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脱粒机产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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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机动脱粒机产品.精品文档.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04-10公布 2006-06-10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4)4.1 申请和受理(4)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4.4 审定和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5.3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7)5.4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7)6 证书和标志 (10)6.1 证书(10)6.2 标志(11)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1)8 收费 (12)9 工作人员守则 (12)10 附则(12)附件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3)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 1.1为了做好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机动脱粒机产

3、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机动脱粒机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种型式的机动脱粒机产品,包括由电机或柴油(汽油)发动机驱动或由拖拉机动力输出驱动的各种型式的谷物、稻麦、玉米等农作物机动脱粒机械。产品单元及型式的划分见表1。表1 机动脱粒机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及型式划分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型式1全喂入机动脱粒机简易式半复式复 式2半喂入机动脱粒机简易式半复式复 式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

4、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农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以及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

5、公室农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德胜门外北沙滩一号37号信箱 邮政编码:100083 电 话:010-64882168 传 真:010-64873702 电子信箱:njscb联 系 人:邓军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6、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北京市德胜门外北沙滩一号37号信箱邮 编:100083电 话:010-64882637 传 真:010-64873702电子信箱:njscb联 系 人:林纪恩 检验产品范围:发证的所有产品单元国家场上机械及机制小农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兴华南小区81号信箱邮政编码:030027电 话:03516261353传 真:03516261322电子信箱:sxnjjdz联 系 人:高太宁检验产品范围:发证的所有产品单元 辽宁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沈阳市黄河北大街88-12号邮政编码:110034电 话:024-86518601 传 真:

7、024-86515594 电子信箱:lnjckm联 系 人:吴义龙 检验产品范围:发证的所有产品单元农业部农用动力机械及零配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银沙北街88号邮政编码:610036电 话: 028-87613473传 真:028-87607892 电子信箱:scnjbzx联 系 人:米洪友检验产品范围:发证的所有产品单元国家水田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青园路240号邮政编码:410004电 话: 0731-5070902 传 真:0731-5070902 电子信箱:5585186wk联 系 人:王林力检验产品范围:发证的所有产品单元重庆市农机产

8、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重庆市永川萱花路257号邮政编码:402160电 话: 023-49835278 传 真:023-49835158 电子信箱:cqnjjdlh联 系 人:杨懿 检验产品范围:发证的所有产品单元甘肃省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中路820号邮政编码:730046电 话: 0931-8321171,8320060 传 真:0931-8321171,8320060 电子信箱:gsnjjdzy联 系 人:王天辰 检验产品范围:发证的所有产品单元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

9、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型式、型号系列和所在规格段;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4.1.1.3

10、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

11、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

12、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处理。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

13、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四份(企业、检验机构、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4.3.2审查组抽封样品后,对于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

14、.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5个工作日(试验物料受农作物季节影响的,按实际试验完成时间顺延)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检验机构、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

15、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

16、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该类产品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要求(详见表2)。表2 企业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序号标准代号和名称1GB 10395.1200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1部分:总则2GB 103961999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

17、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3GB/T 92391988 刚性转子平衡品质 许用不平衡的确定4JB/T 56731991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 通用技术条件5JB/T 9832.21999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 漆膜附着性能测定方法 压切法6GB/T 9480200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7GB/T 37681996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 声功率级 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8JB/T 97961999 固定式农业机械 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9JB/T 9778.21999 纹杆式脱粒滚筒 型式尺寸和技术要求10JB/T 97771999 半喂入

18、稻麦脱粒机 技术条件11JB/T 9778.11999 全喂入脱粒机 技术条件12GB/T 59822005 脱粒机 试验方法13NY 6422002 脱粒机安全技术要求14JB/T 5054.162000 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JB/T 5054.7102001 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15JB/T 50581991 机械工业产品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导则16JB/T 9165.11998 工艺文件完整性17JB/T 9167.151998 工艺装备设计管理导则18JB/T 9169.1141998 工艺管理导则19JB/T 91701998 工艺流程图表用图形符号20GB/T 2212000 钢铁产品牌

19、号表示方法21GB/T 64141999 铸件 尺寸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22GB/T 12467.141998 焊接质量要求 金属材料的熔化焊23GB/T 3241988 焊逢符号表示法24JB/T 4378.14378.21999 金属冷冲压件25GB/T 3098.1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26GB/T 3098.2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 粗牙螺纹27JB/T 59941992 装配通用技术要求28JB/T 88282001 切削加工件 通用技术条件29GB/T 21011989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30GB 139552005 剩余电流动作保

20、护装置安装和运行31GB 140501993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注:企业申证产品的型式参数、性能指标与上述所对应的产品标准不一致时,可以按照企业明示标准进行考核。企业明示标准是指:企业明示执行的标准文本(企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以及企业在产品铭牌上或使用说明书中所明示担保的质量水平和参数指标。申证产品的企业明示标准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按企业标准生产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必须经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时均须对企业明示标准进行复核,符合要求者方可进行产品检验。5.2 企业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应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详见表3)。表3

21、 企业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类别设 备 名 称生产设备车床、刨床、钻床、镗床、铣床、磨床、焊机和板金加工设备幅盘加工工装、滚筒轴键槽加工工装及机架、滚筒、凹板焊合用模具等。注:如取证产品某工艺过程为外协加工或零件为外购件,则企业可不具备完成该工艺过程所需要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但必须有相应的外协(外购)加工质量控制制度、外协(外购)加工协议书、外协(外购)件入厂检验手段和检验记录。检测设备整机空运转试验装置动平衡机或动平衡仪静平衡装置脱粒滚筒径跳检验台凹板扭曲度检验装置天平或其他称重仪器(分辨率不低于0.1克)声级计点温计或非接触式测温仪转速表扭力扳手游标卡尺、百分表、千分

22、尺等通用量检具注:全喂入机动脱粒脱粒滚筒长度700mm的必须做动平衡;脱粒滚筒长度700mm做静平衡。5.3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5.4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4.1.1 抽样单元划分和整机抽样数量(见表4)。表4 抽样单元划分和整机抽样数量产品单元抽样单元划分抽样数量全喂入机动脱粒机简易式按滚筒长度划分为两个规格段:700mm;700mm每个申请单元中每种型式产品的每个规格段分别抽取2台样机。半复式按滚筒结构划分为两个规格段:单滚筒;双滚筒复 式按滚筒结构划分为两个规格段:单滚筒;双滚筒半喂入机动脱粒机简易式按夹持型式

23、划分为两个规格段:非机械夹持;机械夹持半复式复 式说明:1、简易式机动脱粒机,在同一滚筒长度范围内以纹杆滚筒脱粒机为抽样重点。 2、稻麦、玉米等不同农作物的机动脱粒机产品应视为不同的抽样单元。5.4.1.2抽样与封样5.4.1.2.1在同一个抽样单元内有多种型号规格时,应抽取主导产品(产量较大的一种规格)。5.4.1.2.2抽取整机应是企业最近一年内生产、并经自检合格的产品。样品母体量原则上不少于10台。5.4.1.2.3抽取主要零部件应在企业半成品库或零部件库中进行。每种主要零部件各抽两套(件),样品母体量应不少于10套(件)。主要零部件包括:脱粒滚筒、凹板、皮带轮、风扇。5.4.1.2.4

24、抽样时,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抽样单(见表5)。5.4.1.2.5封样采用粘贴盖有封样单位印章的封条进行。封样部位以不易拆卸和更换为原则。封样后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封样部位。表5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企业名称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抽样情况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型式配套功率抽样基数抽样数量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样品编号抽样地点封样情况抽样组人 员姓 名(签字)单 位职 务企业参加抽样人员备 注说 明此表一式四份:企业、检验单位、审查部、审查中心各一份。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4.2.1检验项目按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分为A、B、C三类。A类项目为:如不合格将可能导致人身安全事故

25、、产品主要功能丧失的产品关键质量特性的项目;B类项目为:如不合格将影响产品性能和寿命的产品重要质量特性的项目;C类项目为:对产品性能和寿命影响不大的产品一般质量特性的项目。检验项目分类及判定标准见表6。 表6 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一览表序号检验项目类别判定标准全喂入简式脱粒机全喂入复式和半复式脱粒机半喂入脱粒机1安全喂入装置AGB10395.1-2001(7);NY642-2002(3.4)2外露回转件应有防护装置AGB10395.1-2001(5,6,7);NY642-2002(3.5)3危险部位应有永久性警告标志AGB10396-1999;NY642-2002(3.6

26、)4重要部位螺栓等级及扭紧力矩ANY642-2002(3.3);JB/T9778.2-1999(6.1.6)5使用说明书中的安全规定AGB/T9480-2001;GB9969.1-1998;NY642-2002(3.7)6未脱净率BJB/T9778.1-1999(3.2)-7总损失率B-JB/T9778.1-1999(3.2)JB/T9777-1999(3.2)8单位功率生产率BJB/T9778.1-1999(3.2)JB/T9777-1999(3.2)9破碎率BJB/T9778.1-1999(3.2)JB/T9777-1999(3.2)10噪声BJB/T9778.1-1999(3.3)JB/

27、T9777-1999(3.3)11脱粒滚筒平衡BJB/T9778.2-1999(6.1.5)JB/T9777-1999(3.9.1)12风扇装配及带轮等平衡BJB/T9778.1-1999(3.11)JB/T9777-1999(3.10)13脱粒滚筒径向跳动BJB/T9778.2-1999(6.1.2)JB/T9777-1999(3.9.2)14含杂率C-JB/T9778.1-1999(3.2)JB/T9777-1999(3.2)15涂层质量(外观、厚度和附着力)CJB/T5673-1991(4.2)JB/T9778.1-(3.21)JB/T9777-1999(3.13)16机架(焊合和组合)

28、C-JB/T9778.1-1999(3.12)-17焊接质量CJB/T9778.1-1999(3.2)JB/T9777-1999(3.12)18空运转紧固件松动情况和机器状态CJB/T9778.1-1999(4.3.1,4.3.2)JB/T9777-1999(4.1.1)19空运转轴承温升CJB/T9778.1-1999(4.3.3)JB/T9777-1999(4.1.2)20产品标牌CJB/T9778.1-1999(5.1)JB/T9777-1999(5.1)备注表中 “”表示不检查此项。5.4.2.2 产品合格判定A类项目全部合格,B类项目不合格数不超过2项次,C类项目不合格数不超过3项次

29、(当A类和B类项目不合格数均为0项时,允许C类项目不合格数不超过5项次),判定该产品检验合格。否则判定该产品检验不合格。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例如:“全喂入机动脱粒机(玉米脱粒机),简易式,5TY系列,滚筒长度700mm”。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

30、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3.1企业获证后,需要增加新申请单元的产品,可申请增单元。增单元企业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同时接受审查部组织的实地核查(重点审查不同部分的内容)和产品抽样检验,全部合格后,可换发新证书。 6.1.3.2企业获证后,需要增加同一申请单元其他型式规格的产品,可申请增规格。增规格企业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并由审查部组织对企业的增规格产品进行

31、抽样检验,合格后,可更换新证书。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

32、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

33、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标志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

34、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

35、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6、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37、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8.4 产品检验费: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

38、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文)核定,并经国家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文件)批准的收费标准4000元/批,由企业向检验机构交付。8.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规定执行。 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8.7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9.1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9.2依法行政,严

39、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9.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10 附则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

40、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6月1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附件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 业 名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规 格 型 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共7章26条39款。2、项目结论的判定:(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共4款;(2)非否决项目结

41、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35款。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10款或严重不合格不超过1款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1.1组织机构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1.2管理职责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察看企业组织机构图及质量职能分配表。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1.3有效实施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1.是否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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