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只写写作主题-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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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书写作只写写作主题-_法律文书写作只写写作主题-法律文书写作只写写作主题-法律文书写作只写写作主题?篇一:法律文书写作主题及答案(绝对物超所值)写作主题详细答案在后面,决定物超所值!1、根据下列案情,根据(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自诉人杨三英向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求助,要求代为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控告被告人牛珍珠犯虐待罪,并于20XX年2月16日到县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要求法院依法重办。自诉人杨三英述称:被告人牛珍珠是自诉人杨三英的儿媳妇,自嫁到朱家与自诉人之子朱大明结婚以来,一直不孝敬自诉人,近年来对自诉人态度日趋恶劣,发展到以种种手段虐待自诉人。先讲20XX年2月6日

2、发生的事,这一天自诉人的儿子朱大明早上刚离家出差去上海注:是与同事一起去上海的,去上海是为村办工厂购买生产原料的,即买做皮鞋的牛皮和麻绳等原材料,被告人即命令自诉人清扫室内外卫生,而她本人却去打麻将,因手气不好,打牌输了钱,中午回家便拿自诉人出气,借口清扫得不干净,对自诉人破口痛骂。自诉人批评讲:“骂人不对。被告人讲:“你还敢顶嘴,看我怎么拾掇你个老东西!于是,被告人便顺手操起扫把乱打自诉人七八下,接着又捡起一根约3尺长的小木棍,使劲打自诉人的头部,结果将自诉法律文书写作只写写作主题-法律文书写作只写写作主题-人打得头破血流,幸亏这时村长王、治保主任赵路过当事人家门口,上前制止了被告人的暴力伤

3、人行为,才使自诉人免遭更重的虐待。村长派人送自诉人到镇医院治疗,头部伤口约4厘米,缝了8针。被告人打自诉人并非这一次。20XX年就动手打了自诉人3次,其中较严重的是20XX年11月11日的一次。这一天,自诉人的儿子因公外出有事,中午吃饭时被告人命令自诉人吃剩饭,自诉人讲剩饭是冷的,晚上热一下再吃,于是盛了一碗新煮的米饭吃。被告人见自诉人不服从本人摆布,大为恼火,上前就打了自诉人两个耳光,还揪住自诉人的头发,把自诉人的头往墙上撞了两下,正巧邻居张大婶来借东西,见此情景,上前劝解,才制止住被告人行凶。被告人好逸恶劳,喜好打麻将,自诉人批评她,于是就怀恨在心,就虐待自诉人。近年来先是辱骂自诉人,在精

4、神上折磨自诉人;后来在生活上虐待自诉人,让自诉人吃剩饭剩菜,甚至不让吃饱,鱼肉等菜藏起来不让自诉人吃;如今发展到用凶器殴打自诉人。律师以为,被告人不仅从生活上、精神上虐待自诉人,而且连续数次动手殴打自诉人,其虐待行为情节恶劣,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虐待罪,且手段凶恶,后果比拟严重。为了维护自诉人的人身权利,使其免遭更严重的虐待,应当对被告人依法从重办处。于是代为拟写了一份刑事自诉状。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村长王、治保主任赵各书写证实材料一份,证实被告人打破自诉人头部属实;法律文书写作只写写作主题-法律文书写作只写写作主题-2.镇医院诊断书一份,证实自

5、诉人头部被木棍打伤;3.张大婶证实材料一份,证实20XX年11月11日被告人殴打自诉人。自诉人杨三英,现年73岁,县镇村农民,汉族。文盲。被告人牛珍珠,女,37岁,县镇村农民,汉族。小学四年文化。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下面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试题分值:50分)参考答案:评分要求:一首部5分1.标题1分。2.自诉人基本情况,要求事项齐全2分。3.被告人基本情况,要求事项齐全2分。二正文40分1.案由和诉讼请求6分:要求案由明确3分,诉讼请求明确详细3分。2.事实与理由29分:1事实15分:要求对原材料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剪裁,以时间

6、为顺序把事实记叙清楚,舍弃无用的材料10分,文字通畅,语言简洁5分。法律文书写作只写写作主题-法律文书写作只写写作主题-2理由14分:援引刑法条款,认定罪名7分;阐述从重办处理由并写明结束语7分。3.证据和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5分:按提供的材料写明证据情况。三尾部5分1.致送用语2分:格式正确1分,法院名称按材料提供的书写1分。2.自诉人署名2分:根据材料按规定的要求书写。3.起诉日期1分:要求按材料提供的日期书写。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20XX年5月10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郭民诉被告郭平财产继承一案,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XX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7、。原告郭民、被告郭平以及证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郭松,男,1942年出生,1968年结婚,1970年得一子,名叫郭民。郭松高中毕业后一直在镇小学任教员,后任校长,住县镇东大街10号。20XX年妻子病故。郭民初中毕业后在县城当工人,如今县城当私企老板。郭松一家人原住两间平房,过着淡泊的生活。儿子如今县城工作,并在县城安家落户,平常儿子对他生活不闻不问,只是逢年过节回来看看。因而郭松平常生活困难不少,幸运的是他得到了邻居同宗近法律文书写作只写写作主题-法律文书写作只写写作主题-房侄儿郭平的照顾。郭平既是他的侄儿,又是他的学生,二人关系密切。郭平对郭松

8、很尊敬,虚心向他学习文化,在生活上特别关心他,经常帮助郭松家干重活、脏活、累活。十分是郭松退休后,郭平对他关心备至,使他感到心情舒畅,生活愉快。郭平照顾郭松,得到了群众的赞扬。由于郭松办学有方,使镇小学成为县和市先进单位,屡次遭到表扬。他本人也被评为先进老师,屡次得到县、市以及镇上的奖励。2000年,他用多年积蓄翻建了三间新瓦房,室内也装修一新。20XX年正式办了退休手续,在家安度晚年。郭松为了对郭平多年来的无私帮助表示谢意,于20XX年10月1日邀请本镇副镇长王、现任镇小学校长李到家,当着他们的面自书遗嘱一份,并请他们做遗嘱的见证人和执行人。王、李二人同意,并在遗嘱上签了字。10月10日还到

9、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遗嘱一式四份,王、李二人各执一份,另两份由县公证处保存。郭松在遗嘱中写明:“我逝世后,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郭平继承,别人不得干预。20XX年3月1日,郭松突发脑溢血死亡。因郭民去外省市做生意,未回家为父亲送葬。丧事由郭平办理。郭平根据遗嘱继承了郭松的房屋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5月1日,郭民回来,因父亲遗产继承问题,与郭平发生纠纷,并于5月10日到县人民法院状告郭平。郭民诉称:(一)被告郭平对原告父亲郭松的所谓照顾,并非“学雷锋,做好事,而是存心法律文书写作只写写作主题-法律文书写作只写写作主题-不良,其目的就是通过对父亲的“帮助,获得我父亲的信任和好感,进

10、而使父亲糊里糊涂立下遗嘱,将房屋赠与他,到达夺取我家财产的目的。被告夺取我父亲全部遗产的举动,已使他照顾我父亲的卑鄙动机和目的昭然若揭。二我是郭松的亲生儿子,是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我只认法律,不认遗嘱。遗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当服从于国家法律。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办事,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三郭松是我生身之父,有血缘关系,我虽在外工作,逢年过节常回家看望他老人家,父子关系不错,他不可能剥夺我的继承权。因而,我怀疑这份遗嘱不是我父亲真实意思的表示,很可能是在被告欺骗利诱下书写的,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公布

11、遗嘱无效,确认我的继承权,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被告郭平辩称:一原告讲答辩人对郭松的关心与帮助存心不良,其目的是夺取他的财产。这种讲法纯粹是一派胡言,没有事实根据。郭松是答辩人本家伯父和教师,相互有深厚的感情。答辩人关心、照顾郭松是自觉自愿的,从不图什么回报,更没有煽动郭松立遗嘱将财产赠给本人。二答辩人以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郭松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本人的财产赠与答辩人。答辩人根据上述法律第五条之规定,根据郭松立的遗嘱继承他的财法律文书写作只写写作主题-法律文书写作只写写作主题-产,是真正的依法办事。三原告怀疑遗嘱真实性毫无根据。郭松立遗嘱时身体健康,神志清楚

12、,具有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他立遗嘱完全自觉自愿,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遭到任何人的胁迫和欺骗;遗嘱内容不违背法律和公共利益;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且遗嘱经过公证。因而,郭松立的遗嘱合法有效。以上事实,有王、李证人证言,以及遗嘱复印件和公证书为证,足以认定。县人民法院以为,原告虽系郭松亲生儿子,但多年来在外经商,对父亲生活上的困难不闻不问,父子间缺乏应有的感情。而被告是郭松的本家侄儿,又是其学生,多年来互相帮助,相互间建立了深厚的友情。因而,郭松立遗嘱将本人的财产交给被告继承,此种行为亦在情理之中。原告指责被告关心、帮助其父,其目的是为了夺取他家的财产,此种讲法无事实根据,故不予支持。原告

13、讲他是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又讲他只认法律,不认遗嘱。遗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当服从于国家法律。此种讲法,似乎有理,其实是不能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能够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郭松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本人的财产赠与被告。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场,根据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根据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上述法律讲得很明白,有遗嘱的,根据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根据法定继承。法法律文书写作只写写作主题-法律文书写作只写写作主题-律规定明确地告诉我们,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被告根据郭松的遗嘱继承其遗产

14、,是依法办事,应予支持。原告上述讲法,是对法律的误解,是不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原告怀疑遗嘱的真实性毫无根据。郭松所立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遗嘱有效条件。据此,人民法院确认郭松立的遗嘱合法有效。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郭松的遗产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被告郭平继承。当事人情况:原告郭民,男,43岁,初中毕业,汉族,市县人。私企老板,住县街号。被告郭平,男,37岁,初中毕业,厂工人。汉族,市县人。住县镇东大街14号。合议庭成员:审讯长王,审讯员李,张。书记员赵。县人民法院宣判时向当事人交代了上诉权、上诉法院和上诉期限。判决书签发日期是20XX年6月2日。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试题分值:50分)参考答案:答案要点及评分要求:一首部10分1.标题1分;2.编号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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