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奖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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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安全奖罚制度矿山安全奖罚制度0101 总总 则则一、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 生产方针,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安全生产目 标,依照矿山安全法 、 劳动法 、 煤矿安全规程 、 煤矿安全监察条 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在原制度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 二、本制度是以安全生产法 、 煤炭法 、 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为依据制定的,适用于苏杭河煤矿内部管 理。 三、本制度没有涉及的奖惩事项,可比照本制度相应条款执行。有与 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级相关规定。矿以前下发的文 件与本制度有不一致的地方,以

2、本制度为准。 四、处罚程序:检查发现有违反本细则的,由检查人签字,报相关专 业科室或安全科,科室负责人组织核实后,由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执行。 处罚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管理科,一份处罚单位留存,一份交受处罚单位 或本人。涉及行政处罚的,必须经矿领导层决定后执行。 五、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另行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制度解释权属苏杭河煤矿安全科。0202 奖奖 励励1、对在全矿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各基层队组的干部职工和直接从事 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奖励。 2、全矿安全创出好水平,其他干部和员工可根据本职范围内对安全工 作的贡献大小,本着记功授奖的原则,酌情奖励。 3、发现事故征兆能够

3、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部门以及制止揭发 违章指挥,避免事故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的,可视其挽回直接经济损 失的多少给予表彰和奖励。 4、在抢险救灾中不计个人得失,成绩显著的有功人员记功授奖。 5、对在安全工作中有创新,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人员以及提出 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给予奖励。 6、一级非常规作业安全顺利完成,对领导组成员和其他成员给予奖励。7、规程(措施)编制审批实行奖罚并重考核制。对编制、审批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逐项罚款考核,年底总工办总结本年度规程、措施管理考核情 况,对规程、措施编制审批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200 元。0303 处处 罚罚3.013.01 处罚通则处罚通

4、则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开除;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进行 5002000 元的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重伤以上事故者。 2、 “三违”造成特大经济损失超过 50 万元以上者。 3、故意破坏、盗窃井上下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者。 4、盗窃、私藏和丢失炸药、雷管,情节严重者。 5、瓦检员空、漏、假检的;不检查瓦斯、违章送风、送电者。 6、擅自进入盲巷的。 二、出现以下情况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进行 5002000 元的经济处罚:1、 “三违”造成重伤或经济损失大于 10 万元以上。 2、瓦斯检查人员脱岗、瞒报、虚报瓦斯检查结果、监控工修改瓦斯数 据、调度人员瞒报瓦斯实际情况、故意

5、损坏瓦斯监控设施者。 3、安全员、民爆器材管理人员、风机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脱岗, 情节严重者。 4、主要设备司机,关键岗位人员因“三违”造成重大未遂事故者。 5、查出重大隐患“四定”后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事故者。 6、扒、蹬矿车、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者。 7、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或排放瓦斯工作,情节严重者。 8、因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或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者。 9、停风、瓦斯超限仍然盲目作业的责任者。 10、带电检修电气设备,情节严重者。 11、辱骂、殴打、威胁、报复安全监察工作人员,情节严重者。 12、任意拆除局扇、随意开停局扇、擅自拆开风筒、停风后不撤人、 不设警戒、随意拆除、打

6、开通风设施进入盲巷,情节严重者。 13、违章放炮作业,放明炮、糊炮,不按规定处理留残炮、瞎炮,剩 余雷管炸药不按规定保管存放,放炮前不清点人数,放炮不设警戒等情节 严重者。14、擅自改接、拆卸、调整、甩掉监控系统,故意堵塞、风吹瓦斯传 感器,情节严重者。 15、私自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者。 16、在井下放飞车者。 17、酒后下井者,罚款 500 元,连带罚款责任队长 200 元、检身工 100 元。 三、出现一下情况之一给予责任人撤职处分或进行 200 元2000 元的 经济处罚: 1、各级领导发现“三违”现象不制止,发现隐患不汇报,造成严重后 果者。 2、 、各级领导因管理不到位,发生重伤

7、以上事故或造成特大经济损失。3、各级领导对基层提出的安全装备、设施和管理上的重大问题,长期 不予解决,渎职,失职,造成严重事故的。 四、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降级(薪)处分或进行 500 元10000 元的 经济处罚: 1、 “三违”造成重大生产设备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者。 2、 “三违”破坏安全生产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事故者。 3、机电设备检修管理不到位,形成严重失爆者。 4、电气设备甩保护运行情节严重者。 5、安监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利用职权庇护“三违”人员者。 6、违反大巷封闭管理规定,私自行走或作业者。 五、违反本细则,情节严重,认识和改正态度不好的,给予从重或加 倍处罚;情节较轻,认

8、识和改正态度较好的,给予从轻或减半处罚。触犯 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3.023.02 安全管理细则安全管理细则一、安全检查规定一、安全检查规定 1、带班领导干部下井各项指标完不成一项罚款 100 元。 2、矿安全科人员必须每天不定时检查,无故不下井检查者,一人次罚 款 100 元。 4、安全科每周一组织各区队(科室)联合大检查,如无故不参加,一 人次罚款 50 元;检查组不负责任,放宽检查标准,罚款相关科室 200 元; 因检查不严不细造成事故,罚款检查组每人 100 元。 5、在联合大检查中,受检单位未按隐患“四定”整改表上限定的时间 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进行整改处理,每条罚款 200 元。

9、6、无故不参加周一安全生产例会,罚款科室(区队)领导 100 元。 7、上级检查工程质量不合格,罚款责任队长 500 元。 8、安全科、通风科要对巡检系统试运行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对不能 及时开展工作的有关单位,每月与安全结构工资挂钩考核,并对单位责任 人处罚 100 元。 9、安设好的管理牌板丢失损坏一次处罚责任单位 200 元,如果地址点 和管理牌板损坏后,安全员、瓦检员没有及时汇报,则处罚安全员、瓦斯 员每次 100 元。 10、对故意损坏各类牌板、消防器材的人员按照原价赔偿,并加罚 300 元 11 当班安全员要对所辖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没有按规定检查的处罚 安全员 200 元。 二、

10、全员培训及班前会规定二、全员培训及班前会规定 1、各区队(科室)不按要求组织召每月 10 号、20 号、30 号的全员培 训,一次罚款 200 元, 2、酒后参加每月 10 号、20 号、30 号的全员培训,一次罚款 200 元。 4、队长无故不参加和班前会,罚款 100 元。 5、班前会记录台帐不规范、无签字或代签字,对责任人处罚 50 元/次。6、班前会上没有安全工作安排、无当前隐患整改安排,罚会议主持人 200 元/次。 7、班前会上未对“不放心人员”进行排查,导致酗酒人员、情绪异常 人员、思想不稳定人员,生病人员和疲劳过度人员上岗的,对主持班前会 的队长、班长各处罚 200 元。 8、

11、安排“不放心人员”上岗或安排上连班者,处罚责任队干 200 元。 9、存在不放心因素,未主动在班前会上提出而上岗者,处罚本人 200 元。 三、现场管理三、现场管理 1、一般专业人员睡岗,罚 500 元/次;安全员、瓦检员、跟班队长班 组长睡岗者罚 1000 元/次。 2、队长、班组长违章指挥,罚款 500 元。 3、安全员未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处罚 200 元。 4、专业人员违章指挥,视情节轻重,罚 50200 元。 5、安全员制止“三违”行为人员,但“三违”人员不听,且辱骂、威 胁、殴打安全员者,处罚 1000 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加重处罚或开除处分。 6、安全员违章,加倍处罚。集体违章,

12、罚现场作业队组责任人 500 元,其他人员按违章情节罚 100200 元。 7、无证上岗,无证操作,罚责任人 200 元/次、罚所属队组 500 元。 8、工作现场不按规定交接班者,罚 100 元,情节严重者,按脱岗处理。 擅自脱岗者罚 500 元。 9、一人在一月内连续出现三次违章,第三次在规定基础上加倍处罚。 10、接到“三违”查处通知的人员,无故不到相关管理部门报到者, 罚款 200 元。 11、安全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或接受吃请,罚安全员 300500 元。 12、事故当事人不积极抢救伤员,罚 300 元;其他在场人员不积极抢 救负连带责任。 13、班中发生打架、斗殴者罚 500

13、元;情节严重者交行政科依法处理。14、违反岗标作业者,比照相应“三违”条款执行。 15、井下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使用梯子或保险带者,罚款 200 元。 16、随意进入盲巷者,罚款 500 元。 17、井下拆卸矿灯者,罚款 500 元。 18、安全部门管理人员及现场安全员对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落实不力、 监察不到位的,处罚管理人员或安全员 200 元。 四、开工管理规定四、开工管理规定 1、开工由生产和调度组织相关科室现场验收,因开工检查不认真未及 时发现安全隐患而引发事故的,处罚相关专业检查人员 100300 元。 2、无故不参加开工验收检查,对相关责任人罚款 100200 元。 3、开工验收一次不

14、合格,处罚队组 500 元。并在具备开工条件后重新 进行开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生产技术科下发开工通知单。 4、未按规定组织开工验收检查,罚主管科室 1000 元。 5、无电焊、氧焊作业票,严禁井下动火作业。无电焊、氧焊作业票作 业,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对责任单位罚款 3000 元/次。 6、队组没有对规程措施贯彻学习、规程措施没有发放相关部门、没有 主管部室组织的开工验收报告,安全科未签发开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处 罚主要负责人 500 元/次,造成事故另行追究责任。 7、未经开工验收许可,擅自组织施工作业一次处罚 1000 元。 五、作业规程、措施规定五、作业规程、措施规定 1、主管部室

15、没有召集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或未举行专题会议对规 程编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罚主管科室 200 元。 2、队组没有召开专题会议对规程编制进行研究及规程编制后进行讨论的,罚队长 200 元。 3、无规程措施作业,罚队组 2000 元,无开工措施或手续,罚区队 1000 元,罚主管科室 500 元。 4、作业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改变工艺时,未及时补充措施,罚款主管 科室 500 元,队长、技术员每人 100 元。 5、队组未按要求组织规程学习,罚款队长和技术员各 100 元;无规程 学习记录,罚款技术员 100 元;规程学习不合格者上岗作业,罚款 100 元, 连带罚款队长 100 元。 六、隐患排

16、查规定六、隐患排查规定 1、每日检查出的隐患,由安全科在调度会上通报后,相关科室负责人 必须安排人员立即进行整改,不按时整改的处罚相关科室 100 元/条。 2、周一安全大检查或上级部门检查的出隐患,无故不按“四定”要求 整改的,罚单位 200 元/条;再次提出后仍无故不整改加倍处罚,并罚单位 责任人 200 元/条。 3、同类安全隐患在同一队组重复出现两次以后,每再出现一次,处罚 责任队组 500 元/条。 4、各专业科室未指定专人负责本专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工作的, 对科室负责人罚款 200 元。未建档登记,并于规定时间未向分管领导和领 导组办公室报送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 5、

17、井下排查出的 B、C 两级隐患,必须立即向安全、生产调度室汇报, 并现场监督整改,整改完毕后,方可升井,否则处罚责任队组 500 元。 6、所录入的隐患内容有错误以 50 元/条处罚责任人。 7、顶板离层指示仪按规定观测数据记录,一次不能按时完成处罚责任 队组 100 元。 8、所有科室人员误报或未经领导把关签字的造成影响恶力的一次处罚 200 元。 七、事故管理规定七、事故管理规定 1、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向生产调度室和安全科 汇报。对汇报不及时或谎报、瞒报的单位,要逐级追究现场班长、跟班队 长、安全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处以 5001000 元罚款,并执行以下条款 规定的处

18、分(处罚) 。 2、在事故调查中,配合不积极,不如实汇报或隐瞒实情者,对责任人 处以 200500 元处罚;造成事故扩大或造成重大影响,要追查责任,给予 行政纪律处分。 3、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按以下规定相处罚。(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 100300 元。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 50200 元。 (三)对现场跟班队长、班长给予罚款 100 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 100 元。 4、发生一起重大未遂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 单位按以下规定处分(处罚) 。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和罚款 50010

19、00 元。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 200500 元。 (三)对现场跟班队长、班长给予降级处分或罚款 500 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记大过或罚款 500 元。 (五)对主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 100200 元。 (六)对分管业务科室责任科长罚款 100200 元。 (七)对安全部门责任科长罚款 100200 元。 (八)对情节严重的给予从重处分或处罚。 5、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按以下规定处分(处罚) 。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并罚款 300800 元。 (二)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200600 元。 (三)对现场跟班队长、

20、班长给予罚款 300 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 500 元。 (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给予罚款 100200 元。 (六)对主管科室责任副总给予罚款 600 元。 (七)对分管业务科室责任副总给予罚款 500 元。 (八)对安全部门责任科长给予罚款 300 元。 6、凡发生一起一人重伤以上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按以下规定处 分(处罚) 。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并罚款 5001000 元。 (二)对现场跟班队长、班长给予降级、降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 分,并罚款 5001000 元。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处罚 8001200 元。 (五

21、)对现场跟班安全员给予处分,并罚款 300800 元。 (六)对主管科室、分管业务科室、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科室,根据 责任大小,或罚款 300800 元。 (七)对值班矿领导、主管领导分别给予罚款 8001800 元,安全矿 长罚款 1200 元,矿长罚款 2000 元。7、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 进行处罚。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 100300 元。 (二)对现场跟班队长、班长给予罚款 100300 元。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 100200 元。 (四)事故责任单位按事故影响时间进行赔偿。 (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或瓦斯员给予罚款 100

22、200 元。 (六)对主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 100300 元。 (七)对分管业务部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 100200 元。 (八)对安全部门责任科长给予罚款 100200 元。 8、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 进行处罚。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 300500 元。 (二)对现场跟班队长、班长给予罚款 500800 元。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罚款 500800 元。 (四)事故责任单位按事故影响时间给予罚款 200500 元。 (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或瓦斯员给予罚款 300500 元。 (六)对主管部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 300500 元。 (七)对分

23、管业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 200300 元。 (八)对安全部门责任科长给予罚款 200300 元。 9、发生一起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 进行处罚。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 500800 元。 (二)对现场跟班队长、班长给予罚款 6001000 元。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罚款 10003000 元。 (四)事故责任单位按事故影响时间进行赔偿。 (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或瓦斯员给予罚款 300500 元。 (六)对主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 10002000 元。 (七)对分管业务部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 10002000 元。 (八)对安全部门责任科长给予罚款

24、1000 元、 10、未实现年度安全考核目标,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年终评先 资格。 11、发生二级及二级以下非伤亡事故,由安全科、调度室牵头组织事 故调查组调查处理。一般生产事故由调度室和业务主管部室牵头组织追查、 分析和处理,并写出事故通报。通报不及时罚责任部室 200 元。 八、井口检身、侯车管理规定八、井口检身、侯车管理规定1、人车司机不按规定开人车,罚 50 元/次;其他人员随意开人车者, 罚 50 元/次。 2、违反侯车管理制度,不听从把钩工、人车司机和安全员指挥,扰乱 秩序者,罚 100 元。 3、井口查出酒后下井者,罚当事人 200 元,井下查出酒后人员入井, 罚当事人 50

25、0 元,同时罚主持班前会的队长 100 元/次;检身工人不认真执 行检身制度,导致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或酒后人员下井者, 罚 200 元/人.次。 4、井下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者,罚 50 元/次; 检身工失察导致不带矿灯、自救器、安全帽下井者受连带处罚 20 元。 5、检身工不负责,不检身,罚 100300 元/次;侯车人员不服从指挥 者,罚 100300 元。 6、入井人员不接受检身者,罚 500 元/次。 7、未办理外来人员入井审批手续下井的,对相关责任人各罚款 100 元。8、未经培训的新工人或无证人员下井,罚当事人 500 元,安排下井的 责任人 100

26、0 元。 九、值班、跟班管理规定九、值班、跟班管理规定 1、各级领导必须 24 小时开机,无故停机、关机或不接电话,罚 100 元/次。 2、调度室规定的需要值班的科队值班电话必须保证 24 小时值守,否 则罚值班队干 100 元/次。 3、跟班人员不按规定交接班者,罚责任人 100 元;脱岗的罚 500 元。 4、跟、值班记录不全罚 50 元/次。 5、跟班领导无故脱岗、早退、睡岗或不入井,处罚 500 元/次。 6、接到事故通知后,值班领导和其他相关领导未按规定及时赶到指定 地点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500 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7、要害场所不执行来人登记制度者,罚责任人 50

27、元。 8、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变电所、爆炸材料库、不听工作人员制止或工作 人员不制止者,罚责任人 50200 元。 9、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按规定上报,处罚责任人 3001000 元。 造成事故按事故管理规定处罚。 十、安全责任落实规定十、安全责任落实规定 1、各单位、各部门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2、各单位、部门未根据机构、人员变化及时对责任制修订、补充完善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 3、各主管科室对队组本专业范围内的安全责任落实负责、责任落实不 清,对主管业务科室罚款 500 元。 4、各体系、生产管理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将本月安全工作总结及下月计 划等安全材料

28、书面汇报到综合办公室者,罚负责人 100 元。 5、因工作安排不周,指挥协调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超前预控不及 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主管科室或基层责任队组 300500 元。罚主 要负责人 100500 元。造成经济损失,按赔偿规定赔偿。 十一、新工人管理规定十一、新工人管理规定 1、未经培训合格者,区队安排下井作业的,处罚所在队长 300 元/人 次。 2、安全员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罚安全员 100 元。 3、安排新工人单独上岗作业或安排新工人从事高危作业和特殊作业的, 处罚安排工作的队组 200 元。 十二、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十二、考勤管理制度规定 1、擅自切断人员跟踪定位系统供电电源

29、或因检修等原因停电,在检修 完毕后未及时恢复送电,每出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 2、未严格按照领灯人号码所发放、回收矿灯,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 的,对机电科罚款 200 元,当班责任人罚款 100 元。 3、因矿灯故障或其他原因,没有及时更换矿灯及人员识别卡,造成下 井人员不能考勤,给予责任人罚款 100 元/人次。 4、无故借用他人名字领用矿灯或一人携带多个矿灯下井,造成下井人 员名不符实,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 300 元。 5、因定位系统软、硬件故障排查不及时,造成定位监控不准确,一次 对调度室罚款 200 元。 十三、业务保安规定十三、业务保安规定 1、因为工作安排不周全、组织协

30、调不力、生产指挥失误,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处罚主管科室 3001000 元。 (一)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设计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政策、规范、 规定和要求,所采用的支护方式与实际要求不符; (二)安排多工种、多班组平行交叉作业,造成重大事故隐患; (三)设备造型不能满足生产实际需求,影响安全生产的; (四)井下供电系统严重不符合规程要求,或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五)由于没有进行探放水、排瓦斯工作而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 (六)井下作业地点风量不足,风量、粉尘未定期测定或弄虚作假; (七)与废旧巷道贯通地点、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及回撤结束的工作面或巷道未及时封闭; (八)井下综合防尘措施不得力,防尘效

31、果差,井下隔爆设施管理不 符合规定; (九)井下采掘作业地点未及时安设瓦斯监测装置或监测装置误差超 过规定误导安全生产的; (十)瓦斯监测装置未定期校正和及时更换,自救器未定期检查处理 的; (十一)提供基础技术资料或参数与实际不符,误导或影响安全生产 的; (十二)需多专业协助的工作或工程,相关科室不积极配合。 2、因为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工作安排脱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处罚主管科室 5003000 元。 (一)规程、措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技术要求,针对性 不强,编制不严密,给安全生产留下重大隐患; (二)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发生变化,无安全补充措施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组织各类检

32、查,检查走过场,致使重大隐患不能 得到及时发现; (四)没有及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假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情况的; (五)安全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执行不力不到位,发生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罚作业队组 4003000 元,罚主管科室 500 元。 (一)规程、措施贯彻、培训不严格,考试走过场,不按规程、措施 要求进行作业或执行不到位; (二)不能严格执行隐患排查制度,隐患不及时处理甚至不处理而进 行生产; (三)设备检修不及时或检修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 (四)电器设备失爆; (五)局扇出现循环风、无计划停风; (六)绞车钢丝绳磨损超限使用; (七

33、)井下各种机电设备保护不全或失效以及甩保护不用的; (八)井下煤尘堆积严重; (九)掘进工作面未使用临时支护、支护质量差或空顶作业情节严重。4、质量标准化考核不达标,罚款队长 100 元,罚款技术员 100 元,罚 款主管科室 50 元。5、机电科等单位因材料、设备、配件供应或检修质量不符合要求,给 井下生产造成重大隐患和生产中断等情况时,处罚责任单位 500 元,直接 责任者 300 元。3.033.03 技术管理细则技术管理细则1、矿井采掘、机电、运输、调度、通风、地质、安全监控各系统必须 保证完善、运行安全,出现问题根据责任落实情况罚主管科室 5001000 元。 2、规程措施的会审、技

34、术性工作会议,必须参加的部门,迟到罚 100 元/人次,旷会罚 200 元/人次。 3、规程(措施)在送审传阅前,编制者必须仔细检查,认真校对,确 保规程措施格式正确、内容齐全、编制规范,若出现问题审查人员按以下 标准进行考核:出现一处错别字罚款 5 元,一处语言叙述不通罚款 10 元, 一处数据或相关参数错误罚款 100 元;附图出现一处图例不规范罚款 10 元, 附图中出现一处数据标注错误或漏标罚款 20 元,少一张必要的附图罚款 50 元,有一处严重错误罚款 100 元;有一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或上级 文件、规范)相关条款规定罚款 200 元;缺项,罚主管技术员 50 元/项; 规程措施

35、内部审核不严,会审时仍有较多问题,酌情罚审核人 50100 元/ 项。规程措施会审不严,由于缺项、错误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追查责 任认定,对审批人员进行处罚 200500 元。 4、单位工程(投产) 、临时性工作未按规定编制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开工者,区队 500 元,主管技术员 100 元。作业现场条件变化、工艺改变 等未及时补充完善措施或编制审批规程复查,罚主管科室 500 元,队长、 主管技术员各 100 元。 5、未组织职工贯彻学习专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罚队长、技术员各 200 元。规程措施贯彻学习后无考核、无记录、罚队长、技术员 100 元。 6、无故由他人代替主管技术员编写、审

36、批规程或措施,科室不予审批, 并罚主管技术员 100 元。 7、操作规程必须定期(每隔三至六个月)向操作人员贯彻学习,并有 记录,未按要求进行的罚队长 200 元、技术员 100 元。 8、规程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未审批完成,影响生产,罚责任单位 200 元; 因编制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而影响生产的,罚队长、主管技术员各 100 元; 专业科室未能及时提供规程措施编写依据(地质报告、编写通知、设计方 案等) ,影响规程措施编写,罚责任科室 500 元/次。 9、每月组织对作业规程进行至少一次复查。作业现场条件或改变工艺 必须及时补充完善措施,否则罚主管科室 300 元,队长、主管技术员各 100元。

37、10、队组没有组织职工学习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学习后不 做记录者,罚队长、主管技术员各 100 元。 11、安排没有参加规程措施学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人员上岗作业, 罚责任队长 100 元/人次;责任人 50 元。 12、无规程措施开工,罚施工单位 1000 元,队长 200 元,主管技术员 100 元。 13、井下(地面)检查规程措施应知应会,一人(次)不懂(会)规 程,罚责任人 20 元/次,罚主管技术员 50 元/次,罚队长 100 元/次。 14、专业科室专门负责人没有及时提醒规程审批人员,导致规程措施 未及时传阅的,一次扣专门负责人 100 元,每超出一天累计处罚。 15、规程(

38、措施)的编制和审批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凡出现违 反审批程序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将规程、措施编制、审核、传阅完毕而影 响生产者、不按时参加规程、措施会审者,将在调度会上通报批评,并根 据影响大小处罚责任人 100500 元。3.043.04 采煤、安装、回收采煤、安装、回收管理管理1、超前支护范围内支护失效,不起作用罚款 100 元;锚杆支护每根罚 款 20 元。 2、班组打设锚杆支护无效,用手即能抽出杆体,罚 500 元/根。 3、 、行人跨越输送机或皮带、转载机、煤溜等地点没有设行人过桥, 罚款 200 元。 4、端头三角区空顶大于 0.5 米而不进行有效管理,罚款 200 元。 5、刮板

39、机和皮带机开关无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失灵,罚款 200 元。 6、安装刮板机、皮带机巷道狭窄处,未安设行人过桥,罚款 200 元。 7、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品,罚款 1000 元。 8、工作面收尾采高不达要求,罚款 1000 元。 9、木支护不符合规程要求,罚款 200 元。 10、伞檐超过规定未处理,罚款 300 元。 11、液压单体支柱未编号管理或牌号不清晰,罚款 100 元。 12、采高不符合规定,罚款 300 元。 13、两巷超前支护不拴防倒护绳,罚款 50 元/根。 14、巷道、车场材料堆放不整齐或不挂牌,罚款 200 元。 15、刮板输、皮带输送机送机机头、机尾不打地锚或压柱,罚款 2

40、00 元。 16、条件发生变化无补充措施进行生产,罚款 1000 元。17、巷道出现滚梁、脱口、蹬腿、悬空等危棚或倒棚未及时处理,罚 款 200 元/架。 18、巷道空帮、空顶罚款 300 元。 19、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每出现一处罚责任者 100 元, “五定”未及时 处理,加倍处罚: (一)单体柱、木点柱不栓绳或护绳栓系不牢固; (二)支架未背帮接顶或背帮接顶不严实; (三)工作面使用失效的单体柱、折损的坑木; (四)乳化液泵乳液比例不达标。 20、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每出现一处罚责任者 200 元,安全隐患“四 定”整改表上的隐患未处理,加倍处罚: (一)工作面落煤作业时,未预先开启喷雾洒水

41、灭尘装置; (二)检修机组时,隔离手把未打到零位、隔离手把未取下; (三)带压检修液压支柱者; (四)采煤工作面未按专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空顶专业; (五)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未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六)在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或使用 8 个月后,单体液压支柱未进行检 修。 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每出现一处罚责任者 300 元,未按“四定” 处理,加倍处罚: (一)工作面刮板机上出现废弃锚杆等需停机处理的杂物而不停机处 理者; (二)移动输送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未先架好临时支 架;3.053.05 掘进、开拓管理掘进、开拓管理1、掘进迎头不使用前探梁支护或前探梁支护不起作用,空顶作业,罚

42、 款 300500 元。 2、砌碹时拆除原临时支护时,没有采取临时支护帮顶措施,罚款 500 元。 3、支护材质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而使用者,罚款 300 元。 4、掘进巷道连续出现两根锚索失效继续作业,罚款 200 元;每缺少一 根锚索处罚责任队组 200 元。 5、使用皮带运料一次,罚款 300 元。 6、巷内距窝头 20 米以外,浮煤、矸石、杂物不清理,罚款 200 元。 7、背帮背顶严重失效的,罚款 500 元。8、巷道修复时,临时支护距离不符合规定,罚款 300 元。 9、挑顶时,顶部出现空顶未及时采取措施,罚款 500 元。 10、掘进工作面发现片帮,不支护不处理,罚款 500 元。

43、 11、金属网与锚杆联合支护巷道中,锚杆预紧力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每根罚款 100 元;排距不符合要求罚款 100 元;网与网接口连接不符合要 求,罚款 100 元。 12、无作业规程、措施作业,罚款 400 元。 13、冒顶造成停产,但还不达重大生产事故,罚款 5001000 元。 14、锚喷巷道净宽:中线一帮距离误差 0+150mm;巷道净高:中线到 一帮距离误差-30+150mm;超过规定范围为不合格品并罚款 500 元。 15、锚杆的外露长度50mm,超过规定罚款 30 元/根。 16、喷层厚度不小于设计值的 90%,达不到要求,每米罚款 300 元。 17、砌碹巷道净宽:中线到一帮

44、距离误差 0+50mm;巷道净高:中线至 一帮距离误差 0+50mm;超过规定范围为不合格品并罚款 500 元。 18、砌体厚度局部不小于设计 30mm,超过规定罚款 100 元。 19、砌体灰缝在 1m 范围内,重缝、瞎缝、干缝不超过 2 处,超过规定 要求罚款 50 元/条。 20、砌墙基础到实底,其基础深度不小于设计 50mm,达不到要求罚款 100 元。 21、砌体表面平直,误差范围40mm,有一个点不合格罚款 100 元。 22、砌体水平度,误差范围40mm,有一个点不合格罚款 100 元。 23、灰缝宽度误差范围25mm,有一个点不合格罚款 100 元。 24、接茬误差范围10mm

45、,有一个点不合格罚款 100 元。 25、砌筑水沟位置、标高、宽度、深度、砌体厚度不小于设计 30mm, 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罚款 100 元。 26、水沟距工作面要符合规程规定,不符合罚款 100 元。 27、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执行以下规定: (一)锚喷巷道锚杆托板不贴帮,紧固件失效、锚杆预紧力达不到设 计要求,每根罚款 200 元; (二)不按规定挂网,每片罚款 50 元; (三)喷浆手不带防护用品罚款 100 元; (四)顶锚杆打设距迎头不得超过 3 米,每超过一米处罚 1000 元;帮 锚杆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每超过一米处罚 500 元;锚索打设张拉滞后工作面 距离超过 5 米规定,每少一根锚

46、索罚责任单位 500 元; (五)过断层没有专门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的不得作业,强行作业的 发现一次处罚 500 元;未及时对顶板进行缩小间排距且未使用双排锚索补强的每缺少一根处罚责任区队 200 元; 28、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 100500 元: (一) 帮锚杆没有及时跟进,超过规程规定的; (二)放炮崩倒棚,未修好即进入工作面作业; (三)危棚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 (四)特殊地段施工,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五)特殊地段施工,无安全技术措施。3.063.06 机电设备管理机电设备管理1、井下机电设备、小型电器出现失爆,罚款 500 元。 2、井下使用铁丝、铜丝、铝丝

47、代替熔断器熔体,罚款 500 元。 3、电缆连接不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罚款 100 元。 4、井下电缆悬挂存在交叉,盘圈(盘成型者除外)或铁丝吊挂等, 罚款 100 元。 5、36V 以上线路使用无接地芯线的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罚款 200 元。6、井下变电所没有向外开的防火铁门和铁栅栏门,罚款 500 元。 7、变电所内变压器漏油,罚款 200 元。 8、无人值班的变电所不关门加锁,罚款 200 元。 9、井下变电硐室及各配电点处附近 5 米内堆放非本供电系统的设备和 材料,罚款 50 元。 10、变电所记录及防护用具不全,罚款 100 元。 11、井下局扇不实行“三专”供电,又无

48、安全技术措施的,罚款 500 元。 12、各种小型电器未按规定悬挂、固定或无规定标志(包括标志不全) , 罚款 50-100 元/台。 13、井下电器设备或五小电器遭受淋水而未采取措施,罚款 100 元/台 次。 14、使用无可供接地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罚款 200 元。 15、井下使用的五小电器的实际使用电压等级与额定电压不符者,罚 款 200 元。 16、应设接地装置(包括接地极、局部接地装置和辅助接地装置)而 未设或设置地点不合格的、接线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或接地线松动的,罚 款 100 元。 17、电气设备无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损坏,罚款 200 元/台次。 18、井下使用的高低压控制器

49、内熔断器外设熔丝者,罚款 100 元。19、未按规定在电器设备及其接地腔中和电缆接线盒中放置干燥剂, 罚款 100 元。 20、易碰到的电器设备外露机械传动部分无防护装置,罚款 100 元。 21、井下使用局扇的地点,不按规定装设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罚 款 500 元。 22、使用不合格保安用具,罚款 500 元。 23、因使用不当烧毁电机:30KW 以下罚款 500 元/台;30KW 以上罚款 1000 元/台。 24、 “四定”问题未按期处理,罚款 200 元,重大问题加倍处罚。 25、矿灯房矿灯灯头、灯线、灯锁破损,罚款 100 元/盏;发放坏灯罚 款 50 元/次;矿灯工作时间 11 小时内发生灭灯,罚款 50 元/次;充电设备 的过流保护和接地装置不合格,罚款 200 元/次。 26、设备缺油,罚款 500 元。 27、各种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声音异常或温升过高时,必须立即停机处 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否则罚款 500 元/次。 28、胶带运输机 H 架、支撑杆上缺瓦片或销,罚款 10 元/个。胶带机 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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