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实施《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政策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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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江宁区实施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政策解答.精品文档.江宁区实施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政策解答为完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南京市政府颁布了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11个区范围内实施。根据市办法主要内容及我区实际,我区制定了贯彻市保障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对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办法实施对象包括哪些? 根据我区不同时期不同的安置保障政策,被征地人员涵盖三类人员: (一)新增被征地人员:2011年1月1日即办法实施之日起

2、,以征地区片价补偿安置的被征地人员; (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2004年5月起,按南京市江宁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江宁政发20051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且未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的被征地人员; (三)征地农转非人员:1992年1月1日至2004年4月29日试行办法实施前,历次征地中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农转非人员。 根据办法的规定,2011年1月1日后按新的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增加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人员 (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下同)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以下简称

3、社保),已纳入征地保障范围的劳动年龄段人员选择补缴社保。 二、劳动年龄段人员如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新增被征地人员中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参保时由街道劳动保障所统一办理参加社保手续;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中的劳动年龄段人员,自愿选择补缴社保的,由本人携户口簿、身份证和征地人员保障卡到街道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申请补缴社保手续。 三、被征地人员补缴社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如何规定? 被征地人员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2011年1月前已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计数各为15年(2001年6月30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被征地人

4、员往前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不能早于本人16周岁。补缴标准按以下规定: (一)新增被征地人员 补缴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2093.7元,缴费比例20%;失业保险费每月47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15年、失业保险9.5年需资金80731.2元。(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为完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南京市政府颁布了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11个区范围内实施。根据市办法主要内容及我区实际,我区制定了贯彻市保障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对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办法实施对象包括

5、哪些? 根据我区不同时期不同的安置保障政策,被征地人员涵盖三类人员: (一)新增被征地人员:2011年1月1日即办法实施之日起,以征地区片价补偿安置的被征地人员; (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2004年5月起,按南京市江宁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江宁政发20051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且未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的被征地人员; (三)征地农转非人员:1992年1月1日至2004年4月29日试行办法实施前,历次征地中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农转非人员。 根据办法的规定,2011年1月1日后按新的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增加的劳

6、动年龄段被征地人员 (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下同)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已纳入征地保障范围的劳动年龄段人员选择补缴社保。 二、劳动年龄段人员如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新增被征地人员中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参保时由街道劳动保障所统一办理参加社保手续;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中的劳动年龄段人员,自愿选择补缴社保的,由本人携户口簿、身份证和征地人员保障卡到街道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申请补缴社保手续。 三、被征地人员补缴社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如何规定? 被征地人员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2011年1月前已有基

7、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计数各为15年(2001年6月30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被征地人员往前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不能早于本人16周岁。补缴标准按以下规定: (一)新增被征地人员 补缴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2093.7元,缴费比例20%;失业保险费每月47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15年、失业保险9.5年需资金80731.2元。 (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补缴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1500元,缴费比例20%;失业保险费每月42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15年、失业保险9.5年需资金5.88万元。 (三)征地农转非人员 补缴标准:基本养老保险

8、费按南京市历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基准数的80%乘以同期缴费比例;失业保险费每月42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15年、失业保险9.5年需资金4.98万元。 四、被征地人员补缴社保时,政府如何补贴? (一)基本生活保障人员 补缴社会保险费先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中列支,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不足支付时,由本人补足。征地时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大于或等于4.06万元的,政府按补缴社会保险费与4.06万元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征地时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小于4.06万元的,政府按补缴社会保险费高于征地时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部分给予补贴。 例如:某男,现年55岁,2008年4月征地,

9、土地补偿费2亩2.52万元,安置补助费2.8万元,补偿费合计5.32万元。当时选档按第一档3.26万元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目前已领取生活补助费0.84万元,个人账户资金结余2.42(3.26-0.84)万元。如未参加过社保,可补缴15年社保,补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5.88万元,个人拿出1.64万元,将个人账户资金补足到4.06万元,政府补贴1.82万元。 如该人员已缴纳12年社保,现可选择补缴3年社保,需补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1.1万元,由基本生活个人账户资金补缴,个人不需缴费。 (二)征地农转非人员 1.补缴社会保险费大于原一次性领取的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政府按补缴社会保险费

10、与原一次性领取的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例如:某男,现年55岁,2003年4月征地,当时领取自谋职业费1.5万元,现可补缴15年社保,补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4.98万元,本人只需拿出1.5万元,其它由政府补贴。 2.补缴社会保险费小于或等于补偿费的,在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应补缴社会保险费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个人不需缴费,全部由政府补贴;应补缴社会保险费高于2000元的,政府按补缴社会保险费20%且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例如:某男,现年55岁,2003年4月征地,当时领取自谋职业费1.5万元,目前已缴纳12年社保,现可选

11、择补缴3年社保,需补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0.7万元,由政府补贴0.2万元,本人需拿出0.5万元。 五、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保后如何享受有关保险待遇? (一)未实现就业的,按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实现就业后,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11年1月以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按工伤、生育保险规定享受工伤、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六、已纳入征地保障范围的被征地人员不选择补缴社保,如何

12、享受待遇? (一)基本生活保障人员 劳动年龄段人员不愿选择参加社保的,继续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并享受生活补助;到达养老年龄后,如符合领取条件,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征地农转非人员 劳动年龄段人员不愿选择参加社保的,到达养老年龄后,未按月领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等待遇的,继续享受养老生活补助费。七、养老年龄段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如何享受待遇?(一)新增被征地人员从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次月起,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度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可申请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资金缴纳新型合作医疗,个人账户资金

13、不足时,由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列支。(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申请新型合作医疗待遇按上款规定执行。(三)征地农转非人员继续享受养老生活补助费,纳入新型合作医疗范围,本人不需缴费。被征地人员每年10月至11月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或社区保障站办理个人转缴 (纳入)新型合作医疗申请手续。 八、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保后,原征地保障关系如何处理? (一)基本生活保障人员 劳动年龄段人员选择参加社保,并按规定补缴费用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有剩余的,在灵活就业期间,可申请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剩余资金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本人按规定继续缴纳。未达法

14、定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或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仍有剩余的,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二)征地农转非人员 劳动年龄段人员选择参加社保,并按规定补缴费用后,到达养老年龄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按月享受养老生活补助费。 九、哪些情形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可以一次性结算,并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可以一次性结算: 1.死亡的; 2.户籍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3.按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补缴社会保障费后,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5年;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仍有

15、剩余的; 4.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 十、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如何计息? 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每年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十一、按办法规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是否加收利息和滞纳金?2011年6月30日前,按办法规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十二、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保有哪些好处? 1.养老待遇有了很大的提高,还能享受每年的政策性养老金调整。目前,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每月360440元;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费每月310360元。被征地人员补缴15年社保后,今年办理退休的每月可领取不低于600元的养老金。 2.享受失业保

16、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待遇。 十三、被征地人员转缴社保工作何时开始?何时结束?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被征地人员转缴社保工作2011年4月中旬开始,个人申请6月30日结束。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总则一、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包括:劳动年龄段人员补缴15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至2001年7月1日失业保险(超过15年按15年

17、计算)所需的费用,以及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费用(标准参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计算),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公布。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包括:按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宁政发2004100号)规定建立的市本级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南京市江宁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江宁政发2005166号)规定建立的江宁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南京市浦口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浦政发2004108号)规定建立的浦口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南

18、京市六合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六政发200520号)规定建立的六合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三、办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市、区两级政府承担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包括两部分:(一)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享受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二)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养老年龄段人员享受的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及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四、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市、区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是指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市财政管理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区(以下统称江南八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江宁、浦口、六合区财政管理本区基本生活保障

19、基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来源包括以下部分:(一)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养老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费;(二)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支付应缴纳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后剩余的社会保障费;(三)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四)按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南京市江宁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南京市浦口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南京市六合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统称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五)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利息收入及其他增值收入;(六)其他收入。五、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称市、区建立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资金是指市和各

20、区财政部门按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将所筹集资金分别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并通过专户及时足额拨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市和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设立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支出专户,用于接收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发放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六、办法第八条所规定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计息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每一计息年度的利率按当年度7月1日城乡居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计息一次。七、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

21、称市、区两级政府承担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市区财政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包括三层含义:(一)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享受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由市、区财政按规定解缴到位;(二)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养老年龄段人员享受的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由各区财政每月根据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三)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由各区财政每月根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的汇总表,及时足额拨付到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征缴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八、办法第十一条规

22、定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一)人员范围2011年1月1日后新增加劳动年龄段人员是指符合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以下简称安置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在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二)补缴规定1、补缴标准(1)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公布);月缴费比例按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确定(现缴费比例为20%)。(2)失业保险月缴费标准按市政府批

23、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月缴费标准确定。2、补缴方式(1)从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向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16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超过15年是指在办理补缴时,补缴时点前已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2)从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向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2001年7月1日的失业保险费,补缴时点前已有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在补缴时予以扣除。补缴时点在2016年7月1日前的,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2001年7月1日至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日的年限;补缴时点在2016年7月1日后

24、的,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3)补缴的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由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的社会保障费列支,个人不需另行缴费。(4)现役义务士兵、服刑或劳教在押人员,从服役、服刑或劳教起始前月向前补缴。(5)在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日前曾经服役、服刑或劳教,且补缴时点前已有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小于15年的,本人若在被征地时申报上述信息,补缴时可跳过服役、服刑或劳教期进行补缴;本人若在被征地时漏报或不报,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服役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同期补缴年限不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服刑或劳教期间补缴年限予以扣除,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三)参保缴费1、

25、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经街道(镇)确认的被征地人员名单及经本人确认的被征地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1)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名单、调查表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复印件送区农保经办机构。2、区农保经办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的建档,并将名单和调查表送区征缴经办机构。3、区征缴经办机构4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的参保登记,并将参保信息返回区农保经办机构。4、区农保经办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纳入社会保障的信息确认,并对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的参保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5、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保经办机构生成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花名册、被征

26、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汇总表(附表2、3)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江南八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花名册、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汇总表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6、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将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花名册、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汇总表送同级农保经办机构。7、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农保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将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花名册、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汇总表送本级征缴经办机构,并通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划款: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社会保

27、障费划入市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江宁、浦口、六合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划入市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本区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8、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划拨资金时,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市财政部门和农保经办机构送达社会保障费缴费通知书(附表4);江宁、浦口、六合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本区财政部门和农保经办机构送达社会保障费缴费通知书。9、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财政部门收到社会保障费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同级农保及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障费到账通知单(附表5)。10、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征缴及农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费到账通知单,对该批次被征地人员

28、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进行到账确认。11、该批次被征地人员中未实现就业的,可到现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同时在每月3日至25日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金申领手续。九、办法第十二条和安置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一)人员范围2004年4月10日起按试行办法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到2010年12月31日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包括浦口区、六合区按试行办法规定参加老农保的人员),以及2011年1月1日后按安置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

29、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二)补缴规定1、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1500元,缴费比例为20%;失业保险月缴费标准为42元。2、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不超过15年是指在办理补缴时,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3、失业保险补缴2010年12月31日至2001年7月1日的失业保险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9.5年。4、2010年12月31日前曾经服役、服刑或劳教的,本人若在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时申报上述信息,补缴时可跳过服役、服刑或劳教期进行

30、补缴;本人若在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时漏报或不报,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服役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同期补缴年限不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服刑或劳教期间补缴年限予以扣除,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5、浦口区、六合区按试行办法规定参加老农保的人员,可先申请用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缴纳的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以下简称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补缴社会保险费;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的,先由个人自行补足,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加个人补足资金最高不超过5.26万元;仍然不足的,由各区政府予以补足。6、征地时按规定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低于5.26万元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包括老农

31、保个人账户资金)加个人补足资金最高不超过征地时按规定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三)参保缴费1、本人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2、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受理后,生成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附表6),告之补缴年限、补缴金额、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承担金额、个人需缴费金额、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资金承担金额。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对该人员的补缴信息进行确认。3、申请人个人需缴费的,由本人凭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到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征缴

32、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缴费。4、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受理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个人缴费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5、上述被征地人员中未实现就业的,可到现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同时在每月3日至25日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金申领手续。(四)到账确认1、补缴社会保险费小于或等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的,以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该人员补缴信息登记确认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部足额到账之日。2、补缴社会保险费大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的,以个人缴费资金到账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部足额

33、到账之日。(五)资金划拨1、2011年9月1日前,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征缴及农保经办机构完成上述人员缴费信息比对及数据汇总工作,并生成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附表7)。2、2011年9月5日前,市农保经办机构将江南八区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送市财政部门;江宁、浦口、六合区农保经办机构将本区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送区财政部门。3、2011年9月10日前,市财政部门完成审核,并将江南八区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及统筹账户资金从市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划入市基本养老及

34、失业保险基金专户;江宁、浦口、六合区完成审核,并将本区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及统筹账户资金从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划入市基本养老及失业保险基金专户。4、市财政部门向市征缴和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障资金转账通知单;区财政部门向本区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障资金转账通知单。5、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征缴及农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资金转账通知单,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账务处理。十、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一)人员范围1983年8月1日至试行办法实施前,历次征地中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到2010年12月31日男不满60周岁、

35、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二)补缴规定1、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见附表8,失业保险月缴费标准为42元。2、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不超过15年是指在办理补缴时,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3、失业保险补缴2010年12月31日至2001年7月1日的失业保险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9.5年。4、2010年12月31日前曾经服役、服刑或劳教的,本人若在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时申报上述信息,补缴时可跳过服役、服刑或劳教期进行补缴;本人若在

36、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时漏报或不报,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服役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同期补缴年限不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服刑或劳教期间补缴年限予以扣除,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5、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未享受到政府补贴的人员是指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低于原一次性领取的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人员。(三)身份认定1、各区政府为被征地人员身份认定、信息采集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指定身份认定和信息采集的牵头部门,对身份认定和征地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全面性负责。各街道(镇)为身份认定和信息采集的具体实施单位,区国土、房产、公安、人社等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数据采集和认定的配合工作。市国

37、土部门负责全市被征地人员民基本信息汇总及建库。2、市国土部门将2006年已进入被征地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的人员信息提供给各区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同时研制下发信息录入系统。各区牵头部门组织辖区内各街道(镇)进行人员信息比对、身份认定及信息补录。3、被征地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花名册等资料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的信息采集部门,对本人原登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进行核对。4、各街道(镇)应认真进行被征地人员基本信息的核对,重点核对被征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安置时间、安置方式、一次性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金额、现户籍所在区、现户籍所在街道(镇

38、)、原征地所在区、原征地所在街道(镇)、现居住地、联系电话等信息,确保上述信息齐全、准确。对“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数据不全、未采集或重复采集的人员,街道(镇)应对其征地信息核对后,重新录入到国土部门下发的信息录入系统中,统计造册,集中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政府指定部门审核,经区政府审定后集中报市国土局汇总、建库。5、区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将审定盖章的本区被征地人员基本信息花名册及数据报市国土部门。6、市国土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数据汇总及建库工作,将汇总的被征地人员基本信息移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交数据包括被征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安置时间、安置方式、一次性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

39、费金额、现户籍所在区、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原征地所在区、原征地所在街道(镇)、现居住地、联系电话等。(四)参保缴费1、本人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2、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受理后,生成1983年至2004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附表9),告之补缴年限、补缴金额、个人需缴费金额、财政补贴金额。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对该人员的补缴信息进行确认。3、申请人个人需缴费的,由本人凭1983年至2004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到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征缴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缴费。4、社会保

40、险费补缴申请受理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个人缴费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5、2011年7月1日起,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应对其受理的被征地人员参保情况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人员名单上报各区征缴经办机构。各区征缴经办机构只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的补缴费数据进行汇总确认。6、上述被征地人员中未实现就业的,可到现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同时在每月3日至25日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金申领手续。(五)到账确认1、补缴社会保险费小于或等于2000元的,以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该人员补缴信息登记确认之

41、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部足额到账之日。2、补缴社会保险费大于2000元的,以个人缴费资金到账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部足额到账之日。(六)资金划拨1、各区征缴经办机构于2011年9月1日前完成数据汇总工作,生成1983年至2004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附表10)送区财政部门。2、各区征缴经办机构于2011年9月5日前,将经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1983年至2004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送市征缴经办机构。3、市征缴经办机构2011年9月10日前完成复核,并将各区数据汇总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于2011年9月15日前完成审核。4、市、区财政部门

42、应按规定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确保每年12月15日前将所筹集资金划拨至市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市财政部门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征缴经办机构出具被征地人员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到账通知书。5、市征缴经办机构根据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被征地人员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到账通知书,进行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的账务处理。劳动年龄段人员转缴社会保险十一、符合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可按以下规定办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转缴社会保险费手续:(一)转缴条件1、符合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有余款的,灵活就业期间,可先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转缴社会保

43、险费;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予以补足,统筹账户资金补足部分最高不超过上述余款的30%。2、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灵活就业期间,可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转缴社会保险费,直至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当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止,并将不足支付当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二)转缴程序1、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到现户籍所在区征缴经办机构填写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转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表11),办理转缴社会保险费手续。2011年1月1日前已办理过转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手续的人员,不需重新办理。2、江南八区征缴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被征地劳动

44、年龄段人员转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报市农保经办机构。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征缴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转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送本区农保经办机构。3、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征缴经办机构于每月26日前向同级农保经办机构出具被征地人员转缴社会保险费清单。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农保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于每月28日前将所需资金划拨至同级征缴经办机构。4、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征缴经办机构于每月底前,对这部分人员转缴的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以下简称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进行到账确认。5、上述人员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到现户籍所在区征缴经办机构办理下一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申请。未办理

45、的,下一年度的社会保险费按原申报缴费基数转缴,原申报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下一年度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转缴。劳动年龄段人员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十二、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有余额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可按下列规定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一)终止条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死亡、按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领取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上述人员在办理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的,需提供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需提供公安机

46、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死亡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二)终止程序1、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死亡人员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或死亡人员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填写被征地人员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申请表(附表12)。2、街道(镇)劳动保障所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区农保经办机构。江南八区农保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报市农保经办机构。3、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农保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将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划拨至终止人员在指定银行开设的银行卡中。劳动年龄段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十三、按办法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可按下列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一)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失业保险1、2001年7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相同年限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2、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期限,按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时执行的相关规定计算。(三)基本医疗保险1、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时,已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建立劳动关系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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