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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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阳光计划阳光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 (试试行)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 200416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培养造就一批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青年骨干教师,特设立上海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简称“阳光计划”)。凡“阳光计划”项目承担人称为阳光学者。第二条 “阳光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倡议、出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实施。第二章 申 请第

2、三条 “阳光计划”分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两大类,每类每年各评选 10 人,共 20 人。每人一次性资助项目经费人民币 3 万元。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 18 个月。第四条 申报“阳光计划”项目的人选分别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1. 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2.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0 周岁以下,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满三年。3. 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和使用对象。(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1. 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院(系)分管及从事

3、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2. 具备硕士以上学历,35 周岁以下,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四年。3. 在理论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和使用对象。第五条 “阳光计划”实行以学校为单位限额申报。第六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第三章 遴选、评审与立项第七条 学校应该在校内“事前公告,事后公示”,以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择优选拔,集中报送。第八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遴选。评审一般由 5 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首轮筛选采用书面评审方式,对入围候选人采用会议评审

4、方式。会议评审须由项目申请者本人进行陈述和答辩。第九条 “阳光计划”的评审主要审查申请人的已有业绩、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实行择优录取的原则,以专家组的评分为主要依据,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定公示后,正式公布。第四章 经费与管理第十条 “阳光计划”项目经费分二次拨付,立项当年下拨 2/3,项目通过验收后下拨 1/3。经批准的“阳光计划”项目经费,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拨付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第十一条 “阳光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在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研究经费,以确保研究工作按时完成。学校不得收取管理费。第十二条 “阳光计划”日常管

5、理工作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实施。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跟踪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研究工作,并负有监督研究项目资金合理使用的职责。第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批准。如属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导致研究中止,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批准后撤消项目,并

6、停止资助。第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违反“阳光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予以撤销项目,停止后续经费资助,并取消该申请人三年申报资格。对缺乏科研道德、弄虚作假的申请人将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项目经费,并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第四章 项目验收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正式批准的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内容、指标、进度进行工作,不得擅自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评议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或不通过。项目验收实施细则另行发布。第十七条 凡“阳光计划”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或其他文字资料,在交流、发表、出版时,应注明该项目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阳光计划”资助字样,英文标注为:“Yang Guang”project suported by 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and Shanghai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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