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0218.doc

上传人:豆**** 文档编号:17656893 上传时间:2022-05-25 格式:DOC 页数:39 大小:62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0218.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0218.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0218.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0218.doc(39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0218.精品文档.第1章 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实现建筑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1.0.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并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1.0.4 建筑设计应符

2、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环保、美观等基本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应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经批准的上层次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所确定的有关规划设计要求进行。1.0.5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等。1.0.6 本规定由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2章 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其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

3、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1.4 商住楼下部商业用房(不包含商业服务网点)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2.1.5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2.1.6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2.1.7 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辅助型公共设施。2.1.8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2.1.9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

4、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2.1.10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2.1.11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2.1.12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的多项以上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2.1.13 附建附设式停车库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2.1.14 工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2.1.15 厂房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2.1.16 新型产业建筑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

5、,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2.1.17 仓库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2.1.18 物流建筑用于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2.2 建筑术语通用空间2.2.1 裙房、塔楼在与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为裙房(裙楼);裙房以上部分为塔楼(含结构转换层)。2.2.2 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2.2.3 架空连廊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物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架空连廊。2.2.4 内天井:四周均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

6、,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2.2.5 功能性凹槽:三面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仅一面开口,且该开口是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户内房间(含客厅或会客空间、卧室、厨房、卫生间)通风采光的唯一来源。2.2.6 非功能性凹槽:三面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仅一面开口,但朝向该开口的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户内房间(含客厅或会客空间、卧室、厨房、卫生间)有除此以外其他的通风采光来源。2.2.2 建筑层高建筑物相邻楼层之间以楼、地面结构面层计算的垂直距离。2.2.3 梁底净高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2.7 地下室平地或坡地建筑的楼层,当其顶板面高于周边各处室外

7、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1.5m时,则该层为地下室。2.2.8 半地下室坡地建筑的楼层,当有一面及以上满足地下室的条件,同时房间顶板还有部分露出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1.5m,则该层为半地下室。2.2.9 架空层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高度不超过1.5m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2.2.10 避难层按消防规范要求,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2.2.11 结构转换层建筑物上部与下部因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进行结构转换的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2.2.12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2.2.13 夹层在一个楼层

8、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1/2的楼层。2.3 建筑部件2.3.1 幕墙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建筑外装饰结构。2.3.2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或半室外平台,有无顶盖不限、顶盖高度不限。阳台按其上方顶盖高度分为单层高阳台、多层高阳台。2.3.3 露台建筑二层及以上利用下层屋顶,作为本层户外活动的无顶盖室外平台。2.3.4 挑檐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2.3.5 女儿墙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2.3.6 楼梯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

9、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2.3.7 台阶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2.3.8 坡道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斜坡。2.3.9 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2.4 建筑容量名词技术经济指标2.4.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2.4.2 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2.4.3 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2.4.4 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2.4.5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

10、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4.6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2.4.7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部分实际使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2.4.8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2.4.9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地面以上建筑室外或室内透空空间、建筑层高、阳台面积等超过本规定相应规定限值,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2.

11、4.10 地上核增建筑面积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公共利益,或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上建筑面积。2.4.11 地下核增建筑面积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公共利益,或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下建筑面积。2.4.12 建筑基底面积一般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2.4.13 裙房建筑基底面积裙房建筑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2.4.14 塔楼建筑基底面积塔楼接触裙房屋顶的自然层建筑外墙

12、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2.4.15 无裙房建筑基底面积底部未附设裙房的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2.4.14 16 套内建筑面积也称为户内建筑面积,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套内阳台面积。2.4.15 17 建筑面宽建筑物沿控制面的正投影长度。2.4.18 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2.1.16 建筑覆盖率一般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建筑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有分级控制要求时:一级建筑覆盖率: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所有建筑物建

13、筑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二级建筑覆盖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带有裙房的塔楼建筑基底面积与不带裙房的建筑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2.4.19 建筑层高建筑物相邻楼层之间以楼、地面结构面层计算的垂直距离。2.4.20 梁底净高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2.10 错层式指户内楼面高度不一致,错开之处有楼梯联系的布局方式。2.2.11 复式指套内空间跨越两个及以上楼层,设有户内楼梯,且每层室内空间均能满足基本使用需求的布局方式。第3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 建筑面积层高不小于2.2m的建筑楼层均应计算建筑面积。3.1.1 半地

14、下室建筑面积3.1.1.1 半地下室楼层内全部用作允许计入地下核增建筑面积用途房间(包括到达上述空间所必需的交通空间)时,该层的层数不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3.1.1.2 半地下室楼层内全部或部分用于除3.1.1.1条规定功能以外的其他用途(如商业、办公、仓库、厨房等及与其结合设置的架空公共空间、架空绿化、架空休闲等)时,如该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不含下沉式采光井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1.5m,则该楼层的层数不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否则,该楼层及以上楼层的层数均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15、并按地上建筑相关规划要求控制。3.1.1.3 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以下标准确定室外地面标高: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包括路边绿化带,下同)直接相邻时的,以城市道路或路边绿化带标高加0.3m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高;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不直接相邻时的,取建筑基地原始标高及设计标高中的较低值作为室外地面标高。3.1.2 允许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情形3.1.2.1 城市公共通道建筑楼层(包括首层)内全天可通行的城市公共通道,同时满足车行通道净宽不小于4m且梁底净高不小于5m,或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3m且梁底净高不小于3.6m。3.1.2.2 架空公共空间建筑首层或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建

16、筑楼层架空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保证24小时全天候对公众开放,不得封闭,同时满足架空层梁底净高不小于3.6m。3.1.2.3 骑楼建筑沿街或沿城市公共通道开辟骑楼作为城市公共空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批准的有关上层次规划中明确要求设置骑楼的;骑楼的净宽不小于1.8m,梁底净高不小于3.6m;骑楼地坪标高应与周边城市人行道一致,地面应符合城市人行道地面标准;骑楼上盖至地面的垂直空间范围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3.1.2.4 架空停车建筑首层或裙房屋顶层塔楼底部架空用作公用停车场;楼层架空用作公用停车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层高不超过4.2m;架空停车场总停车位数量

17、不超过100辆的,停车位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辆;超过100辆但不超过300辆的,不得超过45/辆;超过300辆但不超过500辆的,不得超过40/辆;超过500辆的,不得超过35/辆。注:本条所述公用停车场是指可供宗地内所有业主或社会公众共同使用。3.1.2.5 消防避难空间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楼层内按消防规范要求的最大间隔层数(或最大间隔高度)设置的层高不大于5.1m的避难层中,专用于消防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3.1.2.6 架空绿化或架空休闲建筑首层或裙房屋顶层塔楼底部,架空作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同时满足梁底净高不小于3.6m;符合3.1.2.5条规定的避难层中,局部架空作公共绿

18、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整栋或整座的保障性住房,楼层整层或局部架空作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注:属于架空绿化的,绿化形式应为覆土种植且覆土厚度不小于0.5m,绿化面积不小于架空部分投影面积的50%。3.1.3 允许计入地下核增建筑面积的情形3.1.3.1 城市公共通道城市规划确定的地下室内24小时对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同时满足车行通道净宽不小于4m且梁底净高不小于5m,或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3m且梁底净高不小于3.6m。3.1.3.2 建筑功能符合以下要求的建筑空间地下室内作为人防、公用设备用房(水泵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通信机房、锅炉房、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共用停车库等用途的建

19、筑面积;地下室内作为防灾防护工程及其独立使用的材料存储室等用途的建筑面积;地下室内作为到达上述空间所必需的地下交通空间的建筑面积。3.1.3.3 架空公共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的半地下室楼层内,露出室外地面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保证24小时全天候对公众开放,不得封闭,同时满足架空层梁底净高不小于3.6m。3.1.3.4 架空绿化或架空休闲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的半地下室楼层内,露出室外地面的部分架空作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同时满足梁底净高不小于3.6m;属于架空公共绿化的,绿化形式应为覆土种植且覆土厚度不小于0.5m,绿化面积不小于架空部分投影面积的50

20、%。3.1.4 应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的情形3.1.4.1 不符合3.1.2条规定的其他地上建筑面积,均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3.1.4.2 在厂房、仓库、物流建筑内设置的符合3.1.2条规定情形的地上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3.1.4.3 可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楼层内,围合的电梯井、门厅、过道、楼梯间、设备房等部分建筑面积,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3.1.4.4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阳台(含公共阳台),不论层高多少均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开敞面面宽不大于1.5m的阳台,其对外连续开敞面的边长不小于阳台计面积线周长的1/6;开敞面面宽大于1.5m的阳台

21、,其对外连续开敞面的边长不小于阳台计面积线周长的1/4。阳台栏板至阳台上盖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结构或装饰构件。阳台进深(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不超过2.4m。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阳台,不论层高多少均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3.1.4.5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凸窗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需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凸窗的窗台高度(房间室内地面至窗台板上缘的垂直距离)不小于0.4m。凸窗凸出于外墙,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无任何材料(不包括百叶、穿孔板)封闭、遮挡。凸窗的高度(窗台板上缘至凸窗顶板上缘的垂直距离)

22、不大于2.2m。凸窗的进深(建筑外墙面至凸窗外边沿的水平距离)不大于0.6m。3.1.5 应计入地下规定建筑面积的情形3.1.5.1 不符合3.1.3条规定情形的其他地下建筑面积,均计入地下规定建筑面积。3.1.5.2 住宅中为两户以下(含两户)户型专用的地下室,无论为何用途,其建筑面积均计入地下规定建筑面积。3.1.6 应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的情形3.1.6.1 建筑非合理设置的室外或室内透空建筑平面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要求等合理布局。建筑平面内非合理设置的室外或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3.1.6.2 建筑室外透空明确规定不得设置室外透空空间

23、但仍设置的,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以需计算建筑面积的阳台栏板或建筑外墙结构外围至梁、板外沿计算)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因造型或结构需要,在专有空间之间、专有空间与核心筒之间合理设置的带结构连梁或连板的凹槽等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相应类别建筑室外透空面积限值时,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3.1.6.3 建筑室内透空明确规定不得设置室内透空空间但仍设置的,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各层楼板挖空部分投影面积之和)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允许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相应类别建筑室内透空面积限值时,按下式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

24、的总投影面积室内透空面积限值 公式1允许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内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否则结构连梁或连板所在楼层透空部分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3.1.6.4 建筑层高建筑层高超过相应类别建筑层高限值时,除按相应规定计算规定建筑面积外,超高空间投影面积(以墙中计算)按下式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超高空间层高-层高限值)/层高标准值超高空间投影面积 公式2注:1.当超高空间内高度不一致时,超高空间层高取其中最大层高值。2.除避难层以及上下不同功能区之间设置的公共管线转换层外,层高小于2.2m的空间与相邻下层合计为一层。3.1.6.5 阳台明确规定不得设置阳台(含

25、公共阳台)但仍设置的,计算一半地上规定建筑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除按相应规定计算规定建筑面积外,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另行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允许设置的计算一半地上规定建筑面积的阳台,其总投影面积超过相应类别建筑阳台面积限值时,除按相应规定计算规定建筑面积外,超过部分投影面积按下式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阳台总投影面积-阳台面积限值)2 公式3建筑专有空间内设置的多层高阳台,以及明确规定不得设置阳台(含公共阳台)但仍设置的多层高阳台,除按相应规定计算规定建筑面积外,其上部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按下式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阳台层高/ 标

26、准层层高)-1阳台投影面积 公式43.2 容积率3.2.1 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地上核增建筑面积计容规定积率建筑面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地下核增建筑面积3.2.2 容积率计算规定容积率(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调整容积率(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地上核增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3.3 建筑基底面积建筑覆盖率3.3.1 建筑基底面积计算3.3.1.1 平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建筑首层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3.3.1.2 坡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半地

27、下室露出地面部分的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与建筑首层直接接触地面部分的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3.3.1.3 地下车库的引道,其无上盖部分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3.3.1.4 无柱架空连廊底面与其水平投影范围内室外地面最低点处净高差大于6m时,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3.3.2 建筑覆盖率计算3.3.2.1 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无分级控制要求时:建筑覆盖率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3.3.2.2 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有分级控制要求时:一级建筑覆盖率(裙房建筑基底面积无裙房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二级建筑覆盖率(塔楼建筑基底面积无裙房建筑基底面积)

28、/建设用地面积3.4 建筑高度3.4.1 特殊控制区3.4.1.1 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且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3.4.1.2 位于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规划区内。3.4.2 坡屋顶、特殊造型屋顶以及位于3.4.1条规定的特殊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建筑高度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最高点的垂直高度计算建筑高度。3.4.3 非3.4.1条规定的特殊控制区范围内的平屋顶建筑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最高点的垂直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但满足下列条件的屋顶突出物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3

29、.4.3.1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占屋顶平面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1/4且高度不超过12m者。3.4.3.2 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通信设施等及空调冷却塔等设备。3.4.3.3 用以遮挡屋顶设备等屋顶突出物,高度不超过屋面高度10%且总高度不大于12m的女儿墙、幕墙等。3.4.4 当同一栋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3.4.2或3.4.3条规定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3.4.5 当场地地坪高度不同时3.4.5.1 当建筑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建筑高度由计地上层数的半地下室及地面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接触室外地面(或地下室顶板面)的最低点处起

30、算。3.4.5.2 位于不同地坪标高的台地上的同一栋建筑,不同地坪标高上的建筑之间均有防火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入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端式消防车道时,建筑高度可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3.5 建筑栋数3.5.1 地面以上有裙房(含架空层)相连通的建筑视为一栋。同一栋建筑中的不同建筑塔楼各自视为一座。3.5.2 由出地面的计地上建筑面积的半地下室相连通的建筑视为一栋。3.5.3 地面以下互相连通共用一个大地下室,但地面以上相互独立的建筑视为多栋建筑。3.6 建筑层数3.6.1 一般规定按层高不小于2.2m的楼板结构分层层数计算,不包括3.4.3.1条规定不计建筑高度

31、的层数。3.6.2 建筑物内各层的层数排列3.6.2.1 最上层地下室所在楼层称为地下一层,其楼板以下相邻地下室楼层称为地下二层,以此类推至地下室最低层数。3.6.2.2 最上层半地下室所在楼层称为半地下一层,其楼板以下相邻半地下室楼层称为半地下二层,以此类推至半地下室最低层数。3.6.2.3 以计地面以上层数建筑物最底层的最低室内地面设计标高为正负零,该层称为一层或首层。一层或首层顶板以上称为二层,以此类推至建筑物最高层数。3.6.2.4 地面以上各层之间如设有夹层,则该层不计入层数排列;但建筑物内设有中庭或透空者,其四周楼层仍按3.6.2.3条规定排列。3.6.2.5 错层建筑,以标高为正

32、负零的楼层(一层或首层)为标准,第二层楼面标高以下的层数为一层或首层(不同标高的楼层应分别注明标高),层数的标注方法按此规则类推。3.6.3 建筑物内电梯楼层排列建筑物内电梯楼层遵照3.6.2条的规定排列。第4章 总图设计总图设计是对用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设计,又称为场地设计或总平面设计。4.1 总体要求4.1.1 总图设计必须对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作深入的了解,依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在用地内外的现状条件和有关法规、规范的基础上,合理组织与安排场地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4.1.2 总平面图应准确、真实地反映用地周边5

33、0m范围的现状和规划情况(包括:地形地貌、现有建筑、规划用地性质、开发强度)以及片区交通、市政公用设施情况;总图设计应统筹考虑本地块与相邻地块的建筑布局关系,使本地块建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创造良好的城市空间品质。4.1.3 建设用地内道路、广场、绿地及建筑等均应按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无障碍设计。4.1.4 建设规模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根据其规模、进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情况等合理分期,并在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各期范围。各分期的交通系统、消防道路等应满足使用要求。4.1.5 总平面图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中应列明该宗地内所有核增建筑面积的位置、功能和数量。4.2 建筑退线建筑退

34、线分为地上建筑退线和地下室退线。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符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有明确用地规划条件的批复文件的相关规划要求;有特别管制或安全防护要求的(如高压线、输油管、输气管、地铁等),应符合相关规定。4.2.1 地上建筑退线4.2.1.1 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械停车、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等)的水平投影外缘不应逾越建筑控制线。4.2.1.2 下列情况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但不应逾越用地红线:区内道路、地面露天停车场、绿化和地下工程管线等;距离室外地面净高6m以上,突出深度不超过3m的悬挑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等;投影面积不大于4且

35、高度不大于2m的地下室风井及投影面积不大于30且高度不大于0.5m的人防出入口可突出建筑控制线设置,但退用地红线距离一般不小于3m;用地范围内需进行围合管理而设置围墙时,应设置通透式围墙(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其基础及地上部分均不得逾越用地红线;建筑面积不大于10且建筑高度不大于6m的门卫房建筑,其正投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m;超过该规模的门卫房建筑需满足地上建筑退线要求。按城市规划要求单独设置的环卫设施,其正投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m。4.2.2 地下室退线4.2.2.1 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应小于3m。4.2.2.2 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块,在满足消防、地下管

36、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退线。4.2.2.3 基础等永久性构件不应逾越用地红线。4.2.2.4 规划允许相邻地块的地下室连通时,连通处可以零退线。4.2.2.5 半地下室外墙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时,需按地上建筑退线要求控制。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3.1 建筑间距4.3.1.1 建筑间距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消防规范、日照标准等有关规定。4.3.1.2 有爆炸、有害气体、烟、雾、粉尘、辐射等危险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及行业规定要求。4.3.1.3 与自然景观资源或重要的公共空间直接

37、相邻一侧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少于12m;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少于18m。4.3.2 建筑日照本章节中“有法定日照要求的建筑”简称为“日照需求建筑”,“可能对有法定日照要求的建筑造成遮挡的建筑”简称为“日照遮挡建筑”。4.3.2.1 在深圳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况的均应进行日照分析拟建建筑对用地内其它拟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拟建建筑对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方案核查待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方案设计核查待建的建筑对拟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日照需

38、求建筑或日照遮挡建筑的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4.3.2.2 日照分析技术要求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日照分析图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依据。进行日照分析时深圳市区地理位置取东经11341、北纬2240。日照分析的有效日照时间带:冬至日、大寒日均为8时16时(真太阳时)。日照分析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5分钟。4.3.2.3 日照分析方法及影响因素对于日照需求建筑,在有效时间带采用“多点沿线分析”的方法沿建筑外墙线分析日照状况;对组团绿地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等采用“多点分析”或“等时线分析”的方法分析日照状况。自然山体的遮挡影响可不纳入计算,但

39、是开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纳入日照分析;除高4m及以上的高围墙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日照分析的计算高度取最底层有日照要求的房间的室内地坪标高H0.9m,与实际外窗窗台高度无关。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无论是一般窗户或凸窗,日照基准面均是外窗与外墙相交的洞口,即室内主要空间获得日照的界面。两侧均无隔板遮挡的凸阳台,计算基准面为阳台门所在外墙面;形式复杂的阳台难以确定计算基准面时,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面为计算基准面。外窗宽度大于2.4m时,在计算满窗日照时可以缩减至2.4m;宽度小于0.6m时,不得作为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洞口纳入日照分析。日照分析及建筑高度计算

40、时,应综合考虑屋面太阳能板及屋面构架的遮挡因素并纳入计算。4.3.2.4 日照分析标准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h或冬至日1h,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住宅间距应满足上述日照标准;住宅单体设计应保证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宿舍建筑: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的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的标准;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h;至少应有1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

41、获得直射阳光;旧区改建项目:改建前,其周边现状日照需求建筑原有日照标准已不能满足4.3.2.4条规定的,改建项目的建设应不再降低或恶化周边现状日照需求建筑的原有日照标准。4.4 建筑通风与建筑面宽4.4.1 建筑通风4.4.1.1 在城市周边特定的地形地貌(如滨海区域)形成的来风通路,以及绿地布置构成的风通廊,应特别注意风环境的优化设计。规模较大或密度较高等可能造成较大通风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风环境研究;建筑密集、高度划一区域内或其邻近位置进行项目开发时,应做专项的通风模拟评估。4.4.1.2 建筑布局应满足通风要求,以改善城市微气候。当建筑较为密集时,应策略性地布置不同高度的建筑物,利用高度

42、轮廓带来的气压差异引导气流。同时,区内建筑群的整体高度趋势应朝着盛行风的方向逐级降低,以促进空气流动。在片区主导风向上风位的街块应避免采用垂直于主导风向的大面宽板式建筑。4.4.2 建筑面宽4.4.2.1 建筑面宽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控制,应避免因面宽过大形成屏风效应。4.4.2.2 与自然景观资源或重要的公共空间直接相邻一侧的建筑物,其最大面宽应按不同的建筑高度区域严格控制:建筑高度超过24m但不超过60m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100m;建筑高度超过60m但不超过100m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8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70m。4.5 道路系统4.5.1

43、 对外衔接4.5.1.1 场地机动车出入口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不应直接向城市主、次干道开口;位于城市支路上的车行出入口,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m,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m。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设置,并避开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和人流集中的街道。机动车出入口距人行过街天桥的距离应不小于5m,距公园、学校、托幼等用地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20m;住宅区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公交场站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50m。注:两个出入口距离为其相邻道牙之间的距离。机动车出入口道闸的设置不得影响外部城市道路的正常交通。原则上,入口道闸与外部城市道路道牙之间的缓冲距离应不小于18m

44、,出口道闸与外部城市道路道牙之间的缓冲距离不小于7.5m。如因用地条件限制难以达到以上要求,也可通过横向增加出入口道闸数量的方式解决。相邻地块需共用道路的,应协调好用地、标高和工程管线。配建型公交场站出入口宜设置在城市次干道或支路上,不宜直接设在主干道或快速路上,不应直接向主干道开口;配建型公交场站进出场道路及进出闸口,原则上应独立设置,但可与消防通道共用。4.5.1.2 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应符合规划要求;以下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户数大于3000户的居住小区、公交首末站及公交枢纽站、城市综合体、医院、中型及以上展览建筑、大中型商业建筑、体育场馆、文化馆(群艺馆)、有生产使用要求的工业厂区及仓储物流用地、相关规范要求的其它场地;当场地仅有一边可向城市道路开口时,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应符合上条要求;当场地有两边及以上可向城市道路开口时,场地每边的机动车出入口数量不得超过一个,如确需设两个及以上机动车出入口,相邻两个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4.5.2 场地内道路系统4.5.2.1 场地道路设计应减少场地内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冲突和干扰,宜人车分流,提高道路系统的安全性。4.5.2.2 场地机动车道尽端式机动车道长度宜小于120m,并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兼做消防道路时应按消防要求设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小学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