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工商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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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 6 6 项)项)第一项:企业公示信息监管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企业公示信息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企业登记、备案信息;(二)企业年度报告;(三)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其它公示信息。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二)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三)按照企业

2、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

3、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企业应当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3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在关规定处理。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第二

4、项:对广告经营资格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按照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规定的要求;(二)广告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合法程序取得广告经营资格;(三)是否按照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四)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合同等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执行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和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4(六)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七)户外广告、广告显示屏、印制品广告、临时性广告等经营资格情况;(八)

5、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九)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十)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广告监测、实地检查、广告经营资格年度审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动态监测;(二)开展行政约谈,加强行政指导;(三)运用监测成果进行广告信用评价。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自检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受理、审核自检材料,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三)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5加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四)

6、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还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六、监督检查处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经营单位,暂缓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要求的;(二)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三)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尚未改正的。对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广告经营单位,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复查合格后,予以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对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核减其广告项目直至核销其广告经营许可证 。对核准登记后一年以上未开展正常广告经营业务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办理广告经营注销手续;拒不办理的,核

7、销其广告经营许可证 。广告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广告经营审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不按规定报送广告6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项:对直销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市范围内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员招募活动的;(二)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员培训活动的;(三)未获

8、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销售活动的;(四)直销企业超出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五)直销企业超出产品核准范围直销产品的;(六)直销企业未完成服务网点备案从事直销活动的三、监督检查方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直销企业在本辖区直销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受理有关直销活动的举报投诉;依职权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案件。其中,对直销企业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 、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7四、监督检查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

9、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五、监督检查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六、监督检查处理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8第四项:对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质量的监管一、监

10、督检查对象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的经营者二、监督检查内容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质量监督管理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实施抽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自治区工商局法人部署和安排,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检查与被抽检商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经营者签字确认。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封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

11、、经营者三方签字确认。 备份样品经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和经营者三方认可后封存。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封、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 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9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抽检所需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退还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由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购买的样品经检验符合要求,仍具有使用价值的,按照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处理。(二)初检结果及告知。承检机构应依法开展检验工作,应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实施抽

12、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三)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照要求分别办理复检手续和向复检机构送达样品。复检应当按照有关抽检程序规定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复检机构应当及时将复检结果报送

13、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10请人。复检结果判定商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复检结果判定商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实施抽

14、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辖区内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已经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继续销售。第五项:对企业登记权限委托下放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县(分)局企业登记部门11二、监督检查内容(一)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二)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三) 登记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四) 登记的权限是否属于委托下放的范围。三、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通过档案材料的审查和登记程序的考察,全方位评测登记机关对 委托下放权限的执行情况;开展行政约谈、

15、加强行政指导。五、监督检查程序(一)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建监督检查小组;(二)各监督检查小组分头进行实地检查,或集中检查抽查档案。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严重程度,对检查对象进行区分处理:(一)违规行为轻微,可以及时纠正、规范,并对社会不会产生影响或影响轻微的,应对登记部门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规范;12(二)违规行为较重,已经产生实际后果,可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应通过书面和口头告知登记机关,限期整改并要求积极补救,消除违规后果;(三)违规行为严重或属于(一) 、 (二)种情况但拒不改正的,立即取消登记部门相关委托下放的权限,同时要求登记部门积极配合消除违规后果,不

16、配合的通报相关监察部门。北海市工商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北海市工商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第六项: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商行政13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四)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三、监

17、督检查方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和行政处罚案件评查,组织年度执法质量考评、依法行政考核,落实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四、监督检查措施四、监督检查措施自治区工商局受国家工商总局监督。所属各市、县(市、区)工商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工商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14(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

18、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检查的工商局的名称;(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

19、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五、监督检查程序五、监督检查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15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北海市工商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五)北海市

20、工商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六、监督检查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行使工商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1.属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中的执法过错行为:(1)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取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16(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

21、定条件或者程序;(3)擅自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核准决定;(6)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7)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理由;(10)依

22、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11)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13)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14)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17培训、指定中介服务。2.属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执法过错行为:(1)无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2)违反法定程序;(3)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或者范围错误;(4)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妥善保管,致使其丢失或者损毁;(5)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依法处理。3.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过错行为:(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

23、者适用依据错误;(2)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4)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5)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6)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18违反有关移送规定;(11)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4.属于行政征收中的过错行为:(1)无法定

24、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范围实施征收;(2)擅自增减征收项目或者改变征收标准;(3)依法应当征收而不征收;(4)不按照规定使用专用票据;(5)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征收款项;(6)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等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7)不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5.属于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中的过错行为:(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2)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3)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4)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6.属于行政复议中的过错行为:(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

25、理;(2)不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3)不履行或者无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19(4)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的;(2)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3)泄露与行政执法有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政处理方式: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

26、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故意导致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2)拒绝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3)干扰、阻碍对违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的;(4)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5)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2)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因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冲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并且工作人员无主观过错的;20(2)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是,故意隐瞒或者因过失遗漏证

27、据的除外;(3)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4)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5)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6)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或者命令,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在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后,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要求立即执行而造成执法错误的。但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造成执法错误的除外。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违反政纪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1.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部门:(1)被司法机关已生效的裁决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违法的;(2)被行政复议机关已生效的复议决定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违法的;(3)被本级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过执法监督程序依法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变更的;21(4)被审计、信访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确认违法的;(5)有其他涉嫌违法情形的。2.所列执法过错行为,由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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