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检察机关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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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广东东省省检检察机关保察机关保护护公民公民举报权举报权利利暂暂行行规规定定(3 年年 6 月月 5 日广日广东东省人民省人民检检察院察院第十届第十届检检察委察委员员会第十会会第十会议议通通过过)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控告、举报权利,激发公民举报热情,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单位有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犯罪行为,有权利和义务向检察机关举报中心举报。任何

2、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阻碍、刁难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三条 公民可以采用来信、来访、预约、电话、传真、电报、视听资料、电子邮件或者本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进行举报。公民应当据实举报,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举报时应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以及犯罪的基本事实,举报人应使用真实的姓名、单位和地址,以便查证。第四条 对实名举报,举报中心在接到举报后七日内进行审查并答复举报人线索受理情况;三个月最迟不超过六个月,由承办单位的举报中心将线索的查处情况答复举报人。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或去何单位投诉;也可经举报人同意,转交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第五条 检察机关

3、受理公民和查处举报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保密规定办理。(一)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严格保密,严防泄露或遗失受理、登记、转办、保管等各个环节上的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二)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应当回避。(三)对于到检察机关当面举报的群众必须由专人在固定场所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接报笔录需经举报人确认。(四)严禁泄露举报材料、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五)调查核实举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

4、名举报信函除因侦查工作需要,经地、市以上检察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准鉴定笔迹。(六)对查询举报材料查处情况的举报人需经核对无误方可答复;以书面形式答复举报人的,邮寄时不得使用印有检察院字样的信封。(七)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把举报材料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不得在宣传报道和举报奖励时公开举报人的资料。第六条 违反上述第五条规定之一者,根据情节和后果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对报复陷害举报人案件应当认真受理,经调查属实,视情节轻重,分别做出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追究刑

5、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第八条 确因打击报复对举报人人身、名誉、财产造成损失的,可责令责任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举报人可以依法请求赔偿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第九条 对举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视贡献大小,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有重大贡献者,要给予重奖。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奖励工作由举报中心负责,奖励金列入业务经费预算。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判决生效后进行。第十一条 凡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由于举报人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二条 在被举报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未查证属实之前,不得对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对经查为举报失实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要为被举报人“正名”,消除影响,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从重处罚。第十四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本规定。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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