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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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次数:12 添加时间:2006-7-17 10:55:33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 年 8 月 20 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近几年,国家对部分原国务院部门(单位)和 5 个军工总公司所属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和布局进行了适当调整,实行了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新体制。为支持这些共建高校进一步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共建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共建高校发展中的困难,支持“国家管理的专业点“建设。

2、为加强对共建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支出预算改革和细化预算编制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部。附件:1.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3. 省共建高校共建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审核汇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一年八月三日附件 1: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以

3、下简称共建高校),是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03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五个军工总公司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4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1 号)中所列的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与原中央部委所属下划共建院校合并、调整的地方院校和高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地方院校。第三条 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共建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共建高校的发展专门

4、设立的资金。共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管理的专业点“、重点学科建设和高校体制调整过程中的特殊困难,包括学校校舍和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等。第四条 共建专项资金的分配,坚持专款专用、突出重点、保证效益的原则,不搞平均分配。第五条 共建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与专项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共建高校修购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建立项目库并实行滚动管理。共建高校特殊困难所需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审定下达。第六条 项目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一)凡申请共建专项资金项目的高校,应按照规定的共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

5、下简称省)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项目具体内容、经费预算和预期效益等情况,并填写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格式附后)。(二)省财政部门对所属高校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和项目申请表审核并编制省共建高校共建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审核汇总表。省财政部门要在每年 3 月底前向财政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项目预算审核汇总表和学校项目申请表,并将项目审核意见、资金配套能力等有关重要事项作出说明。(三)财政部对各省报送的共建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汇总表和其他附报文件资料进行审核。财政部于每年 5 月份之前下达共建专项资金。对一些大型共建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由财政部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中介机

6、构进行评审。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评审内容、程序等按有关的项目评估管理办法执行。财政部根据专家或中介机构的评审结论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四)财政部根据项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中介机构的评估结论并结合当年预算安排的共建专项资金总额,按项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后确定项目预算。当年未安排资金的项目,可在下年滚动安排。项目预算一经确定,财政部应及时向省财政部门下达共建专项资金预算,各省财政部门应在 15 天内将项目预算批复到项目学校。第七条 共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一)共建高校要严格按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共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发放个人福利待遇。(二)建立共建专项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7、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完工或设备购置实现后,项目学校要会同有关部门在 1 个月内提出详细的项目完工或设备购置实现验收报告,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三)共建高校对共建专项资金应按照现行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四)对共建专项资金要实行专项检查。财政部将在各高校项目完工后,由派驻各地专员办组织专项检查,并出具专项检查报告。(五)在项目实施中,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当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共建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项目和使用资金、成效显著的地区,在下一年度安排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对挪用、挤占、截留中央补助专款的,因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等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中央补助专款。第九条 “211 工程“专项资金安排的房屋修缮、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支出仍按相关办法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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