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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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经 2013 年第 8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为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课课程要求程要求第一条第一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开列的课程均属研究生课程,计算学分。第二条第二条研究生课程须有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包含课程名称及英文译名、学时、先修课程、开课学院(部、所)、教学内容纲要、课程考核方式方法、参考书目等内容。列入研究生课程计划学时的教学方式为讲授、讨论、上机或实验(讨论、学生上机或实验时任课教师必须在场辅导);自学、收集资料或撰写论文(作业)等不列入计划学时。第二章第二章 任任课资课资格格第三条第三条

2、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守科学精神,遵守学术道德,关心爱护学生。第四条第四条 承担硕士学位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承担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课程教学的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承担博士学位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承担博士研究生专业课程教学的教师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第五条第五条 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原则上应为本科生系统主讲过一门课程,且教学效果优良。第三章第三章 授授课课要求要求第六条第六条 任课教师开课前应选用高水平、有特色的教材或参考书,鼓励选用国外优秀教材、教育部

3、推荐的全国研究生教学用书;鼓励教师编写和出版反映学科发展水平和具有学校专业特色的研究生教材。第七条第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依据课程教学大纲授课,并认真填写教学日历,于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部、所)提交教学日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教学日历电子文档由各学院(部、所)汇总后,提交研究生院。第八条第八条 任课教师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及课程表安排认真组织教学,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进度;任课教师不得随意降低教学要求,不得随意减少教学学时。第九条第九条 任课教师须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研究生采用有利于研究生主动参与的教学方式组织教学。第十条第十条 任课教师须及时

4、了解教学效果,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授课进度,改进讲授方法,提高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满意度。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对课堂秩序及课内学风负直接责任。任课教师应对研究生提出课堂纪律、课外作业等要求,对违反课堂纪律且不服从劝告的研究生报学生所在学院(部、所)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课程缺课超过三分之一的研究生,任课教师不得允许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并报其所在学院(部、所)和研究生院备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须严格按照课表安排进行授课,在教学规定的时间内不得终止授课或外出,不得随意调课;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到所在学院(部、所)和研究生院办理

5、调课手续,并将调课结果及时通知相关学生。第四章第四章 教学管理教学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研究生公共课程由研究生院与开课学院(部、所)共同管理,非公共课程由学院(部、所)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一级学科培养方案内的选修课开课人数一般不少于 15 人;二级学科培养方案内的选修课开课人数一般不少于 5人。达不到开课人数的课程停开,已选停开课程的学生须另选其他课程。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于每学期结束前根据课程教学任务编排下一学期研究生公共课课表,并下达至有关学院(部、所)落实任课教师。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一旦列入当学期课程表,原则上不得更换。任课教师因故需调停课,本人需填写相关表格,并到研究

6、生院办理调停课手续。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非公共课程的教学任务由各学院(部、所)负责安排落实。各学院(部、所)须在每学期末根据培养方案和公共课课程表,编制下一学期课程表,并将课程表电子版交研究生院在网上发布。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研究生公共课由研究生院组织考核,非公共课由开课学院(部、所)组织考核。研究生课程考核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任课教师应于当学期课程结束一周内在网上登录成绩。第五章第五章 奖惩奖惩措施措施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研究生院不定期进行课程教学质量抽查评估,并将结果反馈给相应学院(部、所)和任课教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根据课程教学评估效果设立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优秀奖。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优秀奖的评选及奖励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对于评估结果达不到要求的课程,课程所属学院(部、所)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课程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人为原因或过失给学校的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各教学环节。依据教学事故给学校的教学工作带来不良后果的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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