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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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国土资源工作特点,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国土资源系统具有科技创新优势的法人单位(即依托单位)所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创新平台,也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第三条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经济

2、社会发展主战场,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第四条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直属单位、依托单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计划单列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五条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协调与管理的有关科技项目、基金、- 2 -专项等,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公开、择优选择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相关研究任务。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科技业务

3、主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司局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总体规划和布局。依据国土资源事业发展需求和相关规划,开展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布局调整。(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论证、验收与评估,审定重点实验室建立、调整和撤消。制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三)组织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四)组织协调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在项目、人才、经费、设备等方面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设立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承办和支撑有关工作事项,开展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人才、成果等运行

4、管理综合研究,编制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第七条第七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承担其所属单位(包括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3 -(一)研究制定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本地区(部门、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二)组织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相关条件,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5、四)协助国土资源部开展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第八条第八条 依托单位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赋予重点实验室科研自主权,保障其管理和运行经费,最大限度地调动其创新积极性。(二)提供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在资源分配和管理上,计划单列,在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科研场所、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发展。(三)组织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四)加强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国土资源

6、部和主管单位做好评估和检查。第三章 建 设第九条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划和布局,有计划、有重点- 4 -地建设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新建重点实验室的论证。第十条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满足的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一般 3-5 个)符合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划的要求,建设目标明确。(二)新建重点实验室,应当是相关厅局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并有 2 年以上运行时间。(三)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部门重大科研任务。(四)具有该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科研场所相

7、对集中。(六)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文化和学术氛围。(七)依托单位应保证重点实验室运行与开放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相关共建高校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编制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提出推荐意见,出具承诺书。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专家组一般由 7 名或 9 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论证结果反馈主管单位并公开发布。- 5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主管单位组织依托单位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8、编制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简称“建设计划书”)并组织专家论证,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建设计划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验收的依据。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建设完成后,依托单位提交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土资源部。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 6 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申请仅限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为2 年。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验收,可委托主管单位负责具体验收工作。专家组一般由 7 或 9 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意见分为三种:通过验收、限期整改后验收、未通过验收。重点实验室验收工作

9、实行回避制度。验收专家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进入正式运行序列。正式运行的重点实验室应当制定未来五年期制定建设发展规划,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报主管单位批准,并作为运行评估的重要依据。第四章 运行管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1)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6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4)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 8 个月。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

10、室的目标、方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参与重要学术活动,指导学术研究;对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合作、开放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实到人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本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应是本领域具备较高学术声誉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正高职称,人数一般为 9-15 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单位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 3-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正常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或

11、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由依托单位进行调整。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固定人员、流动人员规模要根据研究需要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进行聘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 7 -的比例。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

12、的系统性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设立开放研究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人员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重点实验室对开放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参与研究、承担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重

13、点实验室应有计划地开展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等工作,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应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应对外开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 8 -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提倡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相关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等。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

14、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专著、论文、专利、软件、数据库、实验数据等)均应规范署名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应规范署名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及实验室质量建设。要加强科研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研究资料的保存工作,确保研究工作的质量。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科学普及制度,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重点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发布成果及相关

15、信息时应遵守依托单位的有关规定。第五章 变更与调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根据科技创新和研究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依托单位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对重点实验室重组、整合、撤消等提出建议。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确因需要对重点实验室更名、调整、重组,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由依托单位上报主管单位审查后报国土资源部- 9 -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依托单位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了解重点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考核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和主管单位。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根

16、据工作安排,原则上每五年对正式运行的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将给予政策、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等方面的倾斜和支持;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由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司局进行通报并给予两年时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将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主管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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