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释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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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新消防法释义.精品文档.新消防法释义1、消防法修订的背景 现行的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消防法治建设、社会化消防管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以及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提升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工作,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新阶段,面临着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新需求、新期待,面对着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要求,现行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

2、消防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够全面,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制约和影响了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二是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不适应形势需要,计划经济时期包揽式管理的色彩较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职责与有关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明晰,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三是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四是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不全,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2、新消防法:新在哪里水火无情。我国每年因火灾造成的

3、损失十分巨大。防止火灾,关键在消防。 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经表决,高票通过了修改后的消防法。据介绍,新消防法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确保公共安全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新消防法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专家指出,这将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消防产品

4、的质量问题。改变审核范围多数消防设计审核改为抽查根据现行消防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均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立法机关认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属于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等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应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应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抽查。为此,新消防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目前,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包括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在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对这一问题,立法机关认为,可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因此本法没有作规定。专家指出,这样修改,有利于将公安消防机构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人力、精力加强消防安全监督。明确新的使命消防承担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在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公安消防队伍在抢救人员生命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另据统计,目前公安消防队伍实际承担的除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新消防法总结消防队伍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

6、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破解赔偿难题鼓励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项措施。但立法机关认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商业保险,国家可以鼓励、引导有关单位投保,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火灾事故的损失赔偿问题。但是否应由法律规定为强制投保,还需慎重研究,进一步论证。为此,新消防法规定

7、,“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关专家认为,通过保险机制分担风险,有利于解决火灾损失赔偿等问题。但考虑到实行强制保险涉及投保人范围、保险费率等复杂问题,这一制度需要慎重研究、逐步推行。新法的规定是现实可行的。现行规定分散单设监督检查一章加强监管现行消防法将消防机构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分散规定在“火灾预防”一章中,且不完整,不明确。新消防法单独设立“监督检查”一章,集中规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责任。据了解,新增加的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加大了公安机关消

8、防机构对火灾隐患的查处力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另一方面强化了对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专家认为,这些规定能够切实保证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同时防止权力

9、滥用,符合依法行政、权责确定、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法治要求。加重违法责任限期整改不是处罚前置条件现行消防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条件,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限期整改”的过程中,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为此,新消防法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并且增加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罚款幅度。专家认为,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执法、预防和减少消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强化保护措施居住场所不得有易燃易爆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为了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相衔接,新消防法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

10、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提升自救能力强化企事业单位的消防责任各企业、事业单位是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单位。这些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新消防法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3、新消防法解读:新的消防工作原则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成果,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

11、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各级公安、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基础就不会牢固。“政府”、“部门”、“单位

12、”、“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这是新消防法确定的消防工作的原则。4、消防法增15类违法行为 不及时报火警涉嫌违法新消防法增加了15类消防违法行为。针对一些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并且取消了“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直接查处,给予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新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

13、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根据新消防法的规定,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都将涉嫌违法。”“任何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对于小区出现堵塞现象的,消防部门会对物业进行整改,但是由于一些旧小区的规划中就没有停车场,而小区车辆增加很快,物业被整改后也无法彻底解决问题。5、处罚消防违法行为无须“限期整改”以往某单位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哪怕被公安消防部门发现,往往也有一定时间的整改期限。

14、如果未在期限内整改仍生产经营,公安消防部门才能予以处罚。记者昨天从市消防支队获悉,这种情况以后将成为历史。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现行消防法规定给消防违法行为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条件,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限期整改”的过程中,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市消防支队负责人称,修订后的消防法取消这个前置条件,对于消除消防违法行为,严防火灾发生有着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新消防法实施后,还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这表明今后单位、公民都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单位着不

15、着火,起决定作用的是单位自身,而不是政府,也不是公安消防部门,关键是靠单位平时做好消防工作。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新消防法特别规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度。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参与者、受益者,同时也是监督者。另外,新消防法还新增了15类消防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明显增强。这些新增加的行为,有的是消防工作机制调整后带来的新情况,有的是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有的还是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的突出反映。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罚款额度也有大幅度上升,最高罚款可达30万元。公安部19个关键词解读新消防法2008/11/12/08:16 来源:中国人大网 修

16、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新消防法)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1月6日,公安部消防局有关负责人用19个关键词来解读新消防法。 新的消防工作原则 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成果,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

17、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各级公安、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基础就不会牢固。“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这是新消防法确定的消防工作的原则。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新消防法第三

18、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这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的原则规定。 消防安全关系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消防工作十分重要。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同时,消防工作又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许多具体工作,必须由地方政府负责。新消防法在宏观规划、火灾预防、农村消防工作、消防组织建设、灭火救援、执法监督等方面,对政府具体消防工作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职责 新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

19、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新消防法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在宣传教育、监督执法、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消防监督管理主体例外规定 新消防法在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同时,对一些特殊单位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做了例外规定,总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

20、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同时,针对森林、草原消防工作的特殊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主管部门消防职责 新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新消防法规定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生产

21、、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新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新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

22、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新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 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

23、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建设工程实行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新消防法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新消防法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

24、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原消防法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取消了原消防法中关于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中,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规定了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有要求 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新消防法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纳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治安

25、行政许可审查内容,避免了多头审批,方便社会,方便群众,同时明确了消防安全要求,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 消防产品属于安全类产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后消防产品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新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

26、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新消防法明确了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规定依法应当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 近年来,农村消防安全形势仍然非常严峻,火灾起数、损失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村庄消防安全问题突出。新消防法从消防工作全局出发,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农村消防工作专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新消防法将原消防法中的“城市规划”修改

27、为“城乡规划”,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一字之变,“城”“乡”并重,体现了我国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 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 消防工作实践证明,建立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是发展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基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新消防法全面继承并发展了原消防法中有关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规定,明确了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

28、的总体要求,区分城市、乡镇,明确建设不同形式消防力量的要求。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承担应急救援工作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的要求,这是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公安消防部队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承担着许多应急救援工作,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和国际社会发展趋势。 根据我国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公安消防部队在现役体制、器材装备、训练管理等方面的优势,

29、以及近年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成效,新消防法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部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必要的保障措施,规定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专门增加“监督检查”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需赔偿、违法要追究,是依法行政和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为了加强消防执法监督,新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着力规范和约束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权力的行使,强化了对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这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完善消防行政处罚制度 新消防法适应消防

30、工作发展的需要,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作出较大修订,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 新消防法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解决了原消防法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规定得不全、不严密,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惩处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新消防法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新消防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六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一类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新增消防违

31、法行为 新消防法新增的消防违法行为主要有:(1)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

32、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1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11)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12)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1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1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这些行为,有的是消防工作机制调整后带来的新情况,有的是社会

33、经济发展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也有的是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的突出反映,有的还比较突出,危害性较大。因此,新消防法规定对这些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增加临时查封措施 新消防法在继承原消防法中有关强制措施的基础上,根据消防执法工作实践,增加了临时查封措施。 新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有规定 我国60%以上的火灾和60%以上的火灾伤亡发生在农村和乡镇。考虑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在县级以上人

34、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立,而公安派出所覆盖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新消防法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法修订背景2009/3/2/15:25 来源:慧聪消防网 【慧聪消防网】消防法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现行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面对着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要求,现行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消防

35、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够全面,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制约和影响了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二是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不适应形势需要,计划经济时期包揽式管理的色彩较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职责与有关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明晰,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三是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四是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不全,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消防法的修订和公布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

36、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二是有利于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三是有利于加强和改革消防工作制度,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四是有利于推进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切实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五是有利于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推进消防力量建设,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六是有利于完善消防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促进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执法。消防法审议摘一:消防法修订意义重大2008/8/11/11:43 来源:中国人大网 消防关系社会公共安全修订意义重大 分组审议消防法(

37、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之(一) 2008年4月23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倪岳峰委员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新情况,需要对1998年通过的消防法进行修正。草案针对当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工作责任、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确立工作原则、建立管理和检验制度、推行公众责任保险、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法律责任等措施,对消防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十分有必要。 林强委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从1998年通过并实行到今年已历时10年。这10年来,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另一方面,消防工作

38、本身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因此需要对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必要的修改,我赞成对消防法的修改,同时也赞同刘副部长所作说明里面提到的,这次修改主要是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以及消防执法监督这几个方面进行修改。 石秀诗委员说,消防法已经制定并实施10年,这次公安部在认真总结现行消防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以及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总体上修改得不错,我原则同意这个草案。 哈斯巴根委员说,听了消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感觉这部法的修订草案比较成熟。公安部对此研究了5年,数易其稿,内务司法委员会又作了6个

39、方面的肯定,提出了两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我赞成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国务院对消防法修订草案作了一个非常好的说明,公安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总的来说消防法修订草案很好,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郑功成委员说,对消防法的修改是非常必要的,因为财富增长、人口流动,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加快,火灾及其危害后果日益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完善法制十分必要。 郎胜委员说,现行消防法已经实行了10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及时地做出修改和调整是非常必要的,我赞成消防法的修改稿。 金硕仁委员说,消防是大事,近几年我国火灾形势很严峻,一场火灾造成的损失很

40、大,给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消防工作应引起高度重视,是十分必要的。这次消防法的修订,紧紧围绕新形势下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消防责任主体的消防责任不明确、消防监督不到位等问题,重点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责任主体的消防责任、消防执法监督等三个方面加以完善,重点突出、符合实际、有针对性。修订草案送审之前通过多层次多方位征求意见,反复推敲,我觉得很成熟,完全赞成。 任茂东委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正确评价现行消防法是修改的前提,对现行法律要有正确的评价。尽管这

41、部法律十年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该法也确实存在着一些不足,如消防主体的责任不明确,消防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致使许多监督情况不到位,造成了火灾的发生。当前,各地加快了城市建设的步伐,摩天大楼拔地而起,但是有两个方面跟不上,一个是地下水排不出去,二是消防管理与条件跟不上。因此,在当前的情况下修订该法是十分必要的。 马福海委员说,消防法颁布实施十年了,这十年中,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消防事业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消防法进行适时修订,我认为非常必要。修订草案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措施得力,基本成熟,我赞成尽快修改表决通过。修订草案对执法留有一定的空间,有

42、利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进行释法,保证法律通过后有效实施。 陈秀榕委员说,消防安全很重要,关系到民生和财产安全。消防法从1998年9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十年情况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有些条款的内容已经适应不了现实消防的要求,所以这次修订非常必要。提请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的修订工作做得很细,深入分析了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广泛听取了省区市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转变,进一步完善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了作为消防责任主体的各级政府、各级组织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

43、等方面的职责,从公安消防机构对社会的消防监督,以及社会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两个方面作了很好的补充。同时这个草案切合实际针对性强,更具有可操作性。我同意消防法修订草案。 姜健(全国人大代表)说,我国现行消防法是1998年4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法自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消防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修订。第一,在贯彻执行消防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法制不够完备,措施不够有力,缺乏在社会主义市场

44、经济条件下,防范火灾风险的有效机制;其二,消防工作责任制不够完善;其三,消防法执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其四,公安消防警力严重短缺,社会消防力量有所减弱;其五,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消防站布点少,消防拴缺乏,消防装备量少质差,消防通信设施滞后,消防水源不足等,是影响灭火救援、导致小火酿成大灾的重要因素;其六,公众消防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火灾占很大比重;其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的巨大的变化。各种社会矛盾的突出,各类事故,如火灾是易发的特殊时期。消防安全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第二,消防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了消防责任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强化了

45、对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加大了对火灾隐患的查处力度,对消防法作了全面的补充和修改,在四个方面取得了新突破。一是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制度。二是明确建设工程验收重点。三是进一步对消防产品的管理。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原则,加强了基层基础防火工作。 杨梅喜(全国人大代表)说,作为公安机关基层代表,在十届二次会议上我就提过议案,这次国务院提请审议消防法修订草案,从总体的框架、结构和内容等方面完善了消防管理的制度、工作责任制,包括基层关心的执法工作监督。基层代表非常赞成和拥护尽快审议通过这部法律。 黄镇东委员说,消防法已经颁布实施10年,现行消防法已经不适应目前发展需要了

46、,这次提请常委会审议修改消防法是必要的。昨天刘金国副部长对消防法修订草案作了说明,抓住了3个重点,比较突出。 陈先岩(全国人大代表)说,消防法修订草案我在来之前就从有关方面先获取了草案,并进行了认真的调研。这部法律修订草案,与1998年通过的消防法相比,我认为有三个方面的优点。第一,政府责任进一步明确;第二,消防监督管理模式有了较大的改变;第三,加大了对社会面的监管和查处力度。但是消防法修订草案仍然缺少对广大农村消防的关注。大家都知道,“火烧当日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造成在农村只有老弱病残和儿童留守。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在经济较发达的省份迅猛发展,个体私营企

47、业和手工业作坊也在迅速增长,传统的消防方式在农村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变。第一,许多村头的池塘,原来是叫“烟火塘”,灭火用的。过去即使再干旱,这个塘里的水都不准动。近些年来,这些池塘由于各种原因,有的被淤掉了,有的被填掉了,消防处于无水源的状态。现在,许多农村都改用自来水,据我调查,农村很少在安装自来水的时候专门安装消防栓。第二,农村的建筑物不断增高,结构日趋复杂化,很多农民工出去打工,赚了钱回来后相互攀比,有的盖两层楼,甚至是三层楼,它的结构也日趋复杂,靠过去那种传统的灭火,就是敲着铜锣,用脸盆浇水灭火的方式已经不行了。第三,建筑装修材料,材料防火性差,耐火等级低。由于相互攀比,总想搞得漂亮点,但是往往用料比较便宜,但是便宜没好货。第四,大量劣质电器产品流入农村市场,进入了千万农家。所以,现在火灾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往往是电器起火,这种现象很多,传统的用水灭火方式往往会造成第二次人员死伤。从公安部消防局提供的资料显示,在过去的五年中,发生在农村的火灾占我国年火灾总数的60%,直接经济损失农村也占60%,死伤人数也占60%,也就是说每年因火灾死亡的3000人中有1800人左右是农民。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村消防形势在新的消防法中理应得到特别的关注和体现。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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