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电缆3标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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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电线电缆3标段.精品文档.2012年沈阳市弃管住宅区综合改造工程电线电缆采购(三标段)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SYBID026-01-03-2012沈阳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沈阳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2012年2月总 目 录招标总体说明(4)第一章 投标须知 (7) 前附表 (8) 一、总则 (10) 二、招标文件(11) 三、投标报价(12)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4) 五、开标与评标 (15) 六、定标与合同签 (17)第二章 合同条款 (18)第三章 合同格式 (30)第四章 货物清单及相关要求 (38)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41)附:评标办

2、法 (62)第一卷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2012年沈阳市弃管住宅区综合改造工程电线电缆采购(三标段)招标总体说明 一、项目概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该项目已到政府相关管理机构进行了申请登记。为确保按期供货,本项目在有关部门的共同监督管理下,选择具有材料供应能力的合格生产厂商,独立法人企业,具有市级以上(含市级)检测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合格的供货单位。本项目共划分为四个标段。1、项目名称:2012年沈阳市弃管住宅区综合改造工程电线电缆采购(三标段)2、供货地点:铁西区。3、招 标 人:沈阳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

3、室4、资金来源:开行贷款5、资格要求:要求投标人为具有材料供应能力的合格生产厂商,独立法人企业,具有市级以上(含市级)检测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最终以企业垫资能力、生产能力、供货组织能力等综合实力做为本次采购的重要考核依据。6、合同价款拨付方式:具体支付时间及支付金额,视资金到位情况及供货量而定。二、招标采购范围:电线电缆采购,供货数量暂定为BV16为89425m,BV25为447123m ,铝芯绝缘把线JKLYJ4*120+1*70mm2为56907m,铝芯绝缘把线JKLYJ4*95+1*50mm2为8130m,铝芯绝缘把线JKLYJ4*70+1*35mm2为4065m,铝芯

4、绝缘把线JKLY4*50+1*25mm2为4065m。(以甲乙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为准)三、标段划分:2012年沈阳市弃管住宅区综合改造工程电线电缆采购项目共分四个标段。四、投标报价: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上填写投标货物的投标总价(此价格为货物递送到项目现场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的含税价。投标报价中应包含:货物成本、利润、保险、按国家包装规范所发生的包装费用、运费、卸车费用、售后服务费、损耗及税金、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可预见费及材料运到指定地点并交付使用的一切费用)。2、每个投标人对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被接受,其投标将被拒绝。3、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5、,含在投标报价内,不单独列项。4、投标报价表应按规定方式填写。5、本项目设置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最迟于开标前三天公布。6、本项目的投标人应有足够的库存量,应随时随地保证供货,并应该将加急供货的风险含在综合单价中。五、合同方式:固定单价合同方式,中标后按实际供货数量进行结算,中标单价不能因为供货区域的调整或供货数量的增减而调整。六、供货期要求:2012年3月26日开始供货,2012年10月30日前供货结束(以甲乙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为准)。甲方应将材料使用计划在供货前十日告知乙方,乙方须按计划及时供货。在供货期间连续七日未按要求供应所需材料,视乙方违约,本合同立即终止。七、材料质量:执行国家GB

6、-2008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2007标准。甲方将组织权威检测机构不定期对所供应材料进行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厂家,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八、材料质量保证金:从材料结算款总额中扣留5%作为材料质量保证金,按相关规定无息返还。九、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按照中标合同价的3%提交给招标人,不足10万元的按照10万元提交,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以支票(或现金)形式付给招标人。十、所投标段:每家投标人最多只能选择 三 个标段进行投标,兼投不兼中。投标人应按所投标段分别编制投标文件,按标段单独包封、单独递交。十一、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推荐前三名投标人为拟中标候选人,总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拟中标人

7、。投标总价作为主要评标依据。十二、其它需说明的问题1、中标人在供货前需提供本厂相关资料和所供材料的全部技术资料作为档案移交招标人,中标人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如下(不仅限于此):(1)提供中文文字叙述的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技术文件。(2)对材料的制造、供货、厂内试验、包装和运输等一切与运至现场相关的流程负责。货物进场时,须同时递交出厂合格证和权威部门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等相关手续。(3)负责承担从生产厂至交货地点的运输和保险费用。(4)对不合格的材料无偿进行更换。(5)在合同签订前,招标人有权查看材料样品进行封存,当实际所供应的材料与所投样品不一致时,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自动失效。招标人有权

8、另行签订供货协议。2、投标文件所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经过上年度年检并将全部副本的复印件装在投标文件中。副本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按废标处理。其他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视为无效证件。3、招标代理费:按国家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100万元以下部分按中标价1.5%收取,100-500万之间的部分按1.1%收取,500-1000万之间的部分按0.8%收取,1000-5000万之间的部分按0.5%收取,按差额累进方式计算(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单独列项)。4、对外埠中标人,视同沈阳本地中标人,一律执行国家取费标准。5、本项目招标文件工本费每份陆佰元人民币,请各投标单位在购买招标文件时

9、仔细阅读相关条款,招标文件售出后一律不予退还(包括认为招标控制价过低等原因)。6、本说明与招标文件其他内容有抵触时,以本说明为主。7、请各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自行核对本招标文件的页数,任何页数的遗漏或词汇模糊不清,应立即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求得解释,否则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8、由于本项目执行电子化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及其补遗文件(包括招标控制价)均在网上发布、出售。各投标人须经常关注“沈阳建设工程信息网”咨询电话:83961750-802、807.联系人:刘震、张涛招 标 人:沈阳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代理机构:沈阳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 附 表项号内 容 规 定1

10、项目综合说明:项目名称:2012年沈阳市弃管住宅区综合改造工程电线电缆采购(三标段)供货地点:铁西区。材料质量:执行国家GB-2008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2007标准。甲方将组织权威检测机构不定期对所供应材料进行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厂家,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供 货 期:2012年3月 26日开始供货,2012年10月 30日前供货结束(以甲乙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为准)甲方应将材料使用计划在供货前十日告知乙方,乙方须按计划及时供货。在供货期间连续七日未按要求供应所需材料,视乙方违约,本合同立即终止。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范围:电线电缆采购2资金来源:开行贷款3资格要求: 要求投标

11、人为具有材料供应能力的合格生产厂商,独立法人企业,具有市级以上(含市级)检测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最终以企业垫资能力、生产能力、供货组织能力等综合实力做为本次采购的重要考核依据。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4投标有效期为120天(日历日) 5投标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每标段)6发售招标文件(网上购买):时 间:2012年2月24日至2012年2月29日(北京时间)地 点:沈阳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21-1号地王大厦1112室现场踏勘:自行组织7招标答疑: 各投标人将有关问题,于2012年2月29日前通过传真的形式发送给招标代理机构。8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12、电子版投标文件壹份9招标控制价:本项目设置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最迟于开标前三天公布。10投标文件递交至:地 点: 沈阳市行政审批大厅三楼开标室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号投标截止日期/时间:2012年3月15日 9时11开标日期/时间: 2012年3月15日9 时地 点: 沈阳市行政审批大厅三楼开标室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号12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3招 标 人:沈阳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代理机构:沈阳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地王大厦1112室联 系 人:刘震、张涛联系电话:83961750-802、807传 真:83963056邮 箱:sybid2084_li

13、uzhen一、总则1、本项目综合说明1.1项目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及招标总体说明所述。1.2上述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供货单位。该项目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相关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时沈阳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受招标人委托,负责招标代理业务。2、资金来源招标人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2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项目合同项目的合格支付。3、招标采购范围:本次招标采购范围见前附表第1项所述。4、投标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4.1为履行本合同的要求,参加投标的供货企业至少满足前附表3项资格要求。4.2参加

14、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材料供应能力的合格生产厂商,独立法人企业,具有市级(含市级)以上检测部门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最终以企业垫资能力、生产能力、供货组织能力等综合实力做为本次采购的重要考核依据。4.3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必须包括下列资料:4.3.1有关确立投标人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副本的复印件,应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证书等。4.3.2投标人在过去三年(2009-2011年,以签订合同日期为准)完成的类似材料供货项目的情况(附业绩证明复印件)。4.3.3投标人提供财务状

15、况情况,包括经过审计的2010年度财务报告。4.4中标人不得转包,也不得挂靠式承包。5、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6、投标保证金6.1投标人应提交不少于前附表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6.2根据投标人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为现金、支票或汇票。若采用现金,则投标人应最迟在2012年3月14日11:00时前将投标保证金交到沈阳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指定的地点并取得收据,若采用支票或汇票,则投标人应最迟在投标截止前三天交到沈阳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指定的帐户(如因支票退票或其它原因导致投标人的投

16、标保证金未按期到达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帐户,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帐户名:沈阳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帐 号:21001510008052504790开户行:建行顺通支行6.3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6.4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核准7日后退还(无息)。6.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协议7天后,予以退还(无息)。6.6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6.6.1陪标、弄虚作假、违反交易行为的;6.6.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6.6.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的;7、现场勘察

17、7.1投标人派代表进行勘察现场。7.2投标人自行对供货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供货方案的所有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7.3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仅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做出的推论和理解,所得出的结论概不负责。二、招标文件8、招标文件的组成8.1招标文件,除本招标文件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补遗文件和其它正式有效函件,均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8.2招标人拥有全部招标文件的解释权。投标人应认真研究全部的招标文件,如果投标人的投

18、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未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8.3如果招标人在修改、整理、补充招标文件耽误了投标人的投标时间时,招标人应顺延投标截止日期。8.4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得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而投标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已收到上述通知,而且这些通知将具有约束力。如投标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未能及时反馈给招标人,则视为未响应招标要求。9、招标文件的澄清9.1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时应检查文件页数和清单张数,任何页数或清单张数的遗漏,任何数字或词汇模糊不清,应通知招标人,并求得解释。如果因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而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9.2招标人

19、在招标文件出售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澄清(补遗)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三、投标报价10.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上填写投标货物的投标总价(此价格为货物递送到项目现场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的含税价。投标报价中应包含:货物成本、利润、保险、按国家包装规范所发生的包装费用、运费、卸车费用、售后服务费、损耗及税金、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可预见费及材料运到指定地点并交付使用的一切费用)。10.2、每个投标人对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被接受,其投标将被拒绝。10.3、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含在投标报价内,不单

20、独列项。10.4、投标报价表应按规定方式填写。10.5、本项目招标人设置招标控制价,最迟于开标前三天公布。10.6、本项目的投标人应有足够的库存量,应随时随地保证供货,并应该将加急供货的风险含在综合单价中。11、投标货币投标书的报价全部以人民币计价。12、投标文件的语言投标文件以及所有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互相交换的信件、文件和所使用的语言,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13、投标有效期13.1 投标有效期系指从截止投标之日起至定标之日为止。投标有效期限见本须知前附表第4项之规定。在此期限内,所有的投标书均保持有效。13.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限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时,招标人应向投

21、标人发出延长有效期的通知。招标人的通知和投标人的答复均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4、投标答疑14.1 投标人的正式代表应于前附表第7项所述日期、时间进行投标答疑。14.2投标人所提的问题须在前附表规定日期前通过传真的形式发送给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整理后将发布给各投标人。14.3 招标人以答疑文件的形式,将问题的答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15、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5.1 投标人按规定进行编制投标文件,并明确写明正、副本。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5.2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16、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16.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再

22、密封在一个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中。并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文件副本”,外层包封严禁标明投标人名称与标志。 16.2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都应写明招标人名称与地址、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字样。16.3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16.4电子版投标文件壹份需每标段单独密封,单独提交。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7、投标截止期17.1 投标人应在前附表第10项规定日期之前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送交招标人。17.2 如有特殊情况,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期,在这种情况下

23、,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以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适用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18、开标时须出示证件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下列证件原件,供招标人在开标时审查:法人代表授权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样品:不同规格的电缆线样品,标明投标人名称。19、迟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再接受迟到的投标文件。20、投标文件有效性界定标准 20.1招标人按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均应到场,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参加开标会议。 20.2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还应携带参

24、加开标会议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其授权委托书 ,以证明其身份。20.3按规定提交不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3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20.4开标会议程序:20.4.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0.4.2主持人介绍参加会议的人员; 20.4.3主持人介绍本次开标会议的主持人、记录人、监标人;20.4.4主持人宣布评标办法; 20.4.5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主持人宣布查验结果;20.4.6对经确认密封无误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当众拆封进行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承诺供货期、保证质量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20.

25、4.7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投标文件开标情况签字确认;20.4.8开标会议结束。20.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20.5.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不予拆封,并于开标结束经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退回:20.5.1.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具体指:内层或外层投标文件包封封口处未密封;密封未符合本投标须知第16条款规定)。20.5.1.2投标文件逾期送达;20.5.1.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的;20.5.1.4未能正式购买招标文件,而通过其它渠道获得本招标文件的。五、开标与评标21、开标21.

26、1 投标人必须在招标人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开标会。21.2 招标人将检查并向与会部门和投标人代表展示准备开标的投标文件确认是否正确包封。同时对各投标人应提供的证件进行审查。21.3 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情况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他细节将在开标时宣布。21.4迟到或经确认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将在开标现场原封退回。22、投标文件的澄清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能要求投标人说明或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应寻求提出更改投标报价及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3、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23.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

27、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23.1.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的;23.1.2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印鉴或签字的(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的印章和签字不能为复印件);23.1.3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的(以投标函为准);23.1.4自行调整招标人给定的供货数量的;23.1.5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的供货周期及质量要求的或没有填写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供货周期和质量的(以投标函为准);23.1.6评标委员会共同确定属不合理低报价的;23.1.7投标文件附有让招标人不能

28、接受的条款或条件的;23.1.8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及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3.1.9投标报名时的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开标时的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不一致的;23.1.10评标委员会共同确定有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23.1.11投标人递交一个以上备选投标方案;23.1.12未按要求提供“在招标人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保证连续供货的承诺书”;23.1.13未按要求提供“对不合格的货物无偿进行更换的承诺书”;23.1.14未按要求填写“确保供货质量的承诺书”;23.1.15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3.1.16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按标段分别编制、分别密封、分别提交的;23.2就本条

29、款而言,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和保留。23.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23.4评标机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以文字数额为准。23.5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估法。六、定标与合同签订24、定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投标总价作为评标依据。推荐前三名投标人为拟中标候选人,总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

30、拟中标人。中标公示期间,招标人有权对拟中标人进行实地考查,如实际考察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依此办法对排名第二的拟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依次类推。如排名前三名的拟中标候选人均被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25、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经招标管理机构复核后,招标人将中标通知书发给中标人.同时招标人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6、合同签订26.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供货合同.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6.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

31、26.1条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废除授权,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现此种情形,招标人在报请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下,招标人可以考虑对第二中标候选人授标。26.3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26.1条款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返还中标人双倍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超过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6.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第二章 合 同 条 款(仅供参考)合 同 条 款合同条款目录1

32、定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需方”是指(需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2“供方”是指(供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 款中规定的部分。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 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材料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1.7“合同材料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

33、、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1.8“监造”是指在合同材料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材料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材料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9“验收”是指需方对合同材料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0“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 小时;“周”是指7 天。1.11“技术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材料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材料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12“现场”是指位

34、于为需方安装合同材料设备所在地。1.13“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材料设备名称)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一年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1.14“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1. 15“材料设备缺陷” 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材料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2. 合同标的本合同所订材料设备将用于 (项目名称)。2.1 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材料设备名称:材料设备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期: 年 月2.2 凡供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2.

35、3 材料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技术规范。2.4 供方提供合同材料设备的供货范围按技术规范。2.5 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技术规范。2.6 供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技术规范。3供货范围3.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第三卷技术规范。3.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材料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 对合同材料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材料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4合同价格4.1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 万元(大写:

36、)。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材料包装、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材料的税费、运杂费(从制造厂至施工现场)。4.2 本合同单价在合同交货期内为固定单价,按实际供货数量进行结算。5付款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5.2 付款方式:银行托收或汇票。5.3 合同材料设备款的支付:5.3.1 合同生效日期起 个月内,供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材料设备价格的 %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材料设备价格 %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需方审核无误后个 月内,支付给供方合同材料设备价格的 % 万元作为预付款。5.3.2 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材料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并将该批材料设备的

37、商业发票(金额为该批材料设备价格的 %,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验明无误后 天内,支付该批材料设备价格的 % 万元。5.3.3 剩余合同材料设备价格的 %作为材料设备保证金,待每套合同材料设备保证期满没有问题,供方提交下列单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需方在 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材料设备价格的 %(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1)金额为该套合同材料设备价格 %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一式四份)。(2)该套合同材料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6交货和运输6.1 本合同材料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项目材料使用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完整性。6

38、.2 交货地点:合同材料设备的交货地点为需方施工现场。6.3 合同材料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6.4 供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材料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材料设备从供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6.5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24 小时内,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的方式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1)合同号;(2)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3)货物备妥发运日期;(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5)货物总毛重;(6)货物总体积;(7)总包装件数;(8)交运车站、车号和运单号;(9)重量或尺寸超标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

39、数。对每件该类材料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材料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6.6 供方应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每套合材料设备10 套。6.7 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材料设备发货时材料设备已制造完毕,由需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视为供方已交货支付该批材料设备的款项。6.8 到货站(整车):(零担):6.9 收货单位: 工地,以需方或通知

40、为准。6.10 技术资料邮寄地址:单位:邮编:电话:传真:7包装与标记7.1 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铁路、公路、航空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材料设备损坏,供方要在材料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材料设备特点,按要求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材料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7.2 供方对包装箱

41、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7.3 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同号;(2) 目的站;(3)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4) 材料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5) 箱号/件号(6) 毛重/净重(公斤);(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7.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材料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

42、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7.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7.6 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7.7 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材料设备及零部件。7.8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材料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7.9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7.10 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

43、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11 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供货期需要。8技术服务和联络8.1 供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材料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材料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8.2 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材料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8.3 供方

44、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8.4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8.5 供需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材料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8.6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供需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8.7 供方的配套商需要合同材料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供方统一组织并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8.8 供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材料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45、。8.9 凡与本合同材料设备相连接的其它材料设备装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8.10 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8.11 由于供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供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9质量监造与检验9.1 监造9.1.1 需方认为必要时可进行材料设备监造。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9.1.2 供方必须为需方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_9.1.2.1 本合同材料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材料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9.1.2.2 与本合同材料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9.1.3.3 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9.1.4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材料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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