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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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精品文档.编号:CNCA02C024:2001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1 适用范围 32.术语33 认证模式34 认证程序34.1 认证申请34.2 型式试验44.3 初始工厂审查6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74.5 获证后监督85 认证证书的保持、扩展、暂停、注销和撤销8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8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9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9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96.1 准许使用的标志

2、样式96.2 加施方式106.3 加施位置107 认证收费10附件1 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 11附件2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4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产品。2.术语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义见GB/T5359.1-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车辆类型,车辆分类见GB/T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4 认证程序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 同一申请单元指车辆属于同一类型(L1、L2、L3、L4、L5类),由同一生产企业制造,具有相同的车架或底盘,以及生

3、产企业给出的相同的型式名称。 同一种型式的车辆可以包含不同的变形和改形。4.1.11变形:同一型式的车辆,其差异可以涉及: 车体的形状; 整车整备质量和厂定最大总质量(差异超过20%); 动力装置的型式(火花点火、压燃、电动、混合动力等); 工作循环(二冲程或四冲程); 排量(差异超过30%); 气缸数目和结构; 功率(差异超过30%); 工作方式(对电动车而言); 牵引蓄电池的数目和容量(对电动车而言)。 同一变形中可以包含不同的改形。4.1.1.2 改形:同一型式的车辆,并且可能是同一变形,可以涉及以下方面的差异: 动力传动(自动或非自动变速器;传动比;变档方式等) 排量(差异不超过30%

4、) 功率(差异不超过30%); 整车整备质量和厂定最大总质量(差异不超过20%); 生产企业在附件1中所述的基本特性方面所作的其它细微改动。4.1.2 申请文件 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所要求的以及认证机构所要求的文件,提供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见附件1)。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样品由申请人根据认证机构的要求按申请单元送达检验机构,样品数量1辆。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4.2.2 型式试验的检验依据和项目4.2.2.1 检验依据 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5376-

5、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速里程表指示值校准方法 GB/T 16708-1996 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最大侧倾稳定角试验方法 GB/T 15364-9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驻车性能试验方法 GB 15365-94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 5948-199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14023-2000 车辆、机动船和由火花点火发动机驱动的装置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试方法 GB 18176-2000 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GB 14622-2000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GB 16169-2000 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

6、试方法 GB 4569-2000 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 GB 17355-199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指标 GB/T 5382.1-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试验方法 制动距离 GB 17352-199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 GB 17353-199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锁止防盗装置 4.2.2.2 检测项目及要求4.2.2.2.1车辆标记应符合GB 7258-1997中3.1.1、3.1.2、3.1.3、3.1.4的规定。4.2.2.2.2外廓尺寸应符合GB 7258-1997中3.2的规定。4.2.2.2.3 侧倾稳定角 应符合GB 7258-1

7、997中3.7.1的有关规定。4.2.2.2.4 车速表应符合GB 7258-1997中3.10的规定。4.2.2.2.5 转向装置 应符合GB 7258-1997中5.2、5.6、5.7、5.14的规定。4.2.2.2.6整车前照灯性能 应符合GB 7258-1997中7.3、7.4.1、7.5、7.6.1、7.6.2的规定。4.2.2.2.7喇叭声级 应符合GB 7258-1997中7.7.1的规定。4.2.2.2.8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GB 7258-1997中11.2、11.7、11.17的规定。4.2.2.2.9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与信号装置图形符号应符合GB 15365-94的规定。

8、4.2.2.2.10驻车性能 试验方法按GB/T 15364-94执行,并应符合GB7258-1997中3.7.2的规定。4.2.2.2.11无线电骚扰特性 应符合GB 14023-2000的规定。4.2.2.2.12 排气污染物 轻便摩托车应符合GB 18176-2000的规定。 摩托车应符合GB 14622-2000的规定。4.2.2.2.13加速噪声 轻便摩托车应符合GB 16169-2000的规定。 摩托车应符合GB 4569-2000的规定。4.2.2.2.14制动性能试验方法按GB/T 5382.1-1996执行,应符合GB 17355-1998的规定。4.2.2.2.15后视镜性

9、能及其安装 应符合GB 17352-1998的规定。4.2.2.2.16转向锁止防盗装置应符合GB 17353-1998的规定。4.2.2.2.17前照灯配光性能 应符合GB 5948-1998的规定。4.3 初始工厂审查4.3.1 审查内容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2)进行审查。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认证产品的结构、部件和特性项目是否与认证时生产企业提供的资料或型式试验报告一致;必要时,可现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4.3.1.3审查覆盖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

10、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4.3.2 审查要求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4至6 个人日。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当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若有个别检测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 型式试验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则认证终止。申请人经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认证。4.4.2 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4.4.2.1

11、 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判定合格;4.4.2.2 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判定合格;4.4.2.3 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工厂3个月后可重新申请认证。4.4.3 认证批准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4.4.4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

12、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为2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4.5 获证后监督4.5.1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4.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13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

13、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 监督的内容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从获证起的四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2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的复查时间通常为1-2个人日。获证后的第五年起 ,应按附件2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4.5.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从获证起, 按本规则4.3.1.2及4.5.1.1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需要时,抽查产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4.5.3 认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审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不合格,则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仍不合格将撤销认证资

14、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 认证证书的保持、扩展、暂停、注销和撤销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5.2.1 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的认证范围时,则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检测合格后,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5.2.2 扩展产品样品的要求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4.2条的要求选送1辆样品提交认证机构核查。核查中,认为

15、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则由认证机构确定检测项目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测。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当证书持有者发生违反本规则以及其他强制性认证管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加施方式可以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模压式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6.3 加施位置应在摩托车产品前部外表易见部位加施认证标志。7 认证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1 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

16、产品技术资料1 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 1.1 产品一般结构特征1.1.1 外观照片和整车外形图1.1.2 车辆类别1.1.3 产品型号1.1.4 车轴和车轮数目1.1.5 发动机型式及布置1.2 尺寸及质量1.2.l 车辆长、宽、高、轴距、轮距1.2.2 整车整备质量及其轴荷分配1.2.3厂定最大总质量及其轴荷分配1.3 发动机1.3.1 生产企业名称1.3.2 型号1.3.3型式(强制点火式、压燃式等)和工作循环1.3.4 气缸数、缸径、行程及排量1.3.5 最大功率及相应转速1.3.6 最大扭矩及相应转速1.3.7 燃油牌号1.3.8 压缩比1.3.9 供油系统1.3.10点火系统1.3

17、.11 电气系统1.3.12 润滑系统1.3.13冷却系统1.3.14进气系统1.3.15排气系统1.3.16排气污染物控制装置1.3.17曲轴箱污染物控制装置1.4 传动装置1.4.1 传动型式1.4.2 离合器的型式1.4.3 变速器型式、操纵方式、各档速比1.5 车速里程表1.6车架结构及型式1.7悬架结构及型式1.8 转向机构1.9 制动系统1.9.1 前制动器型式、厂牌、型号1.9.2 后制动器型式、厂牌、型号1.10 车轮1.10.1 轮胎规格与气压1.10.2 轮辋型式1.11 后牌照位置1.12 照明及信号装置1.12.1所有灯具的数目、厂牌、型号、光色及相应的信号装置及技术参

18、数1.12.2所有灯具位置示意图1.13 防盗装置的型式1.14 声响报警装置的厂牌、型号1.15 后视镜的厂牌、型号及安装示意图1.16 操纵件、指示器、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1.17 工厂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特殊说明2 产品认证检测项目涉及的技术标准目录3 安全检测报告 4 生产企业概况:4.1 生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历史)4.2 关键外购件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进厂检验项目)4.3 生产企业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4.4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或表) 5 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用户使用维修手册(包括磨合、保

19、养规范)6通过产品部件认证的有关资料7 其它资料附件2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职责和资源1.1 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

20、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1.2 资源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2.文件和记录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

21、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3.采购和进货检验3.1 供应商的控制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

22、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

23、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

24、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6.1 校准和检定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6.2 运行检查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

25、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7. 不合格品的控制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8. 内部质量审核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10. 包装、搬运和储存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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