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建设施行办法(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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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空建设施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融入城市建设,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4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08号令),以及兰州军区、西北五省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施行意见)(153号)和(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施行意见)(政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范

2、围内(含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的规划编制,开发建设、利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融入城市建设是指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下面的空间建设,包括战时具备防护能力的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和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防空要求的工程。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融入城市建设必须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充分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和战时防空需要。第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作为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介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会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共同抓好规划的施行

3、,保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范有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监督执行城市地下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兼顾防空要求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介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地下防护空间的规划、审批、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和完工验收,介入结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和兼顾防空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和完工验收。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采取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投融资形式,加快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建设步伐。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和兼顾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4、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融入城市建设必须以地下空间规划为指导。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地下空间规划。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当。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根据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编制,并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

5、施行。第九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市容景观、现有设施和自然资源,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全面规划、分步施行的原则,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融入城市建设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结合城市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指标体系,科学预测城市发展需要,将合适的项目尽量规划在地下。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三)应考虑城市战时防空要求,加强综合防护功能,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相互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构成完好的网络体系。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下面内容:(一)城市大概情况:包括城市性质、地理位置、行政区划、分区构造、

6、城市规模、地形特点、建设用地、建筑密度、人口密度、自然与经济条件及地下设施的现状与布局等;(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功能分区及发展预测;(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战略;(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层次、范围、期限;(五)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模和布局。包括城市地下重要基础设施和商业设施的规划和布局;地下交通设施和城市管沟规划;小区或单体建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控制要求和地下空间规划的关系;对地下大型设施的详细位置、出入口方向、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关系做出综合安排;(六)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要求。包括地下防护空间工程的构造、规模、布局和地下生命线工程的规划;管部门同意后,方可

7、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大、中型地下工程,应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和审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和审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立项和施行建设。第十七条城市开发建设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通信、管线、人防设施等地下工程项目,其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要求,向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后,应持批准文件及技术资料,根据本办法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修建的防

8、空地下室规模、战时防护等级、战时用处等,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有权责令其停工。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产主管部门不予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第十八条城市地下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质监、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完工验收,经历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完工验收合格后重5日内,将建设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和规划、人防、消防、国土、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9、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备案。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的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不能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备案。第十九条城市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尽量知足地下空间环境、安全和现有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要求。地下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出入口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地下防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的干扰,因工程施工造成地表地貌损坏的应及时予以恢复。第二十一条城市地下工程需改变原定使用性质、用处或做较大规模改变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批。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

10、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管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三条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实行“使用证制度,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工程自营或依法租赁。人防工程根据有关规定实行人防工程所有权登记和使用发证制度,其所有权根据下列规定界定:(一)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用。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由人防主管部门施行系统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非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所有权属于投资者,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二)人防工程完工验收后,国家所有的人防

11、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申办所有权证。投资者所有的人防工程由投资者到省人防办申办所有权证。国土部门负责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发放土地使用证。(三)人防工程平常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五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1使用申请书;2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3(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4(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5(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四)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保障防空效能的人防工程进行平常使用登记和监督管理,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防工程使用证)。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

12、程投入使用后,人防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该工程的口部安全防护范围(人防工程口部周围地面建筑倒塌范围内不得修建与人防工程无关的建、构筑物)。禁止在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开渠等影响工程安全的作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堵塞和毁坏工程的出入口;禁止向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气、废水和倾倒垃圾。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加强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备的维护更新;建立健全维护管理档案和制度;维修、装饰不得擅自改变其工程构造设计,确需改变原构造设计的,须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

13、管理安全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水灾、爆炸和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在有人员活动的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人防等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使用单位对使用不当或存在隐患的工程施行整治。第二十七条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保证各项防护设施的良好状态,确保战时迅速投入使用,战备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撤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违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及有关部门法定施行管理程序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未作明确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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