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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助研究生国(境)外学术交流活动计划1吉林大学资助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项目协 议 书甲方:吉林大学研究生院代表人: E-mail: 联系电话: 乙方: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研究生)性别: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所在培养单位: ;学 号: 身份证号码: ;护照号: 联系电话: E-mail: 丙方: (乙方的保证人,指定为校内导师)联系电话: E-mail: 资助研究生国(境)外学术交流活动计划2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下,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同意资助乙方赴 国 大学(或研究机构)参加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国际学术会议。 第二条
2、 甲方承担的义务:1. 对乙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给予必要的指导。2. 向乙方提供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所需往返国际交通费用(不含国内交通费),资助限额为 元人民币,超出部分自行负担。3. 上述第二条第 2 款所述有关资助内容与金额,均按照甲方规定执行。第三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1.保证完成第一条所规定的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各项任务。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出国期限、前往国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身份和各项计划。3.甲方发给乙方的费用中不包含国外医疗、意外保险费用,乙方应按照所在国和大学要求及时购买保险。4乙方境外会议期间(出境之日起入境之日止,下同)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若乙方境外会议期
3、间发生人身损害,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只负协助义务,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其他主张。5.访学期间与使(领)馆、所在培养单位、导师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所在培养单位、导师汇报学习进展情况。 6.树立回国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和学校荣誉;遵守我国和访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7.履行按期返校的义务。8.访学结束时及时向甲方提交访学成果总结报告等材料。第四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甲方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对乙方在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提前返校、擅自
4、变更参会国家和访学身份、改变国籍、从事与与会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资助研究生国(境)外学术交流活动计划3习、表现极为恶劣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其偿还全部资助费用,并按照甲方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2.对乙方逾期两周以上返校的情况处理:(1)因航班延误和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规定日期内回国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核实同意后不追究其违约责任;(2)如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两周以上返校,乙方回国机票款自理,并按照甲方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五条 丙方承担的义务:1.与乙方保持经常联系,掌握乙方在国外期间的学习与研究交流状况; 2.督促乙方按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按期返校;3.若发现乙方有违约行为及时向甲方汇报,并协助甲方追究乙方违约赔偿责任、或按甲方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等;4.对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并授权甲方按照甲方确定的乙方违约赔偿额,按月在甲方向丙方支付的收入中扣回。第六条 在乙方不履行返校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提交乙方访学所在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第七条 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三份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一份。甲方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乙方(签字) 年 月 日丙方(签字) 年 月 日本协议书条款由吉林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