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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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精品文档.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枣政发20064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枣庄

2、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第三条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应按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在枣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规定等要求。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五条 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第六条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

3、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1)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入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

4、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影响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 第三章 建设用地第八条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二)对同一宗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不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而变化。第九条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2规定的下限值,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大的下限值控制。表2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建设

5、项目类型居住建筑商业、办公类建筑工业、仓储类建筑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用地面积下限值M2(净用地)旧区2000300040001000250035001500新区3000400040001500300035001500建设用地未达到表2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一) 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其他特殊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条 带征及拆迁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之外带征、拆

6、迁相应范围的用地。邻近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并且尚未征用或拆迁的用地,应纳入带征或拆迁用地范围:1、宽度大于20米并且小于等于30米的沿河绿地、沿路绿地(小于等于20米纳入建设用地,大于30米则另行征用);2、铁路隔离绿地;3、规划道路的半幅、道路另一侧为河流、绿地或者为已经征用的土地,则应为全幅;4、宽度小于等于30米的管廊用地;5、边角地、余留用地。(二)带征及拆迁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临时用地的使用应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下列情况之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核准使用临时用地: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施工

7、场地;2、拆迁过渡房建设;3、其它因城市发展需要建设的临时性、过渡性、公共设施。(二)临时用地内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需延长使用期限的,用地单位应在期满30日前重新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提前使用时,用地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在规定的限期内自行拆除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0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不得分期

8、建设;(二)用地面积大于前款规定最小值的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禁止在工业用地上建设住宅、宾馆等设施;工业区的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二)随着地面建筑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独立建设的地下工程项目,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三)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符合国家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规定,地下工程设计

9、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第四章 建筑容量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已编制详细规划中确定的,按照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上限值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表3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控制 用地 指标 面积用地类型2公顷以下210公顷10公顷以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 建筑低层0.8330.7300.627多层1.4261.224高层2.6232.220一般办 公建筑多层2.4402.2382.136高层4.0363.835公寓式办公建筑多层2.6402.54

10、02.337高层4.2384.035商业建筑多层2.8452.6402.435高层4.0354.533商业 综合楼多层2.2402.5382.035高层4.0354.533工业建筑普通仓库低层0.9451.0480.840多层1.4351.6381.535%高层2.2332.030对于城市规划区内受地块现状条件制约因素(如地块规模、地块形状、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拟开发用地,其建筑容量在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表3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扩建、改建的项目,其建筑容量应不得超出表3的规定。第十七条 表3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

11、可参照表3的规定执行。对未列入表3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八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4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20。 表4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每提供1m2有效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4.54.0 m2第五章 建筑绿地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须满足表5的规定。表5 绿地率指标

12、项目类别代 号绿地率()工业、仓库M1015行政办公C135金融商业C225-35文化娱乐、宾馆C335体育C435医疗C535学校科研C635一类居住用地R140二类居住用地R235注:属于旧区改造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对表5 规定的绿地率降低5个百分点。第二十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居住用地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国家标准GB50180-93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在居住用地内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带状、块状公共绿地,其最小

13、规模及各项要求应符合表6的规定。表6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集中公共绿地最小规模(HA)设备内容(功能)设置内容设计要求服务半径(M)居住区中心绿地1.0(10000 m2)成人游憩 休息、老人活动健身、青少年运动,儿童游戏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部、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3001000小区中心绿地0.4(4000 m2)儿童游戏、青少年的活动、老人活动健身、成人休息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400600组团中心绿地0.04(400m2)主要:幼儿活动、儿童游戏次要:成人休息、老人休息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

14、施等灵活布局150200块状、带状公共绿地0.04(400m2)儿童游戏街头绿地、儿童游戏设施、组团间绿地宽度不小于8米第二十二条 街区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第二十三条 城区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地区,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将屋面种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m2)和垂直绿化面积(每块不得小于20 m2)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有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50以上,折算部分不参加用地平衡,指标应单独说明。垂直绿化按地栽面积的3倍折算成绿地面积,屋面地栽绿化按公式F=KM折算成绿地面积。 式中 :F地面绿地面积 K有效系数(见表7

15、) M屋面地栽绿地面积 表7 屋面地栽绿化有效系数一览表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M)有效系数(k)1.5 5.0 12.0 18.0 0.1第六章 建筑间距第二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环保、防空、抗震、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 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时,住宅建筑与其南侧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小于1.45,在新区不小于1.5;(二)建筑的短边(不大于12米)与住宅建筑南向长边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且必须满足防火间距要求;(三)两建筑的长边相对但不平行时(其夹角小于60度),以其最近端为准,按本条第一款

16、计算建筑间距;(四)当有上述两种以上的情况同时出现或有其它情况存在时,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后确定。第二十六条 多、低层点式建筑(长度200半径200低中高建筑物基础外缘3.01.02.52.5 (地沟)1.01.54.03.03.00.60.6铁路中心线3.753.753.753.753.753.753.753.753.753.753.75道路侧石边缘1.51.01.51.51.51.51.51.51.51.51.5道路边沟边缘1.00.51.01.01.01.01.01.01.01.01.0地上管线基础2.02.02.02.01.01.01.01.02.00.60.6地上杆柱中心1.51.01.

17、01.01.01.01.01.01.00.60.6围墙篱棚2.01.51.51.01.51.51.51.51.50.60.6注:(1)上表所列数值在正常情况下布置管道使用,如执行有困难,可根据管径、检查井、伸缩节的大小、管线埋设和建筑物基础深度适当缩小表中数值,并加防护措施。(2)地下管线与防雷接地装置间距(S),可按下列公式计算:A、当采用避雷针时,S0.5RB、当采用避雷针时,S0.4R(R为接地装置的冲击流散电阻),但S不得小于3M.第六十八条 架空电力线至建筑物、构筑物及通讯线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13 规定:表13 各种架空电力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单位 :M线路电压(

18、kv)建筑物凸出部分居民区、厂区边缘道路路基铁路路基通讯线二线间受限区二线间不受限区1以下1.01.50.6最高杆加3.01.0最高杆塔高度1101.53.00.61.52.0352.05.02.53.0第六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至建筑物、构筑物及通讯线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14 规定:表14 各种架空电力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单位 :M线路电压(kv)建筑物(顶端)居民区、厂区(地面)道路路面铁路轨顶通讯线电力线有防雷装置电力线无防雷装置1以下2.56.06.07.51.251.251103.06.57.07.53.05.0354.07.07.07.53.05.0第七十条 新建桥梁

19、需敷设管线的,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要求,与桥梁同步建设,如不能同步建设的,应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时,应确保桥梁安全和维修方便,可燃、易燃管线原则不允许在交通桥梁上跨越河流。第七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的专用线一般不设在道路红线内。第七十二条 管线工程穿越市区道路、郊区道路、铁路、隧道、绿化带、人防设施、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和其它管线,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取得同意后,方可办证施工。第七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应尽量避免穿越市区,其路由两侧控制距离除满足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第十章 其 它第七十四条 城市各项建设必须坚持统

20、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建筑工程项目净用地面积超过2公顷的,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交通主干道两侧不宜建设过多商业、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宜集中在商业区建设。第七十五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一般应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其高度不得超过1.8米。第七十六条 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超过220米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第七十七条 在市区内应适当控制建设公共加油站,需要建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城市市区内不应建设一级加油站,加油站距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米。加油站服务半径0.9-1.2公

21、里。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七十八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枣政字200150号)同时废止。附件:1.名词解释 2.计算规则 3.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略)附件1名词解释1.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2.城市建成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3.城市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22、。4.城市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5.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6.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7.城市用地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的统称。8.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

23、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9.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10.工业用地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11.仓储用地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12.对外交通用地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13.道路广场用地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1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

24、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15.绿地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16.特殊用地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17.水域和其他用地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18.保留地城市中留待未来开发建设的或禁止开发的规划控制用地。19.城市用地平衡根据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实际需要,对各类城市用地的数量和比例所作的调整和综合平衡。20.用地兼容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划。21.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规划征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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