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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精品文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文号:法释201110号发布日期:2011-4-27执行日期:2011-5-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
2、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 法 条 文罪 名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危险驾驶罪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第16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虚开发票罪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34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第40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食品监管渎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