、金和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收入减少的赔偿。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是因加害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给受害人及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而给精神上的抚慰,属于无形损失赔偿,以之作为精神上的安慰,这样才能实现人的生命价值,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 1杨立新,朱呈义,蔡颖雯,张国宏.人身损害赔偿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02.2张世琦.法律帮助一点通交通肇事纠纷Z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01.3春天.人身伤害办案手册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02. 案例分析死亡赔偿金是否等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是否等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案情介绍:王某是一位从事建筑行业的

31、包工头,无建筑资质。2001年3月其从劳务市场上招聘了张某,分配张某从事电工工作。2004年10月,张某在建房工地上被房顶上坠下的钢架砸中,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张某的妻子谷某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因协商未果,谷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二个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等3548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对于上述诉讼请求中谷某能否向王某同时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谷某不能向王某同时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死亡赔偿金等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

32、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等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王某支付了死亡赔偿金,谷某就无权再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二种观点认为:谷某能向王某同时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这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规定如果致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损害抚慰

33、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也指明了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是分别用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进行的规定,同时在第三十六条也明确规定:“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其第九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34、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一致,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不等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本案而言,谷某不仅有权要求王某支付死亡赔偿金,而且有权要求王某对其因丈夫死亡而遭受的精神损失给予赔偿。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死亡赔偿金性质应确定为收入的财产损失,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和18条已清楚地划分收入的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从逻辑上讲,财产损失赔偿就不是精神抚慰金。其次: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假设不死亡可能获得的收入赔偿,从死亡发生收入就没有了,这对于死者以及其亲属是一项重要的

35、经济损失,这一损失是损害行为的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所致,理应赔偿。当然是财产赔偿,不是补助,更不是精神安慰。再次,财产损失赔偿与人的生命期限有关,而与死者亲属遭受的痛苦无关,精神损害赔偿直接与死者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打击、损害程度相关,而与死者的生命期限无直接关系,即使死者生前没有工作或收入也要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上必须是伤者或死者亲属实际遭受精神损害方可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的对象是死者,而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是死者亲属,或者伤者本人以及伤者亲属。因此,笔者认为,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是两种不同概念,可以分别主张。论刑事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 【摘要】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

36、损害赔偿的内容纳入其中,然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问题却缺乏相对细化的规定,这将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惑。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刑事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标准、量化标准等内容作出规定,以推动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关键词】国家赔偿;刑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问题的提出 为全面贯彻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实现对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全面保护,营造“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旋律,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纳入国家赔偿法之中,其中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37、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纳入为赔偿请求人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然而目前国家赔偿法中对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发放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等内容都没作相对细化的规定。这将一方面缩小了公民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给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精神抚慰金的发放增加了难度。以上海为例,2011年上海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刑事赔偿案件15件,全部作出了给予刑事赔偿的决定,其中有12件刑事赔偿案件中的赔偿请求人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而要求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金额多达60万元,但经过审查,这12件赔偿案件均被认定不符合精神赔偿

38、条件而未获支持。可见,正是由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标准、适用数额等方面的立法缺失,致使司法机关在回应和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时缺乏参照标准,不能有效的贯彻落实好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刑事赔偿案件的适用。 2011年9月5日,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高级法院及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成为新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首个地方性精神损害赔偿细则,其中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标准及数额发放标准,规定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情况综合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正是由于这一细则的出台,2011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的110件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

39、有9件赔偿申请得到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1万元。可见,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细化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标准和适用数额,为刑事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提供具体的参照性标准。 二、刑事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给受害人。可见,刑事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标准主要涉及两大方面:一是,受害人遭受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二是,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情形认定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情形进

40、行了概括性的列举,适用情形的范围主要包括: 1.侵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一旦遭受侵害,必然给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精神抚慰金的适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伤害。 2.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 被错误羁押限制人身自由无疑会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一旦精神损害达到一定的严重后果,支付给受害人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无疑为平复受害人的受损心理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国家赔偿法仅仅规定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的情形可以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涉及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侵犯受害人财产权

41、的情形则不能单独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实践中,由于查封、冻结等措施造成受害人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也有可能给受害人带来一定的精神损害,一旦这种损害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我们有必要通过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情形在今后的发展中有必要进一步扩展到侵犯财产权的领域。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之“严重后果”的认定 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达到“严重后果”的程度,然而如何准确把握“严重后果”这个尺度成为刑事赔偿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有的学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判例对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即“依通常情况下一般正常理性之人的感

42、觉为标准来衡量,精神损害超出一般人的承受能力即为后果严重”。然而什么样的承受能力才能算作是一般人的承受标准,这也是个难以准确界定的问题。所以,要想使司法实践中对“严重后果”有一个准确的认定,我们可以推广广东省的相关做法,以列举的形式来具体规范哪些情形可以被认定为精神损害达到“严重后果”。具体可以构建如下情形: 1.受害人死亡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受害人死亡,必然会给受害人家属带来严重的精神损害。 2.受害人重伤、残疾 受害人遭受重伤或者导致残疾的,一方面会给受害人的身体造成痛楚,甚至创伤身体机能,给他们日后的生活、工作造成影响;另一方面会使受害人产生仇恨及焦虑心理,给他们今后的生活

43、带来持续的影响。 3.受害人遭受精神疾病 受害人因为侵权遭受精神疾病必然可以看作是达到了“严重后果”,然而精神疾病的认定需要以医疗机构开据的精神诊断报告为依据。 4.受害人家庭成员造成严重伤害、死亡 由于受害人被羁押,可能会给受害人的家庭成员造成严重的心理负担,特别是一些年老体弱的亲属由于心理上的刺激、焦虑而产生重大疾病甚至死亡,这些情况都可算作是达到了“严重后果”。 5.受害人家庭婚姻关系破裂 由于受害人被司法机关错误拘留、逮捕,有可能使其家庭婚姻关系因此而产生裂痕,甚至破裂。婚姻家庭关系的破裂对人心理所造成的伤害程度可想而知,因此应该看作是达到“严重后果”。 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任何一种

44、列举的形式都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形,所以设置这一条款,让赔偿义务机关在具体处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三、刑事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量化标准 为了给具体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提供一个可行性的依据标准,我们有必要参照民事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相关规定,构建量化刑事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依据。 (一)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 它是我们具体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首要依据。由于每个受害人的性别、年龄、职业、家庭情况、经济状况、社会地位、心理素质等各方面因素的不同,他们由于侵权而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亦有所不同。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种新闻媒体、网站对受害人被羁押等情况传播的广度和

45、深度都有可能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我们应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来具体确定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大小,依据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来认定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数额。 (二)侵权机关及其行为人的过错程度 实施侵权行为的原因,是合法羁押行为还是违法羁押行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动机,对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是故意还是过失;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场所、手段,是采用羁押的行为还是实施了刑讯逼供、殴打、虐待等行为;侵权后是否采取了有效的补救措施,在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后,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以上种种因素都能有效反映侵权机关及其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应该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46、时予以考虑。 (三)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经济生活水平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在具体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我们有必要依据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在充分调研的基础,通过各地出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指导性意见,因地制宜来具体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数额。 注释: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刘家勤,高长思,徐信贵.论国家精神损害责任的确立、认定及其判准,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8卷第1期:第90页. 鹰远.为国家赔偿进入精神领域铺平道路,法制日报,2012年1月6日,第7版. 逯雅娟.浅议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制与社会,2011年(01)中:第167页. 参见:广

47、东省高级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精神损害赔偿金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吗精神损害赔偿金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吗一、精神损害赔偿金适用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金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

48、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法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他人侵权而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民因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予以抚慰,这笔费用即是精神抚慰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精神抚慰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财产,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夫妻一方财产。精神抚慰金是公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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