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作业证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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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测绘作业证件.精品文档.测绘作业证件测绘法第二十六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障测绘活动顺利进行的规定。 一、本条做出了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的规定。 测绘作业证件是指证明测绘作业人员正在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合法身份的证件。测绘工作人员在进行测绘时,特别是外业测绘时,难免涉及到接触许多单位和人员,需要得到其支持和协助,如进入施测地域内的单位或者他人的场地、建筑物、宅院实施测绘,使用有关单位内或者他人土地、建筑物上或者宅院内的

2、测量标志。测绘工作具有流动性大,常常分散作业,施测时间不定,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多的特点。为保障合法的测绘活动,需要测绘从业人员出示有法定效力的,能证明其身份和行为性质的证件,以维护施测现场单位和个人的知情权。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目的,就是解决分散作业的测绘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问题。实践中因测绘从业人员无法证明自身身份和行为性质而无法到现场施测的事例时有发生。“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这是法律对测绘从业人员设置的一项义务,也就是说凡不能出示有效测绘作业证件的,所进行的测绘活动有可能无法得到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凡在施测时已出示有效测绘作业证件的,所进行的测绘活动受法律保护,施测人员

3、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所进行的测绘活动应当予以配合。国家测绘局制定了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明确了测绘作业证的发放范围、申领和核发程序、测绘作业证的使用和管理等内容。 二、本条做出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规定。 测绘人员的外业工作,高度分散,流动性大,需要接触的单位和个人较多,因此测绘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而不得无理阻挠,给合法的测绘活动设置障碍。本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指一切同测绘活动产生直接或者间接接触,或者在测绘过程中需要其提供便利和协助的单位和个人。“妨碍、阻挠”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一定的方式致使测绘

4、活动不能进行或者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依法进行的测绘活动”是指各类测绘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资格证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开展的正常的测绘活动。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 (1995年1月14日国家测绘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测绘工作证管理规定 同日以国家测绘局第2号令发布 2004年2月5日国家测绘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 同年3月19日以国测法字20045号发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使测绘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测绘外业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的基本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以

5、下简称测绘人员)应当领取测绘作业证。进行外业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委托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四条 测绘作业证的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测绘作业证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五条 测绘单位申领测绘作业证,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证申请,并需填写

6、测绘作业证申请表和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办证申请,并确认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测绘单位领取测绘作业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测绘作业证工本费收费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领证单位必须如实反映领证人员情况,严格执行领证规定,不得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并对领证人员的真实情况负责。 第七条 测绘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主动出示测绘作业证: (一)进入机关、企业、住宅小区、耕地或者其它地块进行测绘时; (二)使用测量标志时; (三)接受测绘

7、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时; (四)办理与所进行的测绘活动相关的其它事项时。 进入保密单位、军事禁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经特殊审批的区域进行测绘活动时,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外业测绘活动的测绘人员应当提供测绘工作便利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的测绘活动。 第九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毁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 第十条 测绘人员必须依法使用测绘作业证,不得利用测绘作业证从事与其测绘工作身份无关的活动。 测绘人员对测绘作业证应当妥善保存,防止遗

8、失,不得损毁, 不得涂改。测绘作业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测绘人员遗失测绘作业证,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报告并说明情况。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测绘人员离 (退)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必须由原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测绘人员调往其他测绘单位的,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测绘作业证。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办理遗失证件的补证和旧证换新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补 (换)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补(换)证工作。 第十三条 测绘作业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

9、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核准。每次注册核准有效期为三年。注册核准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各测绘单位应当将测绘作业证送交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核准。过期不注册核准的测绘作业证无效。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负责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领取测绘作业证情况并于当年 12月底以前报国家测绘局。 第十五条 测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交回发证机关,对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10、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测绘作业证转借他人的; (二)擅自涂改测绘作业证的; (三)利用测绘作业证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利用测绘作业证进行欺诈及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报材料不真实,虚报冒领测绘作业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冒领的证件,并根据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测绘作业证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 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国家测绘局发布的测绘工作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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