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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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精品文档.上课可能没仔细听,如果有遗忘的请联系下,及时补充,谢谢!第一编 法学概论 第一章: 一、法学体系的划分 (一)从部门法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二)从认识论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二、边缘法学 边缘法学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心里学,法医(表现为法学+其他学科) 第二章:一、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1、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客观基础;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发展的历史课堂;第三章: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法理学

2、是法学的方法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四章一、 什么是法(名解-重点掌握)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的概念反映出的四方面内容: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二、 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三、法的特征1、特殊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3、权利义务性,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4、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第五章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中的概念不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三、法律概念的分类:1、内容分:涉人;涉事;涉物2、涵盖面分:一般法与部门法;3、所涉及的对象分;主体、客体、内容、事实;四、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主要的要素,指的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

4、定的法律指示和规定。法律规则是法律调整社会行为和关系的主要凭借,也是法律实施的主要依据。五、 法律规则构成要素法律规则构成采用“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1、 假定条件:假定是对法律规则适用的条件或者事实状态的规定;(简单记得举例法条)2、 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是从众多实际行为中抽象出来的行为范式,它规定了人们应如何行为的准则(包括3种模式许可;必为;禁止);3、 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或违反法律的行为给予肯定或者否定的评价,包括肯定性法律后果或者否定法律后果。六、法律规则分类1、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型规则;2、任意性规则,强制性规则;3、准用性规则,确定

5、性规则,委任性规则;七、简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1、法律规则是(.参见第四)2、法律原则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是最直接法的精神和社会活动规律的要素,在创制、适用、遵守法律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宏观指导作用。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普遍价值根据。两者区别在于:1、 从内容看:法律原则不预设确定的事实和具体的法律后果,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它无法为社会主体提供具体行为准则。而法律规则在内容规则细化上明显高于法律原则;2、 从适用范围上:法律原则是众多行为规则抽象性的概括,是一个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学体系通用的准则,其适用范围很大;但法律规则适用范围小,但是明确;3、 从适用要求上:法律规则具有

6、确定性,稳定性以及严格性;法律原则具有模糊性和概括性;4、 法律规则之间往往相互排斥,而法律原则之间却可以相互兼容;5、 从逻辑结构上:法律规则较复杂,法律原则较简单;6、 从作用上:一个规范指导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一个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第六章一、 法的渊源1、法的正式渊源: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则,通常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约与协定)2、法的非正式渊源:公平与正义的观念;公平政策,法理;学说;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是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经济区法规和规章、特别行政区法规和规章、国际条

7、约和协定;2、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是习惯、判例和政策;(法理和学说并非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或编纂,使之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的活动。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以及法律清理是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三种基本方法。 法律汇编,也叫法规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汇编成册。法律汇编不改变汇编的规定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意义上的工作。法典编纂。法典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

8、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纂成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的法典的活动。是国家的立法活动。法律清理:法律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从主体上:有权的国家机关;从内容上:不是立法活动;从功能上:促进实现法的系统化、科学化。四、 法的效力等级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新法优于旧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五、法的效力范围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1)属人主义; (2)属地主义; (3)保护主义,;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

9、主义相结合。(折中主义)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3、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说来,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4、法律的时间效力 (1)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

10、定条件时生效 (2)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3)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目前各国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六、 法的分类1、法的一般分类:成文法和不成为法 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

11、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适用范围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国内法和国际法 根据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不同2、 法的特殊分类: 公法和私法 大陆法系划分;普通法和衡平法 英美法系划分;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联邦制国家;第七章 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结果。二、 法律关系的分类1、根据构成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具体化、特定化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2、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是否存在法律责任的

12、不同,可以划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基于合法行为,保护基于违法行为);3、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4、根据法律关系之间因果关系和相互地位的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例调整性是第一性,保护性是第二性;实体是第一性,程序是第二性;)三、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四、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也称权利主体或权利义务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公民(自然人);各种机构和组织(

13、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国家。(2)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在一般法律关系中,公民都具有权利能力;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可能需要特殊的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其不仅意味着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到法律关系中来,而且意味着主体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并通过自己有意识的行为独立实现主体权利和法律义务。各国对行为能力都有年龄方面和健康状况方面的限制。其中又包括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法人的行为能力;(对自然人行为能力进行解析,完全,限制,无)法人权利能力和行

14、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五、 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财产;非财产利益(言论自由、通讯秘密);行为;六、 法律事实及种类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失的各种事实总称。1、 肯定性法律事实和否定性法律事实;肯定性确认性,否定性是排他性的;根据法律事实存在形态进行划分;2、 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根据数量标准划分;3、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根据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划分;PS(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点:法律行为指的是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下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其具有法律性,行为性,意志性,社会性)。第八章 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指

15、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方法所创分的一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当代中国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1)法律责任的涵义因违反、违约行为或因其他法律规定的事实而应当承担的某种具有强制的不利法律后果。 (2)法律责任的特点: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3)法律责

16、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违宪责任。2、 法律责任的构成(重点-简答) 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因素。法律责任的构成包括五个方面:责任主体,主观过错,违法或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反或者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它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主观过错:主观过错表明行为主体的心理状态,与其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和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有着密切的关系;违法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他人权利,给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是行为人在自己意识支配下完成的;违约

17、行为指的是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的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损害事实:指违法或者违约行为导致损失或伤害,即包括损害、丧失的实际所得利益,也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因果关系:违法或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发生之间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第十章 权利与义务1、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法律权利特征:1. 法律权利法律性:法律权利以国家法律确认认可为前提,并为权利的实现制定了相应的法定程序;2. 法律权利的自主性:法律权利不仅是国家许可和保障的行为,而且是可以按照权利主体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3. 法

18、律权利的可为性:法律权利是实实在在的,并非是抽象的权利;4. 法律权利的利益性:任何法律权利的实现都伴随着某种利益,可能是国家利益,可能是个人利益;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被动的作为或不作为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特征:1.法律义务的法律性:法律义务必须由法律明文设定,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并不适用推定;2.法律义务的国家强制性:不履行法律义务,由国家强制制裁;3.法律义务的从属性:法律义务从属于法律权利而存在,脱离法律权利的法律义务是不存在的;4.法律义务的必为性:法律义务必须按照法律规范中规定以作为或者不作为形式进行履行;2、权利与

19、义务的关系(简答,论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而言包括: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法律关系中对应关系:即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社会生活的对等关系:即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功能发挥的互动关系:表现为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价值的一致性是说无论权利还是一位,设立的目的都等于立法的目的;功能的互补性指的是两者适应社会需要互相弥补;价值选择的主从关系: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3、 法与权力和义务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

20、社会关系,权利义务又贯彻于法的各个环节;首先,权利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到法律责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其次,权利义务贯穿法的运行和操做的过程,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最后,权利义务全面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第三编 法的演进 第十一章 法的起源1、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的产生;法律的发展一般经历了由禁忌、习惯、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法律的发展常常与宗教、道德相伴而生;法律的发展还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第十二章 法的历史形态 1、法的历史形态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2、 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 维护奴隶制的占有关系,否认奴隶的

21、法律主体资格; 刑罚严酷,维护等级制度 法律明显带有原始社会的残余3、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肯定人身依附关系:获得相对自由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强调君主集权刑罚严酷4、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相对重要)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标志着人类社会对财产认识问题有了重大突破,对于促进资本主义发展起了很大作用; 契约自由原则:这一原则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承认公民作为契约主体的平等性,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不仅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也同样写入宪法,是全人类的共同文化遗产 资本主义国家海洋其他原则例如:宪法至上,人民主权等;5、中国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解决社会主要矛

22、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一个国家两者制度;法理与国情结合;第十三章 法系1、法系的概念:法系是根据发的历史渊源、文化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的法律运行方式、存在方式,对现行的法律以及历史上业已存在过的各种法律所做的一个分类;凡是具有相同存在形式与运行方式都可以划归为一个类型,我们将其称为一个法律家族;2、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它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第十四章 法的发展 1、法律发展的概念:法律发展是一个整体性概念,它是指与社会经济、政

23、治和文化发展相适应、相协调,包括制定变迁、精神转换等内在的法律进步或变革; 2、法律发展包括:法律继承、法律移植、法律改革 3、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4、法律移植:特定国家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表达即在借鉴、整合他国法律的基础上,进行采纳、吸收,同化本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门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法律,二是国际法律和惯例,通称国外法。 5、法制改革: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本质属性和基本的社会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法律制度的自我创造、自我发展、自我完善; 6、中

24、国法制改革的必要性: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规则等都与计划经济体制挂钩,但是在当前市场主义经济前提下,这部分法律法规与经济发展不协调; 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因此必须让法律适应社会生活,与社会发展同步; 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和民主政治法律体制,是一场具有深刻意义的法制变革; 推进法制现代化的前提和必要步骤;7、 当代中国法制变革的主要内容: 政法体制改革:政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司法体制改革,是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法制体系的重构:法制体系的重构是对法律体系内各部门法进行根本性调整,使其更加适应我国的国情,符合人们群众的根本要求; 法律精神的转换:这是法制改革最深层

25、、最彻底的方面,也是法律改革的重心和难点。法制改革是对既有权利义务的调整,也是对社会利益的深刻调整,因此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对此我们要保持冷静的头男,切实应对各种风险和情况。第十五章 法制现代化 1、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的由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该国家和社会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制运转机制都将发生质的变化。2、法制现代化的特征:从历史角度看,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从基本性质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向法治转换的过程;从内涵特征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包含了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实践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其核

26、心是人的现代化。4、 法制现代化的模式:内发型法制现代化、外发型现代化、混合型法制现代化;5、 内发型法制现代化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指的是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法律变革道路,是因内部条件成熟而从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以英、法为代表;其主要特征表现如下:一般来说,它是因社会自身内部条件的逐步成熟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从经济来说,它是商品经济发展一定程度而产生的;从政治来说,它是民主代议制发展而产生的;从法律价值来说,他是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和法律价值的合理性发展产生的;6、 外发型法制现代化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指的是由一个教先进的法律系统对较落后的法律系统的冲击而导致的进步转变过程,以

27、日本、俄国为代表;其主要特征表现如下:一般来说,强大的外部因素的冲击使得外发型法制现代化的主要动力;政治来说,政治变革运动的发展而推进的;争取法律主权的斗争往往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国际从事法制变革的重要目标从法律价值来说,他是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和法律价值的合理性发展产生的;7、 混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混发型法制现代化,域外法律文化的冲击是外在原因,内在原因还是本国社会内部的经济、社会、文化发生的变革引起的;其主要特征是:外来法律文化是催化剂,内部社会变革才是内因;第四编 法的运行第十六章 立法1、立法的概念: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度、认可和变动法折中特定社会规范的的

28、活动;2、 立法的特征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运用一定科技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3、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原则:立法从国情出发,遵从客观规律;民主立法原则:人们参与立法,并参加法律的监督和执行;总结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的原则:总结借鉴本国和外国历史经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4、 立法程序立法程序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通过法案-公变法十七章 执法1、执法的概念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

29、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公职人员在行使法定职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贯彻法律活动。2、 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第十八章 司法1、中国司法体系人们法院;人民检察院2、 司法原则 法治原则;以法律为准绳 客观原则;以事实为依据; 独立原则;司法独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和个人干预; 公正原则;司法公正要求平等责任原则;责任原则表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依法审批3、 司法程序刑诉、民诉、行政诉讼第十九章 法律监督1、法律监督的概念法律监督制度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者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2、 法律监督原则

30、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程序性原则;系统性原则3、 法律监督体系法律监督体系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依据监督机关不同,国家监督可以分为:权利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权利机关监督包括:立法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包括: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司法机关监督包括:检察院监督;法院监督社会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政协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团体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民监督;第二十一章1、 我国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 立法解释: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做出的解释(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做出的法律解释) 行政解释: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应用做出的解释; 司法解释:国家

31、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时做出的解释;第二十二章1、 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 法治是民主制度的保障; 法治表达了一种人文精神与价值追求 法治具有至高无上的特性 法治还代表了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2、法治国家的基础与条件实现法治国家必须具备一定的基础与条件,大致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等几个方面; 政治基础与条件:要实现法治国家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制度作支撑,否则便无法实现法治社会,这种制度包括良好的政体,适当的分权与制衡制度; 市场经济基础:法制与市场经济具有天然的联系。市场经济是法治得以产生的一个重要条件与基础; 文化基础:要实现法治国家,必须具备与法治国家相对应的文化基础。第五编 法的

32、作用与价值第二十三章 法的作用1、 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就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提供了社会资源的分配方案法律提供了社会交往和国家管理的行为指南;法律提供了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2、 法的规范作用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告示作用:法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或者态度; 指引作用: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评价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预测作用: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估自己的行为;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现在,通过把国家和社会的

33、价值观念传播给人们;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3、 法的社会作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法在一定程度上,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确定技术规程,保障消费者,劳动者权益;推进科教文卫事业发展;4、 法的局限性法不是万能的,法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法有自身的局限性: 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必如还有道德):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调整所有社会关系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所有问题都适用法律法对社会生活的涵盖和适应是有限度的;在实施法所需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

34、作用;第二十四章 法的价值 1、法的价值的种类 (1)自由 (2)秩序 (3)正义 (4)效率 (5)人权 2、法的价值冲突 解决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至于法的价值位阶判断,要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 (2)个案平衡原则: 处于同一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考虑个案的解决使得兼顾双方利益; (3)比例原则当某种教优越的价值表现侵犯另一价值时,不得逾越此目的必要承担,并使得损害价值降低到最小。3、 法与自由1.法律以自由为目的法律规范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是为自由而设立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是为了保障自由2. 自由需要法律保障

35、 法律保障自由不受侵扰 法律保障自由不被滥用 3.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需要法律保护 自由需要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享有4.法律保障自由的实现法律提供自由与其他价值位阶发生冲突的解决法案法律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实现自由的法律方式,方法;法律以防止自由被滥用来保障自由第二十九章 法与道德1、 法与道德区别1.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法在生成上往往与有组织的国家活动相关,由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道德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生成,不是自觉制定和程序选择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法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或渊源,有肯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因而具

36、体确切,可操作性强;道德无特定、具体的表现形式,往往体现在一定的学说、舆论、传统和典型行为及后果中,其对行为的要求笼统、原则,标准模糊,只具一般倾向性,理解和评价易生歧义。3.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法在特定国家的体系结构基本是一元的,法律上的决策一致是其本性和要求,而这种决策上的一致是通过程序上的正统性达致的。法的一元化存在形态,也使它具有统一性和普适性。由于信念和良心是道德的存在方式,因而道德在本质上是自由、多元、多层次的。4.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法一般只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一般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其所有缜密的设置都主要针对外在行为。道德首先和主要关注内在动机,不仅侧重通过

37、内在信念影响外在行为,且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动机。5.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这种比较最富有意义。法是程序性的,程序是法的核心。道德以主体内省和自决的方式生成和实现,也使道德与程序无关。6.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法与有组织的国家强制相关,通过程序进行,针对外在行为,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因而强制是内在的,7.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则的显著特征,道德不具有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且舆论的评价或谴责往往是多元的。 2、法与道德的区别 道德是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荣誉与耻辱等观念以及同这些观念相应的由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1)两者起源的时间不同。 (2)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3)两者的具体内容规定不完全相同。 (4)两者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5)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 2、法与道德的联系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第一,法律规范必须要有道德作为价值基础。第二,道德的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第三,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第四,有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不能调整,加强道德调整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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