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县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实施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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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组织建设,大力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2010-2020 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以学分为计算单位,记录干部的学习培训情况,检测干部的学习培训效果,并以学分累计方式进行考核的管理机制。第

2、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遵循下列原则:1、服务大局、以人为本;2、按需培训、鼓励自学;23、分级管理、学用结合;4、便于操作、注重实效;5、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相结合,五年为一个周期。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实行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全体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主管,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党组)分级管理。第七条 省委组织部履行对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的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

3、规范的职能,负责省委管理干部的学分考核的审核、评定、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指导全省行政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负责对本3系统干部学分制考核工作的督促指导。省直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在党组(党委)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处级以下干部学分考核的审核、评定、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县(市、区)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地区学分制考核管理和审核备案工作。第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实行登记管理。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学分档案,对干部学习培训情况进行登记。第三章 考核项目及学

4、分第十条 建立以培训需求为导向的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更新机制,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重点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党性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以及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各种知识的教育培训。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由基础学分、奖励学分和处罚学分三部分组成。4第十二条 基础学分是指干部参加脱产培训、中心组学习、集体学习、在线学习等所获得的学分。基础学分在干部教育培训总学分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60%。1、脱、脱产产培培训训。 。参加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脱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每天记 2 学分。2、中心、

5、中心组组学学习习。 。参加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每次记 1 学分。3、集体学、集体学习习。 。参加专题报告、辅导讲座等,每次记1 学分;参加集体学习每次记 0.5 学分。年度最高记 15学分。4、在、在线线学学习习。 。参照安徽省干部在线学习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完成在线学习任务获得的学分直接计入基础学分。年度最低学分为 35 学分。第十三条 奖励学分是指干部参加在职自学、学历学位进修、专业资格考试、实践锻炼、学习成果运用等所获得的学分。1、在、在职职自学。自学。撰写学习笔记每 1 万字记 5 学分,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调研报告每篇记 5 学分。联合署名的,平均记分。年度最高计 25 学分。2、学、

6、学历历学位学位进进修。修。参加在职学习,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当年度记 20 学分。53、 、专业资专业资格格证书证书考考试试。 。参加由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当年度分别记 20 学分、15 学分、10 学分。4、 、实实践践锻炼锻炼。 。到省外挂职锻炼或支援艰苦地区工作的,每年度记 10 学分;在省内挂职锻炼的,每年度记5 学分。不足 1 年的按 1 年计算。5、学、学习习成果运用。成果运用。撰写出版学术著作的,独著记20 学分,合著记 10 学分。公开发表理论文章的,国家级报刊杂志每篇记 10 学分,省级报刊杂志每篇记 5 学分,市级报刊杂志每篇记 3

7、学分。多级刊发的,取最高分计算。经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为干部教育培训授课的,每个专题记 5 学分。第十四条 处罚学分是指干部无故未参加组织调学、在线学习没有修完规定学分、严重违反学习培训纪律等惩罚性学分。1、参加脱产培训,请假期间不记学分;旷课一天,扣 4 学分,扣完为止。缺勤率达五分之一的,当期培训不计学分。2、参加在线学习未完成规定的学分,按安徽省干部在线学习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处罚学分。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学分为零:6无故未参加初任、任职培训或组织调学的。在学分登记、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其他严重违反培训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四章 考核机构第十五条 脱产培训学分考核主

8、要由学员派出单位负责,培训承办机构协助,以调学通知、培训结业证书和培训鉴定等为依据。第十六条 中心组学习、集体学习、辅导讲座和专题报告等学分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以干部参学记录、笔记、发言材料等为依据。第十七条 在职自学学分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以干部的自学笔记、调研文章、心得体会等为依据。第十八条 在线学习学分考核,由各级干部网络培训管理中心、分中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以干部在线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等为依据,考核结果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办法按安徽省干部在线学习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7第十九条 学历学位进修、专业资格证书考

9、试等学分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以干部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等为依据。第二十条 实践锻炼学分考核,由安排实践锻炼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委托干部挂职地组织人事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以组织人事部门的文件、干部实践锻炼的考核鉴定等为依据。第二十一条 学习成果运用的学分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以干部发表的文章、科研成果、讲课记录等为依据。第二十二条 处罚学分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五章 考核程序第二十三条 学分制考核按个人申报、部门审核、组织评定等程序组织实施。1、登、登记记申申报报。 。干部

10、根据个人年度培训学习情况,于当年 12 月底前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学分,填写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考核登记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82、材料、材料审审核。核。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及时登记干部年度内取得的学分。3、确定等次、确定等次。党委(党组)根据学分考核标准和干部所得学分,评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4、通、通报报反反馈馈。 。学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书面通知干部本人,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5、复、复议议申申诉诉。 。 干部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请复核,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仍有

11、异议,可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审核认定并书面反馈干部所在单位和申诉人。6、 、归归档建档建库库。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干部学习培训情况和学分考核结果。第二十四条 学分年度考核工作于次年度 3 月底前完成。各地各单位应将当年度干部学分考核结果、次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第六章 结果运用9第二十五条 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县处级以上干部年度学分不得低于 60 学分,五年累计学分不得低于 300 学分。其中:年度考核得分在 100 学分以上的为优秀,10060 学分为合格,60 学分以下为不合格。在一

12、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总学分达到 450 学分以上的为优秀,450300 学分为合格,300 学分以下为不合格。科级以下干部年度学分不得低于 50 学分,五年累计学分不得低于 250 学分。其中:年度考核得分在 90 学分以上的为优秀,90-50 学分为合格,50 学分以下为不合格。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总学分达到 400 学分以上的为优秀,400250 学分为合格,250 学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二十六条 学分制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干部,第一年口头诫勉,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总学分达到合格以上的干部,颁发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合格证书。第二十七条 学分考核结果和干部

13、年度考核相结合。干部年度考核述职报告中应包括个人学习培训情况。当年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10一个考核周期中连续 3 年及以上年度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十八条 学分考核结果和干部提拔使用相结合。对干部进行任职考察,要把学分考核结果作为重要内容。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要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年度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次年度原则上不得提拔使用。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在提任后 1 年内补齐所差学分,

14、补齐的学分不记入当年累计学分。仍未完成的,实行试用期的要延长试用期。周期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下一个考核周期首年度内不得提拔使用。拟提拔使用的干部,干部任免审批表须填写学习培训情况。第二十九条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对学习培训质量和效果明显、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第七章 监督与纪律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 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学分制11考核职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滞后,学分考核排名在同级单位末 10 位的,单位主要领导要说明原因,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第三十二条 干部因故未参加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的,应及时纠正。对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或考核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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