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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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浅析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摘要:社会建立全民医保的大格局下,农民工由于其特殊性,成为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全面覆盖的难点。而怎样解决农民工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就成为现实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本文以经济法论文target=_blank经济法为视角,就当前现实中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其中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在理论方面对解决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有所补益。关键词: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逐步加快,工业化程度越来越深,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他们在从事农业生产之外,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纷纷涌入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的

2、劳动。对这种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村户口的工人,我们简称为农民工。由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在一段时间内的长期存在,农民工在城市从事最艰辛的工作,却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医疗保障体制,大部分农民工在家乡参加的新农合医保不能在各省市地区之间自由转移接续。一、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含义。农民工一词最早出如今198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通讯)中,随后这一称谓因比拟准确、简洁、符合我国国情,并且约定俗成而被广泛引用。借助于一般社会常识,我们主要从职业与地域方面来界定农民工:一是职业,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职业,或者以非农工作为主要职业,他们的绝大部分劳动时间花在非农活动上,他们的收入中相当一部分来自非农活动

3、;二是地域,农民工来自农村,是农村人口。医疗保险是指当劳动者因患病、生育或身体遭到伤害时,社会对其所需要的医疗费用提供的物质帮助,是属于社会保障的一个种类。农民工医疗保险实际上是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因疾病、生育或遭遇意外伤害时,对其需要治疗和花费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偿。农民工医疗保险接续转移就是要在适应农民工不稳定性的基础上,使其即便在短时间的失业期仍能够获得所迫切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障。二、城乡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国际比拟。城市化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国外也有很多进城务工人员,下面有借鉴性的分析和研究几个国家在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方面的做法,总结其经历教训,对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社会实践有所启

4、示。(一)德英医保关系及转移接续。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1881年德国公布(黄金诏书),开场对工人因事故和伤病造成的经济困难进行保障。1883年德国国会通过(疾病保险法),规定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当,雇主承当其中的绝大部分。1972年,德国公布(农民医疗保险法),该法规定,法定农业医疗保险机构有义务为农民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医疗保险。只要是缴纳了一定费用的农民及其共同劳动超过15年的家庭成员都能够是医疗保险的受益人。同时,政府为减轻农民负担为农民医疗保险提供津贴,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安然平静农民的详细承受能力确定。德国的医疗保险实行法定强迫介入,其医保体系由社会医疗保险

5、和商业医疗保险共同构成,其中社会强迫保险覆盖了德国91%的人口。英国的农村人口流动始于工业革命时期。为解决大量人口从农村涌入城市,英国政府公布了一系列法律和制度。从1871年通过了(地方政府法)到1948年英国国会通过并施行了(国民救助法),该法规定没有收入或是收入太低的英国居民,能够领取国民救助金。1948年,英国建立了国家保健服务制度,对包括农民在内的全国居民实行免费医疗保健服务。由此看来,德英两国都建立了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在转移接续方面,人口流动到异地只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二)日本医保关系及转移接续。日本是亚洲最早实行医疗社会保险的国家,早在1916年日本出台的(工场法)就规定,1

6、5人以上的工场,场主应当为雇员提供疗养费。1938年,日本制定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初次针对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自雇人员,这标志着农村居民开场有了基本的公共医疗保险。到1961年,日本强迫施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20世纪50年代以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日益频繁,为了较好的解决转移接续问题,政府设计了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全国统一管理的制度体系。日本全国各级政府都设立独立的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实行户籍随人走的制度,人口流动的同时享受当地的所有福利,进而实现了转移接续。尤其是出台了网络户籍登记制度之后,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愈加顺利。(三)美国医保关系及转移接续。美国是商业最发达的国家,但是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

7、机使得社会保障成为现实和紧迫的问题。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和1939年通过的(立法补充)奠定了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二战后美国的医保水平不断提高,直至克林顿执政后,初次提出建立全民医保计划,并且主张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当保险费用。总的来看,美国实行的是市场主导形式,政府仅负责老年人、贫困人群和特殊群体的医疗卫生服务。在商业保险的前提下,各地都建有医疗保险分支机构,公民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不因地域的变化流动产生影响。三、我国农民工医保关系及转移接续的紧迫性和改善对策。首先,流动人口的固有特性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能够转移接续。流动人口的突出特点是流动性强以及由此引发的低收入、

8、行业的高危性。较低的工资收入使大多数流动人口面临医疗服务供应缺乏、异地报销困难等问题。患病后流入到地县级以上医院就医者不到70%,近一成选择回老家治疗,仅有26.8%的参保人员表示可报销部分医疗费,超过六成的人员仍需全部本人支付。可见,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能对流动人口发挥应有的保障功能,流动人口的基本医保需求并没有得到知足。其次,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保证制度持续运行的内在要求。各地外来人口退保频发的现象表明,医疗保险关系无法跨地区转移接续尤其是无法跨省转移接续是主要原因。可见,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的范围扩展程度将直接影响参保人数的增长和覆盖面的扩展程度,进而影响基本医

9、疗保险制度的持续发展。十分是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面临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力流动日益频繁等众多因素挑战的形势下,实现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对制度持续运行的重要性愈发突出。最后,城市化发展目的迫切需要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我国正在施行的城市化和建设社-义新农村战略的主要目的是转移农村充裕劳动力,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的缺失严重阻碍着城乡之间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进而延缓了城市化进程。202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公布,使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有了法律支持,流动就业人口理应在社会保障方面享受平等的待遇。因而,建立和完善医

10、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制度政策,维护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险权益,理应成为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受我国户籍制度的影响,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二元化分立长期存在,直接影响了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顺利完成。(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类。该法的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详细政策和细化制度各有差异,配套措施尚未完善

11、,致使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水平仍然比拟低,尤其是跨统筹区域转移转移接续时,显现出较差的便携性。为更好的解决实际中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存在的问题,实现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医保的战略目的,我们以为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立法上,固然(社会保险法)对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还需进一步制定(医疗保险法)、(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在立法层面实现统一的权利分配和制度设计,克制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第二,在详细操作上,加强政府职能,由政府主导制定符合本地方详细情况的制度框架,在现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由市(县)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统筹层

12、次。建立广泛的信息分享系统,克制局部地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统一的信息网络管理下,实现各地的医保信息兼容,提高农民工在不同区域间流动时医疗保险的便携性。第三,构建行政、司法、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制。农民工的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的运行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涉及很多个环节和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办理,单靠某一种监督方式显然不能对这一制度的运行构成有效的全面的监督,因而需要依靠行政、司法和社会的多种手段、多种途径进行,才能保证这一制度的合理运行。参考文献。1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2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教育论文target=_blank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3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4熊吉峰。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研究。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20.5梁金刚。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略。中国医疗保险。2020(4)。浅析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摘要:社会建立全民医保的大格局下,农民工由于其特殊性,成为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全面覆盖的难点。而怎样解决农民工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就成为现实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本文以经济法论文target=_blank经济法为视角,就当前现实中农民工医推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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