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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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椐(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甘政令20096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临时救助条件与对象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临时救助实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及时、适度、公平、公开的原则。困难群众应当自力更生,自主创业,积极改善生活条件。临时救助对象必须是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且寓居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家庭人员患重大疾病,难以筹集医疗费的;、家庭遭遇突发性灾难

2、,损失严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子女就学,难以支付国家规定范围内学杂费用的;、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暂时困难,不能正常生活的。第三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下面简称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二固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第三章临时救助的标准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遭遇其他突发性困难,需要临时资金救助的,应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

3、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第四章临时救助程序第五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公示后,签署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在接到救助申请后及时办理审核审批,将施行临时救助的情况在申请人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情况紧急的可先救助后公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区)民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讲明理由。县区财政年终根据救助款审批发放情况,对相关乡镇安排专项补助。对因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

4、暂时困难的人员,可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第六条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祸,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根据(市应对特大自然灾祸和公共突发事件临时救助管理办法)执行。第七条对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能够简化程序,必要时由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第八条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可以采取实物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能够给予二次救助。第九条临时救助资金由县区民政部门发放,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第五章救助资金筹措

5、与管理第十条资金的一省级下拨临时救助补助资金。二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根据当地城乡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支。三各级财政临时投入和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四社会捐助资金。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六章不予施行临时救助的内容第十三条下列情形的不予施行临时救助:1因工伤、交通肇事、打架斗殴有第三方承当赔偿责任的、酗酒、赌博及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困难的;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3、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在读的中、小学生,因择校或在私立、民办等高价学费学校学习的学生;4、在申请临时救助中弄虚作假、无理取闹、咒骂和威胁工作人员的;5、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民政部门应当追回救助款物,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第七章组织与施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施行工作。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第十四条临时救助应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施行。实行救助公示制,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十五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领取临时救助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临时救助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各级临时救助管理机构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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