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doc(6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1 -附件 2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 施 细 则 (2016 年 3 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做好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同行评议,坚持科学规范。第三条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第四条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 40 名。- 2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五条第五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在第一线工作的我区科技工作者”是指在我区以主要精力和
2、时间直接从事科研、开发、推广、普及和服务工作的人员。第六条第六条 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评选条件是指,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同时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其中所称“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是指:1.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科研辅助工作中,有创新性成果或推动学科和技术发展;2.在企业生产实践中,开发或应用新技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3.在农牧业生产中,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有效促进农牧业增产和农牧民增收,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4.在科普
3、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5.在卫生医疗等公益事业中,为公众提供优良的科技服务并广受好评;6.在国防科技中做出突出贡献。- 3 -第三章 推 荐第七条第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的推荐单位为:1. 自治区科协所属各全区学会、协会、研究会;2.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协会; 3.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4.内蒙古军区政治部、各武警部队政治部。 第八条第八条 推荐单位按照分配名额等额推荐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自治区科协所属各全区学会、协会、研究会负责推荐会员中的一线科技工作者;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协会
4、共同负责推荐本地区各领域的一线科技工作者;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推荐本单位或本行业各领域的一线科技工作者,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推荐本单位的一线科技工作者;内蒙古军区政治部、各武警部队政治部负责推荐军队系统的科技工作者。第九条第九条 推荐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推荐工作:1.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人选,由基层单位推荐产生,评选推荐过程要有广泛的群众参与;2.推荐单位对候选人人选进行考察,征求人选所在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4 -3.推荐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审;4.推荐单位向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工作领导委员会办
5、公室报送推荐材料。第四章 评 审第十条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的评审工作,在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工作领导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包括,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有关领导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若干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为:1.评审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2.评选推荐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3.评选推荐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候选人。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1.形式审查。评审工作领导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资格和评选推荐程序进
6、行形式审查;2.评审。评审委员会差额评审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推荐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评选推荐十佳全国- 5 -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候选人;3.审定。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工作领导委员会审议通过评审结果。第五章 直接授予、追授和撤销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直接授予或追授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只适用于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按照办法第九条授权,由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工作领导委员会研究决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科技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2.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3.严重违背科
7、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的;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撤销荣誉称号的程序:1.推荐单位或评审工作领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撤销申请;2.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工作领导委员会批准撤销;3.责成推荐单位收回被撤销者的证书、奖牌,并予以公布。- 6 -第六章 表 彰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本荣誉称号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奖金。自治区科协所属各全区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协会,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通过一定方式表彰和宣传本学会、本地区的获奖者。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证书和奖牌,由自治区人社厅、科协监制。第七章 附 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工作领导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