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支持科技平台建设促进人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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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 行动纲要及配套政策文件(厦委办201310 号)2013 年 2 月 1 日厦门市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人才厦门市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人才 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发挥科技创新平台对人才创新创业的吸纳、支撑和服务作用,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技创新平台是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简称,指具有高技术研发水平、先进技术装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场地和信息等资源条件

2、的公共研发与服务载体,包括技术研发平台、资源共享平台和创业服务平台。第二章第二章 建建设设技技术术研研发发平台支持人才平台支持人才创创新新创业创业第三条 技术研发平台主要提供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工艺、材料等的研发和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产业技术研发人才培养等服务。包括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2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第四条 积极引进央企、跨国公司、国家级研究机构、境内外一流大学在厦门组建研究开发机构,在土地规划、基础设施配套、基本建设、筹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重大平台项目在配套条件方面可报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第五条 支持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

3、在厦建设高水平、应用型、面向产业的研发机构,并自建或共建技术研发平台,按其投资金额最高给予 2000 万元资金扶持。第六条 对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面向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技术研发平台,每个项目最高给予 2000 万元资金扶持,并视运作绩效予以滚动支持。第七条 对引进机构中的高层次人才,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解决其户口落户、家属安置、住房、子女入学(托)等生活问题。第八条 在厦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补足 500 万元经费资助。经认定的省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80 万元资助;对获批省

4、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给予 50万元的经费资助,升格为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补足200 万元经费资助(同一家单位的研发机构不重复资助)。第九条 鼓励技术研发平台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组织国内外创新人才和团队开展核心3技术攻关,对取得重要成果并产业化成功的,可给予该团队最高 500 万元的贴息资金支持。第十条 鼓励技术研发平台引进、培育和推荐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每成功推荐或引进一名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奖励该平台 10 万元;每成功推荐或引进一名省“百人计划”人才,奖励该平台 5 万元;每成功推荐或引进一名市级“双百计划”人才,奖励该平台 4 万元。同时入选国家、省、

5、市人才计划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本平台人才引进工作经费。第十一条 对于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或市“双百计划”等入选人才进入技术研发平台担任技术带头人并带领技术团队开展技术攻关的,在团队建设、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领衔主导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相关单位,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的研发项目,最高给予 2000 万元贴息支持。第三章第三章 建建设资设资源共享平台支持人才源共享平台支持人才创创新新创业创业第十二条 资源共享平台主要提供科研基础条件、实验分析测试、科技信息咨询等服务,包括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分析检测试验平台、科技文献情报共享平台

6、等。第十三条 市财政资金优先支持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提升其服务能力,强化其服务功能,确保其能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优良的基础条件支撑和优质的资源共享服4务。第十四条 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市“双百人才”和市“海纳百川”计划领军型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利用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进行研发活动的,平台及服务提供方要优先安排,并免收仪器使用费、耗材费等,相关费用由服务提供方汇总后向市科技局申请予以 100%补贴。分析检测试验平台优先为上述高层次人才利用提供研发所需的检测、分析与设计咨询服务,其所需检测分析等费用依上述办法由市科技局予以 100%补贴。科技文献情报共享平台优先为上述高层次人才开展研

7、发活动提供科技查新、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检索、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分析等服务,服务费用依上述办法由市科技局予以 100%补贴。第十五条 市相关平台或机构积极为上述高层次人才提供专利申报、科技中介等方面的专业服务,营造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环境。第四章第四章 建建设创业设创业服服务务平台支持人才平台支持人才创创新新创业创业第十六条 创业服务平台主要提供场地、融资、管理和咨询等服务,包括科技园区、产业化(中试)基地、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成果转化转移中心等。第十七条 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其它投资主体创办的孵化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具有中试产业化功能的孵5化器,可给予专项建设经费补助 3,000 万元

8、;孵化器每成功孵化一家科技型企业,给予其建设单位 20 万元奖励,晋升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其建设单位一次性 100 万元资助,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十八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建设,为高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支撑和载体。每孵化成功一家科技型企业,给予园区建设单位 20 万元奖励,晋升为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资助。对新建的大学科技园管理公司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自注册成立五年内,由市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补助。第十九条 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市“双百计划”和市“海纳百川”计划领军型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入驻创业服务平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

9、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第二十条 加快孵化器人才队伍建设,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孵化器负责人和管理骨干的培训,提高孵化器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以更好地服务重点人才创新创业。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创业服务平台的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等进行咨询、论证。建设期内对平台的补助、建设完成后对服务绩效好的平台的奖励以及对平台开展服务活动的补助等在市科技发展经费中列支。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则则6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资助奖励等资金使用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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