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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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特殊工种文件.精品文档.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建管20096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09 24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的工作程序,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原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符合通知范围的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操作资格证书,为满足特种作业人员凭证领证和信息系统建设需要,现延期至2010年1月1日起实行。二、依据通知,考核和持证核验适用范围如下

2、:(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脚手架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六)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七)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八)建筑焊割(操作)工。三、申请办证和备案申报材料符合通知范围的特种作业人员,在申请领证或凭证领证时,应按下列要求递交申报材料:(一)首次申请领证1、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可在www. 网站下载);2、身份证复印件;3、应知应会考试合格证明;4、初中

3、(含)以上文化学历证明件复印件;5、上海市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6、上海市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二)凭证领证1、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原本市市级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限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带原件当场核验);4、上海市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三)外省市操作资格证书备案1、外省市进沪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可在www. 网站下载)2、身份证复印件;3、上海市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4、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带原件核验)。四、申请办证和备案程序(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

4、)申请人所在单位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的,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三)用人单位可分批或者集中,填报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申请名单(以下简称申请名单,见附件3)或外省市进沪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备案名单(以下简称备案名单,见附件4)。携带申请名单(或备案名单)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到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办理。(四)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自收到用人单位送交的书面材料,审核后按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办理: 1、对不属于通知明确适用工种的申请,应当告知不予受理。2、对存在误填、错填等可以更正的申报材料,应当允许用人单位带回更正或当场更

5、正。 3、对申报材料漏缺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退回补正,并说明理由;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4、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5、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市安监总站。6、市安监总站自接到报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并将准予发证或备案的审核意见书面回复市建设安全协会,市建设安全协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要求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五、依据通知规定,经核准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和备案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认真按照下列要

6、求执行。(一)首次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3个月的实习操作后,方可正式独立上岗。(二)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24小时的继续教育培训。(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通过定点强化培训经考试后方可上岗:1、连续一年内有2次违章记录的;2、因违章操作,导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的;3、因违章操作,导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六、有关特殊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考核事项,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七、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入档案;对属通知范围内明确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因违章操作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7、者拒绝参加强化培训,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被依法处以撤销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操作资格证书。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09243号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不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施工现场操作技能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现场作业人员和周边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工种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

8、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脚手架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的工种。凡未列入上述工种范围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其办证或换发证事宜按原规定执行。二、组织管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建筑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和理论技能考核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和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

9、中心(考核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行业考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作业实施监管。三、领证对象(一)申请领证。凡属于本通知适用工种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具有初中(含)以上文化程度,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施工现场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又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参加相应工种应知应会考试,经考试合格者可取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盖有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专用印章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操作资格证书)。(二)凭证领证。属于本通

10、知适用工种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凡已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操作资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现场施工操作的,可凭证直接领取操作资格证书。凭证领证期限,自本通知颁发之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逾期者须加试建设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理论,合格者按凭证领证要求办理。四、考核内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知应会培训考核,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执行。考核内容由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两个部分组成。现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五、考务管理(一)考核场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的考核场所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经

11、建设类办学能力评估合格,并经考核机构审定委托的有资质的培训单位;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业务管理制度;3、具有与应知考核要求相适应的教室,计算机考核能满足不少于50人/次要求;或者具有与应会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和机具(每工种的考核不少于10个能单独操作的工位,或者需配合完成操作的工种不少于2组);4、具有与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评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以及完善的后勤保障;5、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可资格的与考核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不少于10名。(二)考评人员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的考评人员,应当熟悉本工种(或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工程类中级(含)以上专业

12、技术职称或技师(含)以上资格,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凡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由本人申请,报市建设行业考指中心审核、推荐,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确认后,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评员证。考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六、核发证书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由市建设行业考指中心组织应知应会考核合格的,并经市安质监总站结合合格者业绩复核通过的,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负责操作资格证书的办证与发证工作。七、工作要求(一)2009年10月1日起,凡属于符合本通知范围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二)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凭本企业符合本通知要求的

13、特种作业人员已持有的相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在凭证领证截止期限前到办证机构进行集中领证。(三)建筑施工企业可以组织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至考核机构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应知应会考核,考试成绩可在上海建筑业建材业网()查询。(四)本市各级安质监督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特种作业人员信息化管理网络建设,认真实施网络化信息监管。凡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本市核发的操作资格证书的,或者在沪工作的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外省市核发操作资格证书的,均应当携带证书及时到各区县安质监督部门办理信息化登记(含通过延期复核的登记)。(五)各级建设工程安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的各类特种作

14、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无证上岗。对查实无证上岗和违章作业的行为人将记入档案,并对使用企业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八、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后,有关证件有效期限、延期复核、继续教育和违章作业处理等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九、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实施。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15、建设部二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

16、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17、。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第十

18、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第十三条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一,编号规则见附件二。第三章从业第十五条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

19、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第十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第十八条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三)书面告知特种

20、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第四章延期复核第二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

21、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体检合格证明;(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六)考

22、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于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第二十六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23、人员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情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一)依法不予延期的;(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附件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附件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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