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部分技术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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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部分技术设计.精品文档.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部分)技术设计近年来,随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国民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原有土地利用调查成果已不能完全反映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土地利用的现实情况,为全面查清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澜

2、沧拉祜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部分)工作。为规范作业方法,统一技术要求,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政策和规定,特编制本技术设计。第1部分 土地调查项目概述1.1 调查区自然地理概述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位于云南省西南部,因东临澜沧江而得名。地处东经9929-10035、北纬2231-2616之间,全县总面积8732.48平方公里,为云南省县级面积第二大县。2007年全县辖3镇17乡(其中民族乡8个):勐朗镇、上允镇、糯扎渡镇和酒井哈尼族乡、惠民哈尼族乡、发展河哈尼族乡、文东佤族乡、安康佤族乡、雪林佤族乡、谦六彝族乡、大山乡、东河乡、南岭乡

3、、东回乡、拉巴乡、竹塘乡、木戛乡、富邦乡、糯福乡、富东乡,勐根农场。 澜沧县地处横断山脉怒山山系南段,地势西北高、东南低,“五山六水”纵横交错,主要山脉有公明、孔明、帕令、芒黎和扎发谷5条,山峰绵延纵横,仅海拔2000米以上山峰就有150多座。最高海拔2516米(新城乡麻栗黑山),最低海拔578米(雅口乡勐矿)。山区、半山区占98.8%。有大小河流130余条,较大的有黑河、南朗河、芒帕河、上允河等,均属澜沧江水系。河谷坝子有上允坝、勐朗坝、勐滨坝、下允坝、回革坝、细允坝等。澜沧县地处北回归线以南,气候属亚热带山地季风气候,雨量充沛,日照充足,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干雨季分明。由于地形地貌复杂,海

4、拔高差悬殊,立体气候明显。其中海拔700米以下的澜沧江、小黑江、黑河等河谷地区为北热带,7001400米之间的大部分坝子河谷低丘地带为南亚热带,这两个气候带的面积约占全县总面积的44%。县城勐朗镇年均气温18.9,年降雨量1626.5毫米,日照2113.8小时。丰厚的热区资源,使澜沧成为盛产稻谷、玉米、小麦等粮食作物和甘蔗、茶叶、水果、咖啡、橡胶、烤烟等热区作物的沃土,适宜甘蔗、茶叶、橡胶、咖啡、南药、水果等经济作物生长。1.2 农村土地调查的主要目的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部分)的目的是采用GPS、GIS、RS 等先进技术方法,在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现有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云南

5、省制定的统一技术标准,全面查清全县的土地利用状况,全面掌握各种地类的数量和分布,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实现土地信息的社会化服务。通过本方案的实施,旨在达到如下目的:(1) 本次调查的目的,建立标准、科学、规范、现势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的数量和分布,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耕地保护、农用地转用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2) 通过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土地权属,进一步发挥土地管理在县国土资源管理事业中的基础和支撑作用,促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3) 通过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摸清家底,分析土地利用

6、增量空间和存量潜力,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有关土地利用政策提供依据,为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4) 通过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建立第二次土地调查110000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快捷、高效、准确的土地利用动态管理,保证调查成果的全面性和正确性,有效地保障土地合理利用。1.3 农村土地调查的工作任务本次现状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清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约8732.48平方公里范围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形成权属合法、界线清楚、地类准确、数据可靠、图数一致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并以此完成全县土地利用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使土地管理工作迈

7、上新台阶。具体工作任务如下:(1) 土地权属(含县政府驻镇村民小组界线)调查;(2) 线状地物调查;(3) 土地利用现状地类调查;(4) 基本农田上图(5) 建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6) 编制土地现状图件;(7) 土地分类统计数据汇总;(8) 编写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报告。1.4 农村土地调查技术路线澜沧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部分)的技术路线是: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云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细则(农村部分),在使用国家统一提供的遥感正射影像图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区域界线资料、权属资料,特别是继承利用土地更新调查资料等各类基础资料制作外业调查底图,

8、 采用室内判读解译和野外实地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准确获取详实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农村土地权属、县政府驻镇的村小组界等土地基础数据,利用MAPGIS软件建立相应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做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数据和实地三者一致,提高对土地利用变化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土地资源现代化管理的信息支持机制。基本农田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针对澜沧县具体情况首先对纸图进行扫描,形成栅格数据经过相关处理直接与土地现状图套合,并对栅格数据进行矢量化即可。第2部分 设计的依据与原则2.1 政策依据(1)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2) 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准备工

9、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72号);(3)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742号);(4) 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细则(农村部分)的通知(云土调查办200717号);(5)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2.2 技术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1999);(2) 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国土资源部TD/T1010-1999);(3)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国土资源部);(4)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1);(5) 确定土地所有权

10、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6) 关于农村集体所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籍200423号);(7) 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文件汇编(2008年1月);(8) 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细则(农村部分);(9) 云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10) 基本农田划定、调整、修改相关资料;(11) 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对二次土地调查的有关规定;(12) 经批准的本县工作的技术方案。2.3 编制原则1、满足项目的技术要求,按照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细则(农村部分)的通知(云土调查办200717号)和行业标准的要求,选择合理的实施方案组织作业,在

11、作业组织中坚持以科技为先导,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努力提高作业的科技含量,依靠科技来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2、第二次土地调查与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相衔接的原则,充分利用其成果,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云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细则(农村部分)的要求,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更新调查成果进行再更新、补充、完善。3、满足项目的工期要求,根据我单位的作业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及丰富作业经验,坚持科学组织、合理安排、均衡生产,确保按期完成本合同。4、满足项目质量要求,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高性能的装备,依靠现代的质量管理制度(全面质量管理、QC小组),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确保本合同项目质

12、量达到优良。5、严格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依靠先进的技术和严格的管理,来确保和实现作业的安全。做到安全作业,文明作业,树立良好的作业形象。6、做到经济合理,通过优化技术方案、强化管理,降低项目成本,真正做到安全优质高效地履行合同。7、充分利用原有资料的原则。8、实事求是,为土地利用规划和决策服务的原则。9、土地调查和地籍信息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第3部分 技术要求3.1 平面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110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及数据按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150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及数据按高斯-克吕格投影6分带。3.2 高程系统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3.3

13、 图幅规格和编号要求(1) 调查工作底图:1:10000数字正射影像图,按经纬度分幅,图幅编号采用对应的相同经纬度国际分幅图号。图外整饰按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细则(农村部分)要求执行;(2) 土地利用清绘图:成图比例尺、分幅、编号、整饰内容同上。图名以图幅内较大居民点、自然地理名称或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命名。(3) 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成图比例尺为1:10000,图名、分幅、编号参考1:10000土地利用清绘图。3.4 精度指标各生产过程中的精度,严格按照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细则(农村部分)中的有关要求执行,主要的精度指标如下:(1) 线状地物宽度丈量:丈量读数到0.1

14、米。(2) 权属界线:调绘、标绘的各种明显界线位移不得大于图上0.3毫米;不明显界线位移不得大于图上0.5毫米。(3) 清绘线划:清绘墨线与DOM影像位移不得大于图上0.2毫米。(4) 新增地物补测:补测精度要求新补测的地物点对四周明显地物点距离误差,平地、丘陵不得大于图上0.4毫米,山区不得大于图上0.8毫米。(5) 面积计算精度:图斑面积量算及统计汇总面积单位为亩,保留两位小数(由系统控制)。(6) 接边精度:分幅图之间必须做到图形、属性一致;当县级以上行政界线两侧的权属界线或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0.6毫米,不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2.0毫米,双方各改一半接边;否则双方应实地核实接边

15、。(7) 一致性:外业调绘图、数据、调查表、协议书相互之间必须一致。3.5 权属调查的基本要求县界以普洱市(由省厅下达的1:1万行政勘界成果)转绘的1:1万的界线成果为准;乡镇界以县民政局勘界资料为准进行转绘;村民委员会界线继承土地详查时的界线;村民小组界线若己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以登记发证资料为准,若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实地只调查县城所在镇的村民小组界线;在全县辖区范围内对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权属调查。3.6 地类调查的基本要求地类调查执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云南省土地分类(附录一)标准。地类调查一般采用调绘法。调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当影像上地类界线与实地一致时,将地类界线直接

16、调绘到调查底图上;二是当影像不清晰、或实地地物与影像不一致时,采用测量方法,在实地将地物补测到调查底图上;三是当有设计图、竣工图等有关资料时,可将地类界线直接补测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或调查底图上,但必须实地核实确认;四是将地物的座落、权属性质、图斑编号、地类编码、耕地类型、线状地物宽度等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记录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3.7 一个调绘点上的工作流程(1) 判别方位、确定调绘点图上位置;(2) 视力所及范围地块观察分析;(3) 对照卫片影像确定图斑地类;(4) 由近及远勾绘地类界、标注或划改地类符号;(5) 丈量道路宽度,标注其宽度、名称;(6) 丈量河流宽度,标注其宽度、流向、

17、名称;(7) 丈量并标注零星图斑;(8) 标注国有土地的图斑权属代码“G”;(9) 标注耕地中其它地类的百分比;(10) 调查记录;(11) 检查视力所及范围内应调查的内容是否交待清楚;(12) 选择下一个调绘点;(13) 检查有无遗漏的东西;(14) 安全离开。3.8 地类认定 3.8.1 地类认定的基本原则(1)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地类含义来确定用地类型;(2) 地类认定应保持唯一性;(3) 地物在空间上垂直交叠时,按最上层的地物确定用地类型;(4) 地物在空间上水平交叉时,按主要的地物确定用地类型。3.8.2 耕地的认定3.8.2.1确认为耕地的土地(1)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

18、 新增耕地;(3) 不同耕作制度,种植和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4) 被临时占用的耕地;(5) 受灾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耕地;(6) 被人为撂荒的耕地。耕作制度又称农业经营制度、农作制度。耕作制度是根据作物的生态适应性与生产条件采用的种植方式,包括单种、复种、休闲、间种、套种、混种、轮作、连作等。耕作制度在一定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形成,并随生产力发展和科技进步而发展变化。3.8.2.2不能确认为耕地的土地 (1) 已开始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下同)的耕地;(2) 江、河、湖、水库等常水位线以下耕地 ;(3) 路、渠、堤、堰等种植农作物的边坡

19、、斜坡地 ;(4) 在耕地上,建造保护设施,工厂化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如长期固定的日光温室、大型温室等;(5) 农民庭院中种植的农作物,如蔬菜等的土地;(6) 撂荒耕作制地区,已撂荒的耕地;(7) 受灾、耕作层被破坏、无法恢复耕种的耕地;(8) 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农民整建制或部分移民造成荒芜的耕地。3.8.2.3 “批而未用” 耕地处理 耕地已被征用,有完整、合法用地手续,调查时实地没有实质性建设的,称为“批而未用”土地。对于“批而未用”的土地,要专门调查,外围用实线表示,收集用地批准文件,在建库时统一扫描入库,单独进行面积量算汇总。纳入生态退耕规划但尚未退耕还林还草的,按耕地

20、调查。3.8.2.4水田的认定(1) 常年种植水稻、茭白、菱角、莲藕(荷花)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2) 因气候干旱或缺水,暂时改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3) 实行水稻等水生农作物和旱生农作物轮种的(如水稻和小麦、油菜、蚕豆等轮种)耕地。其中,平坝中坡度2,坎高一般0.5米的水田为平田;台阶式坡度2,坎高0.5米的水田为梯田。3.8.2.5 水浇地的认定(1) 一般年景能够保证灌溉的耕地;(2) 种植蔬菜的耕地。主要包括蔬菜基地及村庄周围、附近祖祖辈辈均以种植蔬菜为主的旱地;(3) 非工厂化的简易温室、塑料大棚,用于培育蔬菜秧苗、栽培蔬菜,以及种植草皮、花卉等的耕地。3.8.2.6旱地的认定除水

21、田、水浇地以外的耕地。其中,a:干坝子中坡度2,坎高0.5米的旱地为平旱地;b:顺坡面种植的旱地为坡地;c:台阶式坡度2,坎高0.5米的旱地为梯地;d:不连年种植,间隔时间不超过三年的旱地为轮歇地。3.8.3 园地的认定3.8.3.1确认为园地的土地(1) 集约经营的果树、茶树、桑树、橡胶树,及其他园艺作物,如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的土地;(2) 果农、果林、果草间作、混作、套种、套载,以收获果树果实为主的土地;(3) 园地中,直接为其服务的用地,如粗加工场所、简易仓库等附属用地;(4) 城近郊区的非工厂化采摘园;(5) 专门用于果树苗木培育、林业苗圃以外花圃,如制作花茶用花圃等的土地

22、;(6) 科研、教学建筑物(如教学、办公楼等)等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种植果树为主,直接用于科研、教学、试验基地的土地。3.8.3.2不能确认为园地的土地(1) 果林间作,果树覆盖度或合理株数小于标准指标的土地;(2) 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等干果的土地(应确认为林地);(3) 农民在自家庭院种植果树的土地;(4) 具有工厂化设施建筑物的采摘园。3.8.3.3果园的认定 种植果树的园地,包括生产食用果实的木本植物和少部分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园地。 3.8.3.4茶园的认定用于种植茶树的园地。 3.8.3.5其它园地的认定(1) 集约经营桑树、橡胶树的园地;(2) 种植可可、咖啡、油棕、八角、胡椒、药材

23、等园艺作物的园地;(3) 除林业苗圃以外,专门用于各种果树苗木培育的苗圃;3.8.4 林地的认定3.8.4.1确认为林地的土地 (1) 生长郁闭度大于等于10的乔木(阔叶林、针叶林)、竹类、灌木等林木地土地;(2) 生长覆盖度大于等于40灌木的土地;(3) 林木被采伐或火烧后5年未更新的土地;(4) 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等干果果树的土地;(5) 林地中,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如培育苗木(苗圃)、种子生产、存储种子等的土地;(6) 用于树木科研、试验、示范的林业基地(不包括其教学楼、实验楼等建设用地)。(7) 林地中,不以交通为主要目的的集材道、运材道等的土地;(8) 林地中的防火带;

24、(9) 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具备征地手续,征地范围以外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并符合林地标准的土地;(10) 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没有征地手续,农村道路、沟渠等,其两侧毗邻用于防护行树以外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11) 林带覆盖的土地;(12) 乔木林带,连续面积大于等于图上15mm(其中,在耕地中大于4mm ),按片状乔木林调查;(13) 灌木林带,一般指灌木集中连片面积大于等于图上15mm (其中,在耕地中大于4mm ),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14) 居民点以外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如昆明的金殿公园、野生动物园中的树木应归为林地);(15) 固定

25、用于林木育苗的土地;(16) 农村居民点四周用于防风的林地;(17) 林果间作,以林为主的土地。3.8.4.2不能确认为林地的土地(1) 城市、建制镇内部(包括其内部公园),种植绿化林木的土地;(2) 与农村居民点四周相连(距最外围界线不大于图上0.2mm)且不够最小上图标准,生长零星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3) 林带一般为1行乔木或灌木的土地;(4) 墓地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5)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修建的建(构)筑物的土地;(6) 临时用于树木育苗的耕地。3.8.4.3有林地的认定(1) 郁闭度大于等于20的林地;(2) 对于林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合生长无法区分

26、,且以林木为主的土地。3.8.4.4灌木林地的认定(1) 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40%的林地;(2) 对于林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以灌木林为主的土地。3.8.4.5其它林地的认定(1) 郁闭度大于等于10,小于20的林地;(2) 砍伐迹地、火烧迹地;(3) 专门用于苗圃的土地。3.8.5 草地的认定3.8.5.1确认为草地的土地(1) 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2) 人工种植、管理,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3) 草本植物、林木、灌木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以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4) 草地中,直接用于放牧、割草等服务设施的土地;(5) 用于对草本植物进行科学研究、试验、示范的土地(不

27、包括其教学、实验用等的建设用地);(6) 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农民整建制或部分移民,造成居民点和耕地自然生长或人工种植草本植物的土地;(7) 在居民点外的铁路、公路、渠道两侧(征地范围外或未征地的道沟外),固定的、人工种植用于美化环境、绿化,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3.8.5.2不能确认为草地的土地(1) 城镇内部、公园内用于美化环境和绿化的土地;(2) 在路、渠、堤、堰等的边坡、斜坡和田坎上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3) 草本植物、树木、灌木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林木、灌木为主的土地;(4) 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而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但经简单整理后能恢复耕种的耕地;(5) 墓地

28、等自然或人工种植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6) 耕地人为撂荒,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3.8.5.3确认为天然牧草地的草地(1) 天然生长草本植物、用于放牧(包括轮牧)的草地;(2) 天然草地中,直接为其服务设施,如储存饲草饲料、牲畜圈舍、人畜饮水、药浴池、剪毛点、防火等的土地;(3) 天然生长草本植物与树木、灌木混杂且无法区分,以放牧为主的草地。3.8.5.4不能确认为天然牧草地的草地(1) 在天然牧草地上修筑用于非畜牧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2) 不用于畜牧业或放牧的草地。3.8.5.5确认为人工牧草地的草地(1) 采用农业技术措施,人工栽培而成的,用于畜牧业的草地(实地一般有铁丝网等

29、围栏拦挡);(2) 在人工牧草地范围内,用于修建生产、储存、圈养、剪毛、药浴、饮水、灌溉等设施的土地;(3) 主要采用补播或者施肥等措施,对天然牧草地进行改良的土地;(4) 直接用于牧草的科研、试验、示范的草地(不包括其教学、试验用等的建设用地)。3.8.5.6不能确认为人工牧草地的草地(1) 在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基地中,用于教学、实验等建筑物的土地;(2) 在人工牧草地上,用于修筑非畜牧业生产建筑物的土地;(3) 其他草地的认定;(4) 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外的草地 。3.8.6 交通运输用地的认定3.8.6.1确认为交通运输用地的土地(1) 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线路的土地;(

30、2) 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的站场、设施、航空港、码头、港口及管道运输等的土地。3.8.6.2确认为铁路用地的土地(1) 用于线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护路树木)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等的土地。有批地文件的,按批地文件范围确认;没有批地文件的,按现状确认;(2) 用于与铁路线路相连的车站、站前广场、站台、货物仓库、与车站相连的机车检修(修理)库房、给水设施、通讯设施、电气化铁路的供电设备等有关附属设施的土地;(3) 城市建成区以外,用于轨道交通地上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4) 用于高架铁路线路的土地。有征地文件的,为征地文件范围内的土地;没有征地文件的,为路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土地

31、。3.8.6.3不能确认为铁路用地的土地(1) 工矿企业内部的铁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2) 机车(列车)制造厂、专门修理厂等的土地;(3) 铁路线路穿过隧道时,隧道内的铁路线路。3.8.6.4确认为公路用地的土地(1) 用于公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有批地文件的,按批地文件范围确认;没有批地文件的,按现状确认;(2) 用于公路渡口码头的土地;(3) 用于高架公路线路的土地。有征地文件的,按征地文件范围内确认;没有征地文件的,按路基垂直投影范围确认。3.8.6.5不能确认为公路用地的土地公路穿越隧道时,隧道内的公路线路。3.8.6.6确认为农村道路的土地(1) 乡级以下,宽度

32、大于等于1.0m,用于村间、田间等交通运输的土地。包括其两侧的道沟和防护行树;(2) 耕地中,以通行为主,宽度大于等于1.0m的地坎或地埂;(3) 坑塘之间、盐田之间以通行为主的埂或堤。3.8.6.7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农村道路农村居民点内部的道路用地。3.8.6.8确认为机场用地的土地(1) 专供飞机起降活动的飞行场所用地。包括跑道、塔台、停机坪、航空客运站、维修厂及与机场相连且直接为机场服务的设施用地;(2) 用于工厂、体育俱乐部、农业、森林防火、航空救护等专用机场的土地。3.8.6.9不能确认为机场用地的土地(1) 军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用地;(2) 临时性机场用地;(3) 独立于机场外,

33、并为机场服务的设施、建筑物用地,如食品加工厂等用地。3.8.6.10确认为港口码头用地的土地(1) 江、河、湖、海、水库沿岸,人工修建的供船舶出入和停泊、货物和旅客集散场所的陆上部分的土地。靠水一侧一般以码头前沿线为界,陆地上包括码头、仓库与堆场、道路、装卸机械及其他生产设施的土地;(2) 港口码头范围内或相连的修理厂陆上部分的土地。3.8.6.11不能确认为港口码头用地的土地独立的造船厂和修理厂用地。3.8.6.12确认为管道运输用地的土地(1) 地面上,用于布设管道线路的土地;(2) 地面上,与管道运输配套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加压、阀门、检修、消防、加热、计量、收发装卸等);(3) 与管道

34、运输配套设施相连的用于管理的建筑物用地。3.8.6.13不能确认为管道运输用地的土地(1) 穿过隧道的管道用地;(2) 地面上,布设军用管道线路及配套设施的土地。3.8.7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认定3.8.7.1确认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土地(1) 长年被水(液态或固态)覆盖的土地。如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冰川等;(2) 季节性干涸的土地。如时令河等;(3) 常水位岸线以上,洪水位线以下的河滩、湖滩等内陆滩涂;(4) 为了满足发电、灌溉、防洪、挡潮、航行等而修建各种水利工程设施的土地 。3.8.7.2不能确认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土地(1) 因决堤、特大洪水等原因临时被水淹没的土地;(

35、2) 耕地中用于灌溉的临时性沟渠;(3) 城镇、农村居民点、厂矿企业等建设用地范围内部的水面。如公园内的水面;(4) 修建以路为主海堤、河堤、塘堤的土地。3.8.7.3确认为河流水面的土地(1) 河流、运河常水位岸线之间的土地;河流参照中国河流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目前最新版本为1999.12.28发布)确定 ;中国河流名称代码中未列出的河流,可参照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2) 时令河(也称间歇性河流、偶然性河流),正常年份(非大旱大涝年份)水流流经的土地;(3) 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3.8.7.4不能确认为河流水面的土地(1) 地下河;(2) 穿越隧道的河流。3

36、.8.7.5确认为湖泊水面的土地(1) 湖泊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大于1km湖泊,参照中国湖泊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目前最新版本为1998.11.02发布)确定;小于1km湖泊,可参照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2) 由于季节、干旱等原因,在常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3) 湖泊范围内生长芦苇、用于网箱养鱼等的土地;(4) 河流与湖泊相连时,划定湖泊常水位岸线内的土地。3.8.7.6确认为水库水面的土地(1) 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水库参照中国水库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目前最新版本为2001.01.20发布)和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2) 由于季节、干旱等

37、原因,在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3) 水库范围内生长芦苇,用于网箱养鱼等的土地;(4) 河流与水库相连时,划定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以内的土地。3.8.7.7确认为坑塘水面的土地(1) 陆地上人工开挖或在低洼地区汇集的,蓄水量小于10万,不与海洋发生直接联系的水体,常水位岸线以下,用于养殖或非养殖的土地。包括塘堤、人工修建的塘坝、堤坝;(2) 坑塘范围内生长芦苇的土地;(3) 坑塘范围内,由于干旱、季节性等原因造成临时性干枯或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4) 连片坑塘密集区,坑塘之间只能用于人行走的埂。3.8.7.8不能确认为坑塘水面的土地坑塘之间可用于交通(通行机动车)的埂或堤。3.8

38、.7.9确认为滩涂的土地(1) 河流、湖泊(包括时令河、时令湖),常水位岸线至洪水位线间的土地;(2) 坑塘正常水位岸线与洪水位间的土地。3.8.7.10不能确认为内陆滩涂的土地(1) 滩涂上已围垦的土地;(2) 滩涂已用于养殖、建设等的土地。3.8.7.11确认为沟渠的土地(1) 渠槽宽度(含护坡)1.0米,人工开挖、修建,长期用于引水、灌水、排水水道的土地;(2) 与渠槽两侧毗邻,种植防护行树、防护灌木的土地;(3) 支承渡槽桩柱的土地;(4) 地面上,敷设倒虹吸管的土地 。3.8.7.12不能确认为沟渠的土地(1) 耕地、园地、草地等内,开挖临时性水道的土地;(2) 沟渠穿过隧洞(道)时

39、,隧洞(道)内的土地;3.8.7.13确认为水工建筑用地的土地(1) 修建水库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土地。如坝、闸、堤、溢洪道等;(2) 沿江、河、湖岸边,修建抗御洪水、挡潮堤的土地;(3) 修建取(进)水的建筑物的土地。如水闸、扬水站、水泵站等;(4) 用于防护堤岸,修建丁坝、顺坝的土地;(5) 修建水力发电厂房、水泵站等的土地;(6) 坝或闸筑有道路,以坝或闸为主要用途的土地 。3.8.7.14不能确认为水工建筑用地的土地(1) 用于临时性堤坝的土地;(2) 沟渠两岸人工修筑护岸、渠堤的土地;(3) 以交通为主要目的的堤、坝或闸;3.8.7.15冰川及永久积雪的认定被冰体覆盖和雪线以上被冰雪覆

40、盖的土地,确认为冰川及永久积雪。一般按最新地形图上标绘的冰川及永久积雪确定其范围。3.8.8 其他土地的认定3.8.8.1确认为设施农用地的土地(1) 修建具有较正规固定设施,如日光温室、大型温室(具有加热、降温、通风、遮阳、滴灌等控制系统)、水产养殖建筑物(或温室)和设备(如控温、控氧、控流速设备等)、畜禽舍建筑物,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的土地;(2) 农村居民点以外,固定用于晾晒场的土地。3.8.8.2不能确认为设施农用地的土地(1) 搭建的简易塑料大棚,用于农作物、蔬菜等育秧(栽培)的土地;(2) 被地膜覆盖、种植农作物的土地;(3) 农村居民点以外,用于临时性晾晒场的土

41、地;(4) 农村居民点内部,用于晾晒场的土地。3.8.8.3确认为田、地坎的土地(1) 耕地中宽度1.0m,不以通行为主田、地坎;(2) 种植农作物等的田、地坎。3.8.8.4不能确认为田、地坎的土地(1) 用于灌溉、施肥等临时性田、地坎;(2) 以通行为主的田、地坎。3.8.8.5确认为盐碱地的土地地表盐碱聚集(一般地表呈白色),基本没有植被或植被很少或只生长耐盐植物的土地。3.8.8.6不能确认为盐碱地的土地(1) 土壤中盐碱含量低(轻度盐碱地),基本不影响种植农作物或其他作物的土地;(2) 个别大旱年份,使土壤里含盐碱量暂时提高而不能种植的土地。3.8.8.7沼泽地的认定土壤经常被水饱和

42、、地表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确认为沼泽地。3.8.8.8确认为沙地的土地地表层被沙(细碎的石粒)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3.8.8.9不能确认为沙地的土地(1) 地表层被沙覆盖,但树木郁闭度,灌木、草本植物覆盖度符合相应地类标准的土地;(2) 滩涂中的沙地;(3) 仍耕种的沙漠化、沙化的耕地。3.8.8.10确认为裸地的土地(1) 长年地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为裸土地;(2) 地表层为岩石、石砾,覆盖面积70%的土地为裸岩石砾地。 3.8.9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认定3.8.9.1确认为城市用地的土地(1) 国家行政建制设立市建成区的土地(包括建成区内的城中村);(

43、2) 与城市建成区连片的区政府、县政府、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土地;(3) 与城市建成区不连片市辖区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土地;(4) 与城市建成区不连片,且属于城市、非农业人口集聚的成片建设用地。如卫星城、大学城或学校、居住社区等;(5) 与城市建成区不连片,且属于城市的成片建设用地。如工业用地、开发区、仓储用地、休闲娱乐场所等。3.8.9.2不能确认为城市用地的土地(1) 城市用地以外,修建铁路、公路等的土地;(2) 城市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使领馆、监教场所、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土地;(3) 非城市所属的建设用地 ;(4) 城市建成区内大片的耕地、园地等农用地,水域

44、(大型的江、河、湖泊)。3.8.9.3确认为建制镇用地的土地(1) 国家行政建制设立镇建成区的土地(包括建成区内的村庄);(2) 与建制镇建成区连片乡政府所在地的土地;(3) 与建制镇建成区不相连,且属于建制镇、非农业人口集聚为主的建设用地。如居住社区、学校等;(4) 与建制镇建成区不相连,且所属建制镇用于非农业生产的土地。如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休闲娱乐场所等。3.8.9.4不能确认为建制镇用地的土地(1) 与建制镇不相连,且非建制镇所属的建设用地;(2) 贯穿建制镇铁路、公路、河流、干渠的用地;(3) 建制镇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使领馆、监教场所、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风景名胜设

45、施用地的土地。3.8.9.5确认为村庄用地的土地(1) 用于农村居民点建设、农业人口集聚居住的土地;(2) 与农村居民点不相连,且属于村庄的非农业生产的土地。如居住、工业、商服、仓储、学校等。3.8.9.6不能确认为村庄用地的土地(1) 与农村居民点不相连,且非其所属的建设用地;(2) 贯穿农村居民点铁路、公路、河流、干渠的用地;(3) 村庄以外,用于军事设施、使领馆、监教场所、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土地。3.8.9.7确认为采矿用地的土地(1) 用于直接开采自然资源和存放开采物的土地。如用于露天煤矿采煤、山体表面开采矿石等在地表面开采矿藏的土地;石油抽油机、山体内

46、部采矿出入口、地下采矿出入口等非地表面开采矿藏的地面用地;(2) 生产砖瓦的土地,包括烧制砖瓦的窑址、制作和存放砖瓦坯子、取土等的土地;(3) 用于固定采砂(沙)场的土地;(4) 用于堆放各种尾矿的土地;(5) 与采矿用地相连,用于对开采物进行简单处理、粗加工的土地。3.8.9.8不能确认为采矿用地的土地(1) 地下采矿、山体内部采矿用地;(2) 在水中捞沙的土地;(3) 用于管理、办公、生活等的建筑用地。3.8.9.9确认为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的土地(1) 城市、建制镇、村庄用地以外(下同),古代流传下来著名建筑物等名胜古迹用地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2) 用于游览、参观等风景旅游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3) 用于陵园、革命遗址、墓地的土地;(4)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如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的研制、试验、生产,军事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国防设施,国防工业用地等;(5) 军队农场中的建设用地;(6) 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用地 。3.8.9.10不能确认为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的土地(1) 城市、建制镇、村庄用地内部的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 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区域范围内的林、草等非建筑物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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