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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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湖北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精品文档.湖北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科学合理、高效公平,提高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根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意见(鄂政发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 号)、省财政厅 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鄂财绩发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

2、分配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应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将绩效管理要求贯穿于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全过程,科学确定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重点。引入合理规范、可操作性强的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程序,促进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合理、高效。(二)绩效优先原则。将绩效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遴选的重要标准。建立 “事前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监督管理、事后实施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问责的激励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省级主管部门的预算资金安排相结合,确保资金有效分配和高效使用。(三)责任明晰原则。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

3、不改变省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权、管理权,省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此项工作。第三条试行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包括:分配对象为企业、科研院所,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专项资金;分配对象为市县政府的专项资金;国家立项、省级配套的专项资金。第四条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的形式包括:公开招投标、专家评审,分配对象为市县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考核、因素计算,分配对象为市县政府的以奖代补、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第五条省级主管部门职责拟定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进行公开;拟定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

4、标和绩效指标,并经省财政厅批复后进行公开;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建立和完善行业专家库,负责入库技术管理专家的遴选和使用管理;组织专家对投标主体申报具体项目的绩效目标及其指标等进行评审;将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评审结果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组织项目申报和遴选,建立和完善本部门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对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监控,项目支出完成后,负责组织验收和总结,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监控报告和绩效报告;对以奖代补、激励性转移支付等资金按照竞争性分配的要求,考核其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配合省财政厅对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5、。第六条省财政厅职责统筹、指导和协调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管理工作;会同省级主管部门拟订年度纳入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范围,报省政府审定;对省级主管部门申报专项资金的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绩效指标进行审核、批复;对省级主管部门拟定的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备案;建立完善财政绩效专家库、政府采购专家库,分类汇总省级主管部门报备的专家库;建立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分类项目库,并进行动态监管;指导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对试行竞争性分配的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审核以奖代补、激励性转移支付等资金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计算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对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6、,将绩效评价报告上报省政府,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对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审计结果在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时进行应用。第七条省监察厅职责对省级主管部门的专家遴选、专家评审和招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配合省财政厅对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依据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绩效审计结果进行绩效问责。第八条省审计厅职责对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审计。第二章竞争性分配程序第九条省级主管部门拟定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具体实施方案、招投标等相关文件,送省财政厅备案后予以发布。具体实施方案应包括竞争性资金分配的准入条件、资金使用范围、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方式、招投标评审

7、办法、符合资质的中介代理机构名单等内容。第十条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行绩效目标审核制度。试行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均应申报绩效目标。第十一条省级主管部门将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和绩效指标,送省财政厅审核,经批复的绩效目标及指标纳入竞争性分配公开招标标书,作为项目申报及评审、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投标主体可以是市县政府、企业、科研院所或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合申报。投标主体应按照相关要求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应与该专项资金的总目标、阶段性目标紧密衔接。没有绩效目标的项目申请,省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第十三条省级主管部门在受理申报时,应该要求投

8、标主体结合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正确采用相关指标来反映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项目评价指标的设置要做到科学合理,能够量化测算、分析和评价。第十四条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标书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第十五条省级主管部门结合专家评审意见,通过集体决策,实行差额遴选项目,形成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初步结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第十六条省级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初步结果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据此及时拨付资金。第十七条省级主管部门将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和绩效指标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第十八条省级主管部门将经过评审后入选项目建立分类项目库,并将项目绩效目标、反映绩效

9、目标实现程度的指标、评审结论汇总后,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对项目库进行分类动态监管。第十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对相关的以奖代补、激励性转移支付等资金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计算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条省监察厅对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工作实施监督。第三章评审专家库管理第二十一条省级主管部门为保障各层次和不同行业内容的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招标决策和评审质量,强化资金投向的科学性、公开性和准确性,应引入专家评审机制,建立相应的行业专家库。第二十二条省级主管部门作为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行业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部门,负责入库技术管理专家的遴选和使用管理。省财

10、政厅负责建立财政绩效专家库和政府采购专家库。第二十三条专家库的管理遵循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第二十四条省级主管部门应将行业专家库档案送省财政厅备案,并接受省监察厅的监督。第二十五条省级主管部门应在组织实施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招投标评审前,制订相关的专家遴选方案,并送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备案。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应包括技术管理专家、绩效管理专家和财务管理专家。评审专家原则上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在竞争性分配评审的行业专家库、财政绩效专家库和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遴选。省级主管部门系统内部工作人员不能作为专家入选。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的遴选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

11、的原则,省监察厅对评审专家遴选和使用实施监督。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 (标)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遴选工作。第四章绩效评价管理第二十九条省级主管部门应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并于项目执行半年后,向省财政厅上报中期绩效报告。第三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个月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绩效报告。第三十一条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个月内,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进度进行总结,提交项目年度绩效报告。项目结束后,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总绩效报告。第三十二条省级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个月内,将专项资金

12、的整体绩效报告送省财政厅。第三十三条省财政厅按照财政管理与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加强对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建立严格的项目全过程绩效跟踪制度,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与工作需要,组织对项目进行绩效监控和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第三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接受省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如实提供项目实施的有关资料,按要求及时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第三十五条省审计厅对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审计,审计结果提交省政府,并送省财政厅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时,进行结果适用。第三十六条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

13、,将作为以后年度参与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资格审查与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七条对不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不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上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目标不能实现或出现擅自变更、挪用挤占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视情节通报批评、停止拨付资金、责令交回使用的资金,并将项目从项目库中进行剔除,情节严重的,今后不得参与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接受委托的中介 (招标代理)机构和聘请的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报告或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和解除聘用,并按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省监察厅负责对省级主管部门、下级政府及其责任人员履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使用职责情况实行绩效问责。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在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预算或绩效目标,应报省级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评审,并送省财政厅备案。第四十一条对跨部门整合项目资金,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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