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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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安 顺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2 号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 2007 年 1 月 3 1 日经市人民政府第 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市长:申晓庆 二七年二月八日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 需要,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 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2、在本市市、县(自治县、区)、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 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 绿化、消防、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给排水、电、气、道路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 费。第三条第三条 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 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郊区的建制镇按所在辖区分别由西秀区、开发区和普 定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自治县、区)由县( 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3、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第五条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征收:(一)在市城区规划范围,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 积 50 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40 元 ;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30 元。(二)在县、自治县、黄果树风

4、景名胜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在地新建 、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30 元;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每平方 米建筑面积 20 元。(三)在其余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 面积 10 元。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第六条 具备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的建设项目,应当减缴、 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缴、免缴范围见省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建设项目目录。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按本办 法第五条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七条第七条 本市范围内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及

5、标准按照 省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不得 少征、漏征。第八条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公示征收范围和征 收标准以及减缴、免缴目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 费。第九条第九条 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征管权的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核准报告或者项目 备案通知),以及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文件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 划,并按上述资

6、料确定的房屋建筑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对原房屋建筑进行扩建的,按扩建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 征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免缴、减缴的申请,并提供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的相关资料。受理减缴、免缴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对符合减缴、免缴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减缴、免缴的书面决定;对不符 合减缴、免缴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减缴、免缴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市城区规划范围建筑面积在 30000 平方米以上,县、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在

7、地建筑面积在 15000 平方米以上 ,其余建制镇规划区建筑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分两次缴纳,首期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 之前缴纳,并不得低于总额的 80%,余款应在验收备案之前缴纳完毕。申请人应向有征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并提供第九 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资料。受理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分期缴纳手 续;对不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分期缴纳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 由。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

8、预算管 理。由市、县(自治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属于基 本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使用计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属西秀新区和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由市建设局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额返还西秀区、开发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过程中所需的办公经费按上年实际收缴的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总额的 5%纳入下一年的财政预算,由市、县(自治县、区)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同级财政、审计部

9、门进行监督。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 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一、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幼儿园、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的教学设施及办公楼、教师 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和食堂。二、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给排水、供气、供电、园林绿化、环 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的生产性用房。(二)按规划批

10、准建设的停车场。(三)九年义务制教育的中小学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楼)、体育场馆、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师生食堂设施。(四)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 念馆、美术馆、文化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工人文化宫。(五)敬老院、福利院、军休所、军供站、军休服务站、优抚医院、光荣 院、复退军人慢性病康复医院、假肢康复中心、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陵 、园)、救助管理站、救灾物资仓库、经常性社会捐助站、非经营性社区服务 中心、非经营性老年公寓、非经营性养老院。(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红十字会所属医 疗机构建设项目。(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11、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八)消防站、消防训练培训基地、消防指挥中心、劳动教养所(劳动教 养学校)、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人民调解庭、监狱、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 所、拘留所、看守所、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行刑场所。(九)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十)发生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的临 时安置用房。(十一)经规划批准修建的施工工地非经营性的临时建筑设施。(十二)在原址进行的不改变使用性质、不扩大建筑面积重建项目和农民 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十三)按规划进行综合配套开发,有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的住宅小区:市城区规划范围(两城区)建筑面积 20 万平方米以上,县城和 黄果树新城城市规划区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免缴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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