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讲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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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民法知识讲座.精品文档.农民常用法律知识讲座(民法通则部分)(固镇县司法局 单良乾)第一部分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二条有明确规定: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里面所讲的平等的财产关系既包括财产归属关系也包括财产流转关系。这里的平等的人身关系主要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不予调整。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 1.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的规定,适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是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不是适用中国法呢?一般应当说适

2、用所在地法,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我国的民法适用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船舶,航空器。大使馆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依照现行的国际惯例,大使馆是一个国家领土的延伸,因此在大使馆内发生的民事关系适用国内法。对国际列车我国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国际列车标明是中国籍的应当与船舶飞机是相同的。对于船舶和飞机如果是该国国籍的,适用本国法,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例:甲明知其新房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售予乙。半年后南面的高楼

3、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的照射。此案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些原则?甲明知自己的楼房前面将建成一高层楼房,肯定对自己房屋的采光有影响,假装不知涉及诚信问题,所以他违反的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第二部分 一. 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民通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的认定有户籍记载的,以户籍记载为准,没有户籍记载的的,以医院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出生证明的,参照有关证明来认定。 二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判断标准问题_年龄和精神健康。十周岁以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监护 (一) 明确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即使父母离

4、婚,无论与谁一起生活,父母双方仍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里要区分开监护人与监护责任。监护责任由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共同生活一方承担有困难的,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 如果父母双方出国留学,将未成年人交给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父母双方仍然是监护人,此时未成年人侵权的,父母承担责任,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责任. 未成年人在小学,幼儿园致人损害的,其监护人父母承担主要责任,小学校、幼儿园在有过错的时候才适当赔偿。如果监护人与小学、幼儿园之间有协议的,依照其协议。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是有法定监护义务的人,如果父母不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有监护义务。其他亲属为自愿监护人

5、。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除父母之外,可以协商由一人或多人担任监护人,如果有争议,由基层单位(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没有民政部门)指定,对指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经过基层单位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基层单位的指定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必经程序。 (二)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有法定义务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这里是有顺序的)。这里面的其他近亲属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亲属是自愿监护人。 (三)监护人

6、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诉讼并承担责任。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指监护人确是为了被监护的利益,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有一年有这样的一道题:甲是童星(8周岁),片酬很多,他的父亲经他同意,将10万元赠送给他的叔叔丙,问这个赠予行为的效力如何?A.有效B.无效C.效力未定D.可撤销。这个财产是一个八岁未成年人的,作为他的父亲只能是为未成年人的个人利益,才能处分。虽然征得了甲的同意,但是甲的同意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如果征得甲的同意即可,那监护还有什么意义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这是一

7、个无效的行为。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的意义在于诉讼中间监护人的诉讼地位,比如8岁的小孩将临家8岁小孩打伤,原告是临家8岁的小孩,被告是把人打伤的8岁小孩,监护人在诉讼中只能是法定代理人,而不是证人、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责任,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它是无过错责任。父母离婚的情况下,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承担责任,只有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承担有困难的,才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只有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足的,才从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 四 监护责任 监护人的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但监护人尽到了监护义务的,可以减轻其责任。例

8、:甲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一天,甲妻带甲外出散步,同村顽童乙上前挑逗甲,甲捡起路边的石块追打乙,甲妻虽奋力阻拦未果,乙被打伤花去药费2000元,对此2000元的药费应由( )承担?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造成的损害由他的监护人承担,乙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有挑逗性,甲妻奋力阻拦而未果表明她尽到了监护义务,可以减轻责任。减轻的这部分责任由乙的监护人承担。但主要损害由甲造成的,因此由甲妻承担主要责任。五 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目的:为失踪人确定财产代管人;为失踪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偿。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即离开自己的住所连续达到2年;利害关系人(即近亲属和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9、的申请;人民法院的宣告(公告期:3个月)。宣告失踪的效力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和失踪人的义务履行问题。宣告失踪被撤销,财产管理人应当将财产返还,如果愿物不存在了,自然消耗不必返还,如果产生孳息应当返还。 在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问题上一般是与失踪人生活最紧密的人,其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但是在前面的人对失踪人的财产不利的情况下,应当由后面的人管理。在本题中,甲妻对甲财产有明显不利,本题答案为B。六 宣告死亡(1)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自然人下落不明,通常情况下满四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也是四年,要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从意外事件发生

10、的当天计算。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主流观点认为,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公告期一般情况下为一年,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为3个月。所以宣告死亡在时间上的最低要求,一般情况下是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五年;意外事件是两年零三个月。 (2) 宣告死亡的效力 婚姻关系自然消灭;财产变为遗产依法被继承;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被宣告死亡人如在外地生存,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比如宣告死亡,他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他回来时,他的配偶已经再婚,此时婚姻关系自然消灭仍然有效。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宣告死

11、亡的撤销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撤销。配偶没有死亡的,没有再婚的,婚姻关系自然恢复。婚姻关系的恢复不仅涉及到身份的恢复还涉及到夫妻财产、债权,宣告死亡期间取得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宣告死亡期间的债务转化为夫妻的共同债务。配偶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的,要想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重新登记结婚。重新登记结婚,宣告死亡期间取得的财产就是婚前的个人财产,所负的债务就是婚前的个人债务,不发生转化的问题。他被继承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返还原物和孳息,原物因自然原因毁损灭失的,不必返还。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取得,第三人不必返还,但是继承人所卖的价款应当予以返还。在宣告死亡期间,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被撤销的宣告死亡

12、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进行解除,但是经双方同意的除外。第三部分一物的概念和特征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实际需要,能为人所实际控制的有体物。例:天上的星星在物理上是物,在民法上因为它不能为人所控制、利用,因此它不是民法上的物。金牙本身是物,但是镶在嘴里的金牙已与人体连为一体,就不是物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如果一个人将另一人镶在嘴里的金牙一巴掌打掉,这是一个人身权的问题,而不是财产权的问题了,与此相关的还有假肢、假眼等。商标是无形物,而民法上的物是以有体物为限,因此商标不是民法上的物。1动产和不动产传统上的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这种移动即包括自力移动又包括他力移动,比如,牛是自力移

13、动,稻子是他力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比如:土地、土地上的定着物。但是现在随着房屋平移技术的发展,将来这种观念会有变化,但目前为止没有变化。我国法律上的不动产是指土地、矿藏、土地上的定着物。 2从物 从物是相对主物而言的,从物具备的条件:使用目的的永久性;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从物具有独立性,交易上视为从物。从物的法律意义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方面:在物权法方面,在法律没有规定和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时,主物属于谁,从物就属于谁,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从物;在债权方面主物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 3孳息 天然孳息的特征:孳息是相对于原物

14、而言的;孳息与原物在物理上是彼此分离的。母鸡与下的蛋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鸡蛋不是相对母鸡就不是孳息,比如:甲拿一篮子鸡蛋到市场去卖,此时就是鸡蛋而不是母鸡的孳息;孳息一定是物的问题,是由原物派生的。在法定孳息中,应当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房屋的租金、股票的红利。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在物权法方面,当事人对孳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当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采用母物主义,比如乔老汉卖两头牛给李老汉,李老汉是宰牛户,双方约定价钱是1400,李老汉在杀牛过程中发现牛黄,卖得8000,乔老汉认为他卖的是牛而不是牛黄,应当至少返还一半的钱。这里应当坚持母物主义原则,牛的所有权是李

15、老汉的,当事人对牛黄的孳息没有规定,牛黄的所有权随牛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在债权法方面,应当特别注意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孳息没有约定的,孳息与交付相联系,而非与所有权相联系。比如:乔老汉卖牛给李老汉,约定价款是1400,李老汉牵回一头牛后,母牛下了一头小牛,乔老汉保留对母牛的所有权,虽然此时母牛归乔老汉所有,但母牛已经交付,小牛归李老汉所有。因此在买卖合同中,要随交付而转移。第四部分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效力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凡是表义行为都是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民事行为和事实行

16、为统称民法上的行为,民法上的行为又是与事件相对应的,民法上的事件与行为又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民事行为的下属概念,他们的区别在于:具有合法性的特征。民事行为有些具有合法性特征,有些不具有合法性特征。民事法律行为一定要具有合法性特征。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在诉讼之间对口头形式的采信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如果没有你的诉讼请求就不会得到支持。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有:合同书、书面委托书、电传、传真、电报、网络(电话记录不是书面形式,它是口头形式的书面证明);若既有口头形式又有书面形式并相抵触,以书面形式为准;数份书面形式,后面的效力高于前面的

17、。3.推定形式、沉默形式一般都归为默示形式,对于沉默形式,大家应当掌握,只有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沉默这种形式才具有效力。在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如果没有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遗赠。如合同法:在试用买卖的情况下,试用期期满,试用者没有表示买或者不买,推定为购买。甲乙订合同,甲给乙去封信:如果你没有异议,我10天后给你发货。对方没有回复,10天后发货,乙方拒收拒付。此时要看沉默形式有没有效力,在这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因此沉默就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乙有权拒收拒付。 4.特别书面形式:公证和登记。收养必须公证,其他的公证采用自愿原则。要求登记的形为:

18、身份行为要登记如:结婚、协议离婚、收养。不动产权利变动要登记,如房屋,不登记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特别动产也应当登记,如汽车、船舶、飞机。知识产权的转移也要登记。登记的效力:要分门别类的考虑,有的具有生效效力:如结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房屋的抵押;有的具有对抗效力:按照我国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这里的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即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在原权利人之间权利转移不受影响。 三、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分三种情况:接受报酬、赠与的,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进行细小的民事行为也应当是有效的,如:8岁小孩拿2元钱到商

19、店买两支铅笔;其他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赠与且无负担的,这是有效的;进行与其能力想适应的行为,这也是有效的(根据财产的数额、行为的复杂程度、行为的方式、年龄、精神状况等来进行综合认定);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行为,如果是一个合同行为要适用合同法,是一个效力未定的行为,如果是一个非合同行为,行为无效。甲17岁,立有遗嘱:死后将其三间房由好朋友乙继承。18岁以后撞车身亡。这里面立遗嘱的行为,是一个与其年龄、精神状况不相适应并且是一个非合同行为,因此行为无效。法人超范围经营,只有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经营、限制性经营、特许性经营时才无效。(2)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

20、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3)标的合法。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重大误解(1)对当事人的误解,但不是所有的对当事人的误解,都构成重大误解要撤销合同。某市A企业陷于债务纠纷,有重大的诉讼。想聘请一著名律师张大来打官司,但该律师事务所还有一名律师也叫张大来,并恰好接待A企业,签订委托合同。这里A企业可以撤销委托合同。这里涉及到任务完成的问题,涉及到人身性质的问题。甲有老母,欲过70大寿,电话订购生日蛋糕,约定晚6:30取。晚6:30同名乙男子也为其老母过70大寿,蛋糕店误将蛋糕卖之。此时蛋糕店不能以重大误解解除与乙的买卖合同。因为蛋糕店的财产利益已经实现,不存在人身关系问题。(2)对标的

21、物的误解。误将黄金当作黄铜卖掉。(3)对标的物规格、质量、数量的误解。(4)对行为性质的误解。误把买卖当作赠与。 动机的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如:A认为今年会买五间房,向某地毯厂订购。但今年没买房,不能以重大误解撤销与地毯厂之间的买卖合同。 2.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个行为的后果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它只适用财产行为而不适用身份行为,并所有财产行为都存在显失公平,比如赠与行为,因此说它只适用有偿行为,并不是所有的有偿行为都适用显失公平,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处于一种不平等地位或实质上不平等地位的情况下,才适用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衡量标准:行为成立时的市场行情。显失公平是针对有市场价格,而不是有政府定

22、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的关系撤销权是形成权,为民事行为成立时的受害人享有。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一个除斥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权利人行使撤销权,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权利人不行使撤销权,民事行为继续有效。第五部分 一、 代理(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即为无权代理。(2)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在商事代理中可能出现隐名代理。(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即包括代理产生的权利,又包括代理产

23、生的义务还包括代理中的责任承担问题。二、代理的适用范围应当掌握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代理人能够代理是以代理人有处分权利为基础的,如果被代理人无权那么代理人就失去了代理的基础当事人约定不得代理的行为不得代理,这是我们民法中遵循约定原则的体现。 三、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相对法定代理、指定代理而言的。委托代理是授权代理,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委托授权不明的,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首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的财产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才由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是一种补充的连带责任。 四、再代理 再代理一定是

24、发生在代理行为中。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再代理适用的情况:(1)事先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2)事后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3)紧急情况,即代理人遇到客观困难而且无法与被代理人取得联系。代理人在再代理关系中负有选任义务和指示义务,如果代理人没有尽到这两项义务,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要负过错责任。 五、代理权的行使 应明确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代理行为中存在违法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是一种并行的连带责任。例:甲乙是乡村中学的同学,后甲到县城工作,乙在家务农。乙的猪病死,与甲联系要将病猪肉在城里销售,约定卖得的钱一人一半,甲经多方

25、联系卖到一中学食堂,导致学生生病。对此造成的责任应当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代理人因自己的过错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过错责任。 六、滥用代理权的禁止滥用代理权: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自己代理是指即作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同时将自己的东西卖给被代理人。第六部分一、 诉讼时效的效力关于诉讼时效的效力,我国采取胜诉权主义,即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和起诉权利不消灭,消灭的只是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二、 诉讼时效的期间应掌握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和可变期间。法定期间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排除、延长、缩短诉讼时效期间。可变期间是相对除斥期间而言的,诉讼时效

26、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分三种情况:(1)一年的短时效期间:身体受到伤害(但如果身体伤害是一个产品责任问题,适用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但如果有隐蔽瑕疵的,有两年的追诉期)保管物品而要求赔偿的拒付、延付租金(2)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3)适用四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4)适用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它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而且是从行为成立之日起计算。 三、 诉讼时效的起算 原则上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司法实践中

27、有具体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四、 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一定发生在、延续到时效进行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其他障碍”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两条,在司法实践中还认为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的存在也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止的效力:事由发生的期间不予计算在内,事由消灭以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要注意是继续计算而不是重新计算。例:甲(女青年)、乙(男青年)。甲向乙借款一万元,时效期间还剩一年,此时,甲乙结婚,两年后,甲与乙离婚。乙向甲主张一万元的债权,是否受法律的保护( ) 按照现行主流观点看,男女结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不是诉讼时效中断和延长的问题,结婚时,时效期间

28、还剩一年,这并不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一直到最后六个月,才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从离婚之日起计算还有六个月。答案B五、 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这里的提起诉讼作广义的理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实务中,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予以驳回、自动撤诉、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情况,诉讼时效不中断,理由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予以驳回的,表明这个债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是有欠缺的债权;自动撤诉、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情况的,发生溯及效

29、力,这种情况下,相当于没有提起诉讼,也就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是指诉讼以外的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不仅指义务人对债务的履行做出安排,而且指义务人承认债务本身。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法律后果:已经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六、 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1)诉讼时效的结果是使权利人丧失胜诉权,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丧失。除斥期间一过,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2)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3)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撤销权、抵押权。例:甲向首饰

30、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经检验确系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应提起何种主张,法院才予支持( )A. 主张合同无效 B. 主张撤销买卖合同C. 主张违约责任 D. 主张撤销买卖合同或违约责任A错,合同法58条: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本题中,主张合同无效缺少理由。B错,撤销权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题中“历时一年零六个月”,使撤销权消灭。C对,根据民法通则,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时效期间是一年,但是根据合同法买卖合同中,如果产品存在隐蔽瑕疵的,权利人可以在买回后或交付后

31、两年内向卖者主张索赔。人造钻石属于隐蔽瑕疵,隐蔽瑕疵对出卖人来讲,他有瑕疵担保义务,否则构成违约责任。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这种情况下,可以主张违约责任。答案C. 第七部分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在原则上是有体物,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担保法34条: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二、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成立以后发生的法律效果。物权效力分为:共同效力和特有效力。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的物权都具有的效力。特有效力是指某一类物权具有的效力。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共同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请

32、求权。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相抵触的物权。优先效力,主要是针对物权和债权而言的,一般来讲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追及效力,是指无论物辗转到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行使追及权,当然追及权也是有限制的。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首先是指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物权和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优于债权。比如,甲有一块表借给乙,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丙,但是手表没有交付,甲知道了就要行使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丙请求乙交付手表的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支持甲的请求。因为甲享有物权,乙享有的是合同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所以应当优先维护甲的利益。

33、 但是物权优于债权也有例外:(1)买卖不破租赁(2)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工人的工资债权优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主要是国有企业而言的)。(3)依据海商法规定,船长、船员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权等,优先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这里的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债权,但是法律规定它一种特殊的优先性,在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维护船舶优先权人的利益。例: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当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34、 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B. 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 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D. 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A.错。甲与乙买卖合同成立在先,但它只是一个合同债权,甲对玉器仍享有所有权,并且甲与丙购买玉器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有效。B错,因为双方就合同达成一致,合同即时成立并且生效,该合同不是特殊买卖合同,不存在以交付才生效问题。C错,此时丙已经取得该玉器的所有权,乙无权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对,乙甲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甲负有交付玉器的合同义务,因为玉器已被丙买走,这形成事后履行不能,可以免除甲的履行义务,但甲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答案:D.四、物权的追及效力即物权的追及权,是指不论

35、所有权还是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辗转到何人之手都不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但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例:甲以自有的一批布作抵押向乙借款,未办理等记。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该批布卖给丙,并以交付货款完毕。那末:A. 乙与甲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因为布匹可以作为抵押物,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D. 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没有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例:甲有三间房抵押给了乙,抵押期间他没有告知抵押权人乙,也没有告知买受人丙房子已经设抵押权,将房子卖给丙,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时,抵押权到期,乙可以

36、行使抵押权,因为登记的物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乙的抵押权成立在先,丙的所有权成立在后,根据先成立的物权优于后成立的物权,所以抵押权人乙可以行使抵押权。五、物权的变动下列物权的变动应予登记:不动产物权如房屋,还有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掌握登记生效的物权和登记对抗的物权,生效效力是指如果不进行登记就不发生权利的变动,对抗效力是指不登记权利的变动是发生的,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发生生效效力的物权登记有:房屋、机动车;发生对抗效力的物权登记有:船舶、航空器。 六、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种类、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公示方法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当事人自由创设的,不发生物权

37、法上的效力,但是符合其他民事法律相应规定的,发生其他民事法律效力。 七、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原则,同时所有权人负有容忍的义务。 八.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就是原始取得。其方式有:生产、取得原物的孳息、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国家和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添附。 九. 所有权取得的时间 (1)当事人对所有权转移时间有约定的,财产所有权在约定的时间发生转移(2)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发生所有权转移,这主要针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3)

38、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的,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所以交付是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之一。十、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有权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本质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权利的一种延伸和限制。大家应学会辨认什么是相邻关系。例:下列关系中应当按相邻关系处理的是( )A. 甲家与乙家的承包地相连,甲家在自家的承包地上种了一棵树,10年后这棵树根深叶茂,枝繁 叶茂。树枝树根伸向邻地,甲家和乙家就这棵树引起纠纷。B. 甲家和乙家相连,甲家的房屋增高使房屋的滴水滴在乙家的房顶,两家为此引起纠纷C. 甲家和乙家共有一堵山墙,双方对山

39、墙的维修引起纠纷D. 甲家和乙家相连,甲家的猫跑到乙家的床上撒了一泡尿,双方引起纠纷A是界树的问题。B是房屋滴水的问题。C是山墙的问题。都是相邻关系。D是动物致人损害问题,不是相邻关系。答案:ABC。例:甲乙共用小清河的水灌溉,甲的承包地在乙的上游。为确保农田灌溉,甲在河中筑了一条水坝,使下游的水量减少了2/3。甲乙为此发生冲突,对其纠纷的解决方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甲应根据乙的请求拆除水坝B. 甲应当向乙支付适当赔偿,可以不拆除水坝C. 甲乙应共同协商、合理分配用水D. 甲未断绝水流,故乙无权请求甲拆除水坝。A中的请求权是可以的,因为河流是自然形成的,上游与下游对水的利用应当根据

40、自然状况加以利用,甲的行为改变了河流水流的流量,使下游受到损失,乙当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甲恢复原状。B中的请求权是可以的,作为相邻关系来讲,也可以通过补偿损失的方法解决问题。C符合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的。D剥夺了乙要求排除妨碍的权利。答案D。十一、先占目前我国对于先占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应掌握先占是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先占取得的情况:(1)对所有人抛弃的废旧物品,根据废旧物品回收条例的规定,拾得人取得物品的所有权 。如甲是一个收破烂的,在垃圾筒中发现一个彩电,此时甲是可以取得彩电的所有权的。那么甲是基于什么而取得彩电的所有权呢?现分析如下:甲不是基于无主物,在我国无主物的所有权归国家,

41、甲就不能取得所有权;甲也不是基于隐藏物,隐藏物有所有人的,归其所有人,所有人死亡的,归其继承人所有,如果所有人不明的归国家,此时甲也不能取得彩电的所有权。甲也不是基于抛弃物,抛弃物是无主物,根据无主物的原则,也要归国家所有。甲取得所有权只能是依据先占。(2)依习惯先占而取得所有权。如在乡间小路上,有一只野兔撞树死了,行人可以取得死野兔的所有权。只有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的野生动物才属于国家所有。 例:养牛专业户王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王某恐怕此牛得的是传染病,传染了别的牛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于是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刘某经过时发现了,将牛拉回家中,经过刘某的精心喂养,此牛病愈并成为一头高产奶牛。

42、半年后,王某听说此事,向刘某索要此牛。依照法律,王某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他的抛弃行为已使其所有权消灭,刘某基于先占而取得牛的所有权 十二、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行为是事实行为。埋藏物一定是埋在地底下。隐藏物一定是隐藏在他物之中。埋藏物和隐藏物有所有人的归其所有人;所有人死亡并有继承人的,归其继承人,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但如果其具有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的属于国家所有。例:甲在家中处理旧物时,将一件旧棉袄当作垃圾扔掉,没发现妻子藏在口袋中的3000元国库券。乙发现后,欲据为己有。甲妻发现后,与甲一同找到乙索要国库券,乙拒不归还。对此案的分析,下列各项中正

43、确的是( )A. 甲的抛弃行为使其对国库券的所有权消灭B. 乙基于所有的意思占有该国库券,根据先占原则应取得国库券的所有权C. 此国库券为埋藏物,乙为发现人,应取得所有权D. 甲能证明对国库券的所有权,故乙应将国库券返还给甲A,错,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扔掉的是旧棉袄,对于3000元的国库券没有抛弃的意思,乙基于先占只能取得旧棉袄所有权。B错,先占一定是抛弃物,抛弃物只是旧棉袄。C错,国库券是在旧棉袄中,不是在地底下,因而不是埋藏物而是隐藏物。答案D.。十三、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的权利:有权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额、有权转让自己的份额、对其他按份共有人出售之份额有优先购买权、对抛弃物享有权利。按份共有人

44、的义务:如果与第三人发生的债权债务中,该债权债务是可分的,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债务,如果是不可分的,按份共有人负连带责任。 十四、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特征:共同共有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平等的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期间共同共有的权利人不享有财产分割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财产的类型: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遗产分割前的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必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对于家庭共有财产,一种观点认为:所有的家庭成员对家庭的共有财产都享有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对家庭共有财产有贡献的家庭成员享有权利。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所有的家庭成员对家庭的共有财产都享有权利。例:王某写信给其侄女王芳,表示

45、要赠与5000元美金,王芳回信表示接受,但此款因故一直未实际给付。后王芳与李岩登记结婚,婚后第六个月接到王某的赠金5000元美金。该项钱款依法( )A. 应属于王芳的婚前个人财产 B. 应属于王芳与李岩的夫妻共同财产C. 属于婚前取得,但归二人共有 D. 属于婚后取得,归二人共有本题涉及到两个问题:合同的性质问题和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的问题。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一旦诺成合同的义务就产生,既然是婚前诺成,5000元美金是婚前财产。同时赠与合同写明是赠与王芳个人,即使是婚后取得,也属于王芳的个人财产。答案:A。共同关系的解体情况:分家析产、夫妻离婚、遗产分割。十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

46、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权利主体的限定性(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利客体的限定性(耕地等);权利取得的合同性;权利行使的限定性和期限性。 经营权的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年到50年,林地30年到70年,如果是特殊林木的,经国务院林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流转权。(1)通过家庭联产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承包人享有的流转权:转包权、转让权、互换权、出租权、代耕权。承包人行使转让权必须得到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行使转包权、互换权、出租权、代耕权不必得到发包人的同意但要书面备案,但是代耕不超过一年的,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因行使土地的流转权而获得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

47、。(2)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因为它主要针对是荒地和林地,承包人不仅享有上述权利(转包权、转让权、出租权、代耕权、互换权),还享有抵押权和入股权,这两项权利的行使,要经过发包人同意的。 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承包人仍然享有承包权,即发包人不能收回土地承包权,但是如果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土地。 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的,既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六、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即可以表现为财产的增加,也可以表现为财产应当减少而未减少; 致他人受到了损失; 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没有法律上、合同上的根据。 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况 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 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 十七、无因管理之债 应明确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 管理他人事务;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无法律上的原因。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清偿所负债务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例1:甲发现一头牛在自家田里吃嫩苗。便将此牛牵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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