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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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天津医科大学“爱心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一一一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完善我校资助体系,拓宽社会资助渠道,规范对资助项目的管理,依法依规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资助育人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天津医科大学“爱心奖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三条 天津医科大学“爱心奖助学金”由学校预算安排和社会资助两部分组成。社会组织、企业及爱心人士本着支持高等医学教育,鼓励优秀学生的目的,均可以组织、企业或个人名义捐资在天津医科大学设立奖助学金。面向全体学生的

2、社会资助,设立校级“爱心奖助学金”;面向指定院(系)的社会资助,设立院(系)级“爱心奖助学金”。一一一管理机构及制度管理机构及制度第四条 管理机构(一)天津医科大学“爱心奖助学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牵头,校纪委、审计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团委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校领导小组负责“爱心奖助学金”的管理。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校级“爱心奖助学金”评选、发放等工作。(二)院(系)“爱心奖助学金”领导小组由院长(系主任)、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辅导员、班导师代表等组2成,负责校级“爱心奖助学金”初评、推荐工作以及院(系)级“爱心奖

3、助学金”的管理、评选、发放等工作。第五条 管理制度(一)资金来源审核制度在与出资方达成协议前,需调查、审核出资方资质和社会评价,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可靠。(二)协议制度1、充分尊重出资方意愿,就捐赠资金数量、用途和方式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2、学校应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要先征得出资方的同意。3、院(系)级奖助学金协议参照校级协议签订。(三)评审制度坚持“三公开,三评议”原则。三公开即:评审方案公开、初审院系公开、复审校内公开。三评议即:班级民主评议、院系领导小组评议、校领导小组评议。确保做到资助对象明确、申请条件规范、评审过程透明、档案齐

4、全、出资方满意、学生受益。(四)公示制度院(系)要对初评结果在院系范围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院(系)将评审结果上报校领导小组复审,复审结果学校范围内公示 5 天,期满后最终确定名单。(五)发放制度3各级各类奖助学金由财务处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奖助学金的发放采取直接划入学生银行卡的方式。确保不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从学生享受的奖助学金中抵扣。(六)报告制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学年度向校领导小组报告校级“爱心奖助学金”的使用、管理和账目收支情况。并予以公示。院(系)领导小组定期向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初审工作情况和院(系)级“爱心奖助学金”的使用、管理和账目收支情况。(七

5、)监督制度天津医科大学“爱心奖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全校范围内公布监督电话,接受校纪委和全校师生的全程监督。(八)审计制度学校依法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奖助学金的募集和使用须经过校领导小组审批。校审计处负责进行审计。一一一评选评选条件及条件及评选办评选办法法第六条 申请天津医科大学“爱心奖助学金”的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四)申请助学金学生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学习成绩符合要求;(五)申请奖学金学生需

6、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态度端正。4一一一申申请请与与审审核核第七条 申请天津医科大学“爱心奖助学金”的学生,需首先按照学校通知要求,个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第八条 学生所在班级对其进行民主评议。第九条 院(系)领导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对评选结果予以公示。第十条 公示期满后,院(系)将评审结果上报校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校领导小组复审后在全校范围予以公示。第十一条 建立“爱心奖助学金”专门档案,专人规范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及出资方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学生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院(系)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院(系)应在接到申诉后 3 个工作日内查明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仍有异议,可向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校领导小组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则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医科大学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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