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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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附件: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征求意见见稿)稿)总总 则则为促进合成氨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平衡、优化存量、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本准入条件。一、生产企业布局一、生产企业布局(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各合成氨主要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合成氨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合成氨行业有序发展,抑制盲目扩张。(二)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配套尿素的合成氨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搬迁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政策规定。(三)在

2、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合成氨装置,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四)新建项目必须建设在省(区、市)规划的化工园区或集聚区,项目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规划、化肥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二、装置规模及技术装备二、装置规模及技术装备(一)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单系列生产规模应不低于 600 吨/日(综合利

3、用和联产项目除外),净化单元和合成单元为单系列,造气炉按需设置。(二)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化技术。以煤为原料配套尿素的新建合成氨装置应采用连续气化工艺。(三)现有企业鼓励进行以原料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节能、环保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改造。现有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工艺应全部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淘汰天然气常压间歇蒸汽转化工艺。三、能源消耗三、能源消耗现有生产企业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现行的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定值,新建生产企业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现行的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规定的准入值

4、。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GB21344-2008)原料类型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 (kgce/t) 优质无烟块煤1900非优质无烟块煤、焦炭、型煤2200天然气、焦炉气1650备注:标准以外煤种参照非优质无烟块煤、焦炭、型煤类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GB21344-2008)原料类型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准入值 (kgce/t) 优质无烟块煤1500非优质无烟块煤、焦炭、型煤1800天然气、焦炉气1150备注:标准以外煤种参照非优质无烟块煤、焦炭、型煤类四、环境保护四、环境保护(一)合成氨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 大

5、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做到达标排放。企业三废排放同时须符合地方有关环保标准。(二)新建合成氨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五、安全生产五、安全生产(一)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条件。(二)遵守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实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6、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格执行安全评价、职业危害评价制度及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审查、验收制度。(三)对重大危险源应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器材和设备。(四)新建装置生产过程应采用 DCS 控制系统和独立的紧急停车系统,以及必要的安全监测、防护装置。六、监督与管理六、监督与管理 (一)配套新建尿素的新建合成氨项目,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请国家工业主管部门审批。(二)配套尿素改扩建的合成氨项目,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三)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合成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

7、电。(四)合成氨建设项目应在投产十二个月内达到本准入条件中规定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逾期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五)加快落后产能退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现有合成氨企业,由国家监管部门对其进行重点监控,限期整改仍达不到相关规定的,应作为落后产能退出。1、三废排放不达标。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3、年平均吨氨能耗高于现行的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定值。七、附则七、附则(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各类所有制新建、现有的合成氨生产企业和用自产合成氨生产氮肥产品的企业。(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三)本准入条件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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