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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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精品文档.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0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鸿忠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第一条 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安

2、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以及事故报告、救援和善后赔偿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二)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三)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四)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

3、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七)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八)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九)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十)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一)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十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预防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第三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企业的主

4、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明确

5、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班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未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惩戒;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

6、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五)“三同时”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八)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十六)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企业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

7、产。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实行安全员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四)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组织参加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

8、立即整改的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九)按规定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十一)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

9、遇应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第七条 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安全知识;(六)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

10、自救互救知识;(七)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警示;(八)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八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九条 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具

11、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高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高危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达到以下要求:(一)建设项目设计单

12、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二)企业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三)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七)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二条 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

13、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第十三条 企业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仓储区域之间应当保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或者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14、,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应当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内容。第十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15、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不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信息化等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安全标准化达标要求,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对安全标准化建设持续达标的企业,在政策扶持方面优先考虑。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积极探索有效方法和途径,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下列事项的安全生产检查:(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和落实到位;(二)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三)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是

16、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四)从业人员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五)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六)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和熟练使用;(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九)危险源是否处于可控状态;(十)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组织或聘请专家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难以立即消

17、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隐患治理应落实治理方案、治理时间、治理资金、治理责任人。隐患治理效果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价。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企业每半年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事故隐患及违规行为

18、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和纠正。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第二十三条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管理事项:(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赔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约定;(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的约定;(六)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第二十四条

19、 企业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值班制度。井下开采煤矿、非煤矿山的企业负责人应当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露天开采矿山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作业现场带班。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支付伤亡人员赔偿金。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要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黑名单新闻媒体曝光、层层挂牌督办、有奖举报等制度。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

20、法规、规章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

21、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第三十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

2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

23、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三十二条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

24、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依法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依法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三

25、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第三十四条 企业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

26、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7、(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第三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28、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三)未按规定存储、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四)未按规定建立、实行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值班制度的。第三十八条 属于国家工作人

29、员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投资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投资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建三安字2011110 号关于印发中建三局2011 年度安全与环境工作计划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中建三局20

30、11 年度安全与环境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抄送:局安委会成员部门。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1年3月24日印发中建三局2011 年度安全与环境工作计划2011 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全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住建部、湖北省政府、中建股份公司有关安全与环境工作的各项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要求,围绕“一个核心,两个加强,五个到位”,夯实基础工作,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水平。促进全局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十

31、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一、安全与环境目标(一)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工亡率控制在0.025 人/亿元产值以内。(二)杜绝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 万元的环境事故,企业总产值综合能耗不超过0.243 吨标准煤/万元。(三)创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80 个、省部级安全文明工地40个,创局级施工安全管理达标示范工地20 个。二、工作要点围绕“一个核心,两个加强,五个到位”开展安全与环境工作: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组织建设,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和绿色施工建设;安全生产法规制度落实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到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到位,应急救援演

32、练及事故处理到位。(一)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核心和基础,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方法。各级各类人员实行“一岗双责”,既要完成工作任务,又要履行分管工作的安全职责。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严格的安全目标考核。2011 年,工程局继续与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责任书中即强化了控制目标,也对日常工作提出了要求;年底,不仅要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也要考核工作完成情况,目标和工作未完成的都要处罚。各单位要将目标指标、工作要求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真正做到“安全责任,人人相关;安全事故,全员承担”,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严格考核、奖罚。在

33、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第十个“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局拟分类组织公司总部(企业层面)的安全监管检查交流,对局属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手册、制度和局2011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进行督促指导。要大力宣传“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和“中国建筑,和谐环境为本;生命至上,安全运营第一”的安全理念,牢固树立“安全是效益,安全是品牌”的意识,处理好安全与发展、与生产、与效益的关系。(二)两个加强一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组织体系建设按照局中建三局施工企业安监机构设置及专职安监人员配备办法(中建三安字98 号)的要求,目前有的公司、规模较大的分公司仍未按规定配备企业安全总监和独立设置安监部门,今

34、年必须落实到位。各单位在新开工程项目时,要确保项目安全总监、专职安全员配备到位,不能出现安全监管真空。随着施工规模的快速扩张,各单位应高度重视,通过内部培养、外部招聘等多种形式,保证安监人员素质、数量、责权、待遇符合施工生产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全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系统的联动作用,争取“1+12”的系统效应。坚持每季度组织召开局和公司两级安监业务工作例会,开展安监系统业务工作竞赛,进行评分记录,作为考核依据。建立“安全专家库”,集思广益,推动安监人员能力建设。二是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和绿色施工建设今年,全局以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为重点,大力推行中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图集及局项目

35、管理实施手册。各单位要认真清理列入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示范工地计划的项目,提前策划,精心准备,确保创建成功。在建工程争取成为当地的安全先进标杆,一、二、三、总承包公司至少有1 个(其他单位争取有1 个)省会城市和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召开现场会的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局将择机召开两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观摩会,以先进示范,推动项目安全管理整体上台阶。随着国家和社会对加强环境控制、推行绿色施工的要求越来越高,建设部有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 号)。各单位要本着规范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关爱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原则,积极参加地方组织的绿色施工创优活动,落实“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

36、材和环境保护)措施,展示绿色工地新形象,树立诚信企业好品牌。(三)五个到位一是安全生产法规、制度落实到位近年来,随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安全生产已进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时代。特别是近期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央安全生产禁令、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北省政府令第339 号)等文件,更加强调了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同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严肃性。局拟制订“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挂牌督办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安监系统业务工作竞赛管理办法”等制度。全局上下要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发展的趋势,将贯彻安全生产法

37、规、制度、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各单位要选用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包;使用检测合格、性能稳定的机械设备;配备考核合格、具备相应资格的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制定科学的安全施工方案,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各项目要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做好安全防护,禁止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二是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到位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正常投入是保障安全的前提条件,按照财政部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的要求,各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根据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手册要求,各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按照“企业提取、确保需要、统筹使

38、用、接受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三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到位各单位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好安全培训计划。企业层次主要加强对各类管理人员、生产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取证工作,项目要利用“安全月”、农民工夜校、班前会等活动强化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交底,并做好记录。今年,局计划在湖北省外组织两次安全培训,培训对象主要是安监人员,争取三年内将全局所有专职安监人员重新培训一次。组织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四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的一项长期性工作,是消除隐患、减少事故的有效方式。各单位要依据中建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手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图集,以及国家、行

39、业、地方安全标准规范,按照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要求,组织好各级安全检查工作,从严查隐患、从重抓整改,预防火灾、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坍塌、触电、中毒等事故的发生。局拟按季度组织四次安全生产检查,即:“局部查、全面查、典型查、协同查”。一季度“局部查”,在春节前后,结合今冬明春的安全工作,对华中地区“五省一市”进行检查。二季度“全面查”,在四月份,由局统一组织,抽调全局安监系统人员,对覆盖所有区域内的三类项目(以总公司、局名义承接的项目,列入当年局重点工程的项目,当年创优的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三季度“典型查”,主要针对创局施工安全管理达标示范工地项目集中进行现场评审、检查验收。四

40、季度“协同查”,协同有关部门,参加局年终施工生产运营、项目管理综合大检查。五是应急救援演练及事故处理到位各单位应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安全应急流程,及时更新应急文件,组织演练。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局和各单位(包括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分别对接好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疏通应急渠道,储备应急资源,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根据季节施工及事故特点,局拟组织两次应急演练活动,切实做到安全应急、慎安才能平安。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

41、查和责任追究,在一定范围召开生产安全事故分析会,深刻分析原因,认真吸取教训。2011 年,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题为“追求本质安全,保障运营品质”。安全生产工作将围绕“人、机、料、法、环”本质安全持续展开,切实抓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宣贯工作,落实上级单位和各级政府环境管理政策要求,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高危的矿山、交通运输、化工生产的监管力度。一、工作指标1.杜绝发生生产安全工亡责任事故。2.杜绝发生我方全责或主责的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3.杜绝一般及以上级别火灾事故。4.杜绝触电致残(伤残等级八级及以上)、致死责任事故。5.杜绝省、

42、市级以上环保行政处罚或环境曝光事件。6.杜绝爆炸物流失。7.杜绝锅炉爆炸事故。8.防止危险品泄露造成伤亡、伤残事故。9.防止危险品泄露造成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10.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11.综合能耗不超过0.225 吨标准煤/万元产值。二、工作要求1.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生产规模、行业性质相匹配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奖罚兑现。3.落实行业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基础管理资料齐全、完整、真实。4.按照规定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及时淘

43、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5.“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取证率、新进人员安全交底、工人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率100%。6.建立健全选用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选择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控能力的分包单位。7.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同时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与考核,各项工作达到标准。8.保持和有效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所属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控制符合规定要求。9.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演练。10.发生事故及时上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积极

44、配合上级部门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三、工作要点2011 年度主要工作思路概括为“一个核心,两个加强,六个到位”。一个核心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两个加强加强安全生产组织建设,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六个到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地方性政府规章落实到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到位,教育培训、经费投入、应急处理、基础管理动作到位。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核心和基础,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方法。各级各类人员实行“一岗双责”,既要完成经营生产目标,又要履行分管工作的安全职责。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

45、严格的安全目标考核。2.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充实、加强管理机构管理能力和执行能力。根据公司三级管理架构和多行业并存的现状,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生产规模、区域跨度、行业性质相匹配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按规定持证上岗,确保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做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现安全教育培训全覆盖。3.梳理、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做到权责明确;完善规范可行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奖罚力度。4.修订并完善合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地方性政府规章,修订并完善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并保证监督执行。5

46、.加大规章制度的执行与落实力度。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重点关注涉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交通、消防、安全用电、开采等领域。从方案设计、施工验收等源头环节,进行安全生产前置介入,提前发现、避免安全生产隐患,坚决行使不安全否决制;对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及时整改,消除隐患。6.科学划分重大危险源,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7.加强基础管理工作,通过实现标准化建设与公司其他管理工作形成联动,构建并完善规范、有效、可溯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动作与基本记录体系。附件一: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附件二:安全生产制度与规范补充和修订计划- 6 -附件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1.严禁在安

47、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到位、隐患未排除的情况下组织生产。2.严禁使用不具备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3.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4.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5.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工艺流程。6.严禁安排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法保障安全的特种设备。7.严禁安排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8.严禁安排未经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9.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7 -附件二:安全生产制度与规范补充和修订清单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策划方案规范3.安全生产管理评价规定4.生产设施、设备安全评估规范5.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6.安全员记录规范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8.新进人员安全常识与安全生产守则9.劳动保护与防护通则10.安全生产经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_矿山、化工、交通运输等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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