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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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湖北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精品文档.湖北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煤矿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严格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进行设计、施工,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局6号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

2、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99号)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湖北煤监局)负责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开工安全条件检查和建设过程中安全监管,配合完成煤矿建设基础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进行煤矿建设基础上安全设施设计,设计方案要坚持科学规划布局、规模开采经营、安全有序发展的原则,

3、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有关煤矿矿产资源开采总体规划;评价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和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开展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建设单位提交审查的资料要真实可靠,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条湖北煤监局负责组织市(州)、县(市、区)安监部门、安全中介机构及有关煤炭专家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必要时,授权或委托技术机构承担相关技术工作。湖北煤监局实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主办监察员制度,每个建设基础上的审查与竣工验收分别指定1名监察员作为主办监察员。参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

4、收的单位、个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服从管理,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第二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施工第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单位申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须呈报下列资料:(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一);(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三)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四)安全预评价报告书;(五)井田勘探地质报告;(六)煤矿初步设计1套(含设计图纸);(七)煤矿安全设施设计4套(含设计图纸);(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第六条湖北煤监局在受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安全监察处指定主办监察员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进

5、行预审。资料不全的,当场退回,由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后重新申报。经预审符合审查条件的,下达受理通知。第七条湖北煤监局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审查组,初审受理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明确一名负责人,根据安全设施设计的十一大项内容进行合理分工,每小组不少于2人,并明确一名小组负责人。审查组在初审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时,要严格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见附件二)的所有内容,逐一审查,签署意见,并形成*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书(见附件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反馈给煤矿建设项目单位。第八条煤矿建设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照审查组在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中指出的问题,进行修改完

6、善,然后报湖北煤监局复审。第九条湖北煤监局组织参加初审的相关人员和专家对修改完善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复审,复审的分工原则是“谁初审、谁复审、谁签字”。主办监察员对复审内容逐项进行核查,所有设计基础上符合要求后,起草批复文件,报分管局长签批。批复文件中应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书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并在主要图纸上加盖“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图专用章”,作为施工与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第十条煤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遇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的,需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经湖北煤监局审查批复后实施。(一)矿井瓦斯、煤层

7、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二)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三)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四)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设、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依据报湖北煤监局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申请时应提交列资料: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表(见附件四)。2、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情况说明。包括:变更的原则、变更的依据、各系统变更情况的对照说明以及变更后至竣工验收时的工程量与工期等。3、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变更后的初步设

8、计、安全设施设计各一套(含图纸)。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湖北煤监局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人员进行审查,并给予批复,建设单位按批复后的设计方案施工。当矿井生产系统需做较大调整时,必须重新修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其审批程序按照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进行。第十二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工期以湖北煤监局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时间为准,不得拖延工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建设工期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向县(市、区)安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安监部门现场核实后行文,经市(州)安监部门同意后,报湖北煤监局审查批准。申请报告应说明延确的原因,列出工程量、编制施工方案和保障措施。每个

9、建设项目原则上只批准进行一次延期。如建设单位申请第二次延期时,湖北煤监局将组织人员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监察,符合条件的方予以批准延期。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三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申请竣工验收时,须提交下列资料:(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五);(二)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或变更(修改)安全设施设计;(三)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联合试运转报告(附录1);(五)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附录2);(六)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煤层自燃倾向性报告、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审批文件;(七

10、)按照设计要求应该完成的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八)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竣工情况报告(附录3);(九)其他需说明的资料。第十四条湖北煤监局在受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安全监察处指定主办监察员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资料不全的,当场退回,由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后重新申报。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下达受理通知。第十五条湖北煤监局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受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明确一名验收负责人,根据安全设施验收的十一项内容进行合理分工,每小组不少于2人,并明确一名小组负责人。验收组在进行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

11、收表(见附件六)的所有内容逐一验收,签署意见,并形成*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见附件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表)反馈给建设单位。第十六条现场验收结束后,经验收组讨论决定,按下列程序进行:1、建设单位在生产系统上存在较大的事故隐患,与安全设施设计及有关规定相比差距较大的,由建设单位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向湖北煤监局申请验收。2、建设项目基本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及有关规定要求,但在局部安全设施上需要进行整改的,由建设单位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表进行整改达到要求后,由同级安监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全部合格并经市(州)安监部门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湖北煤监局。第十七条湖

12、北煤监局收到县(市、区)安监部门复查合格报告后,主办监察员对复查内容逐项进行核查,在全部隐患整改到位的前提下起草批复文件,按程序报批。批复文件应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表和县(市、区)安监部门复查情况报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煤矿建设项目经审批后进行现场施工之前,应由同级地方安监部门对下列要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可施工。1、采矿许可证;2、民爆物品使用相关许可证件;3、开采设计及安全专篇批件;4、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5、安全设备到位情况;6、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情况;7、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持证情况;

13、8、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作业规程建立健全情况;9、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情况;10、职工工伤保险交纳情况;11、与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协议签订情况;1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地方安监部门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进行跟踪监管,指导煤矿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完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整合技改矿井,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进入技改程序的,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禁止一切与技改内容无关的采掘活动。对边设计、边报批、边建设、边生产和不按设计施工的技改矿井,要坚决予以制止,责令立即停产停工整顿,

14、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依法取消其技改资格,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煤炭企业未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私自开工和未进行竣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行为,可向湖北煤监局和地方煤矿安监部门举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由主办处室负责整理相关资料并及时移交档案室。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7年3月23日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鄂煤监察)200744号)文件同时废止。附件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项目名称建设性质设计能力项目法人名称地址电话项目核

15、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总投资安全设施投资主要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设计情况说明:项目法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附件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一、设计必备条件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序号项目名称审查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备注1设计单位资质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2项目核准(审批)已取得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3井田范围划定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的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4井田

16、勘查地质报告已取得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5安全预评价报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评价单位的资质合格。6其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二、矿井开拓与开采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序号项目名称审查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备注1矿井开拓1.1井筒1.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2.必须按规定留设井筒保护煤柱。3.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1.2井底车场、硐室及主要巷道布置1.井底车场巷道及硐室应布置在坚硬稳定的岩层中,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和冲击地压的煤层中。2.开拓巷

17、道和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和冲击地压的煤层中。3.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石中或不易自燃煤层中。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1.3安全出口1.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通达地面的行人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并且必须有矿井反风时的安全出口。2.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设计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3.井下每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18、。1.3安全出口4.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主要绞车道不得兼做人行道(行人不行车除外)。5.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1.4井下爆炸材料库1.井下爆炸材料库应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

19、和通向库房的巷道。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3.2.1.2.9条规定。3.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或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AQ1055-2008第3.2.1.2.10 条规定。1.5主要巷道高度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3.2.1.3条规定。1.6主要运输巷安全间距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3.2.1.4和3.2.1.5条规定。1.7保护煤柱平硐、石门、大巷及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应按规定留设保护煤柱。2矿井开采2.1采掘工作面个数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采区设计组织施

20、工。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2.2回采方式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2.3突出矿井的采区巷道布置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2.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3.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临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水采、非正规采煤法及风镐落煤。2.4综采支架1.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伤人

21、的措施。2.当采高超过3m或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3.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支护。2.5放顶煤采煤法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3.2.2.6和3.2.2.7条规定。3顶板管理3.1支护形式、材料井巷支护形式、材料要满足需要、符合规定。3.2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3.2.3.1条规定。3.3矿压观测矿压观测仪器设备应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规定。4其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三、瓦斯灾害防治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序号项目名称审查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备注1矿井瓦斯等级1.按规定提供

22、瓦斯煤样技术数据,对煤与瓦斯突出可能性进行预测并确定矿井瓦斯等级。2.局部瓦斯富集区域相对瓦斯涌出量达到10m3/t以上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按高瓦斯矿井设计。3.井田地质勘查报告中部分煤与瓦斯突出参数超标,且周边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论证,认为井田内煤层有突出可能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2瓦斯检查2.1检查仪表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瓦斯检测报警矿灯。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2.2

23、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70%。2.其它地点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3防爆隔爆措施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瓦斯引燃和加强瓦斯管理、防止灾害扩大措施。4瓦斯抽采4.1依据符合AQ1055-2008第3.4.4.1条规定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瓦斯抽采必须进行专项设计。4.2抽采系统的确定应对矿井瓦斯来源、抽采瓦斯难易程度进行分析,并根据矿井瓦斯等级和瓦斯涌出量确定瓦斯抽采系统抽采方法、预计瓦斯抽采量。4.3泵站及附属装置1.永久泵站应设置在回风井工业场地内,站房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居住区不得小于50m。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

24、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4.3泵站及附属装置2.瓦斯抽放泵、配套电机选择应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规定,抽放钻机台数、型号满足矿井需要,泵站瓦斯浓度和管道瓦斯参数应进行监控。3.附属装置应包括瓦斯计量装置、放水器、除渣装置、测压装置、控制阀门。4.瓦斯抽放泵、配套电机台数、型号选择符合抽放设计规范,应明确安装位置、排放瓦斯出口位置、警戒设施及监控装置。4.4抽采管路1.管内气体流速符合经济流速,材质符合规定。2.抽采管路与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并且要吊高或垫高,若吊挂必须吊挂平直,距地高度不小于0.3m、运输巷道内抽放管路与矿车最外缘的间隙必须大于0.7m、地面瓦斯管路不得从地下穿过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立井

25、、斜井管路应采取在罐道梁上固定、设防滑卡等防滑措施。3.管路防护应采取防腐、防冻、防漏气、防砸坏、电气防爆、防静电、防带电、防底鼓等措施。4.5抽采控制范围和指标抽采控制范围和应达到的指标,必须符合矿井瓦斯抽采标准的有关规定。5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5.1防突措施1.突出矿井应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保护层选择符合要求,矿井瓦斯预抽率符合矿井瓦斯抽采标准的要求。2.对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威胁区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采取 “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应明确防治突出措施、突出预测预报、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设施等。5.2防突设备防突仪器及装备满足矿井实际需要。主

26、要包括:瓦斯压力测定仪、瓦斯放散初速度测定仪、突出危险预报仪、瓦斯含量和瓦斯成分测定仪、防突钻机等。6其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四、矿井通风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序号项目名称审查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备注1矿井通风方式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高瓦斯、开采易自燃煤层及有热害的矿井,应采取分区式或对角式通风。2通风系统2.1主通风机风压和自然风压1.多风机通风时,在满足风量按需分配的原则下,各主通风机的工作风压应接近。当通风机的风压相差较大时,应减少共用风路的风压,使其不超过任何一个通风机风压的30%。 2.进、出风井井口标高差在15

27、0m以上或进、出风井井口标高相同但井深在400m以上时,应计算矿井自然风压。2.2矿井负(正)压矿井通风的设计负(正)压,不应超过2940Pa。在矿井设计的后期可适当加大,但不宜超过3920Pa。2.3主通风机服务范围主要通风机使用寿命期内,应明确划分矿井通风容易时期和困难时期所服务的空间和时间范围。2.4井巷风速井巷中风流速度应满足AQ1055-2008第3.2.2.4规定。2.5通风系统图矿井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2.6矿井空气温度1.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

28、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 2.矿井必须对井口防冻设施进行设计。3水平及采区通风3.1通风方式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3.2新水平和准备采区通风1.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2.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3.3专用回风巷1.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2.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

29、置1条专用回风巷。3.4采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3.5采掘面通风1.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2.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3.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4.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巷道掘进通风要配备双风机。5.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4主要硐室通风1.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

30、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必须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2.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3.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5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布置1.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中,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2.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开采突出煤层时,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31、。6矿井风量计算1.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要分别计算矿井通风容易和困难时期的风量。2.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初期通风难易程度应为容易,后期不得低于中等。7主要通风设备7.1主要通风机选型1.风机能力应留有一定的余量,轴流式通风机在最大设计负压和风量时,轮叶运转角度应比允许范围小5,离心式风机的选型设计转速不宜大于允许最高转速的90。 2. 轴流式通风机应校验电动机正常启动容量,还应校验反风时的容量。7.2通风机设置及其要求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

32、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2.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3.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4.矿井反风设施和反风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8其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五、粉尘防治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序号项目名称审查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备注1煤尘爆炸性应根据地质勘查报告等资料明确矿井各可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2防尘系统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供水防尘系统。防尘系统设计应有水量、水压计算及管径选型。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

33、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3防尘措施1.煤层及其围岩具备相应条件时,必须做煤层注水设计,采取注水防尘措施。2.炮采、炮掘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煤(岩)壁、水炮泥、爆破喷雾、出(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3.放顶煤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可靠的防尘措施。综采综掘工作面必须采取喷雾、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4防爆隔爆措施1.应提出清除浮煤、沉积煤尘以及定期撒布岩粉措施。2.为预防煤尘爆炸,设计应提出预防火源和火花的措施,如对放炮火焰、电气火花、自然发火、切割摩擦火花、静电等预防措施。3.

34、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5其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六、防灭火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序号项目名称审查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备注1自燃倾向性应明确各可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2防灭火系统2.1基本要求开采容易自燃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设计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2.2灌浆防灭火1.必须明确采区

35、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2.设计应明确灌浆地点、时间、灌浆浓度和灌浆量(能力)。3.应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2.3氮气防灭火1.氮气源稳定可靠,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2.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3.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4.有固定或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2.4阻化剂防灭火1.选用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2.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做出明确规定。3.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2.5凝胶防灭火

36、1.选用的凝胶和促凝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2.编制的设计中应明确规定凝胶的种类及工艺等参数。3机电硐室防火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配备防灭火器材。4消防洒水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5防火构筑物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6消防材料库6.1设置

37、要求井上、下均须设置消防材料库。6.2井上消防材料库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6.3井下消防材料库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装备消防列车。消防材料库储存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有关规定。7木料场及矸石山设置1.木料场、矸石山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2.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8其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七、 防治水 审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审查人(签字):

38、年 月 日序号项目名称审查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备注1矿井水文地质条件1.1水文地质类型按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富水性及补给条件,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设计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应有专门的水文地质勘查报告。1.2矿井涌水量初步确定矿井水害类型与威胁程度、有无突水淹井的危险,确定矿井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2矿井防治水措施2.1开拓、开采应采取的安全措施1.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巷道和硐室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2.当煤层顶板、底板赋存高承压含水层(组)时,应制定预防突水的技术措施。具备疏水降压条件的,应采取疏水降压措施,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的,必须采

39、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强排水能力等技术措施,确保安全。3.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应配备专门防治水队伍,设计中应要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制定相应的综合防治措施。2.2防水煤(岩)柱留设1.设计应明确指出需要留设防水煤(岩)柱的地表水体,并按有关规程、标准要求留设防水煤(岩)柱。2.在冲积层和煤层露头下部布置采掘工作面时,应根据露头附近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开采技术条件,按照有关规程、标准要求留设防水、防砂或防塌煤(岩)柱。3.含水、导水及与富含水层相接触的断层、陷落柱等构造必须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4.井田边界必须留设防水煤柱。以断层为界的井田,其边界防水煤柱可

40、参照断层煤柱留设,但必须保证不因本矿开采而破坏井田另一侧所留煤柱。2.3疏水降压措施1.承压含水层水压超过煤层开采安全临界水压或有突水威胁时,必须采取疏水降压措施,将水压疏降到安全临界水压以内。2.设计应给出需要疏水降压的主要含水层及疏水降压的地点、方法和疏降水头值等。3.设计应给出疏水降压设备的选择依据或技术参数,确定疏水降压设备台数及型号和管路选型、趟数,并制定疏水降压的安全技术措施。2.4井下探放水措施1.根据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和矿井开拓、采掘实际情况等,制定井下探放水基本原则,并制定探放水措施。2.设计应给出探放水设备的选择依据或技术参数,给出并说明井下探放水设备种类及数量。3.设计应

41、制定相应的避灾路线和避灾措施。2.5岩溶水的防治当煤层底板赋存灰岩强承压含水层时,设计应编制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等厚线图(包括水文地质实际资料),并划分突水危险区。设计中应制定查探底板水文地质条件的技术措施或技术方案,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疏放水技术方案。2.6老空水防治对矿井采掘和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小窑、老空积水区、水淹区,如果具备疏干条件应疏干,不具备疏干条件必须留设防水煤(岩)柱。2.7封闭不良钻孔防治水措施对封闭不良或质量可疑、有突水可能的钻孔,应设计有扫封孔措施,否则应留设防水煤柱或提出其它有效防治措施。2.8地表水防治1.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符合防洪设计的要求。2.主要防洪标准及防洪坝墙设计频率应符合防洪设计标准。3井下防治水安全设施3.1排水设施1.主要水仓布置及容量应符合AQ1055-2008第3.7.3.1.1条规定。2.主要水泵型号、规格、台数、运行工况及计算轴功率应符合AQ1055-2008第3.7.3.1.2条规定。3.排水管路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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