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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毕业论文112.精品文档.攀枝花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论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制学生姓名: 陈 义 国 学生学号: 201010101007 院(系): 人文社科学院 年级专业: 2010级法学 指导教师: 罗 辉 国 讲师 二一四年五月摘 要对技术侦查活动进行必要的立法规制是我国完善法制和人权保障的需要,也是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效率的有效途径。我国应以社会、政治、经济的条件为前提,以惩治犯罪的现实需要为基本出发点,借鉴国外先进的技侦立法技术,从实体性、程序性以及权利救济、实用范围、批准程序等方面完善我国的技侦法律制度,从而提高技术侦查在适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

2、功效。关键词: 技术侦查,法律规制,人权保障ABSTRACTNecessary technical investigation activities Legislation is needed to improve our legal system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but also an effective way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China should soci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conditions as a prereq

3、uisite to punish crimes practical needs as the basic starting point, learn from foreign advanced technology and investigative surveillance legislation technologies, from the substantive, procedural and right to relief, the practical range, approval procedures, etc. Jizhen improve our legal system, t

4、hereby increas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applicable technical investigation of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Keywords Technical investigation; legal regulation; human rights protection目 录摘 要ABSTRACT绪 论1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分析2二、对技术侦查进行立法规制的必然性分析4(一)对技术侦查进行立法规制是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需要4(二)对技术侦查进行立法规制是我国人权保障的需要4(三)对技术侦查进行立法规制是

5、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5三、技术侦查在我国的法制化演变进程及存在的问题6(一)我国技术侦查的法制化演变进程6(二)当前我国技术侦查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71、技术侦查概念的内涵方面72、技术侦查措施实施的程序方面73、技术侦查措施实施的种类范围方面84、技术侦查措施实施的监督制约环节方面85、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收集的证据材料方面86、技术侦查实施的次数和权利救济方面9四、国外关于技术侦查的运行程序和立法规制浅析10(一)技术侦查实施程序运行法定化10(二)技术侦查实施司法审查制度化10(三)技术侦查侵权救济权益保障体系化11五、技术侦查法律规制在我国完善的路径探索12(一)明确技术侦查的

6、概念12(二)合理设置审批程序,引入外部监督机制12(三)厘清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细化技术侦查的种类13(四)严格规制非法技术侦查行为,完善侵权救济程序13结 论14参 考 文 献15致 谢16绪 论技术侦查措施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智能化犯罪情况的变化而产生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实践中,这一手段早已被我国侦查机关广泛运用,但在新刑诉法通过实施之前技侦措施在立法上缺少相关规定,以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随着我国社会控制的转型与打击隐形犯罪的深层次需要,技侦手段的扩大运用势在必行。本文结合新刑诉法,从不同角度,重点阐述了技侦措施目前在我国的实践运用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再通过国外关于

7、技术侦查措施的先进经验介绍,提出了完善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建议,以期待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规制进一步健全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分析目前在中外学术界中,有关技术侦查的概念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在我国国内,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宋英辉:刑事程序中的技术侦查研究,法学研究2000第3期,第73-86页。:“技术侦查就是利用现代化的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其中除了包括电子监控、电子侦听、秘密录像等秘密技术手段外,还包括一般侦查中公开的技术手段,如测谎检测。在与秘密侦查的关系上,该观点认为二者是交叉关系,而非种属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郎胜、王尚新:中华人民

8、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72页。: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专门采取的各种秘密的技术侦查措施的总称。包括秘密拍照、秘密录像、电子监听、电子监控、电话监听和邮电检测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方法。其强调秘密性,实质是一种狭义的技术侦查;第三种观点认为唐磊、赵爱华:论刑事司法中的秘密侦查研究,社会科学出版社研究2004年第1期,第69页。:技术侦查措施分为三种:技术类侦查措施、秘密派遣类侦查措施和诱惑类侦查措施,并主张技术侦查是秘密侦查措施的一种,二者为种属关系。上面几种观点都或多或少谈到了技术侦查的主要特征和内容。笔者认为,要对技术侦查的概念作出清晰的界定,首先必须弄清秘密

9、侦查、特殊侦查和技术侦查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分析“秘密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是不为公众或当事人所知晓的,具有相当的秘密性和隐蔽性,这一特性在学界几乎没有任何争议,虽然理论界对“秘密侦查”概念的叙述具有一定的差异。既然秘密侦查主要有秘密性和隐蔽性的特点,那么以什么标准来判断秘密性和隐蔽性呢?学界达成的共识是:“看侦查活动的开展是否为侦查对象所知悉”。其次分析“特殊侦查措施”。在学理界,关乎特殊侦查措施的争议较小,很容易理解。“特殊侦查措施”和“一般侦查措施”是相对的,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八种侦查取证措施和五种强制取证措施,除此之外均属于特殊侦查措施因为1996年刑诉法并未对技术侦查措

10、施作出相关规定,所以技术侦查应当在特殊侦查措施范围内。所以特殊侦查措施应当包括技术侦查措施。在新刑诉法实施之后,除了刑诉法明确规定的侦查措施之外,侦查机关所实施的其他侦查措施都应该纳入特殊侦查措施的范围。最后分析“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目前在中外学术界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但是对技术侦查措施所具有的技术性这一特性的认识是统一的,“技术性”主要的标准是人类借助相关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技术装备来发现不为人的感官所发现的信息,如测谎,就是借助科学技术发现人利用感官所不能发现的信息。正是由于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含有不同的特性,所以在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之间是不能画等号的,二者属于交叉关系,并非种属关

11、系,我们可以通过列举的方式来论证上面的结论。例如:监听,是秘密进行的,又借助了相关科学技术,因此可以把它归其为“秘密侦查”或者是“技术侦查”的范围;再如上面所说到的“测谎”,必须要借助科学技术设备来完成,但是它并不需要秘密进行,也即当事人是知晓的,因此“测谎”属于技术侦查而非秘密侦查,又如在新刑诉法中规定的“控制下交付”和“卧底侦查”,它具有秘密性,但是不一定具有技术性。除此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其中把技术侦查定义为:技术侦查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

12、取某些物证、邮件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不难看出,其中特别强调了技术侦查的秘密性和技术性特征。综上,本文同意第一位学者的观点,即技术侦查应定义为: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及专门技术设备来发现犯罪、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的各种特殊侦查活动的总称。二、对技术侦查进行立法规制的必然性分析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立法规制,是每个法制国家在法律规范领域内必须完善的一环,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根据本国国情,在技术侦查的实施程序规范、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和侵权权利救济方面建立起了一整套完整的技术侦查法律规制体系。从而使技术侦查在刑事侦查中得到正确的运用。一方面完善了法制,保障

13、了人权;另一方面,维护了社会治安,有力地打击了各种各样的高科技型智能犯罪,对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在我国,技术侦查措施得到广泛应用,对技术侦查进行立法规制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技术侦查进行立法规制是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需要在2012年3月14日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之前,技术侦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未作任何规定,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略作了一般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极具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导致侦查机关在运用技术侦查时似乎处于无法可依的边缘状态,因此很容易使侦查机关冒险违法滥用技术侦查、造成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后果

14、;另外也没有对因实施技术侦查措施而获得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如何使用而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从而严重影响司法断案效率的提高。从法学理论上看,社会的发展是迅速的,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而在快速发展的社会面前,法律的实践往往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在实践中出现的批判之声数见不鲜,例如规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享有侦查权,但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规定检察机关有使用技术侦查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在技术侦查措施实施的范围、使用主体、批准机关、运作程序、证据效力和公民权利救济等方面作了规定,虽然有些地方规定得还比较模糊,但是相比之前技术侦查立法规定的情况,已经有了质的飞跃和提高,从而使我国技术侦查立法不断健全和完善,进

15、一步完善了我国法律制度。(二)对技术侦查进行立法规制是我国人权保障的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具有法律的约束性。在国际上,联合国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两部国际性文件,它们具有完整的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渊源,这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立法规制,其中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让侦查机关行使技术侦查时有法可依,保障侦查机关正确行使技术侦查措施,提高刑事侦查办案效率;二是规范技术侦查的法律要件,对滥用技术侦查的行为作出预防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不受侵害。技术侦查措施是一种侦查权力的运用,它是人为操控

16、的,容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而侦查权力作为国家权力又极具有侵略性和扩张性,这时候如果对其缺乏相关立法规制,那么势必会出现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特别是公民的隐私权。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法律规制的目标是在于行使技术侦查措施的同时能够避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即在充分保障人权的前提下使得技术侦查措施的行使具有正当性,这就需要在技术侦查行使之前,必须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批准权限、适用期限、实施程序、监督审查和侵权救济措施作出明确的规定,使技术侦查的行使规范化,因为规范化的程序能为权利的救济提供可能,因而能更好的避免因技术侦查权力的滥用造成对人权侵害的后果。(三)对技术侦查进行立法规制是建设

1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法律制度的完善为依法治国提供了制度保障。根据现代法治理论的精神,国家行使的权力必须由宪法框架下的法律赋予,也即国家行使的权利必须依照通过民主程序、在不违背宪法精神的前提下创设的法律去规定,国家不能以国家的名义,在法律的空白中,任意行使权力去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法治社会的建立,必须使所有的社会活动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要符合宪政精神和法治精神,其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从权力的角度去看,法治的精神在于预防而不是一味的去惩戒,法治不仅仅只是一种治理社会的手段,更多的是体现的一种权力保障手段。二是从权力运作的规范角度看,法治是通过明确的

18、法律条文规则去限制国家的权力,从而避免国家滥用权力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然而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的最佳途径是通过法律行使中设定的特定规范性程序来完成并以此作为评判国家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从本质上讲,在国家权力运作的刑事司法领域,刑事的法制化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也即意味着在刑事司法中对国家的权力予以规范。国家侦查权属于刑事司法权的一种,而技术侦查措施作为侦查权的一种具体行使形式,当然应对其予以法律规制。三、技术侦查在我国的法制化演变进程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技术侦查的法制化演变进程技术侦查以法律形式首次被规定于1993年颁布实施的国家安全法中,该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

19、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而后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人民警察法中亦规定了技术侦查。该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上述两法中所规定的“技术侦察国家安全法第10条和警察法第16条规定技术侦察时使用的是“侦察”而非“侦查”,主要考虑到”技术侦察“一词是我国司法实务中的习惯用法,并无特殊含义。措施”。包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电子侦听、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电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然而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是根据实际案件侦查的需要来采取的,它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制措施。

20、遗憾的是在1996年3月17日我国修订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却并未将技术侦查纳入其中,这就容易导致侦查机关在运用这一侦查措施时于法无据,造成滥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例屡见不鲜。在上述两法中对技术侦查作出规定后直至2012年新刑事诉法实施以前,在这十余年间,我国再也没有在新颁布的法律中提及技术侦查措施,仅仅在我国签署的两个国际性公约中规定了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情形。2003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0年11月15日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2003年9月29日生效)。该公约第20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在其本国法律基本原则许可的情况下,视可能并根据本国

21、法律所规定的条件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当局在其境内适当使用控制下交付并在其认为适合的情况下使用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如电子或其他形式的监视和特工行动,以有效打击组织犯罪。2003年11月15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年12月10日,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这一公约。该公约第50条第1款规定:“为有效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在其本国法律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2012年3月14日,全

22、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中用专节对技术侦查作了专门的规定。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对这一次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相比以前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无论从案件的适用主体,案件的适用对象,案件的执行期限,对当事人人权保障以及对采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效力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无疑是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立法的一大进步之处。但在新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当前我国技术侦查在实践中存在

23、的问题1、技术侦查概念的内涵方面技术侦查的概念并未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给予明确的界定立法机关曾试图界定技术侦查的概念,并为此做过努力,但考虑到技术侦查措施定义的困难以及技术本身在不断发展,现有的定义可能随时会被不断突破,而且对于目前许多实践中新出现的手段是否是否属于技侦措施仍存在较大争议,于是便放弃了这一努力。,因而这就让我们看不到技术侦查运行的边界和范围。一方面可能会造成侦查机关对于一些有效的侦查措施不敢大胆使用而降低侦破案件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技术侦查措施被侦查机关任意解释运用而造成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众学者对技术侦查研究达成的共识,技术侦查往往具有三个特性:一是技术性,即技术侦查措

24、施本身必须含有现代科技技术含量来运用于侦查;二是秘密性,即该措施的行使运用不为公众和对象人知悉;三是对象特定性,即该措施只能针对特定的人或者是场所。但在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一节中,把隐藏身份进行的卧底侦查和控制下交付作为技术侦查实有不妥之处,因为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具有秘密性和对象特定性,但是不一定具有技术性,该手段最合适归纳为秘密侦查。因此如果技侦概念规定模糊,很容易让人误解为技术侦查就是秘密侦查,这就会给技术侦查的界定带来诸多困难。2、技术侦查措施实施的程序方面在上述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技术侦查的第148条中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在这一规定中,缺乏相关标准和具体

25、参照,也即我们不知道什么样的批准手续才属于严格,“严格”一词的程度到底有多深,何为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由谁批准,是同级批准还是上级批准,无从知道,因此缺乏相对的可操作性。这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法律的实施,不能有半点的漏洞,如果出现这种漏洞,很可能会出现有人钻法律的空子。我国之前的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亦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 1997年高检规则中规定: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审批。可是当时实际的做法是在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时往往由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以自己的标准来自行审批和执行。这次刑法修正案对技术侦查所作的上述规定亦可能会陷入同样的境地,也即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样会用自己的标准来判

26、断王立军案就是一典型,王立军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先后对多人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是否是法律所规定的,是否值得去遵守。3、技术侦查措施实施的种类范围方面适用案件范围过宽,除了第148条中具体列举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外,有一句“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重大犯罪案件” 缺乏相应的判断标准。这使得技术侦查实施范围规定得过于模糊和笼统,也即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无限的自由裁量权,这很容易导致技术侦查权力的滥用而造成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后果。4、技术侦查措施实施的监督制约环节方面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必须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如果缺乏明确的程序规

27、定,势必会导致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出现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问题。而我国这次刑法修正案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规定,并未对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予以确切规定。如上述所述的那样,我国的技术侦查往往的实际做法是采用“内部审批”模式,即侦查机关自行审批,这往往会造成因缺乏外部监督而使得让技术侦查的合法行使大打折扣,因为缺乏中立的第三方的介入来审查的模式必然会造成这样的结果。本次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技术侦查的若干规定,仍沿用了这一“内部审批”模式,缺乏中立第三方的监督,这使得刑事侦讯的“两方组合”呈现出行政型程序特征万毅: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进步与不足。也就是说在这种结构中,侦讯者的权力因缺乏相应的监

28、督和牵制而过于强大,应讯者的权利则因缺乏中立的监督而面临被侵犯的结果。5、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收集的证据材料方面新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这一条的最后一句“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这一规定虽然保护了有关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但是根据我国相关的证据规则,证据作为判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进行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

29、判案的依据。在该条中已经赋予了证据效力的资格,就应该遵循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相关证据规则的规定。但是“必要时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的规定,是对当事人辩护权的一种限制,因而当事人对证据的知情权和质证权的权利没能得到保护。这只是笔者对一种客观事实的看法,纵然相信有法官公正的判决,但是刑事诉讼对被告人而言,哪怕有一小点的差错和失误都会对被告人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因为这些证据是涉及到对被告人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甚至是生命权剥夺的依据,如果将被告人对证据的知情权和质询权予以排除,那么势必会引发被告人对判决的不服和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从而对司法权威失去信心。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对证据保密的部分作出相关

30、处理后将证据呈现给被告人,使其对证据进行核对并发表意见。6、技术侦查实施的次数和权利救济方面新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技术侦查自批准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并且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没有明确对技术侦查措施的次数作出限制,也即技术侦查可以无限使用,这无疑是一个漏洞。另外在技术侦查措施这一节中并未规定对对违法使用技术侦查后的处理规定,这是一个很大的不足。我们要知道,法律制裁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前提,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违法侦查十分普遍,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都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对等的权利义务,怎能让侦查机关在

31、执法过程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呢?四、国外关于技术侦查的运行程序和立法规制浅析目前,由于各种新型智能犯罪和恐怖活动的频繁发生,技术侦查措施在国外很多国家被大量运用于刑事侦查当中,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但也不乏有诸多共同的相似之处。笔者通过剖析域外主要法治国家(主要是西方国家)对技术侦查在立法以及相关制度方面的先进经验介绍,以期待对于完善国内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立法规制能起到一定的建树。在两大法系中,对于行使技术侦查措施的模式上有所差别。大陆法系国家中主要采取通过强化侦查机关的侦查权来打击犯罪的职权式侦查模式;而英美法系国家在行使技术侦查时主要采取严格的程序控制,大力倡导程

32、序正当性。二者虽然存在模式上的差别,但是在技术侦查的程序规定上却不乏有共同相似之规定,体现如下:(一)技术侦查实施程序运行法定化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往往以侵犯公民隐私权为代价,所以对技术侦查的实施采取更为严格的法定程序加以限制,不但能规范限制技术侦查权力的滥用,而且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在技术侦查的行使上确立了严格的程序法定原则。美国1968年制定了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条例,该条例中规定:“禁止任何人在没有法院授权的情况下以电子的、机械的或者其他类似设计装置,来达到窃听或者企图窃听谈话和电话线传输的目的。而后在1986年通过了电子通讯隐私法对电子

33、监控的类别做了严格规定。还有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00条A款规定“在以其他方式不能或者难以查明案情、侦查被指控人居所的条件下,方允许采用技术侦查措施。(二)技术侦查实施司法审查制度化确立司法审查制度是为了使技术侦查程序能够正确地进行,从而防止技术侦查权力的滥用。在域外主要的法治国家,技术侦查的行使必须先向有侦查控制权的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在经过专门的司法程序审查同意之后才能进行。在紧急状况下,如迫切需要采用技术侦查可以不经司法审查但是在事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手续予以法官认可,否则技术侦查行为自始无效。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00条规定,电讯截留措施由预审法官采取并监督。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技

34、侦措施只允许由法院决定,在延误就有危险的时候也可以由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决定后,应当不迟延地提请法官确认。在3日内未得到法官确认的,决定失去效力。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67条规定,“公诉人要求负责初期侦查的法官决定进行第266条规定的活动。当存在重大犯罪嫌疑并且为进行侦查工作必须实行窃听时,采用附理由命令的形式给予批准”。 美国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条例规定,“命令的执行期间是获得窃听所需要的唯一的时间周期,并且如果超过30天就会自动失效。(三)技术侦查侵权救济权益保障体系化法谚曰“无救济则无权利”。技术侦查的实施很大程度上是以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为代价的,为减少这种侵害,西方各主要法治国

35、家都对技术侦查的实施设计了一整套完整的侵权救济措施。其主要做法有三:一是行使技术侦查后告知当事人,也即事后告知。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68条也规定对窃听的执行情况应立即通知当事人的辩护人,辩护人可以得到有关材料的副本,并且要求转录磁带上的录音。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01条第1款也规定:一旦对侦查目的、公共安全、他人人身或者生命以及派遣的侦查员的继续使用不会构成危险的时候,应当将采取的措施通知当事人;二是对技术侦查所获取资料进行密封保存。如美国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条例规定:如果可能的话对通讯的监听最好要记录,而不是简单地偷听。对于监听记录下的内容都应该封存,并且保留至少10年。同时,

36、对有关记录材料还应进行封存;三是对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材料在不需要的情况下进行彻底销毁。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00条第6款规定:“登记册根据共和国检察官或检察长的要求,在公诉时效期届满时销毁。”五、技术侦查法律规制在我国完善的路径探索鉴于我国近代一波三折的曲折历史,法治化进程远远落后于西方各主要法治国家,西方国家走过千百年的法治化道路不可能在我国一蹴而就,特别是技术侦查领域,作为完善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一坏,虽然在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对此作了规定,但是比起西方国家对技术侦查的立法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具体而言,完善我国技术侦查的立法规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新一轮的突破。(一)明

37、确技术侦查的概念前面已经提到,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是属于不同的两种侦查措施。对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界定目前确实存在重大的困难,即便如此,但是个人认为:“对技术侦查作出概念界定的利远远大于弊。一方面它能够使侦查机关在行使技术侦查权力时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从而更好 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技术侦查而遭受侵害;另一方面能提高侦查机关办案的效率。对技术侦查作出界定后,侦查机关能果敢的采取应该采取的措施,从而大大提高犯罪侦查的效力;再者也能和秘密侦查相区分,不至于造成二者的混乱。除此之外,秘密侦查作为一种侦查措施,个人也认为,应该对其进行具体分类。因为在学术界上对于秘密侦查的相关研究已经很成熟,大部分学

38、者都认为:“秘密侦查是维护国家安全、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应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或以特别法、单行法的形式,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对秘密侦查作更进一步的规定。(二)合理设置审批程序,引入外部监督机制技术侦查措施是诸多刑事侦查手段中最为有效的一种侦查措施,同时也是一种最容易造成侵害公民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侦查措施。因此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采用必须在法律上作出严格的程序性规制,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对于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时的审批模式为内部审批,也即侦查机关之间内部审批内部执行,缺乏中立的外部监督。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采取必须经过相关严格的审批程序后方能实施,但是处在我国特殊的司法体系下,公安机关和检察

39、机关有着相同的执法利益和破案压力。因而在这种审批模式下,审批机关考虑更多的是侦查的便利性,而不是对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权力的制约,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内部审批模式的审查功能被削弱,授权功能被强化。再者来说,这种内部审批模式的程序往往不会被外界所知晓,内部是否经过严格批准,我们无从知道。 在西方各主要法治国家,多数国家都采用外部(一般是中立的法院)审批控制程序来对技术侦查作出规制,如对于是否对监听采取措施,美、日、德等国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官作出决定,否则无效。因此在我国的下一轮刑法改革中,可以引入西方外部审查模式,充分发挥分权制衡的效用。(三)厘清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细化技术侦查的种类技术侦查措施的行

40、使权限范围在每个国家都有着不同的规定,但是大多数法治国家一般都将对严重危害社会和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重罪列入技术侦查的范围,我国也不例外。但是对于重罪的标准,每个国家的规定又有所差异,有的国家采用以列举的方式,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将反和平罪、叛逆罪、叛国罪、灭绝种族罪、抢劫罪、敲诈勒罪规定为可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监听的范围之内;有得国家以法定刑来确定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如意大利意刑诉法第266条对依法应判无期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非过失犯罪、走私罪等可以实施技术侦查。因此我国可以结合国外经验,细化技术侦查的种类,对新刑诉法中“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列举式和法定刑的方式加以明确。(四)严格规制

41、非法技术侦查行为,完善侵权救济程序违法采取技术侦查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制的结果,要杜绝这一行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1、采用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相结合的惩处制度。这样可以实现一站式规制非法技术侦查行为,具体做法是对违法使用技术侦查的侦查人员,根据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来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而侦查机关须承担对被害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国家赔偿责任。2、把实施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材料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对于实物证据和言辞证据,前者如果是通过非法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通讯自由权、言论自由权和住宅不受侵犯权等宪法性权利)而获取的,应采取法定裁判规则,对其予以排除;同样

42、如果后者也是采取非法技术侦查行为获得的,也应该一律予以排除。至于其他非法技术侦查行为,比如超期使用技术侦查、监听记录不完整等,可以由法官根据案件的性质来权衡是否采用。对于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该责令侦查机关作出补正或者作出解释,否则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结 论笔者通过对我国技术侦查概念的透析、技术侦查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我国技术侦查的实践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国外技术侦查先进经验的介绍和完善我国技术侦查对策五个角度出发,结合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总结出我国目前技术侦查措施存在的立法缺陷与不足,并在最后对这种不足给出了具体完善的建议,以期待对技术侦查法律规制措施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一

43、定的建树。参 考 文 献1郭永亮.论我国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制J,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陕西,西安,710063,2010(3).2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6页.3宋英辉.刑事程序中的技术侦查研究J,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第7386页.4韩德明.技术侦查措施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第4247页.5郑海.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制J,河北大学,2007年第7期,第128135页.6毕惜茜.侦查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8,24(1).7候德福.两大法系侦查模式之比较研究J,辽宁大学学报,2002,30(5).8

44、翟丰.关于侦查学若干理论探讨J,湖北警官学院,2002(4).9廖兴存.谈我国技术侦查的立法完善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11).10闫利国,徐光华.技术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4(2).11许志.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J,社会科学家,2007(5).12王瑞山.我国技术侦查的法律困境与出路选择J,华东政法大学,2011(1).13郭志远.监听立法:比较法视野的考察-兼论我国监听立法之完善J,中国政法大学,2006(3).14尚华.职务犯罪案件特殊侦查手段研究-兼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J,北方工业大学,2009(7).15高峰.论技术侦查

45、与司法令状原则的冲突J,广东警官学院,2006(1).16 Peter Mirfield,“Regulation of Investigatory Powers 2000 (2):Evidential Aspects”, (2001)Crim. L. R.,91-107.17Kenneth.Forster,Peter.Huber.Translated by Wang Zengsen.Identificationof the scientific evidence(M). Beijing:Law Press,2001.24718 McConville.Yao Yongji,Jeffrey Wil

46、son,et al.The Criminal Justice program(M).BritishLaw Press.2003致 谢大学四年的学习生涯已几近尾声,在此,首先我要感谢的是我的父母和亲人,感谢父母给了我生命,感谢父母的养育之恩,感谢众亲人对我学习的默默支持与鼓励;其次我要感谢的是我的母校攀枝花学院,是母校接纳了我,给我提供了一个学习知识与能力展示的人生舞台;再次我要感谢的是人文社科学院的领导、老师和同学们。感谢领导对我无私的关怀、感谢老师们对我细心的教导、感谢同学们四年来友爱的陪伴,是您们,所有关心和帮助过我的人帮我撑起了我人生的舞台,我的每一份收获都离不开您们的支持与鼓舞。大学四年,在学校的每个动作都让我刻骨铭心,领导无微不至的关怀,老师们在课堂上讲解知识的激情澎湃、在课堂下的谆谆教诲;还有看到同学们在人生路上相互帮助、顽强拼搏的精神,所有这些都让我的大学四年充满了感动。这次毕业论文写作能得以顺利完成,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一个人,他就是我的指导老师罗辉国,罗老师对我的关心和支持尤为重要,从选题到初稿、文献查询、到最后的定稿,可以说是写论文的每一个阶段都倾注了罗老师的心血。在其间,每当我遇到困难,我总是去问罗老师,在罗老师的帮助下,我解决了一个又一个的难题,就这样,我完成了毕业论文。在此让我诚挚的向罗老师表达我由衷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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