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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国际经济法乃是随着国际市民社会的产生而逐步产生的,在古代社会和近代国际强权政治体制下都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法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参考!国际经济法论文篇1浅探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加快,国际经济贸易市场的繁荣,经济纠纷增加,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关系日倾复杂。本文对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进行具体的分析、阐述,并对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两者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比拟、分析、阐述,对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之间复杂多样的关系进行了讨论和研究。【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关系一、前言

2、如今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步划加快,国际经济贸易总量不断增加,经济纠纷更是频频出现。调整、规范各种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和条约相继完善,内容愈加丰富,先产生国际法,后来产生国际商法,再后来陆续产生国际经济法。然而后产生的两个法,概念复杂且互相交织,人们容易混淆。随着国际法规的使用率增高,普及商法和经济法这两个国际法关系的必要性尤其重要。本文将从什么是国际商法、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联络、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4方面将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法律慨念进行阐述,对两者的法律关系进行一个比拟、分析。到达普及国际法律知识,自觉执行国际经济法政策,自觉履行国际商法法规,减少国际经济

3、贸易纠纷,促进国际经济次序健康发展。二、国际商法关于对国际商法概念的讨论,如何弄懂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综合考察国内外学者、各种著作中对这个概念的解释与讲明,多数学者以为国际商法的概念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且听下文分解。如今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步划加快,国际经济贸易总量不断增加,经济纠纷更是频频出现。调整、规范各种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和条约相继完善,内容愈加丰富。国际商法,就是调整所有商务贸易主体在从事商务贸易活动中所构成的各种贸易关系、货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换言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商事活动中的规则、规范的总称。1.从广义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商事活动中的规则、规范的总

4、称。是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不管是自然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务贸易关系的当事人来自(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其所经营的商务贸易事项超越到他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能够讲是国际商事关系。用以调整这种关系的规则、规范,就属于广义国际商法的范畴。2.从狭义上看,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除去国家和国际组织之外的,主体平等的商事组织和商务贸易交易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正处在构成与发展中的法律部门。根据国际习惯,从事国际商务贸易事项交易活动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个人(自然人)等,而不是国家、国际组织;它们之间的交易属于不同国家的,

5、主体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公平交易,而且是排除了国家和国际组织介入的交易。所以,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是指商事法律行为跨越国界的意思。不是指有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介入。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还以为国际商法产生的时间,比国际经济法产生的时间要早,并且其发展的途径及意义也有所不同。三、国际经济法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国际和国内的学讲不一,总的来讲,可归纳为广泛和狭窄的两种概念范围:1.广义国际经济法广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是调整自然(单个个体)人、企业法人、不同国家和不同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商务贸易交往经过中达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既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经济组

6、织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也调整自然(单个个体)人、法人同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之间所产生构成的经济关系。换言之,广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所有法律法规,其调整范围囊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与任何经济利益相关的商贸交易和商事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同时,国际经济法既调整国际商事贸易经济统制关系(纵向关系),也调整国际商事贸易经济流转关系(横向关系)。国际经济法是法律科学多门类、跨学科、多学科穿插的综合独立学科。2.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进行的商务贸易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是狭义的国际经济法慨念的基本含义。主体只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不包括自然(个体)人与企

7、业法人。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一般所讲的国际经济法是指广义的、所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四、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联络1.两者的调整对象都含有国际因素。从两者的概念我们能够看出,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调整对象的跨国性是两者共有的特点。对象的跨国性是指所调整的对象都来自不同的国家这是两者相通点。作为调整两者的法律法规则一定会涉及到不同国家,涉及到不同国家的经济实体及相关的企业,因而,也就必定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的经济、政治及社会利益。也正由于如此,所以,在制定或介入制定相关的国际条例及规范时就要充分考虑各国的利益,遵循国家主权、平等互利。2.两者具有

8、一样的法律渊源两者在法律渊源上有一定的类似之处。法律渊源是指具有不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之所讲两者在法律渊源上有一定的类似之处,是由于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一些国际条约及国际商业惯例、案例。下面我们举例来看一下两者在法律渊源上的联络: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下面几种: (1)国际商事条约,这是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事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在国际商法中,很多具有约束性的条款直接;于各国缔结的条约、公约; (2)国际商事惯例,这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长期构成的并被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这是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对国际商法的起源与

9、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3)国内立法,这是在国际商事条约或惯例不能调整的情况下的一个补充,是指各国有关调整本国对外经贸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决议等。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是指主权国家适用的法律规则及这些规则的;,所以,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能够归纳为下面几点: (1)国际条约,这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2)国际商业惯例,这跟国际商法中的国际商事惯例一样,同样是长期构成的,普遍为人们所习惯的一贯做法; (3)国内立法,与国际商法的国内立法一样,同样是国家对有关对外经贸的法律、法规、条例、决议等的相关规定; (4)国际组织决议,国际商法渊源里并没有写入这一个,但是细心想一下,有的直接就是从国际

10、组织的决议引进来的,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对电子商务的相关决议,被引进国际电子商务及其相关法律。从上面的阐述,我们能够很容易地看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在法律渊源上的类似之处。3.两者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我们所讲的国际法律体系除了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还应该包括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3个部门法。从这个关系中我们能够看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明显就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五、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来看,两者既是互相联络而又互相区别的。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假如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对象及相关关系没有区别的话就没有必要专门开设两个

11、独立的法律部门,因而,我们来讨论一下它们之间的不同,而且,它们之间的不同能够讲是本质上的不同。1.两者的基本原则不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永远享有主权;(2)经济合作互助共同发展;(3)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这些原则充分体现了必须在尊重主权的基础上进行国际经济交往。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誉,公平与公正。可见两者各自的侧重点不同,这也就是区别两者的重要标志之一。2.两者的主体不同。国际商法的主体是:一是指特殊的国际商事主体国家;二是指一般的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组织。然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除了一般的商事机构、组织外,还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主体愈加广泛。所以,就两者的主体

12、我们能够看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经济领域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3.两者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货物运输关系,还包括国家或国际组织对经济活动的管理与管制关系,如国家在外汇管制、国际税收方面等方面的管制正是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还包括政府的管理及管制活动;而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商事活动而构成的国际商事关系。4.在调整方法上,两者存在着不同之处。对于这一点,我们先来看一下,商法注重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统治原则。我们能够从国际商法的相关内容能够得知这一调整方法,例如国

13、际商事代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等都很容易体现调整方法是维持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与国际商法不大一样,固然部分法律在某些方面与国际商法类似,例如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等,但是更多的是侧重了国家统治原则与政府管制原则,例如国际税法、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等,无不体现了国际经济不在调整方法上与国际商法的不同。5.两者基本原则上的不同也就间接地决定法律属性上的不同同样的,我们也先来看一下传统意义上两者在法律属性方面有何异同。商法属于私法,经济法属于公法;商法主张以平等主体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为本位;商法主张以任意规范为主;经济法则以国家强迫性规范为主。从这一

14、点我们可以以清淅的印证了上面两者在调整方法上的不一样,私法侧重的是意思自治,而公法是以国家的统治与管制为主。所以,两者的法律属性上的不同也就能够得知了。六、讨论综上所述,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都是具有跨国性的涉外经济法律关系,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商事活动而构成的国际商事关系。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除了一般的商事组织的商事关系外,还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政府的管理及管制活动。我们对这两个法的法律慨念进行具体阐述,对两者的法律关系进行一个比拟、分析,不难看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联络与区别。认清两者之间的联络与区别,对我们知法、懂法、用法乃至我们做研究都有重要的

15、意义。只要这样,我们企业和国家才能在国际交往中维护我们本身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 1邬伟杰.浅谈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J.学理论,2021,01:125-126. 2宋阳,穆凯盈.对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关系的再考虑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02:189-194. 3许昊迪.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讨论J.当代商贸工业,2021,18:144. 4曹亚春.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学科界线J.山西青年,2016,02:217. 5高凌飞.论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J.法制博览,2021,31:225.国际经济法论文篇2论国际经济法的公私法兼融思想摘要:国际经济法不同于经济法

16、,它们分属不同的法域和法律体系,但二者都有公私法兼融的共性。国际经济法的公私法兼融思想表如今,它既有内国经济法之涉外部分的政府与民众意志的内在张力,又有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人民之间各种物质利益关系的搏弈与协调。这是国际经济法的一种值得关注的法律思想。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公法私法法律思想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通讲以为,其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国际组织、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它突破国际法、国内法的公法界阈,已经涉猎国际私法、各国民商法等私法领地。由此可见,国际经济法和经济法一样,也具有鲜明的公私法兼融

17、性。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体系中的第三法域目前国际法体系三法鼎立,号称三国,即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为顺应国际经济秩序变革和发展的新要求,我国有必要创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体现世界各国十分是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具有中华特点的国际经济法。这是由于,它是我国通过各种形式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与他国政府和人民意志协调的法律表现,是稳固和发展当代国际经济发展成果的法律工具,也是打陈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总的来讲,国际经济法和内国经济法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两者具有众多共同点,公私法兼融性就是其中之一,其他共同点还有社会本位性、经济性、效益性、政策性、赏罚结合性、实体法与程序法

18、的结合性等。但是,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体系中唯一的第三法域法,经济法却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第三法域法的一种,此外还有劳动法和社会法也都分别是第三法域法。第三法域法的特点是:主体都包括国家等公主体,也包括企业等私主体;各国经济法的主体一般都限于该国私人、政府和进入该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私人,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各国私人。所调整的关系都包括横向经济关系和纵向经济关系;各国经济法主要调整该国境内私人、该国政府和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包括涉外经济关系和国内经济关系,而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其调整范围比国内经济法的经济关系广泛,但不包括一国国内的经济关系。法律渊源

19、都包括以平等互利和等价有偿为原则的民商法律规范和以服从国家意志为特征的强迫法律规范;各国经济法的渊源是国内法规范,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其中的国内法规范仅指各国的涉外经济法规范。国际经济法这一跨部门、跨学科的边缘综合体,大体上能够划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等类型。每一类型还可分为若干分类型,进而使得国际经济法成为一个内容丰富、构造完好、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互相并列、相辅相成但又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而认识和处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也必须审时度势,详细情况详细分析。作为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国

20、际法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大部分构成,三者有着各自不同的概念、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和组成部分,它们既同属于国际法体系并具有有机的、内在的互相联络,同时又互相区别、各自独立。当在理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都必须遵守国际强行法的规定时,还需清醒地看到: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优先适用关系;三者之间在适用时的孰先孰后,根据被适用法律的立法目的及其价值取向,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权衡,平等地予以适当安排和调剂。国际经济法公私法兼融思想的两对范畴在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看来,管理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是负责公共事务的守夜人,政府只需要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

21、本的安全保障和服务项目,不应对市场进行太多干涉。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持续进步,十分是借鉴20世纪30年代初世界性经济危机的经历教训,亚当斯密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遭到冲击,凯恩斯的国家干涉理论得到重视。凯恩斯以为,市场本身有很多缺陷,国民经济要想获得更好发展,除了依靠市场机制以外,还必须发挥政府的引导制约作用。目前,世界各经济大国对政府干涉基本上都有程序性规范,比方法国的经济计划、德国的财政平衡制度、日本对垄断行为的处置程序等。政府对经济进行干涉的手段关乎社会整体利益,影响程度大,假如缺乏约束,政府的权利也就极容易滥用,所以对政府干涉做出法律上的规范是必要的。例如,个人所得税直接关系千

22、家万户十分是中高阶层的亲身利益,因此起征点的高低经常会引起全社会成员的消极抵抗或积极拥护。此外,国家可以以采取其它调控措施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就能通过抑制房价间接控制物价水平,进而影响人民群众十分是中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经济法的公私法兼融性,集中体如今政府与市场的辩证关系中。在经济法语境中,市场通常作为一个基础要素存在,但凡市场能解决的问题都交给市场解决,出现市场失灵再由政府解决;假使在某些问题上出现政府失灵,那么就再交给市场解决。可是,政府与市场都失灵了怎么办?答案就是由社会解决。需要讲明的是,永远都不会出现社会失灵,这是由于社会即社会中介组织,它们之间没有行政从属关

23、系,也没有利益竞争关系。总之,经济法冲破公法与私法的界线,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两者的结合,建立了一个全新的第三法域,为法律功能的扩展和法学理论的推进开拓了愈加广阔的前景。经济法的任务就是在成认国家和企业有不同地位、性质、职能和运作规则的基础上,寻找它们的结合点以及共同的利益目的,平衡协调它们的意志、行为和利益关系,促使双方互动,获得共赢局面。此外,经济法理论还以为,经济法不只是稳固和保护已有的权益,它还会开拓将来,为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即它要兼顾将来,实当代际公平。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法是发展之法、将来之法。经济法分支部门如计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经济稳定增长法、产业政策法、可持续发展法等,

24、都不仅是调整现阶段经济关系的法,也是关乎将来经济发展的法。国际经济法的公私法兼融思想更为复杂一些,主要表现为:既有内国经济法之涉外部分的政府与民众(国内市场)意志的内在张力,又有各国政府及其活动的国际平台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以及各国人民(国际市场)之间各种物质利益关系的博弈与协调。 (一)内国涉外经济法:政府与市场的辩证关系需要讲明的是,从严格意义上讲,内国涉外经济法并不当然属于国际经济法,但鉴于第三世界国家国际介入力较弱,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不够,因而暂且将这部分内容放在国际经济法中也有其合理性。但从长远来看存在颇多不利因素,十分是容易成为大国干涉别国内政、使内国法太多发生域外效力的口实。认识

25、到这一点非常必要,必要性表如今能够据此不断创新国际经济法的有关理论与实践。 (二)狭义国际经济法:各国政府与国际市场的辩证关系各国政府与国际市场的辩证关系在这里是泛称,是指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人民(国际市场)之间搏弈与协调的经济关系。国际法体系中的法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称谓,即软法。所谓软法,是指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在国际实践中,软法包括国际组织章程、国际会议文件、政府峰会宣言、双边会谈纪要、政府单边声明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法等。软法与硬法比拟,其特征不仅在于软法的产生途径多元,不同于硬法只能由国家机关制定、认可,软法通过个人、组织的利益鼓励机制及其约束机制实现规范人们

26、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不像硬法主要以国家强迫力为后盾、由国家强迫力保障施行,软法的法源既能够是法律文件,可以以是社会组织与团体的章程、规约以及各种惯例等,而硬法的法源只能是国家法律文件,还在于软法既能够是静态的法律规范,可以以是动态的公共治理方式、协调手段,如调解、协商、讨论、指导、讲服等,硬法却一般仅指静态法,软法既具有相对的普遍性,又兼顾一定时间、地点、对象的特殊性,注重形式正义的同时愈加注重本质正义,而硬法则更多地强调普遍性,注重形式正义优于本质正义。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都是注重本质正义的法,所以适用软法规则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软法,应是上述二法的一种常态。公私法兼融也在一定意义上体现这

27、种软法性。其中公法固然带有强迫性,但为私法的任意性所中和,反之亦反。但是,各法中和的程度又各不一样。首先,国际贸易法表现为私法的因素更多一些,公法的成分相对较少且主要体如今国际贸易管理法方面;其次,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相比,私法的因素少,公法的成分相对较多,这是由于投资与贸易相比,对相对国(地区)的国计民生影响更大,更需要政府干涉或政府联合干涉;再次,国际货币金融法,又比国际投资法的公法因素多一些,原因主要在于金融是经济的命脉,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金融关系已经并正在发展成为没有硝烟的货币战争相比拟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的公法因素更强,这不仅在于税收程序法是行政法,而且缘于税法对政府的物质支撑

28、和对经济的重要调节作用使然。但是,中和程度不同归不同,它们毕竟又都是公私法兼融的法律分支,因而上述四个分支部门全部归入国际经济法当无疑义。研究国际经济法公私法兼融思想的现实意义研究国际经济法公私法兼融思想的现实意义是:第一,依法加强与世界各国以及各经济体的经济往来,用国际经济法规范、指导、调整和约束各方经济行为。后WTO时代的中国,更应明了和衡量积极介入国际规则制定和施行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而避免因在法律上的盲目无知、孤立无助而给本人带来不应有的利益损失。第二,充实和完善我国涉外经济法的立法,强化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执法和司法,为实现-的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的,努力建设美

29、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第三,了解并介入创造国际经济法的制度规范,熟悉并积极借鉴有关国家涉外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在国际经济纠纷中运用法律保卫我国的经济主权,维护我国在国际经济事务中的合法权益。第四,发扬国际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利用我国拥有和把握的国际经济法资源,帮助世界上的弱小国家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依法维权,为建立和维护国际经济新秩序奉献气力,使我国成为一个东西方国家都信赖、为人类作出较大奉献、真正负责任的大国。第五,稳固既有理论成果,进行法律理论创新,把我国国际经济法水平推向一个新高度,进一步丰富世界国际经济法资源宝库。参考文献:1.那力.国际经济法体系的法文化视

30、角解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3)2.马亮文.浅论国际法中的软法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3)3.姜明安.完善软法机制,推进社会公共治理创新J.中国法学,2020(5)4.王铁崖.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19955.FrancisSnyder,SoftlawandInstitutionalPracticeintheEuropeanCommunity,SeeSteveMartin,TheConstructionofEurope:EssaysinHonourofEmileNoel,KluwerAcademicPublishers.罗豪才,毕洪海.通过软法的治理J.法学家,2006(1)6.陈悦.当代劳动法的法域地位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7.蒋悟真.经济法的法域归属及其思维变革N.光明日报,2020-1-13猜你喜欢:1.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范文2.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参考目录3.国际经济法方面论文4.国际经济法相关论文范文5.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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