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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施行细则_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施行细则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施行细则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施行细则西校2020328号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施行细则)的通知各学院:现将(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施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十一月九日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施行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施行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施行细则)下面简称(细则)。第一条我校学士学位可授予的学科门类有:哲学、经济
2、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操行端正;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三较好地把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四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必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获得毕业证书的;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必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平均学分绩点未到达2.0。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审查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第四条学生修业期满,学院应及时根据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对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各学习项目的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毕业鉴定材料逐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学院审核签字后送教务处。第五条教务处复核各学院初审通过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六条按本科在校学习时间最长学业年限不超过六年计留降级和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在标准学制四年,下同年限内按结业离校后两年内以旁听等方式完成学业,到达毕业要求,准予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第七条在标准学制内,毕业时未到达平均学分绩
4、点,在毕业后两年内能够申请重修部分课程,到达学校授位要求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逾期未申请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第八条补办学士学位,学校集中于每年5月和10月受理。补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时间按补发证书日期填写。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特别严肃的工作,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部门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施行细则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施行细则第十条按教育部规定,我校受理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其他高等院校的普通本科毕业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其他高等院校第一次申请须首先获得我校学位办公室同意,由教务处按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审查或考核,报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可授予学士学位。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其它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以本(细则)为准。第十二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主题词:本科学位工作细则通知西南大学办公室2020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