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律师协会章程(修订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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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阜阳市律师协会章程阜阳市律师协会章程(1996 年阜阳市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1 年阜阳市第二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2009 年 6 月 5 日阜阳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4 年 7 月 31 日阜阳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2018 年 12 月 8 日阜阳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第四次修订。)目 录第 1 章 总则第 2 章 党的建设第三章 职责第四章 会员第五章 律师代表大会第六章 理事会第七章 会长第八章 监事会第九章 秘书处 第十章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第十一章 律师协会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勤勉义务第十二章 奖励、处分和纠纷调处第十三章 经费第十四章 附

2、则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阜阳市律师协会工作,发挥阜阳市律师协会作用,促进阜阳市律师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阜阳市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第二条 阜阳市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由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市律师的行业性自律组织。第三条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正确实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会员,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促进律师事业

3、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第四条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阜阳市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阜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安徽省律师协会的指导,依法实施行业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阜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3第六条第六条 本会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颍淮大道 588 号金悦.金融大厦 A 座商办楼 A1701 室。第七条第七条 本会每届四年。特殊情况

4、下,经理事会决定,报阜阳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并经阜阳市民政局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第二章第二章 党的建设党的建设第八条第八条 本会党的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法规规章和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执行,具体工作在中国共产党阜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第九条第九条 本会为阜阳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经费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第十条第十条 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支出、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须向中国共产党阜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和中共阜阳市司法局党组报告。第三章第三章 职职 责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会履行下

5、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制定行业规范;(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4习人员进行考核;(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八)开展双拥工作;(九)开展力所能及的精准扶贫工作;(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第四章 会会 员员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在阜阳市申请执业,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依法许可在阜阳市设立的律师事

6、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二)合法执业保障权;(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受本会的福利、救助和有关保障;(六)使用本会的资料和信息资源;(七)监督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5(八)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团体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

7、(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权利。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和行业准则;(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之间的团结;(四)完成规定的学习培训任务;(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完成本会委托的相关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团体会员应教育律师遵守执业规范和行业准则,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活动,配合本会的调查,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第五章 律师代表大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阜阳市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律师代表大会每

8、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三分之一以上律师代表书面提议,或经理事会决定,可以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6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重要的行业规则;(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审议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监事;(五)选举、罢免本市推选的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六)审议本会财务工作报告;(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根据需要,律师代表大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与代表大会相同,

9、每届四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阜阳市执业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在律师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质询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权益;7(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须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举行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事项。大会主席

10、团的职责是:主持本届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副会长、会长候选人人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理事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律师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大会审议。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在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部门,受质询部门的负责人应在大会上答复。提出质询案

11、的代表可以对答复发表意见。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8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等方式。第六章 理事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届理事会中连任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第二十六条

12、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在阜阳市连续执业三年以上,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议事能力,在本地律师界有一定影响力,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理事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建议。理事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其理事资格自动终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四)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9(五)听取会长、副会长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六)决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及主任委员、副

13、主任委员的任免;(七)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选举、罢免本市推选的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八)选举、罢免或增补会长、副会长;(九)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选举、罢免理事的议案;(十)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与解聘;(十一)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十二)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十三)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罢免:(一)因故

14、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行业处分的;(四)不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的;10(五)其他应当罢免的情形。第七章 会 长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副会长每届更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会长的职责:(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二)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签署本会的重要文件;(五)处置突发事件;(六)理事会

15、授予的其他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决策。会长办公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的议事方式。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一)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二)落实理事会决议;(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11(四)对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在执行过程中作出必要的解释;(五)建议理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六)研究提交理事会的会议议题;(七)向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八)向理事会提出增选、罢免副会长和会长的议案;(九

16、)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的设置和撤销;(十)制定秘书处各项制度;(十一)决定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聘任与解聘;(十二)讨论提出本会的会费预、决算方案;(十三)处理其他重要日常工作。第八章第八章 监事会监事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常设监督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监事若干名。监事应从在本市连续执业三年以上,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代表或阜阳市司法局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变更。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监事会与律师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监事长不连选连任。12理事、副会长

17、、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责:(1)检查本会财务;(2)当本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3)对本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四)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执行本章程及律师代表大会决议情况;(五)监督预算执行及重大事项财务收支情况;(六)监督理事、副会长、会长履行职责情况;(七)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八)选举、罢免或增补监事长、副监事长;(九)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选举、罢免监事的议案;(十)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应通过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一

18、)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二)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三)作出决议,对监督事项提出异议、建议或提案。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经监事长、副监事长或三分之13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情况可向监督对象提出建议,但不得代替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作出决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监督对象在

19、接到监事会异议、建议或提案时,应及时向监事会书面回复采纳情况。第九章第九章 秘书处秘书处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聘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的各项决议;(三)实施秘书处各项制度;(四)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批准;(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六)组织协调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20、开展工作14;(七)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八)协调与其他机构的关系。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会议。第十章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其委员可连选连任。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下设的业务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根据委员会活动规则和业务发展需要,负责组织会员开展业务研究、培训、交流和指导等工作。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第第 1111

21、章章 律师协会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勤勉义务律师协会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勤勉义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当勤勉尽责、廉洁奉公,忠实履行义务,维护本会利益,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者享有的职权谋求本人或所在执业机构的利益。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应当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其监督15。第 12 章 奖励、处分和纠纷调处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对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以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并酌情给予

22、物质奖励:(一)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三)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给予行业处分:(一)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安徽省律师协会惩戒规定的;(二)其他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设立专门部门处理对会员的投诉,必要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本会建议其所属的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会员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

23、,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获得表彰等权利。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本会可以调处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当16事人之间的纠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对会员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安徽省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 13 章 经 费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一)会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捐赠;(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会员应当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会费标准及减免情形根据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履行职责需要和行业发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经费管理坚

24、持收、支公开,使用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本会依法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制定经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经费收支账目,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监督。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17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阜阳市民政局和阜阳市司法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经费应用于下列开支:(一)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二)表彰奖励会员;(三)为会

25、员提供学习资料,组织业务培训;(四)开展律师交流活动;(五)开展律师宣传工作;(六)查处投诉案件,调处会员之间的执业纠纷;(七)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八)对特殊困难的会员给予救助;(九)发展会员福利事业;(十)党的建设工作;(十一)本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性项目;(十二)执行机构的各项开支;(十三)其他必要的支出。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本会每年的经费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在审计机构审计之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第十四章 附 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有18关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修改律师协会章程,应当成立章程修改委员会。章程修改委员会由理事会负责组织。章程修改委员会负责提出章程修改稿,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经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阜阳市司法局审查同意,30 日内报阜阳市民政局核准。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阜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报阜阳市司法局、安徽省律师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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