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处置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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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天津工业大学文件津工大津工大 201920191818 号号 签发人:夏长亮天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处置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仪器设备(含家具)处置行为,提高仪器设备、家具再利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6 号)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属公办普通高校资产管理“放管服”工作的通知(津教委2017184 号)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津教委201820 号)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仪

2、器设备,包含家具。第三条第三条 仪器设备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对校内各单位间使用权调配的行为。第四条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2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处置方式。第五条第五条 仪器设备处置范围包括: 超过仪器设备最低使用年限,经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实验精度和工艺要求,已无使用价值。 达不到技术、安全、环保要求,并经专业鉴定机构或学校组织的专门的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或修复费用接近、超过新购价格的。 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已无修理价值。 需要迁移而不能迁移的。 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改变而不

3、符合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的。 国家、地方明令规定应淘汰或禁止的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 毁损及其它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第六条第六条 仪器设备处置(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流程如下: 仪器设备使用人提出仪器设备处置申请,查阅并提供仪器设备入账发票复印件,报所属部门。仪器设备所属部门汇总本部门处置申请,组织 3 名以上(含 3 名)高3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报告,报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安排工作人员对各部门拟处置仪器设备进行现场查

4、验,确保账实相符。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各部门处置申请,并组织专家对拟处置仪器设备进行鉴定,形成鉴定报告,将仪器设备处置申请表和仪器设备处置技术鉴定报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根据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的不同,按相关规定向市教委报备或报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下,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报市教委备案。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原则上应当继续使用。报废仪器设备的残值严格按照

5、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管理制度的通知(津机管发201745 号)执行。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资产处置文件及市教委和财政局备案审批情况进行相应的仪器设备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财务处凭上述文件和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供的资产处置清单和处置净收益结算单进行账务处理。4 车辆的处置,按照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第七条第七条 各部门需提交仪器设备处置(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申报材料包括: 仪器设备处置申请表(为确保数据准确,该表通过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系统生成),大型仪器(单价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还需提供天津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处置申请表。 拟处置仪器设备的技术鉴定报

6、告。 涉及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强制淘汰、报废的,应出具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文件及有关淘汰、报废的规定标准文件。 拟处置资产财务报销凭证复印件(无法提供的,须提交说明材料)。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遗失:遗失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其他证明材料。如发生被盗,应有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毁损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其他证明材料;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造成的,还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5受灾证明等。无偿调拨(划转):无偿调拨(划转)情况说明

7、。对外捐赠:对外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第八条 资产使用单位申报仪器设备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第九条第九条 对非正常损失的仪器设备,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处理后,方可进入资产处置程序。第十条第十条 对闲置、积压、淘汰的尚有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先校内调剂后处置的原则进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如系特种设备、带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含源装置或射线装置,申请时应特别申明。特种设备报废后,应按相关规定做破坏性处理,不得再作为特种设备转让和使用,并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8、手续。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仪器设备处置,经保密工作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处置,处置程序应符合国家保密相关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按规定报废形成的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益,按照天津市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上报材料6根据天津市文件的要求,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天津市教委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学校同意处置事项的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市教委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 13 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资产价值凭证(无法提供的,须提交说明材料)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 资产处置鉴定报告。 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其他材料。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津工大2016268 号”同名文件同时废止。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附件: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7天津工业大学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印发: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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