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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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秭归县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精品文档.秭归县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现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目标,根据财政部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厅湖北省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财企发2013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湖北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批复下达我县,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我县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相关项目及相关费用支出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以秭归

2、县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及秭归县三峡后续工作年度实施方案为依据,以项目为基础,以实现移民安稳致富及库区经济社会持续全面发展为目标,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国家扶持、多元投入的原则。纳入年度实施并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已进入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项目库。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移民安稳致富和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包括产业结构战略调整及发展扶持,教育培训与促进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社区建设与公共服务设施完善,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完善,以及其他相关移民遗留问题与政策问题处置等。(二)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主要包括污染防治与水质保护,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运行和三

3、峡库区次级河流清漂作业,消落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屏障区建设,库区生态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支流水土保持等。(三)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主要包括三峡库区崩塌、滑坡、危岩体治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塌岸防护,移民安置区高切坡防护,监测预警项目和应急处置,库区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等。(四)其他支出。主要包括规划编制及规划组织实施相关经费支出。第五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申报(一)县移民局和县财政局依据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编制三峡后续工作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前期立项、可研及投资概算等合规性审批程序,政策性补偿补助项目应是实施方案已审核的项目。(二)三峡后续工作年

4、度项目实施方案经县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及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汇总报县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县移民局和县财政局按规定时间上报省移民局、省财政厅。第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的下达省财政厅的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县财政局根据县移民局(县国土局)下达的项目计划将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到各单位及项目法人执行。政策补助类项目严格按县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由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直接支付到补助对象。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一)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法人,要明确专人、专账核算管理资金;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法人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二)专项资金拨付实行申请拨款和按进度国库

5、直拨制度。县财政局、县移民局(县国土局)依据批复的概算明细拨款。使用专项资金单位和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县移民局(县国土局)会签后,县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给资金使用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单位和项目法人在申请拨付资金时需向财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项目施工合同;项目监理合同;项目中标文件;项目建设进度计量表;项目配套资金落实证明文件;资金使用单位开户许可证(账户与中标文件一致);纳税凭证;秭归县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申请拨付保证金时,需提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和财政部门的项目决算审核文件。(三)专项资金用于工程和基本建设类项目的,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

6、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法人必须按专项资金总额的10%预留保证金,项目经省级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审计确认和财政部门审核的项目财务决算清算。(四)使用专项资金单位和项目法人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项目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对使用专项资金5000万元以下项目财务决算,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对使用专项资金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财务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核;决算审核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五)专项资金计划,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的,须经县政府同意后报省移民局、省财政厅批准。结余资金按程序报经上级批准后,用于本县其他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项目建设或经批准的调整项目。

7、(六)行政事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计入“拨入专款”;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计入“递延收益”。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必须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季报、半年报、年报制。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法人,应于每个季度后7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和县移民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财务信息等资料。县财政局于每半年后及年度终了7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报省财政厅。(八)专项资金在财政专户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九)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追踪问效。

8、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法人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会同县移民局等县直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专项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对违规违法使用资金的要坚决予以整改,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不予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或不予拨款:(一)未经过合规性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二)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财务信息资料;(三)拼盘项目,其他资金不到位;(四)截留、挪用及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五)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六)停建、缓建、改建等原因停止或终止实施项目的;(七)其他违反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及截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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