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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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火灾事故纠纷.精品文档.火灾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存在三个审理难点发布日期:2013-01-15 作者:汪义华律师 1、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起火原因含糊不清。火灾事故发生后,通常由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目前消防部门的认定书套用统一的格式文本,对起火原因的描述多采用排除法,缺乏对起火直接原因的认定和倾向性意见,给法院查明事实带来困难。如一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为“排除电气故障、遗留火种、外来火种引起火灾的可能,未发现放火引发火灾的证据,无法排除物品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原告据此认为火灾系被告管理不善而引发,被告则认为火灾系原告的货物自燃引起

2、。2、火灾事故责任认定部门缺位。与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作出直接认定不同,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主要描述起火地点、受损物资、人员伤亡情况等,但不明确认定事故责任主体,亦不划分事故责任比例,导致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需要花费较长时间调查判定火灾事故的责任归属和比例。3、火灾事故鉴定程序启动难。实践中,双方当事人通常会对火灾成因、火灾损失金额等存有争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但由于目前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和独立的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程序往往难以启动,导致当事人的权利较难获得救济。火灾事故索赔纠纷案-民事上诉状作者:工程纠纷 律师 时间:2011年06月16日火灾事故索赔纠纷案-民事上诉状-北京王文

3、杰律师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反诉原告):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 电话:13911369076(代理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反诉被告):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端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浙江省武义县法院(2010)金武民初字第646号判决; 2、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 3、本诉、反诉、上诉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因与浙江乔扬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1年4月21日作出的(2010)金武民

4、初字第64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07年11月2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石向红为开办武义县华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需要,承租被上诉人自有的3#厂房,该厂房坐落于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端村),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将房屋交给上诉人使用。 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又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一份,其中第三条约定:“公共设施、设备和附属建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由乔扬公司负责”。消防设施应属公共设施,说明上诉人租用被上诉人厂房期间,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由乔扬公司管理和维护,包括厂房内、外的消

5、防设施。被上诉人按照出租厂房的面积收取了上诉人的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管理是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 物业管理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完全符合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物业管理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证明两个问题:1、被上诉人作为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给上诉

6、人;2、厂房出租期间,该房屋的消防安全、火灾损毁风险应由上诉人承担。 2009年1月,上诉人将厂房的一部分出租给武义大河电子有限公司做仓库用。 2009年04月01日14时40分许,武义县华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上诉人发现火情后,立即报警,并同时展开扑救。但是因为该厂房内、外均没有消防栓和消防用水,只能眼睁睁的看着火灾蔓延、扩大,直至整个厂房及产品等财产全部被烧毁。大火被扑灭后,经消防机构统计得知,本次火灾烧毁建筑面积3622.82平方米。经武义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现场勘查认定:有纵火嫌疑。经武义县公安局委托的价格鉴定中心认证,火灾造成上诉人财产损失6112544元;被上诉人财产损失为625

7、024元;武义大河电子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560187.00元。 火灾发生后,经查证员工季新有吸烟引发起火的嫌疑。2009年5月14日,武义县公安局对嫌疑人季新(华锐公司员工)以涉嫌失火罪移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侦查机关证明季新失火罪成立的直接证据只有陈思园的一份证言: 陈思园的证言:“与王显正一起看到季新拿出打火机点香烟的时候把塑料泡沫点燃”。但是王显正在公安局的证言却是:“与陈思园经过起火现场,看见季新在用衣服扑火,季新左手夹着一只已经点燃的香烟”。两个人的证言明显不同。并且陈思园被警方询问期间,共有三份证言,其他两份证言与上述证言相矛盾。在火灾现场以及季新的身上都没有找到香烟、打

8、火机、等物证。 2010年10月21日,武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做出了武检刑不诉(2010)14号不起诉决定,认为武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季新不起诉。 2010年11月19日,被上诉人将上诉人起诉到武义县人民法院,要求上诉人赔付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225992.80元(抵减保险公司赔付后的数额)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武义大河电子有限公司也将上诉人起诉至武义县人民法院(另案判决)。 上诉人接到起诉后,经查阅从武义县消防大队调取的火灾报告表、勘查记录表、调查报告、照片等,发现被上诉人出租的3号厂房系砖木结构,且厂房内、外均没有消防设施,经查阅国家强制性标准GB500

9、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现“砖木结构,厂房内、外没有消防设施”均违反上述标准强制性的规定。经上诉人进一步查证,该厂房未经过消防验收。 上诉人认为,正是由于被上诉人出租的厂房(系砖木结构,厂房内、外均没有消防设施)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才造成了起火初期无水救火的局面,错过了最佳的灭火时机,并且因为采用了木质结构,才导致屋架在很短时间内被烧塌的后果。试想,如果耐火等级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话,在大火燃烧的时候多挺上一段时间,为消防队的到来争取一段时间的话,就不会有现在的损失。从大火燃烧的顺序来看,泡沫首先燃烧,通过电线烧到木制屋架,屋架很快被烧的失去稳定性

10、,散落的木炭和燃烧的木棒掉落在地上将上诉人车间里的产品、机器等财产全部烧毁。正是由于“砖木结构,厂房内外均没有消防设施”,才导致了火灾的蔓延扩大。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起了反诉。 被上诉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厂房租赁合同一份 2、厂方移交书一份 3、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没有消防验收资料) 4、火灾原因认定书一份 5、报告书一份(工程咨询报告) 6、赔付协议书 7、不起诉决定书 8、2008年度街道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但火灾发生在2009年)。 上诉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提交了六个证据组,该证据组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在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两个层面上存在过错

11、。 二、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上诉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害: (1) 被上诉人行为的违法性: 被上诉人行为的违法性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起火原因层面,二是灾害成因层面。 起火原因层面:消防机构的结论证明本案起火原因不明。房屋虽然掌控在上诉人手中,但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厂房出租期间,该房屋的公共设施由被上诉人维护和管理,公共设施包括消防设施【退一步讲,即使不包括厂房内消防设施,也应包括厂房外消防设施,但厂房外也没有设置消防栓】,因此消防安全、火灾损毁风险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未能保证厂房的安全使用,违反了物业管理合同的

12、约定。物业管理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因此,物业管理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合法有效。 灾害成因层面:砖木结构不符合耐火等级要求,厂房内外没有按照强制性规定设置消火栓。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06)第8.1.2 条、第8.3.1 条和第3.2.1条强制性的规定。也违反了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

13、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被上诉人过错: 对于以上违法行为,被上诉人是明知的。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正是由于被上诉人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的行为,才未能控制住火灾风险,导致火灾的发生;【起火原因层面的因果关系】 也正是由于“砖木结构不符合耐火等级要求,厂房内外没有按照强制性规定设置消火栓”这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才导致火灾的蔓延、扩大。【灾害成因:蔓延、扩大层面的因果关系】 (4)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了巨额损失。 综上,被上

14、诉人的行为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上诉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害,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可参阅案例: 1、央视新址火灾事故赔偿案:起火原因,违反规定燃放鞭炮引起;灾害成因: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易燃的装修材料,导致火灾蔓延扩大。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违规燃放鞭炮者单位;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易燃的装修材料者等。 2、上海11?5火灾事故赔偿案:起火原因,无证焊工违规作业引燃;灾害成因: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易燃的装修材料,导致火灾蔓延扩大。民事赔偿责任主体:雇佣无证焊工的单位;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易燃的装修材料者等。 三、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或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的理

15、由: 1、一审判决使用与本案无关联性的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将保证消防安全的管理义务强加给上诉人: 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共提交了八份证据,其中,街道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表明是适用于2008年度,但是火灾发生在2009年度。街道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因缺乏关联性应被排除,但一审法院非但没有排除,还将其作为定案根据,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见判决书第11页)。 2、对起火原因层面的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有误;对火灾蔓延、扩大层面的赔偿责任主体未予认定: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该从两个层面上确定赔偿责任主体,一是起火原因层面;二是灾害成因,即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层面。本案中,如果厂房使用了耐火极限符合规范要

16、求的材料,大火就不会很快将屋顶烧塌;如果厂房内、外均设置有消火栓,大火就会很快被控制。正是因为被上诉人违反了建筑防火规范强制性的规定,才导致火灾蔓延、扩大,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明显的因果关系。 上诉人为反驳被上诉人的主张提交了九份证据;为证明自己的反诉主张成立,提交了六个证据组,该证据组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在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两个层面上存在过错;在两个层面上的违法行为与本案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其中,证据组三(包括物业管理合同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证明:被上诉人对该厂房负有消防义务,应当承担火灾风险责任,无论从管理还是风险控制方面来看,都应当承担火灾起火原

17、因不明的责任。证据组四(火灾报告表、消防询问笔录、勘查笔录、建筑防火规范)证明被上诉人的厂房系“砖木结构,厂房内外均没有设置消火栓”以及违反建筑防火规范强制性规定的事实。上诉人明确表示,“砖木结构,厂房内外均没有设置消火栓”的违法行为与火灾的蔓延、扩大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在火灾蔓延、扩大这一层面承担责任。 上诉人的证据充分、明确,根本不需要再通过有关部门认定。但一审判决却没有认定,甚至视而不见,不负责任的非法排除有效证据,非法认定无效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 3、一审判决没有认定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有过错,反而认定上诉人的合法行为有过错并判其承担过错责任,没有将是非划分清楚。 【一审法院认定:“关于

18、起火原因 ,涉嫌纵火一事已有定论(判决书第10页)”。 上诉人认为:起火原因不明。】 【一审法院认定:“公安消防部门对起火点确认系华锐公司第三车间东面靠出口处左边堆放的泡沫堆1米高位置。华锐公司作为生产车间占有使用者,对员工疏于管理,对易燃品泡沫堆放缺乏注意防范意识,应认定其对火灾损害存在过失,故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书第11页)。 上诉人对曰:堆放的泡沫系华锐公司的生产资料,存放的位置和高度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消防机构也没有认定堆放泡沫的行为违法。 上诉人辩解道:乔扬公司作为厂房的建造者,屋顶使用不够耐火极限的木质结构,厂房内外均未设置必备的消火栓,使厂房存在重大消防隐患,并且对

19、外隐瞒未经消防验收的重大事实,这才是缺乏注意防范意识的具体表现。法院应认定乔扬公司对火灾损害存在过失,承担侵权责任才是。】 【一审法院继续认定:“乔扬公司出租的厂房已取得合法产权,华锐公司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有过错,也无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且起火原因也非因厂房自身原因引起。 上诉人说:国家法律规定:未经消防验收,不得办理产权证。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乔扬公司建造的厂房在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办理了产权证,肯定是违规的。上诉人不明白一审判决强调厂房属于合法财产的目的何在?着不着火、发生或不发生火灾,是不是有过错跟财产的合法与不合法有因果关系吗?难道合法财产就不着火吗?难道合法财产导致火灾蔓延

20、、扩大就不应承担责任吗? 上诉人问:难道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报告表、勘查记录表、调查报告、照片等不是直接证据吗?这些证据上明确记载着厂房系砖木结构,厂房内外没有设置消防栓的事实,只要对照建筑消防设计规范就知道被上诉人的厂房是不符合规范的,还要什么样的直接证据呢!再者,法院的审判权是独立的,有哪条法律规定必须有相关部门的意见才可以认定呢?!一审判决说,厂房系合法财产,起火原因也非因厂房自身原因引起。上诉人说,泡沫也系合法财产,泡沫也不是自己燃烧起来的。同样系合法财产,同样非系自燃,一审法院为什么认定上诉人有过错,不认定被上诉人有过错,难道用的是双重标准吗?在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也没有任何部门

21、意见表明上诉人在自己的生产车间堆放泡沫的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直接认定上诉人有过错;而被上诉人举出消防部门认定的明确证据,并出示相关技术规范后,一审法院却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没有过错,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吗?】 【一审判决又认定:“华锐公司在租用厂房后,其作为消防责任单位直接与街道签订了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发现有火灾隐患也要及时整改”。 上诉人说:火灾发生在2009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是2008年度,只对2008年度有约束力,对2009年没有约束力,该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退一步讲,即使责任书有效,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发现有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请问,

22、对于建造者留下的先天性消防隐患我们如何整改?一审法院不去追究始作俑者的责任,反过来却责备受害者,上诉人气愤且无奈!】 【一审判决还认定:华锐公司与乔扬公司虽签有物业管理合同,但火灾发生在乔扬公司所能控制的范围之外,因此,华锐公司的该辩解不予支持。 上诉人说:物业管理合同第三条约定:“公共设施、设备和附属建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由乔扬公司负责”。双方做出这样的约定,是出于自愿,完全是一种民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任何人无权干涉。况且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23、,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该规定支持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退一步讲,即使厂房内受控于上诉人,但厂房外作为公共区域应受控于被上诉人,火灾发生后,如果厂房外设置了消防栓并且有水可用,火灾也不会蔓延、扩大。】 【一审判决最后认定:华锐公司的损失系自身过失造成,其反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上诉人说:我要上诉! 上诉人坚信:公正可能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上诉人认为,堆放泡沫和使用木质结构屋顶、不设置消防栓同样都不是起火原因,但都是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上诉人堆放泡沫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的规定,却被认定为有过错;被上诉人使用木质结构屋顶

24、、不设置消防栓的行为,明确违反强制性的消防技术规范,却被认为没有过错。上诉人不解,同根同源同为当地的企业,为什么在法律面前受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待遇? 上诉人认为,在本案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一审法院未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主持公道,还上诉人以公正,找回上诉人对法律的信仰;还法律以尊严,树人民法院公正之碑! 此致 上诉人: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义县华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代理人:王文杰律师 2011年4月28日 继2012年7月1日,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操作及疑难问题深度剖析一书后,这是我写的第二本以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为内容的专业书籍,也是法律出版社建设工程法律

25、实务系列丛书中的第二本。我之所以写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这样一本书,主要有以下三个理由:第一个理由,通过代理、深入研究几十起诉讼实务案件,我充分认识到,与处理建筑火灾事故相关的立法、执法、民事赔偿等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立法现状:消防法等现行法律存在立法缺陷,导致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无法可依。我国消防法只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法律也没有对火灾事故侵权类案件的归责原则作出规定,这样的情形,阻断了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专业领域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联系,导致火灾事故的民事责任主体难以确定。从某种程度

26、上来讲,我国消防法仅仅是一部消防行政管理法,并且过多的强调了消防管理机构的权力,而较少规定消防机构的义务。至于,司法对消防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审查,就更是弱之又弱了。比如,我国消防法将封闭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规定为公安消防机构的权力,将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公安消防机构的义务。但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如果消防机构不及时制作或者根本就不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不服消防机构做出的火灾事故认定结果或者认为消防行政主管机构不作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国消防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可能使得消防行政管理领域成为司法审查的真空地带,

27、可能导致消防行政机构执法的随意性并最终影响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正确处理。第二、执法现状:我国消防法将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损失规定为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但是该法并没有给出火灾事故原因的定义,也没有确定认定的范围。实务中,公安消防机构只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才作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而何谓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要由公安部门确定。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是火灾事故调查中的两个很重要的概念,两者共同构成火灾事故原因。实践证明,火灾事故认定结果对处理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有着举足轻重的证据作用,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共同构成火灾事故侵权的主要责任主体范围。火灾事故认定是专业性

28、、时效性很强的一项业务,既涉及复杂的技术、经济问题,又涉及法律问题。如果专业的消防机构都不能查清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话,其他不具备消防专业知识的部门或者人员就更不可能查清,如此一来,因火灾事故受损失的当事人就很难通过民事诉讼得到应有的赔偿。试想,如果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原因认定能够像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一样明确而注重时效性,那么,对火灾事故民事赔偿问题的解决会容易得多。第三、处理现状:目前,政府大包大揽是处理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的主要方式,该方式程序违法且有强买强卖的味道,某种程度上堵死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途径,剥夺了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或的赔偿的权利。一起火灾事故,尤其是责任事故,往往

29、涉及刑事、行政、民事三大法律责任。我认真考察了近几年发生的多起重大火灾事故案件的处理情况,基本都是在地方政府主导下,很快就对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做出认定处理,其用意是想早日给社会公众一个交代。毫无疑问,这种做法彰显了地方政府查处火灾事故责任者、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但是民事赔偿部分却往往久拖不决,虽有多方原因,但其主要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大包大揽,甚至有意阻止民事赔偿进入司法程序,因为民事诉讼所涉及的主体范围和相关利益方比行政和刑事诉讼要广泛得多,该程序一旦启动,有可能让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浮出水面,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过失行为和不作为行为。这是地方政府无法控制且不愿意看到的。政府的大包大揽通

30、常也不能圆满地解决赔偿问题,因为地方政府本身就是当事者,与火灾事故有着各种各样的利害关系,灾民对地方政府的不信任以及地方政府一刀切的赔偿标准或者故意压低赔偿标准的做法,不但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反而可能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另外,地方政府赔偿费用的来源也是备受质疑的。实践中,经历了很多重大火灾事故后,至今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全靠司法审判解决火灾事故案件的机制,使得一些有价值的、对处理类似事件有借鉴意义的案例或判例没有呈现出应有的样本意义,我们已经错过了很多次这样的机会。第四、审判困境。以上问题相应地给民事赔偿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不畅及难度。一是立案难。起火原因和灾害原因认定难,导致火灾事故民事

31、赔偿案件确定责任主体困难,受害方起诉谁的问题解决不了,就无法立案。二是民事诉讼举证难。从火灾事故案件本身的特点来看,火灾都是毁灭性的,有价值的证据在火灾中基本上都毁灭掉了,有很多东西连残留物都没有留下,因此,面临着无法举证的问题。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受损失一方的原告必须首先完成所受损失及其数额的举证责任,否则,按照证据规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消防机构做出的损失统计,是站在行政管理的角度为确定火灾事故的级别做出的,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还要看该统计有没有原始证据支撑。诉讼中,举证难的重要表现还在于缺失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只能用间接证据来证明损失,但是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

32、的证据链才会被认可。因此,在火灾事故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甚至没有直接证据,更有甚者,连间接证据都没有,导致事实难以认定。三是审判尺度不一。在同一案件中,法官多次行使自由裁量权,导致误差叠加。该问题主要表现在责任主体范围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归责原则的适用,损失数额的确定等方面。这几乎包括了侵权案件成立与否的所有关键环节。每行使一次自由裁量权,难免就会产生一次误差,多次行使自由裁量权后会产生误差的叠加效应。所以此类案件的上诉率、申诉率、抗诉率都是很高的,诉讼程序走完后再去无休止的上访等,使得案件长久难以息诉。四是司法救济手段乏力。火灾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就一个

33、家庭或者一家企业来讲可能一辈子或者企业存续期间都不会发生一次火灾,但是在全国范围内,每天都有火灾发生,尤其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经济发展快速增长与消防投入严重不足以及地方政府急功近利,导致火灾发生的几率比其他地区要高出很多。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1至10月份,全国城市共发生火灾4.2万起,死亡340人,受伤272人,直接财产损失5.4亿元。这样大量的火灾事故,尤其是像央视、上海胶州路1115、吉林德惠禽业公司火灾等这样的重大火灾事故,给家庭、企业、地方政府、社会带来的痛苦、损失和压力是巨大的,是不可能弥补的。我们必须用后续的救济手段来最大限度的减轻痛苦、减少压力和弥补损失。然而,立法的缺失及

34、司法审判面临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救济手段的力度和效果。五是社会救济途径少。目前,关于火灾方面的社会救济手段很少,如财产保险等社会救济方式还没有被中国社会普遍接受,尤其是在火灾原因不明、在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有效的赔偿,受害人生活陷入困境,甚至无家可归,这是目前立法、执法、审判及社会救济等方方面面需要综合考虑的问题,也是法律人研究此类案件应重点关注的问题。通过以上五个方面问题的分析,我认为无论是从依法治国,还是从关注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我们都不难看出,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都是一个值得法律人士关注的重要领域。我写这本书的第二个原因是因为我发现迄今为止还没有一本真正

35、深入到消防专业领域里,系统的、专门的研究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的书籍。首先,我认为,要解决专业领域里的法律问题,就必须把法律的原则应用到专业领域里边去,只有将专业的问题与法律的原则相结合,才能真正解决好专业领域里的法律纠纷。但是,我发现迄今为止还没有这样一本真正进入到消防专业领域里专门的、系统的研究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的书籍。在这样一个互联网极度发达的今天,人们缺少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经验和法律智慧。毫无疑问,经验丰富的实务律师便是既有法律知识、法治理念,又有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经验和法律智慧的一个特殊群体。律师除了通过个案向自己的当事人宣传法律知识外,更应该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向社会公众传

36、播法治理念、法律经验和法律智慧,这是实务律师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我本人作为一位建设工程领域里的专业律师,十多年来,一直从事建设工程领域里的法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向我咨询求教一些与建筑有关的火灾事故民事索赔的问题,并邀请我参与处理一些建筑火灾事故民事索赔案件。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我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和典型案例,代理了上百起建筑火灾事故民事索赔案件。通过代理这些案件,我对建筑火灾民事赔偿问题有了深入全面的认识和思考,积累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和丰富的司法实务操作经验,所以我认为我有理由用文字将自己多年积累的实务操作经验和法律智慧写出来,传播给社会上有需求的人,以满足社会需求。其次

37、,我在2012年7月1日出版的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操作及疑难问题深度剖析一书得到了很多读者的关注,这些读者包括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工程管理人员、造价师、项目经理、建筑企业法务、法官、仲裁员、律师同行等。他们分别通过电话、网络向我表达他们的感谢,感谢我能把自己的经验拿出来跟大家一起分享。这一切都说明律师实务类书籍有很大的社会需求,社会的需求和认可是我继续写作出版第二本法律实务书籍的动力之一。我写这本书的第三个原因是希望有关部门系统了解火灾事故民事赔偿领域存在的问题,唤起社会各界法律人士对该领域重视。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为了积累更多的财富,消防的设立和投入是为了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和这些财产的安全。但是,目

38、前我国在消防领域的投入与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还很不协调,消防布局和消防规划还存在很多漏洞。消防主管部门的火灾调查活动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对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都是不利因素。我把这些问题通过本书的案例呈现出来,并说明问题的症结所在,就是希望有关部门系统了解火灾事故民事赔偿领域存在的问题,唤起社会各界法律人士对该领域重视,达到用法律手段圆满解决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纠纷的目的,为推进法制建设尽自己绵薄之力。以上三个方面的说明便是我写作出版这本书的基本理由及动力。本书的内容主要是基于我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的一些发现、困惑、担忧、思考和建议。我希望这样的一本书不仅记录下我职业生涯中最珍贵的执业印

39、记,更希望给研究相关专业问题的人士以及其他对此有需求的人士提供一份比较全面、真实的实务资料,如果能达到这样一个目的,也算是我对该领域做出的一点贡献。说到贡献,我必须记住两个人,那就是本书的两位美女编辑张瑞珍和刘少华。当我把这本书的书稿交到他们两位手里的时候,还是一部草稿,但是当她们交回到我手里的时候,却会变成一部装帧精美、内容简练、条理清晰、编排有序的专业书籍,想到她们的付出,这会让我的内心充满感激和暖意。感谢张瑞珍、刘少华两位美女编辑的付出,也感谢每一位为本书的出版作出努力的人,当然也包括我的家人。王文杰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2013年11月9日后 记经过几轮修改、校正后,法律出版社的

40、编辑终于把最后要出版的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书稿内容确定下来。看着自己的作品很快就要变成文字出版发行,心里很是高兴。高兴之余,觉得还有一些话须向未来的读者们交代一下。我是一个法律实务工作者,本书的内容大部分便是取自我个人代理的案件的积累和经验总结,这些内容有着充分的实务基础,反映的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的,都是有效处理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纠纷应该注意的关键点。所以本书对处理实务案例是很有实用价值的。本书所反映的问题也涉及立法问题。我注意到,我国的很多法律制定者,普遍缺乏系统性思维,部门利益优先,我行我素,根本不注意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难免充斥着部门利益,最终导致执法冲突和法律监管的空白。比如,消防

41、法与相关民事法律的衔接问题,是本书反映的主要问题之一。希望通过这本书能给有关部门提个醒,在以后的立法中有所改变。律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职业者,他(或她)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只对自己的当事人负责。不像其他如公检法司等职业者,检察院、法院等是他们身后强大的国家机器,执法者往往不能脱离长官意志,职业者很难有自己完全符合法律规则的、独立的个人意见。所以,我认为,在众多的法律职业者当中,律师是唯一的一个以纯粹的法律技能来换取茶米油盐维持生计的独特群体,因此,我认为,律师的观点、对法律问题的看法是最纯净的、不受任何人和任何机构干涉的。完全站在法律角度来讲,实务律师的观点是最有价值的。考虑到律师只是原被

42、告一方的代理人,而不是居中裁判,因此律师的观点不一定代表公平公正,但是一定是最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本书中律师的观点也是如此,希望读者在阅读此书时能有自己的判断力,不要把本书当成教科书来使用。虽然本书的内容大部分取自我个人代理的案件的积累和经验总结,有着充分的实务基础,但是个人的经验永远是狭隘的,因为很多时候你不可以选择案件,而只能是案件选择你。这些案件是不是典型的,是不是反映了所有的问题,是不是反映了每个问题的全貌,只有等待读者作出反馈了。王文杰2013年11月9日【作者简介】王文杰河北高阳县人工科大学本科学历建设工程专业律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北京律协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

43、员、副秘书长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具备工程造价和工程法律专业背景,曾在河北唐山钢铁集团公司从事工程管理工作专门从事建设工程领域里的法律服务,可以就工程招投标、合同谈判与签订、工程管理、变更估价、签证与索赔、工程结算、纠纷调解及处理、仲裁与诉讼等不同阶段提供专业、深入、全面的法律服务,对BT、BOT项目、EPC合同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担任过五十多个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法律顾问,代理过工程纠纷案件(包括诉讼和仲裁)合计二百多起;审查招投标文件、帮助施工企业审查签订施工合同(标的额五千万以上的)一百多份;为十多个BT、BOT项目的融资、建设、回购、经营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法律服务。参与过的咨询、授课或者受邀参加的各种形式的工程专业疑难法律问题研讨会更是不计其数。代理过建筑火灾事故案件五十多起。参与相关立法和课题研究等活动,结合所做实务,在各种专业报刊杂志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百多篇。2012年7月1日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操作及疑难问题深度剖析一书。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短信:13911369076邮箱:wwj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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