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民意与司法审讯的互动-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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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民意与司法审讯的互动一、网络民意与司法审讯冲突的原因(一)话语体系不同二者话语体系的不同是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对某一热门案件,法律人倾向利用本人的专业知识,通过逻辑推演,对案件展开理性讨论;而普通民众则只会站在道德与情理的角度,以本人的朴素正义感来进行简单判定。这里所谓朴素正义感是指人们最自然的情感,“以朴素善恶、对错为标准,基于伦理道德要求,对司法审讯工作与个案工作和个案裁判作出评价,所构成的一种普遍性的民众愿望。民意与司法话语体系不一原因有二:第一,法律人经过专业化训练,拥有本人的专业语言体系和专业法律知识,而普通民众却连最基本的“证据规则、“举证责任等概念也不清楚;第二,法律人有本人

2、的法律思维方式,注重逻辑,讲求理性,而民众思维较为简单,直接进行结果判定。(二)理念本位不同所谓理念本位是指人们坚守的底线与考虑问题时的判定标准。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其理念本位是道德与情理。当纸面的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相一致时,民众会对其产生信赖感;而假如现行法律与人民通行的行为方式、正义观念不一致,那么人们便会以为该法律条文或司法裁决不合理。由此可见,在普通民众的思维中,情理占据不可动摇的地位,法律须与情理相契合。而对法律人而言,其理念本位是法律,法律规范是其考虑问题的基本底线。由于拥有深厚的法律情怀,在考虑问题中,会选择尊重法律。(三)价值追求不同民意追求的是本质公平。在司法审讯中,民意从其朴

3、素正义出发,朴素正义即结果上的正义,看重的是正义的终极状态能否实现,忽视在量刑中应予以考虑的各种情节,如自首、认罪态度、能否未成年、主观恶性大小、社会危害性等等。司法追求的是法律的正义,法律正义是以成型的制度表现出来的正义,是法律化了的正义。法律正义不仅仅要求结果正义,也要求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实现本质正义的基础保障,也是司法对人格尊重的体现,如刑事案件中的被告经正当司法程序被予以拘留,是对其人格权的基本尊重,也符合当代法治理念。二、民意影响司法审讯的途径民意不同于公意。民意是指社会上大多数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和。民意在人类历史发展中无疑起

4、着推动作用,人民利益被体现的程度也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衡量标准,这也是为什么会有人讲人类自觉活动构成的文明史,就是民意的地位不断地被抬高的经过。公意可以以讲是人民意志,对民主社会来讲,人民群众就是国家主人,把握国家主权,理论上来讲,国家各种政策、制度、规范均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公意是一个整体性的社会政治的概念,其着眼点是公共利益。据此可知民意与公意的两个基本不同点:第一,本质上,民意是民众的一种意见或态度,是个体性的概念,而公意则是人民意志,是政治性的概念;第二,民意着眼于私人的利益,而公意则着眼于公共的利益。二者也有联络,公意可吸收接纳民意,进而民意便转化成为了公意。在司法审讯中,作为公意

5、的法律对审讯经过起着主导性作用。法官判案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即使是在需要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的时候,也需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范围内进行,而不可逾越法律的框架。民意在司法审讯中也产生了一定影响,正面负面影响均有:正面影响表现为其对司法运作的监督作用,避免司法权的滥用,促使司法人员慎重对待案件,实现公平公正;负面影响表现为阻碍了司法独立,民意审讯给司法带来的舆论压力阻碍了司法的独立性,舆论与法律相背离,司法在舆论面前妥协,不仅导致判决不公,还有损法律权威。公意与民意对司法审讯均有影响,只是前者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后者则影响具有不可测性。作为公意的法律对司法审讯的引导的正当性不必论证,而民意却不

6、可成为司法审讯的根据,由于这民意审讯不仅会造成司法不公,还会损害司法权威,也不符合司法独立的法治理念。笔者以为,民意影响司法审讯的途径有两种,分别为直接影响与间接影响。首先,直接影响即民意直接对司法审讯的结果产生影响。例如2006年广州许霆案,由于许霆利用故障取款机取出175万元,一审法院以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财产数额宏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随后网民对此案展开热议,并举出国外同为取款机故障,但认定为银行责任的案例,以为中国法院判决畸重,民意一边倒的要求轻判。之后二审改判其五年有期徒刑,许霆再度上诉后被驳回上诉,维持二审讯决。许霆案由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的改判,民意在其中起到不可估量的

7、作用。实际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许霆案不存在任何从轻情节,许霆之行为也构成盗窃罪,其至少应被判10年,最终二审却只判5年,这从法律角度而言是讲不通的。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案件均遭到民意或多或少的影响,如李昌奎案、邓玉娇案等等。这种影响途径的不合理之处已有众多反对意见,其争论焦点即为民意能否成为司法审讯的根据,笔者对此持否认观点,且不管民意的非理性、易被操纵、是非观扭曲等特点,单就民意发生在案件受理之后这一点,便不可采纳为司法审讯的根据。其次,间接影响是民意不直接影响司法判决结果,而是通过将民意转化为公意,再由公意对司法产生作用的途径。例如,在足球黑哨龚建平受贿案中,龚建平收受贿赂事实确定,但对其

8、主体身份却有不同见解。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公职人员,另外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其主体是公司、企业人员。而龚建平是职业联赛的裁判,既非国家公职人员,又非公司、企业人员,对其适用受贿罪明显有失妥当。龚建平案显现出了法律规定的空白,迫于舆论压力,最终龚建平被检察机关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起诉,法院以受贿罪对其定罪。此处暂且不管该案的不合理之处,有趣的是在该案之后,刑法修正案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将犯罪主体从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扩大至“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人员,罪名也更换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此处我们至少能够看出民意影响司法的另一途径,即通过民意转化

9、为公意后,在法律上对其予以确信,再由之影响司法审讯。公意是法律正当性的基础,民意也只要转化成为了公意才可对法治产生作用,进而也具有了正当性。民意间接影响司法审讯的途径能够维护司法的权威,由于法官还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能保证司法公平;同时民意被采纳进去,提升了民意的社会可接受度,也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三、结语民意与司法审讯产生冲突是由于二者话语体系不一、理念本位不一、价值追求不一。民意影响司法审讯除直接影响的方式外,还有间接影响的方式。直接影响的方式对司法权威伤害颇深,并不可取;间接影响的方式具有正当性,也充分考虑尊重了民意,同时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平。其实民意与司法之间存在冲突,本质原因不在于司法存在徇私舞弊或违法渎职现象,而是二者观点不一产生碰撞。换言之,即使是引入了民众监督等制度,民意与司法的冲突仍然会存在。所以二者的紧张关系是固有的,司法不必在民意面前唯唯诺诺,甚至惊慌。笔者以为,只要司法人员依法处理案件,维护法律尊严,民众的质疑与批评都是正常现象,且民众的质疑也有助于监督司法秉公办案。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就要远离群众,相反,在审讯判决之外,司法应注意与民意的沟通。如不回避民意,及时向媒体公布信息,加强裁判文书的讲理性以便民众理解等。通过这些方式使司法在与民意的良性互动中,实现当代法治的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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