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集体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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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集体合同江西省集体合同(参考文本)用人单位名称:用人单位住所:注 册 类 型:职 工 人 数:江西省人力江西省人力资资源和社会保障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厅监制制- 1 -参加协商的双方代表名单参加协商的双方代表名单序号姓 名性别年龄职 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2345678企企业业代代表表912345678职职工工代代表表9说明:参加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必须对等。- 2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谋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 劳动合同法、 集体合同规定和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全体职工

2、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条 本合同确定的事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第四条 职工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爱岗敬业。工会应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教育职工依

3、法行使民主权利,执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单位发展。第二章第二章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 3 -第五条第五条 用人单位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每年 月,双方就当年度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第六条第六条 经双方协商,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 以上,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不低于 ,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不低于 ;用人单位利润下降超过 ,职工工资总额下调 ,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下调 ,但最多不超过 ;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或减少) 以内,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政府统计部门发布的本

4、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的涨幅。第七条第七条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时,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要确保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同岗位 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协商确定:(一)(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二)(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三)(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法律提示: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 159 号)第八条规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

5、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以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劳- 4 -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为标准。)第八条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按以下标准发放职工津贴和补贴:(一)岗位名称: 津(补)贴名称: 标准 元月人;(二)岗位名称: 津(补)贴名称: 标准 元月人;(三)岗位名称: 津(补)贴名称: 标准 元月人;第九条第九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一)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其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法律提示: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 159 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

6、、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伤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病伤假工资,在扣除其本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费用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二)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具体标准为: 。(法律提示:江西省工江西省工资资支付支付规规定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5 -(三)职工下岗、待岗和内部退养期间,用人单位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为: 。(法律提示:财政部 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 号)规定:内

7、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 70%)第十条第十条 确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是 。其中,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加班工资基数按本合同第七条的标准执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法律提示: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每月 日(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

8、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 日。(法律提示: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用人单位超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协商- 6 -不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三章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岗位或者部门)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每天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每周休

9、息 天。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与工会协商并征求职工意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执行以下休息休假规定:(一)年休假: 。(二)婚丧假: 。(三)事假: 。(四) (其他)。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补休的,应当在 (日、周、月)内安排职工补休。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法律提示: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10、: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7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必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制作加班通知单,确定加班工作时间和内容;职工主动提出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实施,否则不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强迫职工加班的,职工有权拒绝。第四章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 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个

11、人劳动防护用品,保障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职工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进行应急救援,依法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了解国家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熟悉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法、技术和危害防护等基本知识,能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科学合理的应急救援措施

12、。 岗位(工种)作业- 8 -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后,方可上岗。职工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工会有义务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并对用人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

13、查,在岗期间应每年定期进行 次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和工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定期向职工发放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具体是:(一)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二)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三)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9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影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应享受的工

14、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书面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第五章第五章 劳动保险和福利劳动保险和福利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用人单位申报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按规定报送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报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要经职工个人签字认可,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工会应组织职工对个人缴费基数进行核对和签字,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

15、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为 ,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为分别为 和 。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10 -(法律提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62 号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职工工资总额中分别按 和 的标准提取。用人单位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年度预算方案必须经职

16、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用人单位每年应向职工公布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查。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每年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提取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工作餐、交通补贴等支出。用人单位每年将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书面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查。双方约定以下项目和标准:(一)伙食补贴:按 元/月人的标准发放,或者在工作日内按时提供 元餐人的免费工作餐;(二)交通补贴:用人单位按 元/月人的标准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三)健康体检:用人单位每 年组织全体职工参加 1 次一般健康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

17、1 -(四)文体娱乐活动:用人单位每(半)年至少为职工组织 1 次文体娱乐活动;(五) (其他约定的项目)。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双方共同建立“送温暖工程基金”(“扶贫济困基金”),由用人单位出资 万元、工会筹集 万元共同组成。用人单位和工会协商制定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帮扶救助对象、办法、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六章第六章 女职工权益保护女职工权益保护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同时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

18、动权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在女职工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培训方面给予支持;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不得设置性别歧视条件;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针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充分发挥作用,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12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岗

19、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的同意。(法律提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 34 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

20、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双方约定以下特殊保护规定:(一)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和一级以上(含一级)高处作业,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等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给予休假二至三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 13 -比。(二)在前款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怀孕后,用人单位应将怀孕女职工调离以上劳动岗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由于

21、条件限制无法照顾的,可由本人申请休假到婴儿满一周岁。产假和晚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按工资百分之百发给,其余假期工资不低于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三)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根据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含市属、省属,下同)医疗、保健机构证明,需保胎休息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按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百发给;有习惯性流产史的,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四)对孕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原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强烈震动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作业的,以及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

22、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少工作量。(五)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凡从事连续作业工种的,每天给予工间休息两次,每次三十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并酌减劳动定额。(六)怀孕七个月以上,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发给。- 14 -(法律提示:依据是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 5 条至第九条规定)女职工抚育婴儿满周岁后,婴儿身体虚弱,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可将哺乳期延长 个月,如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经所在单位批准,也可延长一至二个月。(法律提示:依据是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第三十七条

23、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至少每 2 年组织全体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检查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告知女职工本人。用人单位每月为女职工发放卫生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为全体女职工办理针对女性疾病的商业保险,具体是 ,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全体女职工 3 月 8 日放假半天。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女职工生育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或者因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影响女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第七章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

24、能培训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以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增强生产活力。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提取职工教育- 15 -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用于安排职工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 ,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 。年度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方案以及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法律提示: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 号规定: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

25、业,可按 2.5提取”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鼓励和支持职工学习文化和专业技能,对取得相关学历证书或通过培训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给予奖励。具体标准是: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职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专业技术培训主要是 等情形。第八章第八章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招用条件招收录用,工会有权对招用职工工作进行监督。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

26、位制定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16 -监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最低不少于 年。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职工请事假超过 天的,需延长相应天数的试用期。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 30 日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职工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如实告知职工,具体告知方式为: 。工会应配合用人单

27、位组织职工学习和严格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日书面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 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 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工会(职工代表)制定劳动争议调解规则,调解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由 (工会主席)担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工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确需- 17 -裁减人员,应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提前 15 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

28、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方案应包括用人单位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裁减人员的主要原因、听取工会(全体职工)意见、被裁减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以及经济补偿落实情况等内容和相关资料。第九章第九章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为了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联合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 (工会主席)担任。双方首席代表每年 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

29、小组每年 次将本合同履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协商代表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时,可以向对方首席代表举报。接到举报的首席代表应会同另一方尽快协商处理,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 日内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本合同部分或者全- 18 -部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二)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四) (双方约定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

30、形)。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关依据。双方应当在提出后的日内对变更或者解除的内容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日内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提供书面说明,工会应当在日内书面报告上一级工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前 60 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一)本合同期约定的期限届满;(二) (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十章第十章 履行本合同争议的处理履行本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

31、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一方向对方提出书面协商意向书,另一方应在收到意向书之日起- 19 -15 日内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出书面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在收到对方书面同意协商意见之日起 日内召开协商会议。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 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附则附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 7 日内,用人单位将集体合同正式文

32、本一式三份,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重新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地方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双方协商一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送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 20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用人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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